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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空白难题

2013-04-29伍振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石门县农场土地

伍振

基层在推进家庭农场试点工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仍然面临概念不明确、政策不清晰、后续支持不完善阻碍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难题。

3月26日,“丰瑞乐”在石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注册成功。据湖南省工商局证实,这是湖南第一个注册的“家庭农场”。而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家已有87.7万个家庭农场。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湖南的终于迎来第一个注册的家庭农场,开始摸着“石头”向前行。

以个人独资企业类型注册

“丰瑞乐”的主人黄云华,是石门县蒙泉镇潘家铺村种粮大户,过去10年,每年都种200多亩水稻田。她肯想事,技术好,管理精,效益高。今年初,她以每亩每年200元的租金,将潘家铺村2组土地全部流转,总共286亩。流转期限都在5年以上。

捧着营业执照,黄云华笑得格外灿烂:真没想到,还是全省第一家。

跟黄云华不同的是,石门县二都乡卫星村的易先秋之前并没有进行规模农业生产,他是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才萌发了创办家庭农场的想法。

当记者来到易先秋的“秋兰家庭农场”,他正和周围的乡亲们一起育种,干得热火朝天。而投资200万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优质稻田间渠工程”也正在田间紧张地施工,此工程将配套农场所需机耕道和灌溉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为“秋兰农场”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按照易先秋的规划,到2014年,农场产业将发展双季稻200亩、蔬菜100亩、水产养殖8亩,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发展红提30亩、草莓48亩。2015年,农场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0亩,育苗实现工厂化,水稻生产全部实现机械化,产品品质达到优质、生态、有机化的要求,产业经营实现产、加、销一条龙农场发展模式,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农民增收、农场盈利、农业发展。全部建成后的秋兰家庭农场,将具备农业生产加工、农产品销售、农家乐接待、农家劳动体验、休闲垂钓旅游等多项功能。

虽然自己的农场正一步一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经营,但是对于与家庭农场有关的国家政策,易先秋仍有挥之不去的困惑。

易先秋的问题简单又实在:政府扶持力度到底有多大?他的模式算不算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有哪些政策保障,如何运转?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石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我们了解到,石门县目前已经注册成功3家家庭农场,第四家正在受理中。

“当接到家庭农场的注册请求时,我们并没有相关的政策可以遵循,但是我们局里非常重视这件事情,后来经过专题研究,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我们以个人独资企业类型来注册了湖南第一家家庭农场。”石门县工商局的文女士在谈及家庭农场注册时,印象仍非常深刻。

据了解,在山东、浙江、上海等家庭农场在认定时,对资本属性、经营规模都有一定要求,比如经营规模在500亩以上,需是农村户籍,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

石门县在家庭农场认定中并没有具体标准,只需达到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条件即可,文女士表示,“因为是新兴事物,我们本着扶持的态度,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最终形成规范。”

尚未形成专门的扶持政策

因为缺乏认定标准,目前石门县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场主等农村规模经营形态并没有明显的区别,这对后期扶持政策的制定也会带来影响。

石门县农业局办公室副主任贺勇告诉记者,目前石门县尚未形成针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现有的一些惠农政策也仅仅是根据生产面积对粮油生产大户进行奖励,如对水稻生产面积5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每户奖励3万元。奖励与经营形态无关。

家庭农场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新鲜事物,易先秋的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个案,在湘阴县杨林寨乡合湖村的杨强也有着同样的疑惑。

