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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

2013-04-29高强刘同山孔祥智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劳动力农场土地

高强 刘同山 孔祥智

家庭农场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要弄清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需要从制度变革的动力、制度环境两方面进行解释。

家庭农场产生的动力

无论是一般农户还是家庭农场,都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都在市场力量的制约下,与其他经济主体一起从事生产与交换,所不同的只是参与程度。在机遇与风险双重力量的作用下,“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在双重作用下,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压力空间受到挤压,完全参与市场可以带来高回报,而非市场的农业生产行为不足以提供生计保障,从而使得农户保留非市场农业生产行为的基础逐步瓦解。在政府和市场等外界力量的推动下,家庭农户向家庭农场制度演变的动力将逐渐加大。这种动力来源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两个方面。

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供给在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各地的经验探索与农业经济理论发展。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需求在于,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劳动力、土地和农业企业家管理才能等稀缺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等农业技术进步与现行分散家庭经营之间的不匹配性。如图 所示,家庭经营制度是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基础。从农户经营角度来说,在制度环境、政策支持和农业理论等制度供给推动下,技术进步和稀缺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农户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专业化分工扩大,产生组织演进与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需求。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普及等构成制度变迁的外生性推动力量。在内外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家庭农场产生的微观条件日渐成熟,制度环境逐步形成。

尤其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政策供给在家庭农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吉林延边州颁布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上海松江区制定了《松江区关于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等。这些政策实施以后,家庭农场在延边州、松江区等地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还必须与家庭农场生成的微观环境相结合,与家庭农场的发展进度与速度相一致。如果忽视家庭农场产生的基本条件,一味地依靠政策支持,不仅不能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而且会因权力滥用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特定的制度环境

如果将家庭农场看做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受制于特定的制度环境,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国内外发展经验与我国的发展实践表明,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壮大,需要的制度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 具有稳定明晰的产权且可规模化集中的土地制度; 以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首先是劳动力市场制度。

家庭内部分工出现以后,产生了劳动力兼业化和专业化两种趋势。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瓦解,农户在市场体系中的独立性逐渐丧失,农民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农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民不断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演化为专业农户。在这个双向变动的过程中,劳动力流动既是必然要求,也是前提条件,而劳动力的顺畅流动需要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作保证。

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分化,促进土地流转与集中; 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雇工需求,推动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正如黄宗智和彭玉生指出,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从而使得适度规模生产的大户或家庭农场大量产生。这些农场由此达到自家劳动力充分就业的规模,一反过去因土地稀缺而处于“劳动力过剩”或“就业不足”的状态。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空间,也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2011 年,吉林延边州城镇化率达到67. 04%,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的图们市城镇化率更是高达81%。在城镇化的带动下,延边州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大大加快。为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延边州开始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进城农民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同等市民待遇,积极解决进城农民住房、医疗和养老问题。经过几年的发展,农民进城定居者越来越多,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样,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产生也是建立在劳动力大量向非农转移的基础上。2009 年,松江区农民非农就业达到17. 75 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90.28%,为家庭农场产生奠定了基础。可见,家庭农场制度产生的前提在于,劳动力能否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

第二是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家庭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实现适度规模集中。众所周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也使得土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土地利用效率难以提高。同时,由于现行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制约了土地商品属性的充分发挥,制度性排斥了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需要以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作为基础。因此,一方面,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完成确权、颁证制度,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发展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序转让,实现土地适度规模集中。延边州在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通过固化土地基本收益权、确保土地流转收益权和稳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等方式,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松江区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采用延长土地流转期限、严格资格认定和考核标准等措施,建立农场主租赁农地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武汉市在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实施了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中介、整村流转等模式,依靠发展产业、强化服务推动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浙江慈溪市更是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建立土地信托机构,大力扶持家庭农场流转土地。可见,能否建立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体系和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件。

第三是社会化服务制度。

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不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可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延边州针对专业农场的发展特点,一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和建设,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加强与家庭农场对接,为其提供个性化、综合性服务; 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促进民间性农业服务机构,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松江区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制定了《粮食家庭农场服务规范》,明确提出要从技术指导、农机服务、农资供应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厚服务,并结合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家庭农场生产技术和经营水平。实践表明,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以上地区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可见,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制度环境条件。反过来,家庭农场作为组织化经营主体,具有服务需求和供给双重属性,其发展壮大也会使得我国多主体、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论坛:家庭农场如何建?

