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深化的多维探索
2013-04-29刘庆飞
刘庆飞
摘要:资金短缺仍是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一个主要障碍,而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可以承担重要职责。我国应完善政策,从多种角度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内容包括:推动担保贷款转变为无担保贷款,建设具有成本效益的地方小额贷款机构,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深化;探索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8-0037-07
从1931年英国麦克米伦委员会(the Macmillan Committee)发现和报告了所谓的“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 Gap)”以来①,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一直就是一个倍受世界各国政府重视的问题。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虽然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高,尤其是对于那些快速成长的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而言,但这也可能反映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如伯恩(Burns)指出,正是因为中小企业主希望以特定优惠条件获得资金,但并不意味着就必须向他们提供资金,不论是为了中小企业主、金融机构还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利益,现有研究并未能客观地证实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的存在[1]。另一些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的使用提出了批评,而更喜欢使用“信用定量配给(credit rationing)”。因为即使一个运行完善的资本市场也可能存在中小企业“融资缺口”,主要原因有:中小企业主不愿支付较高的贷款利率、投资者判断项目风险太高、信息不对称。此外,中小企业主还有一个固有特性,即排斥与他人共享企业经营权,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甚至有学者提出,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无限地获取资金,鉴于对中小企业投资的风险较大,人们应该期望中小企业为其投资者购买保险[2]。
尽管存在着伯恩等学者的上述研究结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核心内容。近些年来,我国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法律法规。然而,由于这些政策多具有原则性与抽象性,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只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却并未能从根本上获得解决,资金短缺仍是它们成长的一个主要障碍。有鉴于此,针对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缘由,本文从多种角度对深化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进行了探索,期望有助于推动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缘由与政府支持能力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缘由主要有哪些呢?同时,有学者认为,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难有作为,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对这些问题做出正确回答,是具体深化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立法的前提条件。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缘由
综合看来,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缘由既有中小企业自身因素,也有其外在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贷款成本高。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批环节多、链条长,虽然中小企业需要的每笔贷款金额较小,但其发放的程序和环节却与大企业基本相同,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较高,利润小风险却大。为了补偿中小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较高,并且要向中小企业借款人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存在的垄断现象也加剧了这一问题。如英国竞争委员会发现,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高度垄断,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占有该市场90%的份额。这种垄断严重限制了价格竞争。不仅如此,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商业银行往往要求将贷款与其他服务捆绑起来,这显然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3]。
2. 除了贷款成本高外,中小企业主往往抱怨,商业银行要求他们签订保护性协议。协议的内容通常是赋予商业银行控制中小企业经营权,以保障贷款未获全部清偿之前,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不下降。违反该协议通常即被视为对贷款协议的违约,中小企业就须偿还全部贷款[4]。这种状况并不适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它们往往要求融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小企业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亟需获得中长期贷款,商业银行却开始追求最大利润而对贷款实施严格限制,仅仅对利润大、风险小的中小企业项目如零售、进口、农产品加工等,提供短期贷款。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的项目,如高度专业化生产、采用新技术生产、促进创新、出口型生产、加入地方中小企业集群、加入国际供应链,则很少能够获得贷款。如有学者指出,中小企业经常需要把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或者研发上,这些企业需要一定的长期性贷款,但目前的借贷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5]。
