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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

2013-04-29蔡丹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犯罪构成

蔡丹

摘 要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提速,传染病这种带有地域性特征的病毒也慢慢的向着全球扩散传播开来,国际上为此也加强了对传染病的认识和关注,并给予了重视。但是我国对传染病防治上的规定及司法适用并不十分完善。因此,本文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关构成及刑事责任对我国司法中的传染病防治罪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对传染病防治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依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实施本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构成本罪。由于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争论点分析》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作过相应的分析,本文仅对相应的客观、主体方面进行分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规定上有两种细化方式:(1)一般是引述刑法典中罪状的规定,认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2)有对本罪进一步细分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刑法中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三个条件。根据本罪的《刑法》规定、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文重点对第一点进行分析。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仅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还包括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等一切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犯罪可将其称之为法定犯,也为行政犯。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都可以构成此罪。我国在《刑法》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本罪的表现形式,本文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水是万物生命之源,水维持着这个世界生命的运转。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的发展起了生活用水的统一化的供应与管理。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致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临床表现轻重不一,大多数病人仅有轻度腹泻,少数重者可有剧烈呕吐、脱水、肌肉痉挛及周围循环衰竭等。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传播途径具有极强的特殊性,若是饮用水不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指标,造成霍乱的传播或引起其传播严重危险,将对人们的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

刑法条文对饮用水的供应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和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中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本罪在行政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刑法仅对其超出行政法的处罚范围程度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对“卫生防疫机构”及“消毒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解释。鼠疫,是鼠疫杆菌引起的流行于野生动物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为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其病死率很高,自应用抗菌药物以后,其病死率已显著下降,但近些年来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鼠疫每年平均的病死率仍在5%~10%左右。为消除鼠疫、霍乱病人的排泄物对外界环境的污染,病人家属、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派出的人员采取彻底的消毒和杀虫(蚊、蚤)、灭鼠的疫区处理措施。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在国家执行上述行为时民众应该给予积极的配合。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释义》中对本项中的“准许”和“纵容”的概念有相关的解释性规定,本文在此不再多述。特殊矛盾特殊处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是传染病重要的传染源,必须根据不同传染病的特性限制他们的活动,以便更好的利于社会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不得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4条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病的需求,而要求采取的措施。如,对传染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对易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等等。这一规定范围宽泛,将许多情形都包含于其中。即只要违反这些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一种,就属于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分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是理论界的认识上众说纷纭,对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此罪的认识不一。本文将对四种客观行为的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主体:本项在前面的修饰主语中对本罪的构成主体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能是供水单位以及对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他人员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主体:我国在对传染病的规定上以预防为主,本项规定中午其他的限定性的修饰语,通过我国在对待传染病的方针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可为一般主体。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主体:由本文前述分析中可知我国对六类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范围涉及到了许多的服务型行业,范围宽泛,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均可构成。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主体:本项的规定是一项兜底性的条款,其规定的主体最为广泛。应当是所有的有条件执行而拒绝执行对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自然人的一般主体,包括甲类传染病病人、甲类病原携带者和甲类疑似传染病病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刑法》在本罪主体的规定上总的来说仍是一般主体,只有在特殊款项即第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规定才为特殊主体。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国家的出现及发展为许多的制度创制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大的平台,刑罚也是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并发展起了的。刑罚的目的在我国表现出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相统一,重点主要放于特殊预防上,但也兼顾报应的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量刑的基础性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本罪在制定并适用刑罚时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本文将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和这一基本原则对本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进行分析。

(一)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具体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12种量刑情节,但是对于本罪来说,在刑法的第330条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本罪可以参考相应的刑法总则中规定的12种量刑情节来定罪量刑。

(二)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没有作明确而具体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的相应的司法实践可知酌定量刑情节包含:(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的损害结果;(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我国刑法第330条对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有规定,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造成甲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且传播时间特别长的;(3)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发生了人员死亡或者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重伤的结果的;(4)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造成了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的;(5)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使我国国际声誉受损的;(6)在疫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加重了该地区疫情的。根据这些相关酌定情节里规定的加重情节对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进行界定,可以更正确地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量刑。

四、结论

传染病具有传播途径多种、传播速度快、危险性大等特点,若是不对其给予充分的重视,那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对犯罪的考虑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即可构成本罪,即为充分的考虑了传染病这一特殊病毒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的实践中充分的结合相应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二者的充分结合将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预防与认定,清楚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作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70.

[2]王作福.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471.

[3]赵秉志,中国刑法实用[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1232.

[4]朱兆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研究(2)[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4).

[5]刘家探.刑法新罪名释解[M].群众出版社,1998:279.

[6]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46.

[7]林亚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中的若干问题[C]//赵秉志,张军.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度):第2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8]刘德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 (2).

[9]黄京平.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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