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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契约论》

2013-04-29李珍

名作欣赏·评论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主权者公意社会契约论

摘 要:《社会契约论》集中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被后世奉为推翻君主专制和建立民主政治的理论武器。这本书针对封建制度的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的战斗口号,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其民主的口号振奋人心,意义深远,即使在生产力飞速发展、民主更广泛的今天看来,该书还是有着十分强烈的现实意义,不愧被称作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公意

一、创作时代及背景

卢梭是18世纪启蒙运动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1712年出生在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虽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但他有着十分强烈的阅读爱好,从奥维德的《变形记》到博絮埃的《世界通史讲义》,从纳尼的《威尼斯历史》到丰特奈尔的《关于宇宙多元性的谈话》,还浏览过勒絮尔的《教会与帝国历史》和格劳修斯等人的著作。广泛的阅读培养了他对古希腊、罗马英雄的崇拜以及他对民主自由精神的追求,形成了他爱自由、爱共和的思想,也形成了他倔强高傲以及不受束缚和奴役的性格。

中世纪的欧洲流行的是无可争辩的“君权神授说”,到17世纪,这种论调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英国的霍布斯、荷兰的格劳修斯等人都力图使王权摆脱教会的控制。他们认为政治权力和教会的权力截然不同,前者的唯一基础是人的意志。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学者洛克也主张捍卫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卢梭在继承了前人关于“社会公约”理论的基础上,观察、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和各国政治制度的运作,潜心思考,终于在1762年著成此书。1762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1}的开篇部分写到,“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2}这本是卢梭十分谦逊的说辞,令人想不到的是,他的这篇“简短的论文”在短短30年内变得家喻户晓。只要一谈到“自由、平等”,一提及“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们就会联想起他的这部著作。

二、公意

“公意”是卢梭政治思想中的核心概念,这个词语是由狄德罗首先提出的。狄德罗在其《百科全书》中将其界定为“公意存在于每个人身上,就是在感情平静时的知性和理性的抽象活动”。而卢梭明显不认同这种颇具感情色彩的界定,他认为公意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产生的—种类似于自然法的理性实体,是一种不受个人意志影响的精神,是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幸福的代表,是衡量一切的标准。

同很多自然法政治哲学家一样,卢梭也是由一个先设的原始状态开始对公意生成进行详尽的逻辑论证。我们可以看到在卢梭的逻辑推理中,公意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转为社会状态的必然产物,它出现的目的,就是要尽力保证身在社会状态中的人们恢复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

我们应该明确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公意”并不等同于简单的多数人意志的总和。“众意和公意之间往往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从众意中除去互相抵消的最多数和最少数以后,剩下的差数仍然是公意。”这就是说公意并不是要求所有公民对己然通过的决定都表示认同,它只是存在于每个公民意志中趋于一致的、真正共同的东西。

卢梭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那又该如何实现公意呢?首先“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这种延续的实现,就需要订立社会契约,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既实现了人与人的联合,又不影响个人自身意志服从于自己的目的。其次,通过社会契约把人们联结在一起,使人们彼此之间互相负有义务。在社会投票时只考虑自己利益的人,是无法在社会契约的前提下生存的。公意一旦具有对某种目的的倾向性,那么就必然会失去天然的公正性。

卢梭之所以创造公意理论,正是保证这样一种自由的实现。但在社会契约的规范下,这种公民的自由在本质上意味着在一个最高主权体的统治下,每一个居于其中的公民都拥有相对平等的权利。文明的公民作为社会人,而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做决定,“公意”能够反映他们的愿望,真正的自由存在于服从“公意”的选择之中。

“公意”源于卢梭对其“道德理想国”的美好想象,但由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这一术语的含义语焉不详,概述十分模糊。同时,又因为其无法在程序和架构上解决“公意”的制度化问题,因而导致了“公意”在他的理论中仅仅成为一种“在场的”民众的意志,或者说是一种未经组织化的民众的自发式运动。一旦公意的内容在规范方面被虚化,在实践层面就必然会被具有神性魅力的领袖所取代,假借民意推行民族主义的专制统治。

