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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企业道德文化建设

2013-04-29彭宇

金融经济 2013年5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

彭宇

摘要: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目的在于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其目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契合性。完善企业道德文化建设,需要市场经济法治有更深的了解。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试图将法律与公司管理结合起来进行探讨,这对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道德文化建设;价值

企业道德文化,概括而言,是企业及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崇尚的行为规范。其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外而言,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所应遵循的外部规范,对内而言,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行为表现。作为企业建设的核心价值导向,企业道德文化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合理性、有序性和可持续性,也是企业发展的动力。

归根结底,企业道德文化是建立适合市场竞争的行为体系,获得优质社会评价,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法律作为具有权威性的社会性规范,是企业必须遵从的价值根基。本文试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探析将社会要求与企业价值合二为一的途径。

一、企业道德文化建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致性

一般看来,企业道德文化建设应属企业的管理行为,企业的法律地位也不过为法人个体,然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及于社会全体,二者适用性、权威性相差甚远。但正如笔者所提到的,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亦存在对内和对外两类调整关系。细细探来,二者所具有的一致性是企业内化发展的核心所在。

(一)二者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企业行为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企业道德文化建设应自然的建立在符合市场竞争需求之下,符合市场竞争的价值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此项规定确定了企业市场行为的基本价值导向。

与法之规定相适应,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价值存在外部评价和自我认知两方面。从外部评价而言,其作用对象即为企业行为,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当然成为企业道德文化建设所追求的的外部表现所在;从自我认知而言,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正确认识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要求,通过自我调节和约束,将市场竞争的价值内化于企业道德文化之中。因此,二者所追求的价值均在于营造良性市场环境,具有极大的一致性。

(二)二者在调控行为上具有一致性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来看,其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归为九类,同时确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企业行为的指导作用。

与法相同,企业道德文化主要以规范、教育、评价、惩戒等方式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行为进行调控,进而达到企业员工对企业价值的认同,自我调整个体行为,提升企业效用。虽然从常理判断,企业道德文化并不具有法之强制性,因此也自然无法以公权力对之保障实施。但是通过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企业作为法人个体,对内规范、教育、评价;对外遵守、适用、严防,二者所调控的均为企业行为,具有一致性。

(三)二者在适用标准上具有一致性

如笔者在上文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企业竞争行为,最终要通过企业约束自身来得以实现。因此,外部体现和企业道德文化的内在实现具有统一性。“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最低标准同时也是最为严肃的标准,即在于与法律适用标准上具有一致性。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虽说是一项外化于心、内化于心的整体工程,但从企业的对外关系来看(尤其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市场整体之间),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规范具有先天优势。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规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企业道德文化的基本原则

对于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而言,最重要的亦是要通过市场竞争行为来确定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企业内在价值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定的价值准则的基础之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经营者市场交易行为的原则,其所确立的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不仅反映了市场经济下企业行为的基本准则,同时亦是对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全面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个体(企业是最重要的参与者)之间是纯粹的平等民事关系,维护市场经济自由和规范秩序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建立资源、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企业道德文化建设尤其如此。2013年1月欧洲爆发的马肉丑闻,2012年爆发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食品安全事件,违背的即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而类似事件的发生,往往会造成社会对所涉企业道德文化的评价急剧下降。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后所要求的“竞技者在市场交易中,需要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而言,遵从这几项规则,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最根本要求。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导了企业道德文化的行为模式

在确立基本原则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九类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目的在于净化商品交易市场,指导企业交易行为。这构成了企业行为的行为界限。

对于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而言,不仅要明确企业本身可以干什么,更要明白企业不能干什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自由度得到极大的发挥,但过度的自由和企业天然的逐利性往往导致权利的滥用。在此情况下,既要尊重市场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张开“看不见的手”,合理的对市场加以规制,而这一反应最为典型的毫无疑问即是法律的设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于民法颇具自由主义色彩的立法理念,其立法语言具有强烈的攻关调控的经济法特征,同时又坚守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底线。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当然的应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之贯彻至企业行为之中,以法之禁止为雷区,以法之自由为范围,构筑自身的行为模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了企业道德文化的内在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确定企业道德文化的基本原则与行为模式的同时,为企业划定了界限,并以九类不正当行为作为参照,对企业做出评价,自然具有了衡量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标尺作用。