4. 信息不对称与持续监督的成本是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另一个主要困难。一个企业面临的信息问题严重程度是其选择融资方式的主要因素。信息问题对所有企业都有影响,但由于下述三点原因,该问题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更大:(1)中小企业自身特征将会加剧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一般缺乏“历史业绩及良好信誉”这些可以显示其投资价值的信息,投资者从公共机构获得中小企业的信息也很少。(2)即使我们承认提供信息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是相同的,但相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该成本却较高。(3)我国中小企业家族化经营居多,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
在做出投资决定后,投资者必须监督企业的经营,而中小企业的特征又会增加监督成本[6]:中小企业的资本流动由经营者控制,其经营状况通常缺乏稳定性,信用评定机构、证券市场分析师以及金融报告机构也不可能密切关注它们。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投资者密切、持续不断地监督中小企业经营状况。
(二)政府具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
信息理论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所有措施都提出了质疑:人们难以相信,金融政府机构的官员拥有比银行家更好的审查、监督中小企业的能力。确实,金融政府机构不接受社会存款,也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其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实际上是少于而不是多于私营机构[7]。信息理论同样也对政府作为风险投资者的能力超过私营机构提出了质疑:“政府官员不可能拥有有效监督企业的专业能力或者资源。”而在证券市场运行的风险投资者已经掌握了一套详尽的订约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克服代理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利用政府资助或担保的风险投资公司往往倾向于实施风险更大的对中小企业投资,但毫无经验的政府官员则根本不可能发展出更有效机制[8]。
但上述怀疑论是站不住脚的。例如,政府在风险资本管理中至少可以承担三项重要职责:推动信息中介机构成立、鼓励社会资金流向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为私人信息收集与评估提供设施。一个积极的政府还可以在其他一些领域中采取支持措施:政府可以通过提高中小企业或者风险投资融资的标准合同条款,或者在电子互联网上发布一些合同范本而提高中小企业的订约能力;还可以将公共基金投资于信息技术以降低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门槛。可能最为重要的是,政府需要消除高效率资本形成的人为障碍。现行银行管理法规产生于现代金融理论出现之前,当时的技术与现代金融也有很大差别,政府应将修改银行管理法规放在其重要的立法议程上。最后,非正式、多层次的网络合作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政府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网络化发展。
二、深化内容之一:推动“担保贷款”转变为“无担保贷款”
如果你要问哪些企业能够获得无担保贷款,得到的答复可能就是,大企业;而中小企业一般使用担保贷款[9]。中小企业申请担保贷款需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登记,中间手续麻烦,环节多,费用高。因此,中小企业使用担保贷款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政府应该推动贷款技术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贷款由“担保贷款”转变为“无担保贷款”。
(一)担保贷款效益的有限性
一般认为,与无担保贷款相比,担保贷款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如下一些效益:在强制清算中提高贷款人的受偿、增强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经营活动的影响、纠正借款人喜好风险的倾向以及限制借款人的未来借贷。然而,就中小企业借款人而言,这几点效益非常有限。
1. 在清算中的有限作用。传统理论认为,担保可以增大贷款人通过强制清算担保财物而受偿的可能性:如果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商业银行就可以获得担保财物,拍卖担保财物以清偿自己债权[10]。但对于中小企业借款人,这一终止回赎权的价值十分有限。
如果借款人的主要财产为存货与应收债权,终止回赎权对于商业银行具有一定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业银行不敢确信,通过强制清算中小企业的存货与应收债权,而能够获得重大清偿:这些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财产——应收债权、存货、设备——对于一个经营中的企业而言通常就没有多大价值。就存货而言,在企业经营失败时,其存货可能已经陈旧或者受到损坏,对于借款人来说价值已很小,更何况对于商业银行了。毕竟,如果存货能够在市场上适销,企业可能就不会经营失败。
对于应收债权,终止回赎权的价值更小。经营困难时,借款人通常都会收回许多优质债权,以维持经营。因此,商业银行得到的剩余债权数量可能相对较少。而且,收回经营失败企业的债权要面临许多障碍,如债务人可能会抱怨借款人的服务质量。而且,债务人本身也可能经济困难,即使其承认债务且愿意清偿,商业银行收回该债权也很困难。
2. 收回担保财产双方都有损失。商业银行通过收回担保财产可以督促借款人主动清偿债务。然而,商业银行很少能够在不破坏其最有效清偿资源的前提下实施这一行为:商业银行取回借款人的担保财产,可能的结果是借款人关闭,尤其是在商业银行对存货和应收债权行使一般留置权(general lien)时;如果商业银行取走存货,借款人则没有什么产品可供销售了;同样,当商业银行披露这些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时,尽管不是很严重,借款人的客户基础可能快速恶化。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的客户受到破坏,商业银行的全部受偿机会将会大大减少。
3. 利用担保贷款纠正借款人喜好风险的无效。担保贷款带来的另一个主要效益就是,促进纠正借款人喜好风险的倾向性。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当借款人利用他人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时,其动机往往会受到扭曲而倾向于追求更大风险。担保贷款可以从三个方面减轻这一问题:促进商业银行监督特定资产;提高贷款合同的效力;增强商业银行监督借款人不当决策。然而,尽管纠正喜好风险的倾向性是担保贷款的一个主要理由,但对中小企业而言,这一效果的实现亦是有限的。
基本问题在于,商业银行一般发现,提前评估中小企业或者在贷款发放之后对它们实施监督,不具有成本效益。商业银行通常认为,可获利的中小企业贷款必须采用快速、常规的评估程序[11]。因此,商业银行很少对中小企业担保财产实施常规评估或者对贷款定期实施审计,甚至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的也不多。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审查财务报表而对借款人进行实质监督。制作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太大,商业银行要求它们提供该报表完全不合情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接受企业主准备的报表或者税收申报单。而且,除非涉及年度贷款最高限额审查,有些商业银行在整个贷款期间都不审查借款人的报表。许多商业银行声称,一旦贷款发放出去,它们根本就无法进行持续监督:只要借款人制定了还款计划,该项贷款就完全被忽略掉了。缺乏监督,担保贷款就不能纠正借款人喜好风险的倾向。
