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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产业定价机制研究及政策建议

2013-04-29李宏郑义

金融经济 2013年8期
关键词:双边市场政策建议

李宏 郑义

摘要:银行卡产业具有典型的网络经济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交换费定价是银行卡产业中最重要的定价,可以作为调节双边市场的可控变量,实现银行卡产业交叉网络外部性和使用外部性的内部化。我国银行卡产业交换费的定价没有考虑商户细分、交易量规模和借记卡、信用卡的差别定价因素,不利于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因此亟需进行改革。本文对银行卡产业的定价机制进行了剖析,并针对我国银行卡产业定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卡产业;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交换费;政策建议

一、银行卡产业定价的理论依据

银行卡产业具有典型的网络经济特征。所谓网络经济,是指依托网络技术,具有“网络式”而非“垂直式”经济结构特征的信息产业群。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就开始研究金融、电力、交通等具有网络特征的经济问题,随之出现了网络经济学。90年代中期以来,以麻省理工学院Nicholas Economids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将讨论的焦点放在网络外部性问题上,分析了网络外部性的来源、网络外部性对网络服务定价和市场结构的影响。所谓网络外部性是指一种产品对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者互补产品的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网络外部性的大小与网络的规模直接相关,规模越大,网络外部性就越明显。

在银行卡产业中,这种外部性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首先是“交叉网络外部性”,即产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消费该平台产品的消费者的数量,而且还取决于商户是否参与该平台以及参与者的数量。在银行卡市场中,消费者对银行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购买银行卡的费用以及当前持卡人的规模,还取决于受理银行卡支付的商户的数量。同理,商户对银行卡的需求也不仅取决于受理的成本和现有商户的规模,更取决于持卡消费者的规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银行卡产业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因此还存在着一种“使用的外部性”。在经济学上,双边市场确切的定义是,当平台向需求双方索取的价格总水平不变时,平台中任一需求方面临的价格发生变化都会对平台的总需求和总交易量构成影响(Rochet & tirole2004)。在银行卡产业中,银行卡组织通过制订一定的价格策略和游戏规则吸引需求各方参与到交易中来。发卡机构发行大量的银行卡,诱导商户受理银行卡支付;收单机构不断发展特约商户,从而为持卡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商家选择。这就使得市场中一方的决策会影响另一方的成本和收益。譬如,当持卡人选择使用现金消费,商户就要承担相应的成本,但同时会节省银行卡受理费用;当商家拒绝接受银行卡,就会迫使持卡人使用现金消费,同时承担银行卡购买成本——这就是网络的“使用的外部性”。

二、银行卡产业的定价机制分析

银行卡产业涉及的参与者包括持卡人、发卡机构、商户、为商户提供服务的收单机构以及提供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组织。根据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是否合一的标准,银行卡组织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在封闭式组织中,银行卡组织本身既是发卡机构又是收单机构,如美国的运通卡、发现卡以及日本的JCB卡。在开放式组织中,银行卡组织的成员银行独立承担发卡和收单业务,银行卡组织本身只提供交易平台和制订网络交易规则。VISA、MASTERCARD以及中国银联都属于后一种。开放式银行卡组织中,银行卡市场的运作流程如图所示:

(p:商品售价 f:卡费 λ:交换费 m:商户扣率)

在一次成功的银行卡支付中,持卡人从特约商户购买商品后向发卡机构支付商品价格和卡费p+f,发卡机构将扣除交换费后的余额p-λ支付给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扣除商户扣率之后,将剩余资金p-m支付给商户。其中,卡费和商户扣率分别由发卡市场中发卡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以及收单市场中收单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来直接决定。银行卡组织通过影响交换费来影响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收益与成本,从而达到间接影响持卡人和商户的目的。交换费机制在银行卡市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市场中某一方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从而拒绝接受银行卡时,会导致另一方的收益损失,可以通过交换费转移支付将交易各方留在市场当中,促成银行卡的交易。当市场两边的需求不平衡,从而影响网络效应的大小时,也能够通过转移支付,内化这种网络外部性。

三、我国银行卡产业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为给银行卡产业各参与方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2003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文件规定,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机构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银行卡费率以7:1:X的比例在发卡机构、银联和收单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发卡机构的收益和总收益呈固定比例,收单收益由收单机构和商户自主协商确定。这种定价体系在联网通用初期、高端商户占主导的情形下尚可适用,随着联网通用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特约商户由高端到低端的不断渗透,现行的定价机制已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缺陷。

1. 商户分类不够细致

目前主要将商户分为两类: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以及一般型商户。然而,随着银行卡由高端市场向低端市场渗透,银行卡的受理商户之间的差异逐渐增大。以餐饮为例,在银行卡产业发展初期,仅仅只有高端的餐饮商户受理银行卡,而随着产业发展,越来越多的低端餐饮商户开始受理银行卡。低端商户成本承担能力、盈利能力等与高端商户差距甚远, 他们无力将银行卡手续费成本转嫁给上游供应商和消费者。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商进行定价,容易诱发“银商之争”。

