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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缓刑制度的作用及其改革建议

2013-04-29马晓鸥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适用条件立法建议

马晓鸥

摘 要:缓执行制度(简称“缓刑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本文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介绍,并提出了完善改革建议。

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条件;立法建议

一、缓刑制度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二、缓刑制度的作用

1.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优化刑法的功能上,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其次,从符合社会经济角度上,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2.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制定缓刑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需求,其正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执法机构适用缓刑制度时,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很多。首先,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其次,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再次,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1.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研究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我们更好地认清和运用缓刑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缓刑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2.缓刑适用条件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法官在运用缓刑的过程中大量发挥自由裁量权,造成了一些案件不相符的判决结果。

3.缓刑适用条件立法上的缺陷,缓刑适用的条件在新旧刑法中没有实质性改变,从理论上讲,既然缓刑适用的立法条件一直没有变化,那么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就只能遵循“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两个条件,而不应再考虑其他因素。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因此,缓刑适用条件的细化是立法上的一项重要改进。

4.缓刑考察主体的不健全。我国79年刑法规定缓刑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人们紧紧依附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完全能够发挥缓刑考察主体对被缓刑人的帮教、改造作用。这一时期,法院适用缓刑时的依据就是上述两个条件,因此缓刑适用的实际条件就是缓刑适用的立法条件。

5.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国情,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权利。自由裁量的公正与效率是审判案件最根本、最实际的追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靠的是法官的素质。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利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立法上并没有完善规定如何运用和运用的幅度,因此许多法官自身对于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载量极缺乏理性的认识和必备的素质,从而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效果。

四、完善缓刑适用的立法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不断发展,我们所规划的法制社会不断完善,缓刑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标识,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新的规定,但仍旧存在很多问题,这是立法上的缺陷,也是今后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起点。特提出完善的几点建议:

1.细化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关缓刑的适用条件,以及出现的适用规则陈旧、条件过于简单等问题,立法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缓刑的适用者提供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便于法官操作,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

2.明确规定缓刑的考察主体。旧刑法对于缓刑考察主体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新刑法重新规定了缓刑考察主体,即“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一调整既与实际相符,也受到公安系统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社区警务改革措施的保障。在缓刑的考察主体再次获得立法规定和司法实际的统一时,我们可以预见,法院不敢轻易判缓以及判缓之后无人帮教的现象将大为减少。

3.弱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首先,一方面是强调庭审的公开性,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另一方面应特别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性。通过判决书的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将缓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揭示出来。其次,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业務能力。时刻加强法官的理论素质的培养,个人业务能力的进修,是一项长期应坚持的任务。只有这样,不论是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还是在其他刑罚制度的适用上,都能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正确的适用裁量权,达到刑罚真正的目的。

缓刑制度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标志,缓刑的适用对于我国建设法制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从79年刑法到新刑法,再到现在立法的不断完善,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缓刑制度的重视程度,但是这其中仍旧有不科学、不规范的制度存在,使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上不够客观,造成缓刑适用率畸高、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通过对此种情况的研究和论述,找到问题发生的根源,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进一步的完善缓刑的适用,加强司法解释,明确缓刑的考察主体,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我国的法制道路不断健全。

参考文献:

[1]刘志伟.左坚卫.徘徊在公正与功利之间的我国缓刑——对我国缓刑立法与司法的反思[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2]赖正直.细化缓刑适用条件的若干思考——《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修改及其展开[J].时代法学,2011(05).

[3]薛淑兰.王卫.魏磊.缓刑适用实证研究[J].人民司法,2010(09).

[4]胡云腾.周加海.喻海松.《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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