4. 模糊的“限制未来借贷”作用。担保贷款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限制借款人的未来借款[12]。一般认为,担保物权(a security interest)要求商业银行公开其对借款人的利益,第二家商业银行知道第一家商业银行的存在后就不大可能再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了,这样可以避免借款人过度举债。但即使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情况下,第一家商业银行放弃担保物权也并不一定是消极的。放弃担保物权可能有几种结果,大都不会损害第一家商业银行的利益。
第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最大:无论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借款人的经济状况非常恶劣,以至于商业银行不愿向其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担保物权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另一种情况是第二家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了担保贷款,新资金的投入拯救了企业,从而提高了第一家商业银行受偿的可能性。这样,放弃担保物权反而能够产生积极效益,这样可以降低第二家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当借款人已向其他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时,第二家商业银行向其提供贷款无疑会更加谨慎。
第二种可能结果是,缺乏担保物权让第一家商业银行面临风险:第二家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但该借款人经营失败了。因为这种结果造成的损失发生在两家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之后,发生的可能性最小。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家商业银行受到的影响也不一定是消极的。如果借款人的经营很不景气,以至于第二笔贷款都无法促其恢复,那么第一家商业银行即使拥有担保物权,也很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如上所述,作为在清算中保障受偿的担保物权价值,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人而言十分有限。
(二)无担保贷款未来将占据主导地位
在未来的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中,随着技术发展对商业银行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使得商业银行以较低成本对中小企业贷款实施更为详尽的评估[13],无担保贷款将会越来越普遍。
1. 信用等级自动评定系统技术。这一项技术创造了中小企业贷款信用等级自动评定系统,该系统可以显著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成本。使用中小企业贷款信用等级自动评定系统一般需要一份简单申请书,银行职员将申请书输入计算机。依据历史贷款数据库②,计算机自动地获取与借款人相关的信用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给申请者的信用打分。几分钟后,计算机根据批准贷款的最低分和拒绝贷款的最高分,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14]。这一程序大大减少了审批时间:商业银行大约只需要花费5分钟就可完成每笔贷款申请的审批。这种快速、简化的申请程序大大削减了交易成本:借款申请人不再需要准备繁琐的申请书,节省了费用;商业银行可以雇用数量较小、经验亦较缺乏的职员,但仍可以提供更加统一、快速的审批服务,也降低了贷款成本。
2. 早期预警系统技术。这一项技术提高了早期预警系统的可获得性,该系统可以持续不断地提供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息。监督的主要障碍在于许多中小企业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很少,且对于那些少量信息,获取它们很困难,成本也大。然而,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发展出更为复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通常被称为“早期预警系统”——以应对这些困难[15]。这些商业银行建立并及时更新关于借款人经济状况信息库。它们可以获得关于借款人的最新重要信息。一般该系统获取借款人每天或者每周的所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留置权的判决记录,在有些情况下还包括借款人资信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
该系统的效益是显著的。通过将借款人陷入经济困境的最新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该系统提高了商业银行对此类信息及时做出回应、保护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虽然每天收集、评估、分发信息的管理费用如此巨大,以至于该系统仅对大型商业银行才具有成本效益,但持续的信息技术发展将会大大降低该系统的成本。
总之,随着上述技术的发展,相对优势已从担保贷款逐渐向无担保贷款转移。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小企业贷款市场正经历着一场变革,即无担保贷款将日益占据主导地位。
三、深化内容之二:建设具有成本效益的地方小额贷款机构
成功的商业贷款需要大量信息,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项目计划及其环境。对这些信息的需求以及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对于商业贷款的地理范围具有重要影响。商业银行可以付出较低成本而对本地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监督;只有当贷款数额足够大,以至于其收益足以为获取异地企业信息的额外成本提供补偿时,商业银行才愿意向异地企业提供贷款。因此,建设具有成本效益的地方小额贷款机构,是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的一项极其重要内容。
(一)经济转型期大型商业银行难以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贷款者
二战后,日本、意大利和德国均通过地方国有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成功地向一些关键产业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提供资助[16]。可见,在特殊时期政府可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迅速并有计划地向急需资金且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那么,现在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能否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贷款者呢?鉴于经济转型中大型商业银行的内在缺陷,它们确实难以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贷款者。
