农村土地承包要相对稳定
2013-05-21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浏阳市某镇邓家村组在1998年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耕地全部承包给57户、211人。2012年11月,邓家村组一部分村民向村委会反映,很多村3年、5年就调整一次土地,但邓家村组14年未变,建议重新分配土地。村委会经过调查统计,邓家村组现有常住人口54户(190人),其中新组建家庭单独立户的有5户,全家迁到长沙市天心区的有1户,全家迁到浏阳市的有3户,迁出部分人口的家庭有17户(21人,其中升大学11人、外嫁女8人、在外地服兵役1人、投靠城里亲属1人),全家死亡的有3户,部分成员死亡的有13户,新生人口28人。2012年12月7日,村委会召开了邓家村组村民大会,有2/3以上成员同意2013年按照现有居住家庭和人口重新分配土地。村委会将表决结果向镇政府报告,但是,镇政府并没有批准村委会的请求。
【解读】 我国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是在1983年,第二轮承包在1998年,后来直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才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主要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方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部门批准。”一些地方以村民自治为由实行3年或5年一动的土地调整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邓家村组在1998年已经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所有耕地全部承包给村民了,按照法律规定,在承包期未满之前,邓家村组不得调整承包地。所以,镇政府不批准该组重新分配土地的请求是正确的。当然,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新增人口就绝对分不到地,减人家庭就一律不减少承包地,而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①全家迁入长沙市或浏阳市落户的。《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因此,户口转出,是否要交出承包地,关键看户口是迁入设区的市还是小城镇。该组全家迁入长沙市天心区落户的1户家庭应当将承包地交回村里;全家迁入浏阳市落户的3户家庭属于在小城镇落户的情况,可以自愿交出承包地,也可以保留承包权。②全家死亡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组有3户承包户全家死亡,承包全体已不存在,这3户的承包地应由村里收回,承包给新增人口;另有13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主体的家庭仍然存在,在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或核减他们承包的土地面积。③女儿外嫁或户主死亡、妻子带儿子外嫁的。《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换句话说,如果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就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④考取大学或在外地服兵役的。《土地承包法》对该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湖南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2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服兵役、升学、服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因为投靠城里亲属而迁出个人户口的,也不会影响家庭承包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