而且,卢梭设想的一国公民同时作为公意主权者实在过于理想化,近似于乌托邦式的幻想。他在讨论主权时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不论主权者的概念有多么抽象,一旦主权者行使自己的权力,或者说,一旦权威的实际组织开始操作时,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这时,卢梭所赋予抽象的主权者的那些属性便不复存在了。

三、 平等与自由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平等发展到了极致,从而诞生了“公意”这一概念,他认为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普遍意志,并关注人民的共同利益。在抽象的意义上,卢梭把人看成平等的,平等身份的公民在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经常性意志也是平等的,这些平等的意志最后成为了具有最高权威的公意,来指导国家、社会和个人,可见公意是卢梭平等的最高表现形式。也正是公意的概念,使得他的思想饱受西方政治思想家的争议,特别是受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攻讦,他的思想往往会被自由主义者打上极权主义的烙印。

卢梭希望借助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共精神来保证政治体制的公正与健康,而近代的自由主义者沿袭了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从政治中排斥道德,强调国家主权要对道德保持中立,并认为国家政治与道德相结合,会带来侵犯自由的危险。在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者把卢梭的这一思想指责为精神专制。

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权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丧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为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创造一种无限的服从,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相矛盾的协议。”卢梭甚至比洛克和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更广泛的认识了自由,他洞察到了文明、国家、财产、社会、艺术、科技等也会对人造成奴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警醒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 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官员完全是一种任用。为了监督政府不僭越主权,卢梭还设想人民借助定期会议来决定政府去留。卢梭的人民主权和以人民表决来限制政府的思想,深刻的影响了美国的开国者。

目前来说,代议制民主是较为有效的政治制度,但并不是人类政治的最高形式,其自身也有重大缺陷,即容易走向民主实质的反面,导致精英僭越人民主权。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 中指出:代议制民主应该把选举权限制在有文化的公民范围内;议会中的精英分子应有更大的权力,并更少的受到选民的限制。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 中也清醒地看到了代议制民主的弊端,所以他尖锐地批判了英国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堕落的象征,甚至指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后不过是奴隶。

僭越了人民主权,实行血腥奴役和暴政的人,不是全面正确认识卢梭思想的人,不是人民主权的真正拥护者,而是假借卢梭思想的只言片语,打着“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之声”的旗号,借人民的手来屠杀异己的野心家和独裁者。{3}

在这本法国大革命时期革命领袖们所“共同钦崇的圣经”(罗素语)里,卢梭要表达的核心思想,用英国思想家盖特尔的话来概括就是:要为恐怖时期暴政负责的正是人民主权说,“任何一种不受限制、约束的权力,哪怕是人民主权,都可能导致最彻底的专制,恐怖统治使法国人民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事实”{4}。

正是因为契约是一种交易各方为获得更大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平等、自由的交易,因此在这基础上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就隐含着平等、自由的原则。社会契约思想所体现出来的平等观和自由观,使觉醒的人类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天赋人权”,并且为捍卫这种权利而不遗余力地战斗。

纵观全书,卢梭对“公意”的推崇不免有些过于理想化,首先,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一旦主权者行使自己的权力,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也不许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其次,一旦公意的内容在规范方面被虚化,在实践层面就必然会被一个强势的领袖所取代,假借民意推行民族主义的专制统治。

三、结语

卢梭考虑问题的角度是把自然和文明对立起来,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是善的,而现存社会的人是坏的,因此假如能为人造就新的、适合人性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教育,人类就能在更高阶段上恢复自然。

本书最核心的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对于自由,卢梭认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笔者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

些许缺憾也不能掩盖卢梭思想的伟大,恰如朱学勤教授所说:“卢梭之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意味着先验逻辑从笛卡尔式的学者书斋,走向社会生活的自由重建。它意味着自由意志的第一次抬头。人类以卢梭为首,才第一次睁开了眼睛,方能打量既往历史,审视既往历史。”{5}

{1} 笔者所引英文版出自世界图书出版社,中文版出自商务印书馆。

{2}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 丁岭杰:《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党史文苑》2010年第5期,第61页。

{4} [美]吉达尔(R.G.Gettell):《政治思想史》,戴克光译,神州国光社1931年版,第258页。

{5} 王灿:《浅析“公意”说》,《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2期,第77页。

作 者:李珍,暨南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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