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微传播的性质
2013-04-29周严彭兰
周严 彭兰
【摘要】 “微传播”不论在学界还是业界都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以此为题的论文也不在少数,但对于它的性质却少有人去探究,人们不是简单的将其视为大众传播的一种形式,就是认为其与人际传播没有本质区别。本文的中心在于从微传播与大众传播过程差异出发,通过讨论施拉姆对于大众传播方式与人际传播方式所作的区别,看到传统的传播性质分类已不能满足对“微传播”这一概念的定性。
【关键词】 微传播 大众传播 人际传播
谈及“微传播”[1],不自觉会将其与广播、电视、报纸这一类大众传播媒介联系起来,甚至将其视为大众传播方式的一种拓展,“传播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亲身传播,最后终于进入了大众传播作为目前大众传播的主要形式,资本与政治控制的大众媒介的功利性商业性垄断性日益明显,传者与受者的裂缝难以弥合在这种情况下,大众传播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正在慢慢形成——微传播。”[2]但当我们细细去探究这一概念的时候就会发现很多理解上的障碍,就拿微博这一公认的“微传播”形式来说,“微博”与传统大众传播方式如报纸、广播电视、电影等有着明显的不同,以下是大众传播与微博的传播过程:
一、微传播不同于大众传播
从上面两图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二者之间差异主要在于:1、作为传播主体来说,大众传播中的传播主体是职业的传播者,也就是专业的从业人员,无论是记者、编辑、还是主持人一般都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而对于微传播的传播主体却不是如此,微博博主绝大多数都是各行各业的普通人,并未受过专业训练,更不是以此为业;2、信息传播的介质不同,大众传播主要是通过传统大众传媒,即是通常意义上的报纸或广播电视或电影等直接传播,而微博信息的传播直接是依靠互联网络;3、传播的信息容量不同,大众传播所传播的信息在篇幅上会较长,以此内容自然亦会比较丰富,或关于世界局势或是社会见闻或是娱乐信息等等,但微博信息一般在140字以内,内容的丰富性较之前者稍差,但其内容也大多侧重博主自己的经历、见闻等;4、受众不一样,这里的不一样主要是指受众与传播者的关系而言,大众传播的受众与职业传播者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疏远的,彼此是陌生人的关系,而微传播的受众与传播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联系,相对而言彼此对对方是有一定了解的;5、信息的反馈方面有所不同,传统大众传播与微传播在信息反馈上的差异自不待言,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络的交互性特质所决定,这种差异自传统大众媒介进入互联网络后有所缓解,但不可能消除,这是由于大众传播的主体特性与信息制作方面差异,必然导致其信息反馈的滞后性,当然也影响到后续对反馈信息的处理;6、传播效果上有所差异,这种差异由前几个因素所决定,可以说是显而易见,传播者与受众的关系、信息反馈的机会和对待反馈信息的态度等都决定了传播效果上的差异。综上,已不能将微传播简单视为“大众传播的又一种重要形式”。
事实上,不少研究者自然而然的将“微传播”归于大众传播名下是有原因的,自传播学科创立以来,大众传播学研究成为传播学研究中的显学,这当然有学科集大成者威尔伯·施拉姆的功劳,“我们所谓大众媒介通常是指一种传播渠道里有中介的媒介,这样的中介可能是复制和发送信息符号的机器,也可能是报社或电台之类的传播机构。我们所谓人际传播渠道通常是指从人到人的传播渠道,没有中介。”[3]按照这样一种定义,即便是“电话”是属于哪种传播渠道这一问题很难答,但施拉姆通过在“朴素心理学”层面上总结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区别[4],还是倾向于得出“电话是属于大众传播渠道”的结论,而“微博”这样一种通过互联网络传播的方式自然也应该属于大众传播的一种了,但上文我们就比较过大众传播与微传播的传播过程,以得出与此相左的结论,那么到底是哪个结论是对的呢?如果微传播不属于大众传播,那又是什么类型的传播?
二、“微传播”就是人际传播?
