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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

2013-04-29胡婷婷

2013年8期
关键词:证券化资产

胡婷婷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系列质量、用途及偿还期限相近或相同,且能够用于产生大规模现金流资产进行包装组合,进而融资的过程。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可以说较为普及。但对于我国来说,仍为新生事物。本文针对目前存在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当中的难点和障碍,给予系列解决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发展前景

如今,资产证券化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已经较为普及,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仍然得不到深入和较好发展。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因素主要归为技术、制度及环境三个方面,技术主要指资产本质属性,强调对人的发动能力及自身质量;制度主要指监管部门所指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政策;环境强调的而是改善的市场经济。因此,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任务任重而道远。

一、技术方面

1. 寻找优良资产,找出突破口

在我国,能够胜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首推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出口应收款资产及基础设施类收费资产三项,应该从这三种资产中择优,寻找资产证券化切入点。

2. 尽可能净化住房抵押贷款环境,规范基础设施收费工作

我国目前所存在的住房抵押贷款规模还不是很大,这是造成一级市场活跃度不高的原因之一,想要尽可能的推进资产证券化步伐,就需要对贷款条件(如类型、期限及利率等)和银行服务等尽可能完善,这样便能对消费者产生更大的吸引力。这样做,一方面能够调动整个市场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又能保障资产证券化拥有足够的流通资金。另外,在基础设施收费工作上,应以制定明确规范为前提,即统一的收费方式及标准,这样才能维护现金流稳定性,提高信用水平。

3. 落实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一方面要选择实行的行业及区域,另一方面要做好资产选择。对于实行行业来说,基础设施、银行及出口额相对较大企业都是不错的选择;对于试点选择来说,要尽量选择基础工作相对完善、市场环境运行良好的地区。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深圳、珠海、广东重庆、上海等地具有明显优势,可以从当地商业银行和政府入手,带头试点,积累成功经验。

二、制度方面

1.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第一,可以对《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条例》及《公司法》等进行系列修订,尽可能将SPV变为债券发行的主体,当然,对资格全面限制的放松也不可行,因此最为理想的便是将SPV视为投资银行相关机构代理者或发起人,使其满足发行资格的条件。

第二,对《合同法》《民法通则》进行适当修订,把转让合同权利过程从同意主义转变为通知主义,或者将存在于标准合同当中的特别条款适当豁免,达到减少资产证券化的转移交易成本。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于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会或多或少加大债权人的负担,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债权人损失,所以要强调,这部分损失责任需要由受让人及转让人来承担。

第三,《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条例》修订,使SPV可以依靠发行债券得到的收入向发起人进行基础资产的购买,而达到资产转移的目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

第四,对《外汇管理条例》进行适当修订,为SPV或资产证券的发起人更大比例的外汇提留,这样做不仅保障了资产证券定期向国外进行本息支付,而且能够确保发起人享有更大资金支配权,以提高资产证券化利益。

2.加大监管与引导力度

资产证券化属于新兴金融工具,因此在我国社会实行过程中,势必会遭遇各方面的阻力。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做到对资产证券化充分认识;其次,作出积极、合理的引导,安排商业银行证券化处理信贷资产,使之成为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契机;最后,监管部门还要鼓励激发全社会在认识其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接受。

三、环境方面

第一,应积极成立相关的资产证券化机构,如,SPV、担保公司等等。这些相关机构目前在我国还未成立,它们能够促进资产证券化进程更快的发展。其中,稳定化SPV的建设是实现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前提。SPV占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相当重要的地位,它的服务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到发型资产证券,及向投资者发放证券收益及从发行人那里进行基础资产的购买。当前,SPV设立主要是由资信雄厚的大券商和全国性大银行来完成。

第二,适当将国外优质服务及先进经验引入国内。发行至海外的资产证券,通常由国外投资银行负责承销,并且资信评级工作同样要由国外机构完成(可以参照珠海高速公路相关案例)。针对那些即将于国内发行的资产证券,国外先进经验的引入也很重要,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带动国内的中介机构健康房展,另一方面也能够确保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健康性。

第三,大力推进中介服务的发展。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推进的过程中,中介服务质量的高低问题,尤其是在资信评级及资产评估业务等方面,都是我国主要的薄弱环节之所在。因此,一方面,要有专门的关于资信评级及资产评估业务完善政策,制定出明确规范条框,避免“政出多门”,管理要全面,制定的标准体系要统一;另一方面,在机构建立过程中,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少走弯路”,力图在短期内培育出在国内、乃至国际上都具有一定威信和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另外,对于会计师、投资银行及律师等服务条款也要做到规范化,在资产证券化出台的新特点、新业务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律师业务指导及会计准则等。

第四,引导投资者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投资者、吸引投资者,若投资者素质水平达不到,便不能很好的理解资产证券化,更别提给予支持。这就表明,要将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作为契机,鼓励投资者提升素质及适度理性投资,以此全面改善投资环境。

总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所处状况,指明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任务任重而道远,并从技术、制度及环境三个方面来对如何促进资产证券化进行阐述。总之,在当前形势下,资产证券化表现出明显的经济优势,因而在国际金融市场当中呈现出巨大潜力及蓬勃发展的态势。因此,中国社会相关机构也应该尽可能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合力促进,保障其顺利发展。(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富成;;证券化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

[2]王明国;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

[3]张建;;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财务风险——基于中集集团的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1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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