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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

2013-04-29戴玉刚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3年6期
关键词:银行贷款金融机构商业银行

戴玉刚

摘要: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其在吸纳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等方面有着大中型企业所不必备的优势。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缺陷以及外部环境多种因素,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是制约着其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文章阐述了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而剖析了其深层次的原因,最终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金融体制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过于依赖于银行贷款

由于近年来信贷余额快速增长,直接融资发展相对缓慢,而银行贷款由于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中小企业的借款,目前主要依赖于国有商业银行,因为现有的民间小银行提供的贷款,无论从数额上,还是从期限上都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要求。我国四大国有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在存款、贷款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在银行贷款的市场份额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有80%以上。四大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大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据统计,目前阶段我国占企业总量0.5%的大型企业拥有50%以上的贷款份额,而占88.1%的小型企业的贷款份额不足20%。

(二)缺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目前看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力度在逐渐增大,但仍远远落后于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需求量。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却也没有能够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无论从数量到规模,都不能实际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数量上美国有大约8200家社区性中小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而我国大大小小的银行总共还不到150家,金融机构太少很难满足需求。从规模上讲,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都可以纳入中小银行范畴。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其规模实力、业务范围等因素制约,这些信用社本身的生存都成问题,更加没有实力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而作为主旨为非国有经济服务的民生银行,由于受到规模和资金的限制,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远没有预期中那么充分这样,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便愈发变窄。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融资渠道单一

我国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有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银行贷款和股票股权上市等方式但在实践中在直接融资方面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机构的缺位和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的缺乏,使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还是为国有企业发展服务,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自身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因此通过股票股权上市等直接融资可能性极小。而民间融资市场发育程度低仅仅依靠血缘和地域关系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操作,难以发展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而且在一定程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通过间接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来满足资金需要的,有资料表明:我国82%的中小工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是来源于各类银行行贷款,来源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34%,从权益性投资的构成来看,近76%的企业仍以自身的资金积累为主风险投资和股东投资分别为19.8%和17.7%,使用外商投资的企业比例为5.9%。从而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融资。

(二)金融机构体制不健全

我国虽已构建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但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仍然有限,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导致机制创新的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建设严重不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体制基本上是与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而在金融体系的银行贷款中,银行贷款的市场份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有80%以上。四大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大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品种相对较少,如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网络结算、企业银行等多限于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开放得很少,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等外向型企业,强烈感到商业银行的服务已不能满足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中小企业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对于信任和信用缺乏的我国来说,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有时是致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领导人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中小企业在偿还债务与损失自己的信誉之间往往选择违约,因为在中小企业中存在少量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目前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积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

从各国中小企业发展历史来看应鼓励中小企业从多种渠道融资。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机构就是银行,首先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业务,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其次进一步优化业务审批程序,推进抵押贷款的发放,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要注重发挥辖内现有担保公司的作用,扩大担保实力,发挥担保倍数放大,用好用活政策,探索财政性存款、社保基金等协议存款模式。

(二)健全中小金融机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的指导下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创业初期发展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对该类企业发放免息、低息和贴息贷款。同时还可在政府指导下由股份制银行、城市合作发展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改制组建商业性银行。充分发挥和运用这些区域性银行经营机制灵活,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实用性和对当地经济比较熟悉的优势,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该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科学制订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既要建立严格的对融资主体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等的信贷审查、信贷发放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避免权力关系贷款和盲目放贷等造成的损失,也要相应建立信贷激励奖赏机制和适当的放权让利机制,充分发挥立足小处,服务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专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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