1969年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ARPA)出于军事考虑建立ARPANet,而现今计算机网络如此深刻的改变我们的生活,可以说,互联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这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在传播学领域内,一般也将网络视为大众传播的一种新的媒介,我们看到像BBC一样的传统大众媒体继续在网络世界拓展其疆域,也目睹了像雅虎、新浪这样的新兴媒介的崛起,这些确实大众传播渠道的一种拓展,它们改变了我们认获取信息、认识世界的方式,但必须认识到互联网络的意义并非如此,还应该意识到其对个人生活,尤其是对个体交流方式的改变。如果说麦克卢汉所言之地球村更多的是预言,那么现阶段,已然成为现实——互联网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距离。能过互联网络,我们可以看到遥在海外的朋友的最新动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可以随时与之对话,或留言或视频聊天。时至今日,施拉姆所言之“大众媒介通常是指一种传播渠道里有中介的媒介……所谓人际传播渠道通常是指从人到人的传播渠道,没有中介?”“如果信息传输通道或渠道如电话线等也作为媒介的话,那么面对面交流时声波传动所依载的空气,或更进一步,我们各种传播形式所依托的时空可否算是媒介呢?”[5]想来施拉姆也是难以回答的。或许我们应该放弃如施拉姆在《传播学概论》一书中对在讨论大众媒介时强调“中介”这一概念的做法,因为“中介”在传播过程中实在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即便是在自然环境下的人际传播行为,依然需要中介,尽管这种中介没有不是其他人工因素,不然一个人的表达的信息另一个人如何获得呢?
我们回过头简略的看下传播的历史,从传播的内容上说不同的阶段有:肢体语言、语言、文字、图片、视频,也就是说需要传播的信息蕴含在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视频之中;从传播的过程来说,一个信息从制作到传播再到接收越来越复杂。举例说,自然环境下的传播过程是说者将语言表达出来,通过空气传播,听者听到说者所说的语言,当我们在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时候,其中便必须经过另一道更为复杂的传输工序(物理性质上的自动编码解码),也正是因为多了这些人工的中介,一般人都认为此间的“人工中介”便是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根本区别,当然如果我们仅仅只是将眼光放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这些传统的传播形式上,那么我们必然会认同上述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区别,但我们还有电话、短信、互联网络中的微博、即时通讯软件等等,当我们用电话或QQ与另一人聊天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还能坚持认为这是一种大众传播行为?
通过微博向“粉丝”们发布信息的时候这种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前面我们通过对其传播过程的描述很难得出其就是大众传播的一种形式,那其是否就是人际传播的形式?是否就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口碑传播?还是根据施拉姆总结的有关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区别,施拉姆认为:人际传播渠道刺激感官方面相对较多、反馈机会较强、受众对速度控制较强、讯息代码中非语言信号所占比例较大、信息增值功能较弱、保存信息功能较弱、受传者选择能力较弱、满足特别需要能力较强。对照以上方面我们看到事实上能够全部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大概只有面对面的传播方式了。我们所说的微博、电话、短信都不能满足所有以上条件,那么还能说微博、电话、短信就是人际传播的方式吗?或许有人还是会坚持说是,因为在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之间做出区分本身就是难的,只要能满足以上多数的条件就应该算是的,即便如此微博这种微传播形式仍不能算是人际传播的一种。“微博的follow产品设计,保证了普通的微博至少有了固定的‘听众。微博中某人的‘粉丝会一直接收他的微博,follow机制保证了一个普通的微博与他的受众是‘连接的,这就创造出一个‘分众”[6]这样就好比,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什么时候我说的话都有那样固定的一群人听见,且我也只是对他们说的,这些听众可以立刻反馈也可以将我所表达的再转述给他的固定听众……而这样一个场景我们又可以用另一个场景来替代——一个人站在广场上对着固定的一群人发表“演说”,尽管“演说”的内容很少只有几十或一百多字,内容也不尽相同,各式各样,这样的情境到底是大众传播还是人际传播呢?施拉姆对此也不是很肯定。[7]
三、结语
至此,对于微博这样一种互联网微传播形式到底是大众传播还是人际传播我们仍没有确切的结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以微博为代表的互联网微传播既不是单一的大众传播也不是单纯的人际传播,或许应该将其看成是二者的结合比较恰当,而这尚需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参 考 文 献
[1] “微传播”这一概念的兴起不过几年间的事情,而这几年也正是互联网产业日趋成熟的几年,微博、微信等一系列产品的出现成就了这一概念,从此也可以看出人们讨论“微传播”的初衷不过是讨论利用互联网络这一新兴的传播形式,在本文中“微传播”也限定在互联网络领域内的“微传播”。
[2] 陶艺音:微传播特征初探.[J]. 新闻世界2012年第2期。
[3] [美]施拉姆:传播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5页。
[4] 主要体现在: 1、不同传播渠道所刺激的感官各有不同;2、反馈机会各有不同;3、速度控制的差异;4、讯息代码的差异;5、增值功能的差异;6、保存信息功能的差异;7、克服受传者选择能力的差异;8、满足特别需要能力的差异。
[5] 张锦:互联网络: 一个虚拟的传播社会(上).[J]. 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3期。
[6] 张力、唐虹. 微博信息传播机制及其发展困境.[J].新闻世界.2011年第1期。
[7] [美]施拉姆:传播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