从另一方面来说,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目的确是为了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但从过程来说,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企业就必须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誉,已获得优质的社会评价,这也是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目标。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了企业道德文化的外部惩戒机制

法之实施在于鼓励遵守,更在于惩戒违反。针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置之以法律责任,进而建立起全面完善的规制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其所具有的经济法特征,得以通过行政权对企业采取罚款、行政处罚,甚至与严苛的刑法进行连接,形成威慑。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企业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道德文化建设具有强烈的指导作用。与法律相同,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最重要环节在于适用和实施,无论是基本原则也好,还是行为模式也罢,若违反而不得已惩戒,则无效用。对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言,可以通过企业内部制度进行规范,通过劳动合同的建立,企业得以具有管理基础,而企业的外部行为,尤其是企业在追求商业目的之时,更需对其行为加以规制管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恰是在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状态中对企业行为进行管控并对违背市场竞争行为予以惩罚,为企业道德文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从上述分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道德文化的塑造具有极大作用,其法之指导、评价、教育、惩罚等措施均应在企业道德文化建设中得以贯彻和实施。然则透过法律的视野,来看我国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现状,笔者认为还尚显不足,有待改进。

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谈我国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改进

(一)“诚信之殤”——诚信是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核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四类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其基本手段为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欺骗性交易行为。2008年,我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假冒伪劣商标侵权案件56600多件,案值4.67亿元,可见我国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迫在眉睫。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重要的体现应是市场的敬畏和自我的尊重。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数量之所以庞大是因为其背后有丰厚的经济利益,但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长期的过程,短期的经济利益固然吸引,但惟有长期耕耘,用心经营,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企业价值。正如同药必称同仁堂,汽车必言宝马、奔驰,正是几百年来对于自身品牌的维护,才造就了百年老店;相反,以假冒伪劣的形式获利,不仅损坏了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会使得被伪劣的经营者品牌蒙上污垢,导致市场整体的无序和混乱。因此,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诚信。

(二)“平等之殤”——平等是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保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制了公用企业、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公共部门的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立法意图在于营造公平、平等、透明的市场经济环境。正如笔者所述,企业的目的在于经营利润的实现,但更在于将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对于市场地位的规制,我国不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涉及,更通过《反垄断法》来对其进行规制,目的就在于保证竞争的自由化。

正如“覆巢之下无完卵”,市场环境对于企业个体而言都是极为庞大而不可控的。在企业道德文化建设中,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去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提升自身经营水平维护企业发展,而非通过对其他经营者的打压来实现利润。

(三)“修养之殤”——修养是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层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条对于经营者贿赂、回扣、盗取商业秘密等做出了规定。类似的情况在国际上也不乏案例。比如美国司法部曾宣布, 美国加州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天津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由于通过行贿取得医院的订单, 因而被罚款480万美元;而我国与力和力拓公司铁矿石进口谈判中也出现了商业间谍的身影。

对于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而言,最终是要提升企业整体形象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谋得更好的发展,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博弈中,企业道德文化建设作为企业管理的上层建筑,理当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去进行权衡。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上述几类行为的出现,势必会对企业道德文化建设产生毁灭性的打击,这不仅取决于企业的自律,更重要的是企业的修养。

四、结语

企业的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更需要在选择和博弈中得到体现。对标国际,世界500强企业的社会影响的扩大, 品牌效应的形成, 企业层次的上升,除了先进的技术、严格的管理、旺盛的创新意识、崭新的人才观念之外, 无一例外地都拥有企业自身的道德行为规范, 即企业道德。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法律制度为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更体现了企业道德文化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吴折,企业道德缺失的多视角思考[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8(01).

[2]齐红,关注企业道德建设[J].市场报,1999- 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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