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应调控 征税须慎行
2013-04-29
国务院办公厅3月1日公布的“国六条”是本届政府的最后一次楼市调控,所引发的争论也是最大的。总的来讲,反对声音超过了支持声音。
纵观2005年以来的楼市调控,可以发现,民意对调控政策是由压倒性的支持,逐渐到支持与反对旗鼓相当,再到反对声音超越支持声音。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本次的“国六条”其实是一组均衡有效的政策组合,这从六条措施的标题即可看出:1.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2.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5.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6.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可以看到,这组政策既考虑了增加供给,也考虑了抑制需求,同时强调了保障房建设和优化市场环境,多管齐下、有的放矢,可为何还是遭到了那么多人的反对呢?
“国六条”中有这样一句表述:“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50几个字吸引了几乎全部的注意力。
新浪网截至3月7日上午9时的网上投票结果是,70.8%的人认为征税20%不合理,66.2%的人认为该项征税会推动房价上涨而不是下降。凤凰网同期的投票结果是,68.1%的人认为征税20%不合理,64.3%的人认为房价将因此上涨。
市场反应似乎也印证了网络调查的结论。据报道,新政公布后,北京、上海、郑州、南昌等一二线城市的二手房交易呈爆发式增长。倘若购房者预期房价下降,这种场面是不会出现的。
房价需要调控,过高的房价将导致居民财富分配恶化、住房资源浪费、城镇化受阻、经济运行成本提高、社会创新能力降低。因此,坚持调控,不仅利于房地产行业的长远健康,也利于整个经济的长远健康,利于社会和谐程度的提高。
但2005年首次大规模调控楼市至今八年,住房需求已日益多元化,住房已成居民最大的单一财产,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例也越来越高,决策层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理应更加严谨科学。而对房屋转让所得征税20%,无疑伤及了一大批有合理住房转换需求的普通居民。比如,因工作变动从一个城市迁居另一个城市,因孩子上学希望在同城迁址,因年老退休希望在子女所在城市置业,因家庭收入或人口增加需要二次置业等等,都会涉及卖旧房买新房,拦腰斩去20%转让所得,理据何足?
有官员指出,该项征税系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并非凭空而来。事实的确如此,个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将财产转让所得定义为“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个税法制定于1980年,自1993年至2011年修订了六次,至少在1993年版的个税法中,就有了财产转让所得征税20%的条文。一条已颁行20年的法律条文,为何在国务院重申之后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弹?
原因是该法条除东莞等极少数城市外从未执行过。既然20年都未执行,公众自然有理由认为,这不是一个必须执行的法条。既然不是必须,为何再度现身?更深一步的追问则是,法律到底为何而设,为何法律能有那么大的伸缩性,当初的立法程序是否经得起推敲?
20年来,中国企业和居民纳税额飞速增长,中国已成举世闻名的重税国家,但中国纳税人的权利未得到真正落实。纳税人交钱,钱交出去之后花在哪儿了,花得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率?不得而知。监督权缺失,问责权更无从谈起。公共财政、预算改革年年呼吁,但始终没有实质性回应。如此背景之下,政府又要对居民财产最大部分的住房征收重税,如何不引发民怨?
本届政府对民生的强调为历届政府之最,之所以出台这样事与愿违的政策,关键在于对投机投资需求的过度担心。多数专家认为,随着2010年4月后房地产调控不断加码,楼市的投机需求基本已经被挤掉,现在的主要矛盾是热点城市、热点区域商品房供不应求,以及保障房建设滞后。以征税20%的重手打击二手房交易,可能是好心办了错事。
诚如政府工作报告所言,多年坚持调控已使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正因为如此,现在才有条件着眼于更长远的解决之道,比如各方专家呼吁多年的土地制度改革。
任志强曾在多个场合举例:中国的城市面积只占国土面积的0.33%,既低于人口密度远大于中国的日本(4%),也低于人口密度远小于中国的美国(3.49%)。若能改革土地制度,让大量土地公平有序地转入城市,所释放的红利将是爆发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