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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监督角度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2013-04-29汪澜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公民参与

汪澜

摘 要 公民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治官僚腐败的重要途径。自2003年起,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初步探索,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在异体问责中仍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从公民监督角度,拓展异体问责,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公民参与 公民监督 行政问责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一、公民监督与行政问责制相关性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公民监督是我国特色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二者之间辩证互促。

1、公民监督使行政问责制更加完善。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而公民问责是异体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自主行使监督、检举等权力,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揭发违法违纪的行为,能使政府及行政人员形成外部压力,使其更负责。

2、行政问责有效推动公民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问责,能有效地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并在此过程中,培养并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深化和扩展自己的政治知识,把监督、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政行为作为自身使命及生活的一部分,了解行政问责的运行过程,使行政问责更有效更客观。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中公民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大部分问责实例多是由党政机关启动的,问责的范围狭窄,问责结果往往不如人意。行政问责制中公民监督发挥作用有限,主要问题如下:

1、监督主体缺乏权威,公民监督软弱无力。监督主体的地位应高于监督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监督最基本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权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权力是最权威有效的。然而,现阶段,由于权力主客体错位,人民作为权力的真正主人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公民的监督权远远低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

2、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不高,公民监督缺乏必要前提。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知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公民监督富有成效的前提和条件。政务公开的程度决定了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并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水平。在我国,由于国家机密范围过宽,很多应该让公众知道的情况难以公开,再加上一些人以保密为借口,限制政务公开和拒绝接受监督,给民众实施监督造成了一定困难,影响了公众监督效能。

3、监督规范不完备,公民监督弹性大。科学、有效的监督应该是硬性的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科学监督标准、程序、合理的监督方式,才能发挥应有作用。目前,我国实施的公民监督所需要的监督规范还不完善,与公民监督实践要求不适应。表现在:许多关于公民监督的法律规定还只停留在政策保护基础上,笼统的规定了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原则性比较强,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实施细则。此外,公民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公民检举、揭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时,会受到威胁甚至打击报复,公民自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4、监督意识淡薄,公民监督缺乏良好环境。监督意识体现在两方面:作为监督者的公民积极参与监督问责的意识,作为被监督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己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公民中存在着“民不管官”传统观念,政治冷漠,参与意识不强。一些公民只有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投诉,甚至在受到侵害时,仍选择沉默。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官本位”思想,只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负责,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漠视公民监督。

三、扩大公民参与完善行政问责的策略

1、正确处理公民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其监督问责效果很难发挥应有作用。为了弥补这方面的制度缺陷,公民需要借助报刊、网络、电台等大众媒介来实现其监督权。当公民认为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当或违法时,可以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传播媒介,将之公布于众,引起人们的注意,并形成一种舆论氛围,这种有效的舆论氛围,会对监督客体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其改正错误,惩处责任人员,达到行政问责的目的。

2、发展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关系。要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作用,构建责任政府,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基础,公民参与是及其重要的。要强化政府对公民的直接责任关系,使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在良性互动中趋于融合与和谐。这就需要政府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变革传统的政府与公民之间各种非均衡和非对称的状态,使政府权力的运行成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使信息双向传递,以利于形成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使政府与公民的回应与需求达到合理平衡的互动状态。从而避免政府行为的失范并有利于责任的追究,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良性互动。□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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