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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中的情态研究:一种协商视角

2013-05-11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言者量值情态

(河南大学 大学外语教学部,河南 开封475001)

引言

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语篇的互动本质是协商性[1],语气、情态和评价是一个连续系统,因此,评价系统、协商系统和参与系统是语篇语义层面共同表达人际意义的三个子系统。协商理论即为情态系统,侧重人际交往,聚焦于人际的“际”;评价理论侧重个人情感表达,聚焦于人际的“人”;参与理论研究人际意义中不可分级的态度资源,如呼语、咒语等。

国内学者在系统功能语言学范式下对评价系统展开的研究最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学术期刊网2001—2011年收录的论文已越60篇),而对协商系统的理论与应用研究屈指可数,有王振华[2]、李战子[3]等。至于从协商视角,研究作为法律语篇重要组成部分的普法语篇,尚无人开展。

因此,本文在系统功能语言学三大新发展之一的协商系统指导下,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和归纳的科学研究方法,选取普法语篇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即普法电视节目《庭审现场》,展开分析研究,揭示隐藏于普法语篇背后的语言规律,助力观众轻松解读普法语篇,以期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

一、理论框架

协商系统即情态系统。Halliday[4]认为在交际过程中,除了肯定表达和否定表达的两极之外,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可能性,即“中间状态”。在系统功能语言学里这种介于肯定与否定之间的中间状态就被称为“情态”(Modality)。据此可知,任何含情态成分的表达,其意思都既非百分百肯定,也非百分百否定。换言之,含情态成分的表达都与事实有一定的距离。谈情态,离不开极性,即在正极值(positive value)和负极值(negative value)之间存在的一种中间状态,主要包括协商信息和服务。

协商信息涉及可能性阶(scale of probablity)和通常性阶(scale of usuality),即命题的情态化(modalization of propositions 即狭义情态化)。谈情态,离不开极性,即在正值(positive value)和负值(negative value)之间存在关于可能性和通常性的不同程度的状态。关于可能性,在“是(is)”和“不是(isn't)”之间存在可能性由高到低的递减排列:“肯定(must certainly)”、“很可能(would probably)”、“可能(might possibly)”;关于通常性的“做”(does)与“不做doesn't”之间,存在“总是(must always)”、“通常(would usually)”、“有时(might sometimes)”等不同频率的做法状态。

协商货物和服务则涉及意愿性阶(scale of inclination)和义务性阶(scale of obligation),即提议的意态化(modulation of proposals)。在正值(positive value)和负值(negative value)之间也存在高、中、低等不同程度的状态。关于倾向性,在“愿意(will)”和“不愿意(won’t)”之间存在“决心(must,be determined to)”、“愿意(will,be keen to)”、“愿望(may,be willing to)”等状态;关于义务性,在“做(do)”与“不做(don’t)”之间存在“必须(must,be required to)”、“应该(will,besupposed to)”和“允许(may,be allowed to)”等不同状态。在情态协商过程中,言者所使用的情态越靠近正值,标示其立场及判断越肯定,就越能有力影响听者;言者所采用的情态成分越靠近负值,就透露其立场及判断越模糊,影响听者的力度就弱。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语气(间接语言行为)和情态的语法隐喻(grammatical metaphor),即语气隐喻(mood metaphor)和情态隐喻(modality metaphor)。语气隐喻主要体现于陈述句和祈使句之中;情态隐喻有包括主观化和客观化的情态化隐喻(modalisation metaphor)和意态化隐喻(modulation metaphor),主要体现于插入语型复合句和It 做主语的主从复合句。关于可能性的主观化隐喻,如“我认为我不能忍受它,不是吗?(I don't thinkI can bear it,can I?)”;关于可能性的客观化隐喻,如“很可能我不能忍受它,不是吗?(It's not likelyI can bear it,can I?)”;关于义务性的主观化隐喻,如“我想让你把它装好(I'd likeyou get it fixed.)”;关于义务性的客观化隐喻,如“建议你把它装好(It's advisableyou get it fixed.)”概而述之,主观化隐喻凸显出说话人愿意承担责任的意向,而客观化隐喻则显现出说话人推卸、逃避责任的倾向。由上述可知,非隐喻性情态,由情态动词或情态副词表达;语法隐喻由小句表达;介于语法隐喻和非语法隐喻之间的情态,由介词短语表达,如“在我看来”(in my opinion/view),“就可能性而言”(in probability)等。

