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现象分析
2013-04-29胡会林
摘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确立,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使工程承发包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然而,工程建设招投标实施至今,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完善、建筑法律法规实施不到位,招投标各方思想道德不自律等原因,致使招投标中逐渐出现了各类有违公正、公平的不正当现象。本文分析了“陪標、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评标办法不够科学、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够规范”等招投标工作中不正当竞争现象,提出了几点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建筑法律法规 不正当竞争
我国80年代初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为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招投标制度的确立,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使工程承发包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然而,工程建设招投标实施至今,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完善、建筑法律法规实施不到位等原因,在招投标中逐渐出现了各类有违公正、公平的不正当现象,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这种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其行为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陪标现象: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其他单位只作陪衬,中标人获得建设项目标的,陪标人则获得一定的陪标费;或者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彼此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价,使中标价大幅度地高于实际中标价。陪标是非法获取中标,致使招投标成为一种形式。
1.2 挂靠现象:一些私人老板,以某个单位为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偷梁换柱,用自己无资质、无经验的施工班子入住现场施工管理,使投标中的企业资质、公司业绩、管理能力等成“海市蜃楼”,扰乱了招投标中业主对施工单位资质和能力的认可。
1.3 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现象: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而承包单位则从“价差”里获得肥厚利润。这种转包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足,施工经验缺乏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今后质量、安全等问题埋下隐患。
1.4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现象: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着重于报价高低,而忽略了隐含在投标文件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利益的“综合分”,且评分方法着重于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同时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5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够规范现象: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不完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从而使一些代理机构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地选择中标单位。
2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2.1 加快立法进度,严格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法律规范限制,确保它能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投标的基本法,此外,有《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也自然是有法可依。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就应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 实行招标、投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围标、陪标、串标、违法转包、资质挂靠等现象。作为招标单位代表,大多是建设单位派遣的领导,投资所用资金为建设单位或者国家所有,建设工程质量好差、工程价款多少和自身利益没有关系。投标人则利用这一特点,对招标人进行贿赂,给予一定的好处,使招标人默许施工方邀请同行进行围标、陪标、串标、违法转包、资质挂靠等。
要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就应对招标、投标负责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包括罚款和行政处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个人干预,减少甚至避免了招投标中围标、陪标、串标、违法转包、资质挂靠等现象。
2.3 完善评标制度,把好评标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公开、透明。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开标过程中应宣布评标原则和方法,这样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质疑单位可以凭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等不法行为。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从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上评审各项降低费用的措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的组织是否可行,即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增加技术标的得分系数。
2.4 项目定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公示中标文件,解释中标文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使其余投标人明确自身综合实力的“略输一筹”,从而认可中标结果。这一“解释”进一步监督了评标的合理性,也进一步减少招投标中不正当现象的存在。
3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我们应该对这些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在招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规范招标程序等,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遏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筑市场秩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从而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8.
[3]刘璟.浅谈如何预防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科技信息,2011年12期.
作者简介:
胡会林(1981-),女,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建设工程施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