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
2013-04-29戈蕊
摘 要:刑法中,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和过错原则的集中体现。刑事实体法要想实现其价值,就必然要通过程序来完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其内部隐秘性而难以为人所知,特别是对于隐匿性极强的毒品案件的主观心态要件的查明与证实,是刑事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中的一大疑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刑事推定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是存在于其自身头脑当中的,当前科技水平条件下,毒品案件办案人员想要确定行为人主观意图不外乎利用证据直接证明与刑事推定两种方法。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犯罪现场无法固定,且交易各方均为自愿,也没有特定的被害人与证人,使得涉毒案件相比一般案件而言取证难度大大增加,除非行为人自认,否则直接证明难以进行。此时作为证明的最佳替代方式,推定的合理运用经常可以起到峰回路转的效果。
一、直接证明
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而犯罪主观方面深埋于人内心的特性使得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极为有限,从已查处的涉毒犯罪情况来看,能证明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缴获的毒品或作案工具等物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及包括吸食者和知情人在内的相关证人证言。
其中,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证明其主观明知。然而,昔日陈旧的侦查理念造成的“口供中心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弊端:
一方面,办案人员基于破案压力,常常将工作重点放在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这势必会催生不法手段,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泛滥,极易屈打成招、产生冤假错案。在目前我国对于侦查人员的行为尚未进行有效规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上述情形屡有发生,不利于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导致供述难以固定,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经验认识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因主观方面证据不足而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批捕、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因此,对待口供应采取正确的态度:在肯定其重要证据价值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不能盲目轻信,只有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经过认真审查判断,确认其具备了法律真实性、程序合法性、相关性等证据价值功能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证言是法庭上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然而毒品犯罪很少存在证人,即使有,也大都因自身利益而不愿提供证据。保障证人如实作证是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关键性内容。对此,健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它将有助于证人证言的获得,进而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推定
基于毒品案件证据获取中的实际困难,对于那些否认明知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办案人员证明其明知心理是难以完成的,但如果对此不予认定,就会使某些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者使某些急需处理的问题无法解决,很可能造成真正的毒品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现实中,办案人员往往是从已知客观情况出发,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形成自己的主观判断,并以此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推定作为证明方式的补充,以确认存在的基础事实推出另一事实,且对于后一推定事实无需加以证明。[7]我们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可以通过其行为客观外向化的,虽然主观心理的认定缺少证据指向,但对客观行为的认定却存在证据指向,推定就是以查明客观事实为前提来判断行为人主观态度的。它降低了证明的难度,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负担,体现了国家刑事政策关于严肃有效地打击犯罪的需要。实践证明,运用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适用经验法则来进行推定在毒品案件的办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因为推定并不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因而是允许反驳的。
三、结语
行为人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忽略了主观方面心态要件的查明与证实,只片面的重视结果责任,便极易造成客观归罪的恶果。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的研究将人类认识的触角由客观世界推进到主观世界,扩大了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和范围,增强了人类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准确性,沟通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拓展了证据法学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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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戈蕊(1988-),女,汉族,天津市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证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