在量值方面,肯定表达“他是亨利”和否定表达“他不是亨利”都明确表述了言者的观点,听者能做的只是认同与不认同其观点而已,言者与听者之间没有任何协商空间,若在交流过程中仅使用二者,可能会引起观众不受尊重的感觉,导致双方结盟过程放缓,甚至停滞。而介于肯定极值与否定极值之间的高、中、低三种量值状态,则有效弥补了协商空间不足的欠缺:含高量值情态的小句“他肯定是亨利”体现了言者言之凿凿、毋庸置疑的坚决态度,但其坚决程度绝对不及肯定表达(否定方面亦是如此)。但其在情态量值范围内已属影响力度最大的类型,不足是其在双方之间构建的协商空间最小。含中量值情态的小句“它很可能是亨利”,虽然包含言者对断言的确定性减少,但协商程度明显增加;虽然由言者表露出的不自信与立场的不确定性就会直接减弱其对听者的影响,但同时却有利于双方立场、态度的结盟。至于含低量值情态的小句,如“他可能是亨利”,则再次降低了言者对己方观点的确定性,而增强了言者观点的不自信程度,此时言者观点呈现一种明显的模糊性,顺承之,言者对听者立场的影响迅速减少,而同时观众对言者引出的观点增加了大幅度的协商空间。简言之,中量值情态小句的陈述空间与协商空间俱佳;高量值情态小句的陈述空间过大而协商空间过小,易形成言者对听者的说教;低量值情态小句的陈述空间过小而协商空间过大(此时协商空间增至接近极点),仅起一个引出观点的作用而大幅度减弱了言者对听者的影响力度。

概而述之,情态,在定义上,即介于肯定与否定之间的中间状态;在类别上,情态可分为命题的情态化和提议的意态化(modulation)。情态化(广义情态化)是言者对命题真实性的评价,是其参与语言事件中的一种方式,因此属于人际系统,只不过其侧重点在“人际”的“际”上。情态的表达与言者的责任有关,即“言者对表达的态度承担多少明确的责任”;在表达方式上,言者在选择主观或客观表达方式的同时,也可选择显性或隐性的表达方式来表达观点。因而,情态化和意态化表达都包含四个选项,即显性主观、隐性主观、显性客观、隐性客观;在量值上,分为高、中、低量值;在表达意义上,包括肯定意义和否定意义。见下图。

二、语料

法律语篇包括立法语篇和司法语篇,前者主要指法律条文等;后者主要指普法语篇。《庭审现场》的节目宗旨是客观记录庭审过程,发掘有意义的现场细节,强化“进行时”与“目击性”,给电视观众提供与法庭“零距离”的接触与体验,感悟法律精神、了解法律程序与类型。它通过演播室主持人串联、短片背景介绍、专家同步点评等形式,系统报道了法庭审理、宣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等环节;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话语视角划分,主要包括“节目导视+画外音+主持人话语+被采访对象话语+司法人员话语(包括公诉人话语+法官质询部分话语)+被告话语+审判长话语”。由于《庭审现场》程序具有极高的相似度,本文随机选取了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0月20日的十期节目,开展定性与定量分析(节目内容请访问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

三、统计与分析

本文重点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协商视角,定性定量分析上述各种话语包含的情态成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情态表达的主观/客观、显性/隐性、高中低量值、肯定/否定等角度展开分析,归纳出普法语篇中相应的语言规律。(节目导视中各种话语,除画外音外,其他都是节目中各种话语的典型代表,因此在统计分析中不再额外展开分析)。

本文所选取的语料,共包含小句4 987句,其中情态小句1 205句,占语料总量的24.16%。原因在于《庭审现场》作为一个通过直击庭审现场来普及相关法律的电视节目,其话语传递的信息应该具有较高的确定程度,而不能以协商为主,以确保节目的性质是普及法律知识,而不是就相关法律展开的访谈。

画外音部分包含一定比例的情态小句(占该部分小句的23.56%),原因在于法律语篇一直给人一种冷冰冰的印象,而作为普法语篇典型代表的电视节目,在电视节目收视率竞争激烈的今天,必须增加节目的可视(读)性,因此情态成分就须发挥一定的作用。情态成分的作用主要是能够在肯定和否定两极之间增加言者与听者协商的空间,表达对观众的尊重,鼓励他们积极思考,提高观众参与节目的积极性。情态成分的适当使用,能够助力节目制作者在提高收视率的同时,顺利实现向观众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

主持人话语中主要使用了“应该”、“可能”等不同量值的情态成分(情态小句占其话语总量的17.83%),原因在于作为普法节目的主持人,其主要作用是串联庭审的各个环节,引领观众了解法庭审理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实现这一目标,主持人使用一定数量的情态成分,构建一个其(代表节目)与观众之间协商的空间,如此,表达了节目对观众的尊重,增加了观众对节目积极思考的热情,避免了枯燥说教。

