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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限制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研究

2013-04-29王筠涵谢波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制度环境

王筠涵 谢波

摘 要 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情况不是很好,本文对限制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公民社会 第三部门 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公民社会又称/第三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公民社会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具有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愿性的特点。

我国民间组织中庞大的组织基础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职业团体以及与日常生活有更密切联系的大大小小的结社等,构建了在国家、市场、家庭关系中的社会领域,特别是国家权力和市场利益之外的社会自组织系统,包括社会运动、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及其相关价值和文化模式的发育,形成了我国的公民社会。

我国战略制度环境总的来说是支持和鼓励公民社会发展壮大的。宪法保障了公民的结社权,还有相关规范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现阶段还是存在严格控制和限制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双重监管公民社会的活动,限制公民社会财政的现象,控制和限制取向的制度环境制约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熟和壮大,使公民社会影响政策过程的组织基础较为薄弱。

一、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公民社会未做好思想观念上的准备

目前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公民社会的态度总体上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其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希望其对政府职能起到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希望其协助党和政府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受乌克兰等国发生的“颜色革命”的影响又担心公民社会会发展成为体制外的异己力量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因此对于公民社会的信任程度是比较低的。 对公民社会采取高门槛限制和强控制的深层原因即在于此。党政官员和普通公民普遍对公民社会抱有不信任甚至怀疑的态度,这也表明公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首先遇到认识上的限制,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从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公民社会,这跟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国情是分不开的。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社会的界定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

首先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社会的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关于公民社会的立法也有待完善,这都是公民社会的法律制度环境的不足的表现。各条约之间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分类以及公民社会的内容各不相同,并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并且有关公民社会的法律法规还明显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其次对于公民社会进行管理的法规中对公民社会的登记注册设置了过高的准入门槛。各种限制性条件太多,很多自发性的公民社会迫于登记注册的繁琐而放弃登记,或、胎死腹中或者转为企业组织。

三、政府对于公民社会的体制管理和政策指导、支持力度有限

对于公民社会我国采取的是特色的民政部门和业务助管部门双重管理的体制,这也是影响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之一。我国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都脱胎于政府这个“母体”,许多社会中介组织过分依赖政府,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抑制了中介组织以独立的社会角色面向市场,甚至造成政府与中介组织的角色冲突。 对于那些专业性极强的或者享受国家政治编制的公民社会来说这样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没有起到对公民社会合理监管的作用,还给他们日常的活动和组织带来了困扰,严重影响了公民社会的运转效率,而且政治的管理体制的管理往往不能以事后监督规范为重心,并不能强化社会对其的监督责任。

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支持力度有限主要体现在财政上面,缺少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大力的财政支持,使得公民社会中非盈利组织的定义无法实现,政府对公民社会的资助太少,大量的公民社会活动迫于资金问题无法开展,缺乏免税资格审核和税务监管乏力使公民社会的非营利性原则难以充分体现。

四、公民社会内部的管理环境有待考量,缺乏有效的自律自治机制

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还不发达,地方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离不开发达的社会公共组织的作用,必须培育发达的社会公共组织,特别是发达的社会中介组织。 内部制度环境的混乱对公民社会发展的阻碍最为直接,具体。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公民社会的自治程度不高。根据北京大学公民社会团体研究中心 2000—2002 年对北京、浙江、黑龙江三地社团组织大规模问卷调查结果,对党和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影响进行了定量分析。该分析表明:多数社团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发起成立的,目的是协助其进行管理工作;党和政府有关公民社会管理的法律政策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业务主管单位比登记管理机关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是通过推荐或派遣社团领导人、出席社团会议、参加社团活动、审查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派遣人员到社团任职并发放工资等方式影响社团;党和政府还通过在社团建立党组或选派党政官员在社团做领导来影响社团。 从此看出各社团的自治程度并不高,政府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政策在公民社会的管理占主导地位,各公民社会对政府主管部门和法律政策唯命是从,根本起不到表达民众意见和呼声的作用。□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注释:

王爱冬,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及其在中国的构建[J],河北学刊,2006,6.

郭祥俊 王 黎,关于独立民间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的若干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

何增科,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分析[J],宁波党校学报,2006.

司林波 黄 钦,社会中介组织: 作用、问题与对策[J],学会, 2007.

韩兆柱 司林波,论转型期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重新定位[J],学习论坛,2007.

何增科,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分析[J],宁波党校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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