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2013-04-29
海洋新兴产业年均增速逾28%
5月8日,国家海洋局正式发布《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3)》。报告分析了中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提出了未来20年中国海洋经济相关指标的预测数据,包括海洋经济总产值、主要海洋产业、沿海地区经济等。
报告认为,至2030年,中国海洋经济占GDP的比重将超过15%,中国海洋经济进入成熟期。
“十一五”时期,我国海洋经济年均增长13.5%。2012年,在宏观经济形势并不乐观的情况下,海洋经济增长7.9%,略高于7.8%的GDP增速,海洋生产总值突破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6%。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刘容子认为,今后,海洋经济仍将保持高于或略高于GDP增速的发展速度。
报告预测,2015年至2030年,我国海洋经济将由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增长方式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海洋资源利用效率将大幅度提高。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仍将逐步上升,到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占GDP比重超过12%,到2030年,这一比重超过15%。
近10年来,海洋新兴产业增长迅猛。海洋新兴产业整体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8%,其中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年均增速达39%,海水利用业33%,海洋电力业24%。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吴继陆分析说,众多海洋新兴产业强劲带动和大部分主要海洋产业平稳增长的共同作用下,中国海洋生产总值保持较高速度增长,区域海洋经济特色更加突出。
目前,我国高度重视海洋新兴产业发展,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部署了海洋领域“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
报告预计,未来海洋新兴产业增长速度仍将高于海洋经济整体增长速度。“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培育成熟壮大3个至5个海洋新兴产业,形成以海洋高技术为特征的海洋新兴产业体系,支撑和引领海洋经济发展。
发展海洋高技术产业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报告认为,根据产业基础、技术优势、人才状况等条件,未来天津、广东、青岛、无锡等地有望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通过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带动全国海洋高技术及其产业化整体发展。
报告认为,由于受填海工程及临海工业发展的影响,未来我国海洋资源和环境仍是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沿海地区围填海在缓解土地资源短缺,为地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将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一系列深远影響。报告预测,如何有效应对海洋资源退化、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实现海洋经济绿色增长,将成为中国未来发展海洋经济面临的重大课题。
新《基金法》四方面促进行业发展
新《基金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基金行业或泛财富管理行业将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展开更广泛的竞争。
自2003年国家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法》以来,我国基金行业经历了整整十个年头。在这十年间,基金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80家,其中合资公司43家,内资公司34家,基金行业公司规模及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管理资产达36227.48亿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27953.76亿元,非公开募集资产规模8273.72亿元,基金行业资产规模迅速壮大;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总数超过2.2亿,约40%的城镇居民家庭参与基金投资,基金行业服务于我国居民的广泛度不断扩大。
然而,在经历了行业快速发展之后,特别是在经历了2007年的市场大繁荣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基金行业已明显不能满足居民庞大的财富管理需求。具体表现在:一、基金产品投资受限。我国基金的投资范围局限于上市的证券品种,实际上是过于集中在上市股票上,基金产品不能更广泛地投资于其他未上市证券或其他收益权品种;二、基金产品高度雷同。由于原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和投资对象的局限,导致基金产品的创新难度极大,基金产品雷同,受基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三、基金产品收益率普遍不如意。由于基金产品的投资限制和产品设计的缺陷,导致基金持有人在2008年以来财富损失较大;四、基金行业的激励机制不到位。基金行业是典型的“人合”而不是“资合”公司,基金公司最重要的资源应该是具有核心人才,因此,如果不从股权激励上采取措施,很难吸引和留住人才。
基于此,立法机关启动了对《基金法》的修订工作。对比新旧法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放宽对基金投资的限制
一方面,取消公募基金必须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规定。为行业基金、链接基金如房地产基金、ETF基金和FOF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拓宽了基金投资范围。新法规定基金可以投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由于“证券”的概念较大,新法为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打开了空间。
同时,放开了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新法允许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基金,这为基金公司的上市预留了空间;新法允许基金投资托管人发行的基金,解决了指数基金在指数权重股中必须删除托管行股票而增加跟踪误差的现实问题;新法允许基金买卖控股股东承销的证券,这在法律的层面肯定了基金买卖非控股股东承销证券的现实做法,并进一步拓宽至控股股东。当然,放松对关联交易限制的同时,新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此外,允许基金放贷和担保。结合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新法放行基金放贷,为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也为金融产品的创新预留空间。同时,法律承认基金的担保效力。
放松对基金公司的管制
一是取消主要股东从事证券行业经验并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的规定。放松主要股东的限制条件,有利于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公募基金行业,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
二是取消对基金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股东的审批。基金公司股权的小部分变更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将为基金公司员工持股打开了法律空间,有利于改变基金行业长期激励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虽然2003版的《基金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实际操作中基金从业人员并不允许进行股票买卖。参照国际成熟市场经验,严格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不有利于解决“老鼠仓”等问题,反而通过采取申报、登记等疏通的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该问题。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在法律层面明确股东应确保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运作。新法将原来在部门规章中的一些规定升格为法律规定,明确股东不能绕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干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新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中国证监会有对违规基金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等措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