在计划经济时期,商业银行主要对大型国有企业提供贷款,并且只是执行行政命令,不需要评估贷款风险。现在,它们面临着许多挑战,如缺乏评估风险的统计材料,发达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收集客户信息的一些常用措施(如信用登记)经常不足甚至严重缺乏;宏观经济不稳定增加了评估企业历史业绩的难度,并且也扩大了企业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法律不完善,尤其是法院强制执行合同与保护债权人的能力差;评估风险缺乏经验;市场信用度普遍不高,由于会计业发展缓慢,甚至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报告都让人怀疑。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大型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还有: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相对较短,经营时间不长;中小企业主也不喜欢对外公开财务状况。
因此,目前拥有我国80%贷款资金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体制改革时追随国家的产业政策发展路线,将其发展战略定位于“为大行业大企业提供服务”[17],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增长得非常缓慢,且多是出于政府领导的安排,而非自愿。从商业可持续性出发,运动型的突击贷款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世界性难题[18]。
(二)地方小额贷款机构的种类
作为专门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措施,地方小额贷款机构最初产生于亚洲和南美洲的一些贫困国家。然而,在过去20年中,这种机构也被应用于发达国家。地方小额贷款机构的宗旨是减少社会贫困、高效利用有限资本、促进企业成长和创造就业岗位,它也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如帮助弱势群体等。今天,地方小额贷款机构亦得到了经济转型国家的关注。而且,建设地方小额贷款机构似乎是最具成效和强有力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措施。因为在经济转型中,中小企业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更为旺盛:第一,支持中小企业成长的公共机构尚未成立,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大,但大型商业银行还未能做出调整以满足它们的贷款需求;第二,在广大城镇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是商品零售等服务的主要经营者,它们常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数额较小的贷款作为经营资本;第三,一些新兴的中小企业尽管具有成长潜力却受到资本或者贷款限制,小额贷款在促进它们的成长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1. 国际小额贷款机构的经验与缺陷防范。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小额贷款机构的经验有:第一,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绝大多数用于经营,期限不超过一年。大多数贷款不限定用途,采用市场利率,因为中小企业急需资金而愿意承担贷款成本,但其利率低于非法贷款利率。第二,贷款机构精简贷款、监督程序以大幅度削减管理成本。贷款机构通过在中小企业附近设立营业网点、简化申请程序和快速支付贷款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最简易的程序适用于数额最小的贷款;贷款申请书通常不超过一项;贷款合同是格式合同;信用评估以法定条件而不是企业的具体情况为基础。第三,贷款机构采用特殊的措施激发借款人偿还贷款,如团体担保、社会舆论等“否定性惩罚”(negative sanctions)、将来可以获得快速、更大数额的贷款,等等。第四,贷款机构力求富于成本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力求长期的资金独立。但只有少数机构得益于较低的经营成本,资金能够自足,许多机构依然严重需要政府补贴。
毋庸赘言,地方小额贷款机构并非完美无缺。尽管地方小额贷款机构一般确实能向中小企业提供积极的帮助,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没有考虑到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全部影响。一般而言,地方小额贷款机构的缺陷有:第一,地方小额贷款机构扭曲了地方经济刺激结构,因为其将中小企业引向了非工业产业并使得它们丧失了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第二,小额贷款并不能解决企业可持续成长面临的真正问题,即市场竞争能力差。
就我国而言,在建设地方小额贷款机构中,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我们应该防范地方小额贷款机构损害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因为传统上我国小额贷款的对象以小型服务业、农业企业为主,这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小额贷款的对象应以从事具有发展潜力产业的中小企业为主,并与国家促进以新技术为基础的、使用当地技术人员的地方生产政策相结合。另外,小额贷款也应该有助于经济体制改革,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第二,经济转型容易诱发各种非法经济活动,地方小额贷款机构建设应该有助于提高商业道德水平和促进节约、对社会负责任的经营活动。第三,我国政府应该注意加强合作社、商业协会等集体组织的建设。这些独立自主的组织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进入市场,让它们避免了支付中介费用。
2. 我国地方小额贷款机构种类。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地方小额贷款机构具体形式可以是以下几种:
第一,小型贷款机构。这是一种非营利、仅从事贷款活动的组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正在试行的小额贷款公司与该机构不尽相同。2008年5月,我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此《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只贷不存”,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但其利率一般高于市场平均利率。
第二,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这是一种私营的仅从事贷款活动的组织,但其贷款对象并不限于中小企业。其资本来源于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短期资本市场而非储户存款,主要业务是为分期付款购买交易提供资金融通。