被采访对象话语中,存在较大比例的情态成分:被采访对象多为受害人,其话语中使用情态小句的比例高达39.67%。原因在于被采访对象作为社会上法律知识稍欠缺的一个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频繁使用情态成分。他们使用情态成分的目的,主要是想与记者(间接地与观众)之间构建一个协商空间,就相关问题的看法逐渐结盟,统一立场,取得记者及观众的同情;但从另一方面,恰好反映出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

公诉人话语中,也存在一定比例的情态成分(22.23%)。这些小句呈现一个明确特点,即小句的主语一般都是法律、司法机关或被告人,因为司法过程只有依靠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严格操控才能实现。法律语篇中此种小句体现了确定性与协商性的比例关系,即“法律确定性为主,情态协商性为辅”,原因在于法律条文行文严谨,不允许出现任何法律漏洞,而作为检察机关代表的公诉人,是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部分的具体执行者,其话语并不代表个人意志,而是检察机关意志的具体化,同时其所使用的情态成分,多为中量值情态词汇(占该部分情态小句的86.51%,而高量值和低量值情态成分共占13.49%),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对被告提起诉讼,提请同级法院审判,因此其所采用的情态成分必须是中量值的。因为只有如此量值的情态,才能既体现检察机关的严谨认真及其职责所在,又体现出对同为协作关系的庭审过程终结执行者的法院的尊重,即对被告的定罪须由法院说了算。换言之,公诉人话语中的协商空间不是被告与法律之间的,而是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体现了二者作为中国司法过程不同阶段司法机关之间和谐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法律威严。

被告人话语中使用的情态成分小句比例仅次于被害人(33.45%)。他们接受法庭质询时,基本没有使用情态成分小句,因质询的话轮是由控诉方发起的,只要求他们按实际情况回答,不允许他们体现个人感情色彩;而在法庭辩论阶段,他们使用了相当大比例的情态成分,以期得到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理,反而体现了他们的法律观念的缺失。他们多使用“我认为”、“我的理解”等主观情态表达,更加凸显了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及财物往来时以“自我”为中心的认识状态。

法庭审判人员话语包含两个部分,即法庭质询和宣判。在法庭质询阶段,审判人员也使用了一定比例的情态成分(18.73%),但这些情态小句明显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小句的主语基本上都是被告人;二是基本包含“认为”等主观表达词汇。这样的话语可以实现审判人员在法庭询问过程中取得下一步宣判所需信息(依据),又从根本上界开了责任归属,即此做法意在疏远审判人员与被告之间的距离,显示庭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法庭宣判部分不包含任何比例的情态成分,原因在于法庭宣判是庭审过程的最终环节,也是最威严的部分,体现了法律“不容情”的一面,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作为国之重器,就要求司法人员(这里指审判长),在宣判环节不允许体现任何个人感情色彩,更不允许被告与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协商空间,以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1.显性/隐性表达

在语料中,各种话语都采用了显性表达。原因在于该表达简洁明快,可以明确责任,给观众一个明确、清晰的印象,尤其是各方责任的明确,对下一步法庭宣判具有重要的佐证作用,有利于让观众迅速了解节目所涉及案件的相关情况,便于节目的逐渐铺开,唤起观众继续观看的热情,也为顺利普及法律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庭审现场》节目中占了绝对比重。

2.肯定/否定表达

语料中各方话语中除被告话语中包含少量的否定表达外(6.93%),其他都是肯定表达。肯定表达能够表明己方观点,且因其较高的确定程度,能迅速影响观众认可、认同、接受其观点,因此受到庭审现场各方的青睐;否定表达主要存在于被告话语中。被告运用否定表达,主要是为了推卸、逃避责任,企图逃避或减轻法律的惩处。

3.主观/客观表达

主观表达主要是直接展示言者自己的观点,带有较大的主观倾向,因此只存在于被采访对象话语和被告话语中(约占情态表达总量的10.03%);而客观的表达,需要小句主语和情态成分的协调搭配才能实现,二者缺一不可。如在法庭询问中,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多用“你认为”这一结构(占质询部分情态话语总量的67.45%)开展问询,因此种表达既能打开司法人员与被告交流的局面,又明确地界开了双方的责任,标示法律执行者客观、公正的立场;而被告在接受询问时答语多用“我认为”这一情态句型,表明了节目所涉及案件的责任归属。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回答司法人员质询时的典型答语“我认为”,不完全是被告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被采用”,即被告必须按照质询者的问话回答(该比例占被告情态话语的87.35%)。客观表达的另一处典型体现即法庭的宣判环节。在宣判过程中,全部都是客观表达,不带任何个人主观感情色彩,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正,更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如:被告:“勾兑我认为是正常的”(《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2012年9月15日)

