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北京疾疫应对新变化
2013-04-29张艳丽
张艳丽
摘 要:清末民初在救亡图存的时代背景下,京师在疾疫应对方面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体现在设置专职管理机构、建立疾疫应对医疗机构、实行科学防疫新举措等方面,对近代公共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起着示范和导引作用。
关键词:疾疫应对;行政管理;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74-02
疾疫是对流行性传染病的统称。关于北京疾疫史,尹钧科、于德源的《北京历史上的瘟疫及其经验教训》(《天津科技》2003年第3期)、寒菊辑录的《清代北京地区瘟疫流行情况》(《中国档案报》2003年5月19日)等文章进行了相关论述。本文拟对特定时期政府疾疫应对情况进行探讨,以期折射中国传统社会迈向近代化的探索历程。
第一,设专职机构加强防疫管理事务。
清末以前并无专门的疾疫应对管理机构。疾疫发生后,顺天府、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承担救灾事务。同治元年(1862)京师内外时疫传染,清政府拨款银二千五百两,由司坊官负责办理,巡城御史定期稽查,以防胥役作弊[1](卷三十三,同治元年七月庚寅)。太医院有时也参与京师防疫管理工作。同治六年(1867)京城时疫流行,清政府下旨太医院开方,发给五城散放[2](卷一百九十六,同治六年二月壬辰)。清末以前应对疾疫的部门很多,但都不是专门的负责机构。
清末京师管理卫生防疫事务专职机构的出现与救亡图存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据《东方杂志》转载《卫生论》一文提出,卫生学与国家进步相关,“其国度愈文明,民族贵重,则卫生之法益精密;反是之,国必弱,民必劣。……小之一身一家,受疾疫呻吟之苦;大之全国全种,蹈天演销减之惨。”[2]清末卫生管理机构最初是巡警行政系统的组成部分。庚子事变后,清政府颁布变法上谕,实施新政,官制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光绪三十一年(1905)10月8日设巡警部。巡警部设警政司、警法司、警保司、警学司和警务司等五司。警保司下设五科,即保安科、卫生科、工程科、营业科和课程科。巡警部更名民政部后,仍设五司,除原警政司外,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诸司。卫生科升为卫生司,负责“检医防疫,建置病院”等事,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二人。六、七品医官各一人[3](卷一一九)。这样,卫生司成为清末中央医政机构。
卫生处为清末京师医政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底,巡警部奏请将京师内外工巡局改名为内外城巡警总厅,设三处十八股。三处即总务处、警务处和卫生处。其中,卫生处“领以佥事”,办理卫生,下设清道、医学、医务、防疫四股,负责清道、防疫、考核医院、稽查工场卫生等事宜。宣统二年(1901),民政部借鉴国际经验,经中央各部及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等部门商定成立卫生会,派遣通晓西医人员莅会讨论,按法施行[4]253-254。
第二,疾疫应对医疗机构的建立。
太医院不仅是医疗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医疗机构,但服务对象主要是皇室成员,京师疾疫流行时期,有时也会参与疾疫应对,但均为临时派遣,事毕即行撤回。清末以前,北京地区并无为普通百姓治病的常设机构。清初顺治十一年(1654)于景山东门外筑房三间,命官施药。康熙时期增厂,五十四年(1715)停。“光绪间,因疾疫流行,时复一设”[4]253。
北京地区最早的近代公立医院是内、外城官医院,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奏设,于宣统元年(1909)二月交内外城巡警总厅管理,八月两厅会订章程。在《内外城官医院章程》总纲中提出“本院系民政部奏请设立,纯属官立性质”。所有来院诊治者,只需交纳个人饭费,其余概不收费。该院服务对象较为广泛,包括普通民众,海陆军军官兵士、学堂学生、病伤急切者和巡警人员等,体现出近代医疗资源的公平性。内外城官医院在行政设置及就医流程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官医院设总理一人,管理院中一切事务,所有院中人员均受其指挥监督,由厅卫生处佥事兼任;管理员一人,秉承总理管理本院一切事务,由厅员兼任;稽查员二人,稽查本院一切事务,兼任庶务、文牍等事,厅员兼任;医长二人,负责考核医官、看护生、司药工及诊治等事。医官八人,负责诊治病人。自医官以下设看护生十人,司药六人,司书六人,药工八人。其中,看护生协助医长、医官看护来院病人及留院病人等事。司药管理药品收发及保存等事。司书专司缮写。药工负责配置药品及药房发药等事。值得一提的是,医院专设传染病室,并与其他房屋相隔离。就诊流程方面规定,凡来院患者,需先去挂号处挂号,领取号牌,分别男女入候诊室,依次按号就诊,不许搀越抢先。为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章程》规定,住院病人除病伤不能沐浴剃发外,必须沐浴剃发后才能住进病房[5]103。北京地区教会医院的创办及清末教育体系的改变,扩大了西医在疾疫应对方面的影响。在京师官医院,设置中、西医长各一人,中、西医员各五人[6]56。疾疫发生后,内外城官医院积极应对。宣统二年(1910),东三省鼠疫爆发,蔓延京师。民政部命令内外城官医院添置防疫药品、器具[4]253-254。