第三,储蓄合作社。这种组织由其会员所有并负责经营管理,其资本由会员的存款构成。储蓄合作社的规模小于商业银行,但具有营业网点多和受到本地群众信任的优势。储蓄合作社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规模可能不大,但对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储蓄合作社着重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填补了政府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空白。这种长期贷款对于中小企业发展价值项目的作用重大。其次,利用地方非正式联系网络,它们能够获得中小企业的信息并对其信用做出评估,整个过程非常简短,交易成本低。最后,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它们通过自己的当地联系途径收集借款人的信息来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小型商业银行。这是一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小型特殊银行。我国的小型商业银行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3年以前发展起来的,但1993年后就不再重视它们的发展,甚至在多数时候不允许它们存在。目前,我国仅有城市商业银行不足100家、农村商业银行20多家、农村合作银行近150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0多家[19]。这样的小型商业银行数量规模,很难满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这些小型商业银行资金规模有限,也没有能力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显然,我国应进一步抓紧建设小型商业银行。
四、深化内容之三: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
我国已经提出截至2020年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对一国的创新建设意义尤为重大。如美国国家工程学会(the 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声称:“中小科技型企业在创造新产品与服务、发展新产业、推动技术革新与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20]。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需要资金支持其研发活动,而“企业的技术研发风险很高,让它们自己筹集研发资金是困难的”,因此,政府理应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技术研发资助。
(一)风险投资难以有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一般认为,风险投资是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风险资本与投资公司一般趋于研发即将成功的技术,而不是研发初步开展的技术。这种投资只是有助于现有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但不能获得技术突破性发展。甚至风险投资者也承认,其职责是处于企业发展进程的较后阶段:“一旦种子资金(seed money)促进了企业成立,风险投资者将做好准备并渴望对这些企业进行投资。”[21]
例如,美国众议院议员拉法尔斯(LaFalace)认为,联邦政府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筹集难题的唯一解决者:“风险资本与减税简直不能帮助这些企业,因为它们刚刚成立,既不具有经营经验,也无法证明其能力与可行性。”为了驳斥那些对美国“中小企业投资方案”(the SBIR)的批评,拉法尔斯指出:“风险投资者必须等到项目发展至雏形时,才会考虑进行投资。”因此,政府必须设计一项方案,“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资金,直到它们发展到能够吸收私人风险投资时为止。”[22]
(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内容
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我国可具体借鉴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方案”。美国“中小企业投资方案”的目标是“由政府帮助企业筹集种子资金进行技术研发……”[23]。该方案由众多独立的机构负责实施,这些机构必须接受中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督。年研发经费预算超过10 000美元的机构也必须参加该方案,它们必须将其2.5%以上的年研发预算经费通过“中小企业投资方案”提供给中小企业;对于剩下的97.5%的年研发经费,中小企业亦容易获得,但这部分经费向社会其他竞争者开放。“中小企业投资方案”的适用对象是,员工人数为500人以下且由美国公民或者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的投资比例占51%以上的企业[24]。如果某中小企业为一控股公司投资,而该控股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则此中小企业仍可获得“中小企业投资方案”的资助。但已经获得了风险投资的中小企业不能申请该基金。
参与实施“中小企业投资方案”的机构将研发合同给予中小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机构向社会发布承担研发项目的邀请。在对中小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后,机构可给予那些具有实践或者理论价值的申请者100 000美元以下、期限为6个月以内的预研究资助。在第一个阶段结束后,对于那些预研究结果良好者,机构可继续给予750 000美元以下、期限为1~2年的资助。第三个阶段标志着“中小企业投资方案”的结束,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中小企业将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但不再由政府资助,而是寻求其他外部资助[25]。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金实施中,即使资助的实际效益很小,政府官员可能需要受资助企业最终成功的绩效,为自己带来显著的政治资本,选择资助那些成功可能性较大的中小企业,而不论这些企业是否需要资助。然而,这样就会破坏基金的目标——利用政府资助吸收最富于创新企业的高风险[26]。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目标不是挑选那些成功可能性大的企业,而是为了资助那些富于创新、风险较高、能够带动产业技术发展的企业,承担它们无力承担的研发风险。
注释:
①该报告提出当企业需要的外源资本的规模低于25万英镑时,很难在市场上融到资金,这个“资金缺口”形成了中小企业的“自然融资屏障”,学者一般称之为“麦克米伦缺口”。
②该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包括借款人的资金流动、企业成立时间长久、历史信用记录等,计算机据此评定商业银行受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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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窦丽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