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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行政监管的对策

2013-04-29赛晓峰

安徽农学通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杂交水稻存在问题对策

赛晓峰

摘 要:针对和县当地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实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备案制度、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全程监管生产各重点环节、加强技术培训、增加基地投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监督抽查等诸项行政监管对策。

关键词: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存在问题;行政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 S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07-76-02

为规范本地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行为,保障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使水稻制种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近几年,我们开展了对水稻杂交种子生产基地行政监管工作的探索。

1 基地概况

和县位于皖江之东,长江下游西北岸,属北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区,有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湿润、雨量适中(常年平均降水量为1 067mm)、光照充足、无霜期长的特点,气候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有利于农作物生长,适宜杂交水稻制种高产、稳产。南部及沿江一带地势较为平坦,为长江冲积平原,沟河港汊纵横交错,水库、坑塘星罗棋布;西北部多为波状起伏的丘陵、岗地,由此而形成大小各异的种植区域,具有杂交水稻制种得天独厚的自然隔离条件。

在我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已有30余年历史。1976年县政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海南学习杂交水稻制种技术,然后在全县各地推广。随着制种技术的不断成熟,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过多年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探索期、普及期和产业化发展阶段,目前制种基地初具规模,基地设施较为完善,制种技术日趋完善,新技术得到普及推广,近年已成为我省重要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之一,先后生产“两优培九”、“ 绿稻一号”、“华安501”、“粤优938”、“新两优香4”、“中优293”、“绿丰20”、“中优293”等,常年生产面积均在333.33hm2以上,年产种子近100万kg。

2 存在问题

由于众多因素所致,当前我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违规制种现象时有发生 《种子法》明确规定杂交水稻制种实行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或未按许可证相关规定生产种子。但近几年来我县非法制种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具备种子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明或暗地进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影响种子生产的正常秩序。

2.2 技术力量薄弱 由于原国有种子公司相继改制,由公司分流出来的技术人员组成制种实体,其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少数制种单位不能严格按照制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管理;而现阶段留在农村务农的劳动力多为弱势群体,知识层次不高,接受能力欠佳,技术推广难度较大,以致诸多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给种子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2.3 基地管理急待加强 由于现阶段种子生产企业过多而优秀制种基地过少,致使一个基地内数家制种企业同期共存,势必容易造成品种间隔离不能达标,隔离区问题每年都有发生;个别种子企业为了抢到基地,竟相承诺条件,致使生产管理难度加大;部分生产企业对新上的品种了解不够,无详细的制种方案,遇到突发事件往往束手无策。

2.4 自然风险增大 近年来灾害性天气出现频率增多,多年未遇的水灾、雹灾、极端高温、低温时有发生,由此引起花期不遇或相遇不理想而减产,尤为两系制种,更易引起育性不稳定而使种子报废;收获期遭遇台风或连续阴雨,势必造成倒伏和穗发芽。

2.5 企业和农户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少数制种合同不规范,对制种企业约束多,对制种农户要求少,出现问题后多数都是由制种企业承担,不利于种子生产企业对基地的正常管理;个别企业不能如期履行制种合同,不遵守诚信准则,采取恶意和非法竞争手段,扰乱了种子生产有序竞争;制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约束力差,当制种户不守合同、不按制种技术规程制种的现象出现时,对农户管理约束及惩处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

3 监管对策

通过对本地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现状的调查和研究,本文就如何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的行政监管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3.1 实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备案制度 按照《种子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好种子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的查验工作,规范种子生产主体,严把种子生产准入关。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企业或个人均要在生产前一个月到县种子管理站备案,查验委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杂交种子生产许可证、企业委托生产合同、农户生产合同;提交相关品种(组合)制种技术方案、《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备案表》;报告基地的隔离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并在播种后30日内,上报种子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要求企业严格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并在指定的范围内生产种子。

3.2 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种子管理部门应督促具备生产资质的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生产档案,按照安徽省种子管理站规定的文本格式逐项填写档案内容,详细记载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荐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纪录、产地气象纪录、种子流向等内容,保证档案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建好的种子生产档案须保存2a以上,不得擅自销毁。

3.3 全程监管生产各重点环节 在种子生产的各重要环节强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确保种子质量。

3.3.1 责任到人 确定制种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种子生产各环节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3.3.2 研制相关预案 制种企业应针对品种特性、基地气候条件和土壤类型等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各品种(组合)详细的制种技术方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性气候、重大病虫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提出相应预案,提供给基地管理人员,其技术规程要具有可操作性,做细做实,严格履行。

3.3.3 查验基地隔离情况 为避免串粉引起生物学混杂,认真做好基地隔离情况的查验工作。空间隔离要求:与杂交稻大田生产隔离距离不低于30~50m,与常规稻隔离距离不低于50~100m,与粳、糯稻隔离距离不低于200m;隔离时间不少于25d;屏障隔离要求其屏障物高度不低于2.5m,原则上不采取人工屏障隔离。

3.3.4 强化保纯措施 重点做好花期去杂保纯工作,必要时种子管理部门可派员进驻基地参与指导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花期质量检验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要求。

3.3.5 加强疫情管理 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省植物检疫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应及时掌握检疫性病虫害发生活动情况。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抓好制种田检疫性病虫监控工作。对发生的检疫对象,进行必要的除害处理。

3.3.6 收储管理 要求企业精心组织收购加工,父母本分开收割,及时脱粒、晒干、扬净。在种子收割、晾晒、收购、精选、运输、入库等环节中把好质量关,防止机械混杂。

3.3.7 认真开展种子纯度检验,及时通报鉴定结果 种子入库后,制种企业应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取样、封样,送交相关具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通过海南种植鉴定、实验室纯度与真实性SSR分子检测等办法检测种子纯度,并及时向县种子管理部门通报鉴定结果。

3.4 加强技术培训 针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技术含量高的特点,种子生产企业应根据不同制种组合的特征特性及制种方案,有计划地对基地生产管理人员和制种农户进行高产制种、防杂保纯等相关技术的培训,提高其制种技术水平。要求制种企业年初农闲时举办杂交水稻制种专业知识讲座;在生产期间,要结合制种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技术,对制种农户进行针对性培训;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高产制种技术、花期调整技术、穗萌抑制措施的研究,努力降低制种风险,提高基地整体制种技术水平。

3.5 增加基地投入 引导企业对制种基地加大投入,努力建成标准化的制种基地,重点加强测土配方施肥、田间道路、排灌设施、作业机械、晾晒烘干、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制种基地的水利灌溉能力、排洪排涝能力、交通运输能力、种子收、晒能力,有效提升基地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3.6 增强服务意识 种子管理部门应本着服务农民、服务企业、服务政府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帮助种子企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制种农户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好协调服务,化解生产企业和制种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严厉打击抢购、套购种子的不法行为,对私留、倒卖种子等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制种企业和制种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7 加强监督抽查 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企业不断进行种子质量意识教育与风险警示,督促企业认真加强种子质量控制,严格种子生产田间质量检查,了解种子生产档案建立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之,种子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和帮助制种企业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加强种子生产检查、质量监督抽查,建立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统一协调、运行有效的种子质量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种子质量安全事故。

(责编:陶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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