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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推行矿政管理新举措

2013-04-29马俊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澧县价款县政府

马俊

近年来,澧县国土资源局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工作重点,努力创新工作举措,矿业权审批、储量检测和计量监控等工作成效明显。

实行矿权审批“听证”

澧县国土资源局近年来下发文件,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全县所有矿权的审批都必须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召集,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村居委会代表、所辖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且只有听证会通过才能进入矿业权审批程序。现阶段澧县矿业权的审批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然后报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采矿权前置审核单位,由其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最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将矿业权审批资料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属于县级发证新设的,进入收储程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程序公开招拍挂;属于省、市级发证的,组织材料向上呈报;属于扩界的,按新增储量矿价款评估值的2倍交纳矿价款。

自实行矿业权“听证”审批以来,澧县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与周边村民的矛盾明显减少,环境保护得到明显改善,有力促进了“和谐矿山”建设。

改进储量检测方式

以往,澧县县内的矿山储量检测主要由矿山企业出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由于是企业提供检测资金,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介机构或多或少受制于企业,检测结果容易出现不够客观公正的现象。

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现象,澧县改变了过去的储量检测方式,县政府每年出资200万元委托通过县政府公共交易平台确定的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检测。改变检测方式后,对于可能出现的情况,澧县也采取了不同的应对之策。对于矿山企业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的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终止,检测资料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对储量有增加的矿山企业依法足额追缴矿价款,对缴纳数额较大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分期缴纳,但分期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对不配合检测检查或不履行补缴矿价款义务的,依法按程序查处,且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其采矿许可事宜,做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计量监控矿山生产

近年来,澧县强制要求全县甲类矿山的每个生产井口安装远程红外线计量设备,以通过摄像头、电子磅秤等设备实时记录各矿山的生产量,对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暂停生产。这样一来县政府不仅可以按监控的实际生产量征收各项税费,规范税费征收,同时还能有效避免企业破坏矿产资源储量,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据悉,对矿山生产进行计量监控之后,2012年的各项税费比往年提高了20%,全县矿山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大幅降低。

(作者单位:澧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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