因为缺乏认定标准,杨强不知道自己的承包经营属于合作社还是家庭农场。

2008年,杨强联合大家庭中的父亲、哥哥、姐姐共5户人家,一起成立了一个农业合作社,由他全权管理,承包周边村民家的水田种植水稻。“名义上是农业合作社,实际上全是自己家庭里的5户人家,相当于家庭合作社。”杨强告诉记者,之所以要成立农业合作社,是为了工作开展的方便。“有了合作社才有可能跟农户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杨强介绍,他现在承包了杨林寨乡涉及4个村的水田约1700多亩,光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叠起来就有一米多高。具体涉及到多少户农民家庭,他没有计算过,全是以合作社的名义和农户所在的村民小组统一签订,多的几亩地,少的几分地。他说,挨个跟农户签太麻烦,于是杨强找到水田户主所在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集农户统一开会商量具体事项,再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跟杨强的农业合作社签订承包协议,租金的发放也是由村民小组代为完成。在杨强跟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协议中,记者看到,杨强承包的水田价格为每亩200元,承包期为10年。“在土地承包、农产品的销售等环节中,农业合作社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杨强说。

采访中,杨强跟记者强调,他的运作模式首先离不开农业合作社,没有这块牌子,很多具体工作都无法开展。最突出的是承包农户土地和产品销售两个环节,将会面临很多现实问题。但事实上,他的管理和运转方式却是家族模式。

去年,杨强承包的1700亩水田,全部是双季稻种植,早、晚稻平均亩产为800斤左右,全年共收获稻谷约272万斤,销往了湘阴县及周边的大米加工厂和位于长沙开福区的国家粮库。根据品种和质量的不同,去年每百斤水稻销售价约为135元左右。“每亩的纯利润约为500元,去年种植水稻纯赚了70多万元。”在年终清算时,杨强特意对每亩的利润进行了精细的计算。

“虽然挂着农业合作社的牌子,但无论从管理还是人员的组成来看,杨强的种植模式都更像一个家庭农场的雏形。”湘阴县经管局副局长李干超告诉记者。

在杨强心里,他更愿意别人称他为农场主。“合作社是多种农业经营的模式,而我只是单一的种植水稻。”杨强告诉记者,一号文件出台后,很多人说他迎来了事业发展的春天,但是他自己更多的是困惑。

专家解读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周清明:

家庭农场,扶持政策要跟上

一直从事水稻遗传育种、烟草遗传育种、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等研究方向的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周清明,在今年一号文件下达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仔细地阅读、研究。他表示: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扶持“家庭农场”,表明中央希望通过改革和创新来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这就需要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出现更多的新型农民,有更多的政策支持。

记者:为什么要发展家庭农场?

周清明: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家庭农场,可以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通过不断加大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因为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这种方式能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防止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耕地大面积抛荒。目前,我省家庭农业面临的问题是规模过小,成本过高。

记者:成立家庭农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周清明:成立家庭农场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机械化,通过机械化作业,节约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种植水平;二是有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家庭农场虽然以家庭成员为核心,但是如果缺少种植技术,肯定没有收成,不善于管理也不会有效益;三是信息化,能及时了解农业市场动态,规划种植品种,畅通销售渠道。

记者:结合湖南省实际,家庭农场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周清明:在湖南,家庭农场还是个新名词,目前没有完全成型的家庭农场。对于这一新兴的事物,要发展好,首先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如对家庭农场的种植补贴,在现有的补贴基础上,进行奖励性补贴;其次,规范土地承包关系,畅通土地流转渠道。家庭农场在扩大种植规模时,肯定需要实行土地流转,现在的土地流转多数是口头协议,少数签订承包协议的也不规范,因此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流转程序及法律体系,既让承包者种得放心,也让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保护;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为家庭农场主有目的地做好服务,如湖南农大,不仅开设了专门的新型农民培训班,还开通了网络服务平台,为家庭农场主全方位地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出台的家庭农场登记细则

山 东

山东省近期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登记,也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组织形式。针对家庭农场发展初期的多样性特点,《办法》对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未作限制,仅要求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办法》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要求,以及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应当向登记地农业等部门备案等内容。

湖北襄阳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同时,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其中包括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江 苏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发布了全国省级工商部门首个《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 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在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的情况下,《意见》本着少限制、少干预、少附加条件的原则,不设定前置性的要求与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登记的主体类型。同时力求登记的家庭农场名副其实,明确“家庭农场”的应当具有适度的规模而且必须是家庭举办的农场,防止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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