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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应有的品德及培养机制

2013-04-29丁海涛

青年文学家 2013年7期
关键词:道德建设公务员

丁海涛

摘要: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公务员队伍已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主力军。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公务员要适应现代化的行政管理,做出正确的行政抉择,乐观、勇敢和公正的思想品德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宝贵品德的养成,离不开公务员道德建设的培养,离不开自律与他律的配合。而制度文明和道德的适度法制化,则是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公务员;道德建设;自律与他律;制度文明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7--01

公务员一词是外来语,最初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或Civil Service)一词,中文也有译作“文官”。政府制定的各项惠民政策最终要靠公务员个体的行为来完成。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使他们形成一种“为民”的义务,是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的观念。在当代的行政伦理研究中,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样的道德品质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一、公务员应有的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是指人们比较稳定的道德意识、道德意志和一贯的心理性格特点。无论古今中外,个人美德一直是人们所赞赏和向往的境界,节制、勇敢、诚恳、乐观、礼貌、仁慈、智慧、信义等不胜枚举。这些美德都是人们所具有的,更是公务员所应具有的优良品质。不过,对于公共生活以及公共管理活动而言,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正尤为重要。

第一,乐观。乐观是一种进步的活力,它是一种积极进取的生活方式。追求效率是行政管理的核心价值,良好的公共生活离不开政府高效的管理。一个政府没有活力,它是难以高效运转的,人类公共生活的改善也无从谈起。公务人员的乐观品质与政府的活力密切相关。美国的行政学家贝利概括:“一个政府如果没有许多乐观的政府官员在其中发挥作用,那么它很快就会变成愤世嫉俗者操纵的把戏、个人的扩张和寄生虫们的温床。”

第二,勇气。毛泽东把乐观同勇气相连。勇气作为公务人员思想品德的关键是无私的勇气,即私人利益的取舍和私人感情的牺牲。公务员作为一个只能为公众利益而行动的公职人员,必须摈弃个人的好恶和愿望,来决定其职责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仁慈的公正。“敢于一视同仁、不杂私念的勇气如果并没有导致一种公正和仁慈的行为和态度,那么这种勇气是没有价值的。”仁慈和公正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它们和公务员所掌握的行政权力的功能紧密相连。在于对社会公共产品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进行权威性的再分配是行政权力的重要功能。社会公平程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衡量这种功能的重要尺度。实现分配的公平,在操作上不容易把握,而分配者的仁慈则是分配行为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两种机制

行政伦理的根本问题就是公私关系的问题。公共管理职位自从与社会相脱离后,就产生了角色冲突问题。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在公私利益面前时刻都面临着道德选择。由于角色冲突,公务人员时刻面临着牵动良心的伦理抉择。

伦理抉择的后果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道德行为上。公务员在行为选择时,尤其是在没有他人监督的情况下,会受自己道德的约束,这就是自律;从社会整体来看,公务员的个人抉择又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比如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这就是他律。公务员道德行为是自律和他律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公务员道德思想建设必须充分利用自律与他律机制,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1)自律的机制

“自律”在行政伦理学中又被称为“行政良心”,是行政主体履行公共责任的道德要求,也叫做责任心。行政良心的主要作用就是促使行政者在面临道德困境时,能够按照社会上公认的伦理规则做出判断,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一个典型的行政学例子,就是普通公务人员在接到一个来自上级的错误指令,如何执行的问题。

自律机制是对现存体制缺陷的一种弥补,单纯依靠公务员的“自律”并不能保证公务员道德建设水准。自律作为一种主观的自我约束,如果没有制度、法律等外部条件的支持,公务员的自律机制迟早会出现问题。利己动机和机会主义一直就是人类的顽疾,难以根除。仅凭靠个人自觉,不足以保证人们合乎道德规范地行为。梁漱溟先生曾说过:“此种完全听任于自觉自律,径直将人生行为准则寄托于人们的感情要求,其结果造就了君子,势必也成全了小人。”

(2)他律的机制

“他律”是指存在于个体外部的有形和无形的约束,无形的约束多指道德、舆论和信仰等约束,有形的约束主要是指法律、规章和组织的约束,多表现为道德责任和义务。他律是一种外部压力,能够促使自律能力不强或者缺乏自我约束的人遵守道德规范,尽量抛弃不道德的行为,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所以,要搞好公务员道德建设,就必须运用好自律和他律这两种机制。两者的精密结合、相互作用,目的就是赋予行政主体在社会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性。行政主体的这种独立性主要是通过科层制度的权力自主性来实现的。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宏大,是行政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在这里我们不能仔细叙述。

三、公务员道德建设的出路

在自律和他律的基础上寻找制度的文明,使公务员道德适度制度化,伦理适度制度化是公务员道德建设根本出路。对于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建设而言,思想教育是基础性的手段,制度建设尤其是制度创新、制度文明则是根本性的措施。制度建设比起思想教育,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只有抓住根本,不断推进制度建设,为公务员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才能真正地纠正不正之风,做到标本兼治。

在具体的道德建设中怎样建构制度文明呢?相关责任部门需要做好以下三点工作:第一,建立健全各种强制性的制度体系,特别是法律制度。制度文明的核心是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支撑就是法治支撑;第二,建立健全政治制度内部的道德约束机制。对于当权者,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道德监督,要格外重视;第三,约束道德的制度本身要不断变革和创新,要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制度道德不道德,根本的标准就是这个制度是否实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民的权力监督,而且是有效地监督,这样的制度才是道德的制度。公务员的道德建设需要的是一种既能约束权力腐败,又能保证人民的各项权力不受侵害的、道德的文明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 第12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M】北京 ,商务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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