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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2013-04-29吕世涛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碳交易环境法中国

吕世涛

摘 要 本文指出我国当前在排污权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国际碳交易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经过研究,可以参考借鉴国际上关于碳交易的成功做法并实施运用于我国排污权交易。

关键词 碳交易 排污权交易 环境法 中国

中图分类号:TK227.6 文献标识码:A

良好的理论需要合适的制度,但是能够有效的执行也要法治的保障,我国参照国际上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成功的起步,但是对于排污权交易方面立法的缺失,导致执行的过程中很多行为无章可循,遇到问题也没有有效地解决途径 ,因此,我国在借鉴国际上成功做法的同时也要完善自己的法制,运用多种措施使我国排污权交易得到长足的发展。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排污权交易这个词最早是由美国的戴尔斯提出的,但是其理论来源是“科斯定理”,这个理论在美国的实践也取得了成功 。后来,我国认识到了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意义并引进。至今已在全国十多个城市进行了实践,上海市作为首批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之一,在1985年就颁布相关条例规定实行浓度控制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结合的管理方法。2001年我国与美国签署合作项目开始着手将排污权交易推广到全国。2004年首例排污权交易在南通市进行,2008年在太湖流域开始试行排污权交易,力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区域市场。但是通过对这些年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发展研究,可以看到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成熟,还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1、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缺失。

排污权交易缺乏新法律的支持[3],还没有一部针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来保障其交易行为,而且不同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冲突,《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转让限制本身就制约了排污权交易,另外《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不够也导致了排污交易权的推广不力。

2、排污权初始分配不完善。

初始分配是第一步,第一步走不好就等于根基没有打牢,在初始分配中政府定价现象严重,这会导致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同时也会滞后于市场的供求关系,造成价格与实际不相符,除此之外,地方对于排污总量的确定也存在失真情况,由于技术原因并不能真实计算出各地区的可排放总量,根据地方不同对排污量的规定也不同 ,这对于一些跨地域产业而言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而且初始分配“终身制”的趋势对于新进入市场的污染源来说是不公平的。

3、排污权交易市场缺乏相关规范。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还非常不完善,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市场交易行为,但这些都是在政府的干预下完成的,不是市场行为。究其原因还是排污权交易市场没有形成,没有统一的规范,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无法解决,交易成本太大等因素造成有富余排放指标的企业不热衷于进行交易,进一步延缓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国际碳交易的现状分析

碳交易是一种新兴交易, 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自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碳交易运用最多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也只有CDM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所减少的排放量与自己国家的减排任务相抵消,在这个机制下,碳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市场。下面介绍下欧盟与美国的做法。

(一)欧盟的做法。

欧盟成立的排放贸易体系涉及到了整个欧盟的电力行业及五大工业部门,其为每个部门的排放设施制定了完整的温室气体检测与报告协议 ,排放设施需要对所规定的项目进行记录并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协议要求报告上一年度的排放数据。同时会有第三方机构对这些数据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最后会根据检测结果要求超标的企业在市场上购买。同时欧盟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规定,发布相关排放指令作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所有成员国都按照规定设置排放标准,此外,还制定了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追求低成本实现减排。

(二)美国的做法。

美国虽然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是其排污权交易体系已形成并非常成熟,以加州为例,06年,加州通过法案设定2020年的排污标准,规定了排放额的初始分配方式以免费为主、拍卖为辅;实行排放报告制度,污染源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排放信息作为分配排污量及调整总量的重要参考,美国环保署也制定了类似制度定期收集排放数据;与其他碳交易体系成功对接,信息共享。

三、国际碳交易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国际碳交易市场相对比较成熟,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内,交易行为与初衷相符,因此我国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首先要完善法治的建设,细化《环境法》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条款,使国内企业间、地区间的排污权交易有章可循,能够有效地解决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同时要通过立法建立统筹全国范围的交易机制,避免各地各自为政而增大交易成本;其次,政府应适当放手,尽量听从市场定价,减少政府主导价格行为,特别是对于初始排污量的分配方面,引进欧美的标准进行分配,并建立排污数据报送制度,每年向专门机构报送一次,并交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核查,最后分析报送数据作为重要参考于第二年重新分配排污量,这样减少了对新进入的污染源的不公平对待;最后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大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力争早日成熟并独立运行,最终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

钱水苗,楼洁.中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制建设探讨—以浙江省为例[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04).

冯薛.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市场构建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2.

杜婧.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模式[J].山东林业科技,2012,(04).

肖政 陈奕钢.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理念[J].林业经济,2012,(03).

张芳.国际碳排放交易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影响[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雷立钧 荆哲峰.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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