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不公平感与居民纳税行为关系研究
2013-04-29王昱晶朱秋燕
王昱晶 朱秋燕
[摘要] 社会公平感是决定公民纳税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对于具有不同社会公平感的人来说,他们的纳税行为也存在差异。本文从权利不公平感、机会不公平感、过程不公平感、分配不公平感4个层次,调查分析社会公平感对居民纳税行为的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社会公平感;纳税行为;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19.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7- 0035- 04
社会公平感是决定公民纳税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税收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对于具有不同社会公平感的人来说,他们的纳税行为也存在差异。笔者在2012年4月至6月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江干区、余杭区,湖州市吴兴区4个区的部分公民进行调查,探析社会公平感对居民纳税行为的影响。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亚当斯(1962)的公平理论,社会公平感来自于他们对社会层面的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比较之后的公平感受,即观念上的公平。主要来自于4个方面:权利公平感、机会公平感、过程公平感、分配公平感。其中权利公平感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税收权利与义务比较后产生的公平感;机会公平感是指自己与他人的税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比较后产生的公平感;过程公平感是指对税收是否得到有效利用的公平感;分配公平感是指对税法确立的纳税起征点、纳税税率的公平感。海德(F.Heider)的认知平衡理论与费斯廷格(L.Festinger)的认知失调理论一致认为:公民普遍地存在着维持内心平衡的倾向,当出现不平衡因素时,公民总是采取相应的态度和行为变化,以恢复心理平衡状态。不公平感对公民来说是一种令人不安的刺激,其刺激强度与不公平的程度成正比。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假设:社会不公平感越强,积极纳税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
2 研究变量
(1)自变量。由于社会公平感难以准确测量,因此本研究以社会公平感的对立面——不公平感为测量对象,分成4个方面:权利不公平感、机会不公平感、过程不公平感、分配不公平感。其中权利不公平感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税收权利与义务比较后产生的不公平感;机会不公平感是指自己与他人的税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比较后产生的不公平感;过程不公平感是指对税收是否得到有效利用的不公平感;分配不公平感是指对税法确立的纳税起征点、纳税税率的不公平感。本研究的自变量为:权利不公平感、机会不公平感、过程不公平感、分配不公平感。由于权力不公平感、机会不公平感、过程不公平感、分配不公平感等专有名词难以理解,故本研究将其具体化,在问卷中对应关系如下:
过程不公平感——“当对涉税事宜提出异议时,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信任与尊重”、“就目前的国民荣誉感、获得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而言,与你的纳税期望相符程度”。
权利不公平感——“你周围的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与纳税多少匹配程度”。
分配不公平感——“针对个人所得税,调整后的税率如何”。
机会不公平感——“周围的高收入人群比你纳税更少,对你的纳税意愿的影响程度”。
(2)因变量。本研究将“居民的纳税意愿”作为因变量,分为4种情况:积极纳税、不情愿、不想纳税、与我无关。
3 样本特征分析
(1)过程不公平感与纳税行为的关系。过程公平感即公民体味税收是否得到有效利用产生的公平感。若政府未将税收恰当运用,或者公民没有感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便会产生过程不公平感,从而对积极纳税的意识产生消极影响。本文调查样本的具体情况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