京师地居首善,人烟稠密,仅设内外城官医院显然不能满足市民健康需要。民国四年(1915)十月,京都市政公所在香厂建立仁民医院。五年十一月开诊。1917年因房屋建筑纠纷,暂借场所又不适于应用,五月一日停办。同年,外城官医院扩址于此[7]201。
京都传染病医院的设立为疾病应对增强了一道有力防线。京都传染病医院的建立与清末瘟疫盛行有着直接关系。关于成立缘起,市政公所提出,“立国之方首重民命,卫民之术首保健康,是以卫生行政至关重要,虽为端不一,实以传染病之预防尤应急起提倡。前清季年东三省流行鼠疫,国人方知传染之为害甚烈,京津各处设局防堵,幸未蔓延。然考各国成规,首都地方类有传染病医院之设,盖以疫疠之发猝不及防,非于平时研究必致临事仓皇。”传染病临时防疫非治本之计,因此,内务部派警政司人员悉心筹划,于民国四年(1915)四月呈准设立传染病医院,分设四科,掌管诊断、预防、检查、消毒诸事。五年八月划归市政公所管理。传染病医院原在东四牌楼北十条胡同,民居环绕,扩展受限。民国七年(1918)另选天坛神乐署地方,改建传染病舍。新址较为宽敞,远离市区,空气洁净,利于开展工作。民国六年(1917)绥远鼠疫发生后,各地加强检查防疫工作,京师地方尤其紧要。市政公所附设京都临时防疫处,负责消毒检查等事。临时防疫处聘请临时医员三人、药剂师一人、看护四人及照顾、消毒人员各数人。传染病医院院内医员、事务员也视疫情参加部分工作[7]209、216、217。
医院的设立较之临时设局施药有进步意义,是一种新的诊疗模式。医院可以有效避免患者周围人群进一步感染,有利于控制疫情的蔓延。疾疫本身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这也是疫区居民谈疫色变的根本原因。在医学科技尚不发达的社会历史时期,一人患病,传染全家,甚至传染周围人群的情况经常发生。这也使得身处疫区的健康人群人人自危,甚至采取盲目隔离措施。而将患者送至专门科室进行诊治,不仅有助于缓解疫区的紧张情绪,而且有助于医生密切观察病情,采取更合适的诊疗方案。官医院对患者采取免除医药费之举,更有利于普通民众接受正规治疗,扩大了就医患者的范围。
第三,科学防疫新举措。
清末制定了防疫法规,对疾疫应对有明确规定。如《预防传染病章程》规定,霍乱、瘟疫、痘疹、白喉及容易传染的病皆属传染病范畴。患传染病亡故者,须当天入殓。患者衣服、被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非经消毒,不能转送他人或随意丢弃。患者吐泻污物,经消毒后,及时掩埋。
内外巡警总厅拟定《管理种痘规则》,将种痘管理纳入政府行政职能。《规则》共九条,明确指出开局种痘者,无论善堂或医生,必须先赴巡警厅呈报地址、号资、日期等项报批,获准后才能开种。每月种完后,将接种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门牌、种次及户主等申报内外城总厅备案。痘苗必须为新制痘浆。所有种痘场所,必须随时接受巡警部门的相关检查。如违反相关条款,按律处以十日以下五日以上拘留,或十元以下五元以上罚款[5]97-99。
京师传染病医院在诊治患者的同时,还组织专家研制疫苗。民国六年(1917)三月,京都传染病医院添设研究部,研究各种传染病症的病原及病理,开始研制痘苗及各种血清疫苗。研究部下设三个科室:一为研究检查科。研究细菌血清学及其应用,检查各种病患材料。二为制造科。制造牛痘苗、底扶贴利血清狂犬病预防苗及其他各种有效的治疗预防剂。三为讲习科。招医师、兽医、牙医为讲习生授以临床细菌传染病学、热带病学和免疫学等学科,以期传染病方面知识的进一步传播普及。研究部筹设经费为一千元,日常经费来源于京都传染病医院预算。办公地点为原天坛神乐署显佑殿改建而成,配建有采血室、采浆室和消毒室[7]113、215,.是中国疾疫应对历史上的重要一步。
东三省鼠疫发生后,迅速蔓延至直隶、山东等省。京师仿照日本大阪临时防鼠事务局制度,在内外城分设四处临时防疫事务总分局,还于永定门外设防疫病室、隔离室、防疫诊所。一旦京师内外城出现患者,立即向临时防疫事务局报告,事务局接到报告后,立刻派遣医生前往检查。为及时切断传染源,在患者出现传染病症状时,需要立即送往防疫病室接受治疗。患者居住过的房屋要进行消毒、封闭,附近交通被断绝。病亡患者须经医生检查后,才能埋葬,如被确诊染上传染病,需要实行火葬。旅馆、饭店、茶楼、市场等公共场所人口高度密集,是疫情高发地,防疫工作更为重要。卫生警察队负责检查,并监督清道夫认真扫除。清廷还加强对外来人口尤其是来自疫区人口的管理。进京人口,如来自疫区,不能直接入城,须在关厢住宿,等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入[4]254。可见,清末京师在应对传染病举措方面体现出了一定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清穆宗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1987.
[2]卫生论[J].东方杂志,1905,(8).
[3]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6.
[4]吴廷燮.北京市志稿[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
[5]田涛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
[6]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纪要[Z].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1944.
[7]京都市政公所编.京都市政汇览[Z].京都市政公所,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