2. 定价体系没有与交易量联系起来

在产业发展初期,商户银行卡交易量相对较低。相对其他支出,商户银行卡交易手续费支出占商户经营成本微不足道。随着银行卡市场深度的提高,银行卡手续费成本比重逐渐上升,但是目前的定价体系和定价原则并未随之进行调整。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借记卡的定价机制来看,银行卡商户手续费一般和商户交易规模有关。而我国现行定价体系不管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均按照统一的费率进行定价,这将导致商户缺乏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

3. 没有对借记卡和信用卡差别定价

我国目前对借记卡和信用卡的交换费实行统一定价的模式。统一定价的好处在于能够利用借记卡的高额交换费收入,促进信用卡的发展。特别是在商家不受“同一品牌银行卡通用”的规则限制下,如果对借记卡和信用卡区别定价,发展信用卡就需要较高的交换费,商户因此会拒绝受理信用卡。然而,这种统一定价方式只适用于银行卡发展的初期,特别是商户利润率较高的情形下才可推行。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收单市场逐步向低端用户渗透,如果继续实行统一定价,必然会引发低端商户的不满。

四、我国银行卡产业定价机制的政策建议

1. 对商户类别进行进一步细分

根据前文分析,银行卡产业的最优定价是充分考虑商户的收益函数以及价格弹性的定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弹性和商户实际收益率的信息很难搜集统计,因此在进行商户差别定价时,可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1)对受理市场进行重新细分。具体而言,必须综合考虑现有商户的特征,如利润水平、风险水平、交易规模、对银行卡支付方式的价值评价等指标,对现有商户进行细分。从现有商户的上述特征看,目前,我国受理市场中商户细分的主要缺陷在于将餐饮类商户与宾馆类商户划为了一类。宾馆类商户的总体平均利润水平都比较高。而随着餐饮业竞争的加剧,其平均利润水平不断下降。餐饮商户对银行卡支付方式的需求弹性也比较大,因此,将餐饮商户从现行的第一类商户中划出,适当降低其交换费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2)将现有商户分为高利润商户、普通商户、低利润商户三个水平,对每一大类商户实行按笔收取的固定费和交易额百分比费用组成的两部制订价。采用两部制订价可以保证在实现银行现有交换费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降低交换费和商家实际承担的扣率水平,这是解决“银商之争”的根本出路。

(3)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对每一大类商户再进行细分,并提供由多个两部制价格组成的菜单,由该类商户自主选择适用的交换费。

2. 促进借记卡和信用卡的差别定价

借记卡和信用卡的定价机制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二者的功能和成本驱动因素有很大不同。从功能上说,借记卡具有个人资金结算功能,具有账户整合、金融资产综合利用的特点,适用于小额支付;信用卡在提供支付的同时提供消费信贷,增加了持卡人的当期支付能力,推动了商品的销售。因此,商户在受理不同的卡片时激励是不同的。从成本上说,借记卡的交易成本低,银行无需支付风险管理、信用审查、账物催收等方面的支出。在转接过程中,在线借记卡属于单方信息交易,交易处理的成本低。

由于预期收益和成本驱动因素的不同,借记卡和信用卡的最优交换费应该不同。一般来说,信用卡的最优交换费应高于借记卡。为了更好的促进信用卡和借记卡市场的共同发展,不应采用统一定价这种利用市场权力进行交叉补贴的机制,而是开发出差异化的产品,以产品赢得客户并获取利润。

3. 改革收单市场的定价方式

现行的固定跨行交易利益和转接收益分配比例的定价方式,使交换费和转接费基于商家扣率,在管制经济学中,将这种定价方式称为基于零售定价的批发定价。由于国内的收单机构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发卡机构,因此这种定价方式可以为收单机构提供足够的利润动机发展受理市场,发展的商户所接受的扣率越高,收单机构得到的收益越大;其次,批发价格能够比较灵活地反映成本及市场的变化,而如果固定批发价格,由于批发价格的确定属于集中定价,因此缺少能够反映成本及市场变化的灵活性。

这种定价方式的潜在问题是:第一,交换费和转接费的高低将受收单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而不是反映平衡发卡和收单市场成本和收益的需要,交换费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第二,随着收单市场专业化程度的提高,银行将逐渐退出收单市场,而由专业化第三方提供收单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定价机制将不利于受理市场的发展。第三,随着受理市场向低端商户渗透,这种定价机制将失去应有的作用。这种定价机制给收单机构带来的激励,实际上是以从商户得到较高扣率为前提,在商户利润较高时,这种机制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受理市场向低端用户的发展,这种定价机制会影响商家接受银行卡支付的激励,减少商家受理的规模,或者加剧“银商之争”。

因此,在国内受理市场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应该改变对收单市场的定价方式。具体建议如下:(1)降低发卡机构的收益比例,提高收单机构的收益比例,从而提高收单机构发展受理市场的积极性;(2)变革收单市场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改为固定比例收益和浮动比例收益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收单机构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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