不能强造家庭农场

农业经济专家 郑风田

家庭农场是现行家庭经营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形式,必须根据当地城镇化水平、非农就业机会与农民退出愿意渐进发展,防止从众、急于求成等倾向,更不能出现垒大户式的“强制人造家庭农场”。

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土地流转的比重差别很大,数据显示:上海、北京最高,分别达59.3%、46.3%;第二梯队的浙江、重庆、江苏分别是38.9%、 36.2%、34.2%;第三梯队的湖南为21.4%;第四梯队的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分别为14.6%、14.2%、13.76%、13.39%;而第五梯队的山西为5.77%。第一与第二梯队,非农就业多,非农收入高,城镇化比率高,农民务农积极性低,土地流转的比率就大,发展家庭农场就比较容易。而中西部农区,土地流转率20%以下的地区,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意愿低,这些地区不应强制发展家庭农场。

整体看可以在城镇化比率高、非农就业比率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建设家庭农场,不应全国一刀切都搞家庭农场。

建立完善农民工市场化后的土地推出机制是基础。为了保障退出后的农民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退出价格不应太低。户籍改革不应该与承包地退出挂钩,这是农地流转的底线,因为我国已实行农地长久承包,承包土地已是农民的最大财产,这个财产只能通过租赁售卖,不能无偿剥夺。

在台湾,进城工作的农民如果把农村的土地卖掉,不但可以在城市买到住房,而且还有余钱做小买卖,保证他们能够在城镇稳定下来。目前我国城镇居住成本太高,仅有1%的农民工有住房,在这种现状下,如果强制让他们退出家乡的土地,风险太大。

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

中国农业发展研究院院长 黄祖辉

在欧美电影中,常常能一览家庭农场芳容:蓝天白云下,地幅广阔的庄稼年丰岁稔,机械在忙碌着耕种,农场主们悠然自得。

但是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比如,不能单纯追求规模,尤其是土地规模,关键是要追求比较效益和家庭农场的综合效益。相对而言,大宗农产品,如粮食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对重要;而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农业,如蔬菜、水果、畜禽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并非决定因素,如何通过专业化分工和服务体系的建构,形成规模化服务体系,支撑家庭农场的发展至关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条件并不很成熟。

此次中央在一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发展问题,我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问题的重视,也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体现。它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而是表明,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并存格局在中国会长期存在,但是会不断地优化。

家庭农场的规模需要有三方面考虑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巡视员 关锐捷

今年的一号文件第一次出现新名字——家庭农场,但由于社会保障、就业岗位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解决,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有一个综合的考虑,家庭农场规模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虑:

首先是要考虑经济收入。关锐捷说,今后发展现代农业的家庭农场,它的经济收入应该不低于或者高于从事其他产业或其他岗位的经济收入。分散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就业不充分,一年收入也很少,很难能够提高,只有形成一定的规模,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它才有相应的经济收入,这是一个考虑的先决条件。

其次要考虑土地产出率。关锐捷说,如果农场经营规模小,其土地产出率就会高,因为它单产高,精耕精作,但是劳动生产率低;如果经营规模大,很可能劳动生产率高,但是土地的产出率就比较低,所以要有一个适度的经营规模。

第三要考虑劳动生产率。关锐捷举例,根据我国上海、浙江包括东北的试点实验看,南方的双季稻在50亩以上,而在北方要加一倍100亩以上,因为它是单季生产,整个规模的确定要和其生产经营的能力以及它的条件、环境,包括农业机械化水平、耕作的管理水平、个人经营能力等联系起来。

扶持家庭农场不能靠行政推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徐小青

我们去年一年主要是做这方面的课题与农村实地调研。家庭农场实际上和专业大户差不多,但其最主要特点是:以农户家庭的劳动力为主,耕种的规模适度,它也依赖于日趋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政府的服务。我们调查中看到的家庭农场,多是夫妻两人经营,种百十亩地,农忙时再雇一两个工。

去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到职业农民,我想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就是职业农民。需要注意的是,大户也好,专业户也好,家庭农场也好,合作社也好,一个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家庭经营的内核没有变。

家庭农场有明显的优势:一个是规模适当,一个是劳动者的素质更加专业,从事粮食种植的意愿是稳定的,他会想方设法种好田,种粮积极性比较高。目前我们调查到的家庭农场都是以种粮为主,需要国家的补贴政策支持。

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不能靠行政推动。要创造条件帮助、引导农民去做,这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大主意要农民自己来拿。干部可以帮助、引导、指导他,但是第一不能强迫命令,第二不能替代。

能不能形成家庭农场,是有条件的。就是农业的劳动力能够比较顺畅、稳定地转移出去。劳动力转移之后,土地才有可能流转。流转要比较顺畅、规范。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用5年的时间,对农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颁证、登记,而且要在县一级建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这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另外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要适度,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在东北地区,一个农户大概能照顾五百亩地,而在东部地区,像上海松江农场等,平均规模达一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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