在该例中,被告话语中包含的“我认为”这一典型主观情态表达,表达了用地沟油勾兑好油,以次充好这一违法行为的责任所属,同时该例也是肯定表达,虽然其“肯定”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该例也属显性表达,因为庭审语言简洁的特点要求司法人员和被告都必须直接亮出自己立场及观点,为司法人员下一步宣判提供客观、公正的法律依据,也要求被告仅能就询问方的质询回答,不可避重就轻、绕弯子,也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4.情态量值

从量值角度,“我认为”是一个中量值情态成分,这亦是《庭审现场》这一节目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类(中量值情态约占情态小句的83.56%),特别是司法人员在法庭质询过程中,基本全部使用中量值情态成分,如:

公诉人:“检察院认为,杨桂琍诈骗事实清楚,应当以诈骗罪及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例中,“检察院认为”反映出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时刻注意界定责任归属的客观、严谨、公正的理性态度。因为中量值情态成分可以平衡言者和听者之间的确定性与协商性,保持司法人员和被告之间协商空间的大小比例适中;低量值情态小句和高量值情态小句在节目中所占比例较小(分别为6.23%和9.21%)。高量值情态小句,如:

姜飞:“我们将来肯定在一起过日子。”

“你欠我债你都应该还的。”(《亲密女友的百万骗局》,2012年10月14日)

在该例中,诈骗案受害者姜飞因征婚受到结识的女友(本节目案件被告)杨桂琍的诈骗后,在接受记者采访和在法庭上的两句话语,其对被告的态度截然相反:在被告与其相处的日子里,姜老受到被告的悉心照顾,使原告姜老对其产生强烈好感,因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二人当初的情形描述时,用了“肯定”这一含高情态量值的词汇,体现了原告对二人以后在一起生活的极高程度的期待;但由于被告的诈骗行为,最终导致二人对簿公堂,原告又用“应该”这一高量值情态词汇,表达了自己对被告诈骗行为的谴责。同时,从原告频繁使用高量值情态成分这一现象可知,原告在婚恋交友中盲目倾向于主观感觉的感性心理状态。两种态度在节目中的比例悬殊:高量值感性态度仅占情态小句的9.21%,而中量值理性态度则占到了情态小句的83.56%。在节目播出的过程中,由于理性表达以理服人的客观公正性和感性表达的主观性,造成前者受到观众的普遍认可和对后者的抵触,形成了中量值理性表达占节目优势比例的局面。

而低量值情态小句,如:画外音:“顾老先生也许是出于某方面的顾虑,当日并没有出庭参与庭审。”(《亲密女友的百万骗局》,2012年10月14日)

在该例中,“也许”就是一个具有低量值的情态词汇。在该例中,受害人顾老先生受到被告杨桂琍几十万元的诈骗,但在法庭审判杨桂琍时,顾老未到庭,他缺席的原因也许只有他本人知道。因此,在画外音客观介绍法庭审理过程时,使用了这一低量值情态词汇。此种词汇在言者与听者双方之间构建的协商空间较小,在言者表达个人立场、态度时较模糊,因此未被该节目大量使用。

从上述分析可知,高量值情态小句在言者与听者之间构建的协商空间较小,中量值情态成分次之,而低量值情态成分则能够在言者与听者之间构建较大的协商空间。换言之,情态成分的量值与言者对事物评价的确定程度成正比,与其在言者/听者之间构建的协商空间成反比。

结论

本文在系统功能语言学三大新发展之一的协商系统指导下,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和归纳的科学研究方法,分析研究普法语篇典型代表电视节目《庭审现场》,揭示了隐藏于普法语篇背后的语言规律:《庭审现场》多用断言性表达,少用情态表达;多用显性表达,少用隐性表达:多用肯定表达,少用否定表达;多用中量值情态成分,少用高、低量值情态成分;多用客观情态表达,少用主观情态表达;主观/客观表达的界定,需要情态小句主语和情态成分的共同作用;高量值情态小句在言者与听者之间构建的协商空间较小,中量值情态成分次之,而低量值情态成分则能够在言者与听者之间构建较大的协商空间。换言之,情态成分的量值与言者对事物评价的确定程度成正比,与其在言者/听者之间构建的协商空间成反比。该研究成果可以指导观众轻松解读普法语篇,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

[1]Martin,J.R.& 王振华.马丁文集2:语篇语义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2]王振华.法律交叉法庭交叉质询中的人际关系——系统功能语言学“情态”视角[J].外语学刊,2004,(3):51-59.

[3]李战子.从语气、情态到评价[J].外语研究,2005,(6):14-19.

[4]Halliday 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Beijing:Foreign,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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