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基层党校主题班教学水平的思考
2013-04-29宋向军
宋向军
摘要:党校是干部教育的主阵地,提高党校教学水平,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驾驭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适应新的培训要求,要深入研究党校教学规律,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党校主体班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关键词:针对性 实效性教学模式 资源共享
党校是干部教育的主阵地,主题班教学水平直接关系到干部教育的效果。提高党校教学水平,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驾驭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校教学的定位、布局和要求,也标志着黨校教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适应新的培训要求,党校应坚持把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作为实现党校事业科学发展的主线,深入研究党校教学规律,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党校主体班教学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推动党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基层党校主题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事实的审理,导致案件被延误。刑事案件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告人具备怎样的品格。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品格来进行质证和反正,这将远离案件的核心问题甚至将次要问题混为主要问题。当控辩双方陷于对当事人品格的论证和交锋时,不仅浪费了法庭审理的时间,而且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导致案件不当延误,还妨碍证人出庭作证。在证人出庭作证的场合下,对方律师往往通过揭示证人以往不良记录甚至犯罪记录来攻击证人的品格,使陪审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产生质疑。如果不对品格证据的使用进行限制,将导致让人因怕受到侮辱而拒绝出庭作证。鉴于让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其证言是相当重要的。品格证据不做更多的限制,还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最后,品格证据规则的运用实际提高了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被告人提出自己具有良好品格便要加以证明,因为被告人用此品格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则法官判定其有罪时往往会不自觉的要求证据更充分些,以防误判。如果被告不想提出自己具有良好品格则已,一旦提出,如果证明标准不够,反而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如果案件中其他证据越少,不良品格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就越多,对其证明要求就越高。因此品格证据总有导致事实审理者过高估计其证明的偏见。因此应当被排除,除非控方使法官相信其证明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高于估计的后果可以忽略。如果控方做到了这一点,这些证据又应被肯定采纳,除非被告使法官相信采纳后会严重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品格证据是矛盾的统一体,但权衡利弊之后,取其重弃其轻,我们发现品格证据的利大于弊,那些弊端只是利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利带来的有效价值,其中弊端我们可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中不断完善。
三、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现状及前景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也承认品格证据在查明案情、侦破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践中还把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写进案件卷宗,以便法官审判时参考,但立法中却是没有有关品格证据使用的明确法条,导致品格证据规则的地位和性质不明确。
我国法律不仅没有明确规定品格证据规则,而且还一直忽视其存在的重大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在很大程度上都利用与品格相关的判断之后,实现的破案,惩罚犯罪的目的。品格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的某些案件甚至起着定罪量刑的关键作用,如果不用法律加以明化的话,那么司法正义、程序公正的实现则又少了一保护屏。当然了利用其品格特征来判断其是否犯罪、犯何种罪不仅不是遵守品格证据规则,而恰恰是对品格证据规则的违反,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检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突破口往往是把那些有犯罪前科的或者平时品格不良、名誉不好的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据此范围根据其他证据进步缩小嫌疑范围,进而破案。司法机关定其为犯罪嫌疑人不就是怀疑其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倾向性大于别人吗?如果在此阶段不适用品格证据规则,其他证据又不是很确定充分的话,则侦查阶段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接受不公正司法制裁的开始。在此阶段应允许犯罪嫌疑人就其品格良好的问题进行争辩,因为强制措施的施行,人身自由的保障在本质上都是以来品格判断来实现的。从品格入手,侦破案件确实提高了破案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准确率,然而“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心理阴影对曾经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却成为永远的阴影。不利于对他的改造。起诉阶段也是经常会遇见公诉人在法庭上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陈凯激昂,主观恶性就代表了其应受惩罚,应受更严重的惩罚。说服法官定罪量刑是应对其判以重刑。然而,新闻媒体曝光的那么多冤假错案在很大程度上还不是因为凭自己主观好恶判断加之于罪的。那些品格不良的人,难道就真的在犯罪时良心泯灭,品格越坏,在犯罪中所施行为越残酷,越起关键作用吗?人的性格变化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如果确定如此,那么监狱中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岂不是幻想。在审判阶段,法官们在内心也形成了如果是品格不良则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刑法。当然不是排斥刑法中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那些量刑情节是凭借证据可以证明的被告人在此案中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品格不良一定遭受惩罚、重罚的审判结果虽相同,但依据的理由却谬以千里。前者是客观存在的,后者是主观判断,将恶习与加重的情节、结果划等号。
因此,在呼唤证据立法的今天,呼唤保证人权的今天,呼唤司法公平,公正正义的今天,品格证据规则不能再被忽视。我们应客观、全面、具体的剖析英美法系国家相对成熟的有关品格证据的规定,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完善证据立法。
参考文献:
[1][2] 黄士元,吴丹红. 《品格证据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期、第4期.
[3] 何家弘、姚永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4]黄士元,吴丹红 .《品格证据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期、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