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自治困局及解决对策研究
2013-04-29丁磊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在促进民主政权建设、农村社会发展、村民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构建方等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发展,我国村民自治建设出现了重大困局,基层乡镇政府与村级两委关系不顺、村党委与村委会关系不睦、村民公共参与不足、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剧、农村社会组织化程度不高、村社精英与村民间矛盾萌发等制约性因素凸显,阻碍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困局产生的缘由,探究解决困局的对策,从而更好的促进村民自治这一基层民主制度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发展困局;对策研究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创举,提高了基层民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方面矛盾比较集中的转型时期,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在村民自治建设中遇到的重大困局,解决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困难成为当前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村民自治是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更是基层民主的管理模式,其实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的具体实践。其内涵指广大农村居民通过基层自治组织,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自治权利,实现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的本质是直接民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来实行。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关键,民主管理是重点,民主监督是保障。
二、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困局的制约性因素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责权主体不清、矛盾不断
由于我国科层制下的行政权力设置,基层官僚制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这样就造成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乡镇政府与行使村民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两种权力载体的并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二者之间依然责权主体不清,矛盾不断。乡镇政府过度干预村委会事务,侵害了村民的自治权利;村委会依附迎合乡镇政府,出现了行政附属化倾向。
(二)村委会与村党委权责分工不清、关系不睦
我国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村民委员会,行使基层民主自治权力,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村地区形成了村党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二元化权力格局并存的局面,但两委权责分工不清、关系不睦一直存在。现实表现在村民委员会过度自治,村党委的领导作用难以发挥;村党委严重越权,使村民自治失去本质内涵;村两委间权力相互掣肘等严重危害村民自治权力的行使。
(三)村民自治主体意思薄弱、公共参与不足
广大村民积极主动的参与村内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但现阶段基层村民的公共参与不足,村民公共参与的主体意识薄弱,村民公共参与的程度较低,村民非制度化参与,流动人口使得参与主体流失等制约着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
(四)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剧、监管缺失
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大量的进程务工,这就造成了权力主体的流失与间断,村民难以形成对村民自治两委的有效监管机制。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监管缺失给了权力腐败的真空,两委“寻租”弄权严重。
(五)农村社会化组织程度低、发育不良
包括村民自治组织在内的一系列经济组织、管理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以及其他互助组织的培育与建构能够反映农村社会化组织程度的高低。我国农村现阶段比较缺少各种现代组织,一些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偏低,农村组织缺少必要的发展空间等这些都使得农村社会涣散、组织发育不良、自治程度低下。
(六)乡村精英与村民矛盾加剧
基层民主建设下的民众参与不足、监管缺失、法治不健全、机制僵化,从而形成了一批长期垄断基层权力的“特权”阶层,加上本地富商、有名望的乡绅等共同构成了新的乡村“精英”阶层。利益的分化造成了乡村精英阶层与村民的矛盾加剧。近年来很多的地方性群众突发事件的发生,都能看到乡村矛盾激化的背景。
三、村民自治困局的解决对策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在农村的贯彻落实,村民自治实践的好坏将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主政权建设的根基,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
(一)完善基层法律法规,明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责权关系
完善基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二者责权关系,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确保乡镇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合理协调与村委会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机构享有充分权力,提高村民的权力主体和法律意识,促进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关系的协调。
(二)明确分权合作机制,促进村两委权力关系和谐互动
在村民自治中实现两委分工合作,村党委主要负责政务,村委会主要负责村务,党委领导、村委行政。提高两委成员的政治素质,加强两委成员的教育与培训,明确两委分权合作机制,增强其政治责任感,建立新型的政治文化。
(三)界分村党支部书记的权利范围,健全村委职权行使能力
在党务、村务高度一体化的农村组织内部,党支部书记往往大权独揽,权利行使上没有约束,集体领导形同虚设。所以村民自治中必须要界分清楚村委、村支部书记权责范围,同时完善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加强公民权力主体意识教育,做好用法律和制度来约束权责行使的良性村民自治组织建设。
(四)健全公共参与制度,提高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
科学、完善的政治制度、良性的村民公共参与环境机制,才能更好的激发权力主体的参与热情。所以必须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村民均衡参与公共事務夯实物质基础;增强村民的主体意识,提高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健全公共参与制度,保障村民公共参与的顺利进行。同时强化村民的法治观念,加强自治能力教育,形成完善的参与机制,才能够保证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五)培育新型农民,促进社会化组织发展
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和民主意识,培育新型农民,养成组织化的行为习惯。转变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监督规范、规划维稳等职能,加快相应的立法建设,拓宽农村组织化的发展空间。贯彻落实农村组织化发展方针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策略,形成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六)成立流动人口政治参与制度和村民矛盾全体审议决策机制
成立流动人口定期审议参与机制,这可以很好的弥补权利主体缺位的不足,亦可以探索出新型的基层民主参与模式,同时针对村民利益决策实行村民全体审议决策机制,杜绝权利主体被代表和权力监督真空,合理解决乡村精英与村民间的利益冲突、加强基层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这两种机制协调运作能更好解决矛盾,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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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磊(1988—),东南大学人文学院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