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决策差异分析
2013-04-29薛耀文刘利利
薛耀文 刘利利
摘要: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决策受到需求动机、“进入”成本、道德自律三个条件约束。在引入公职人员效用函数的基础上,得出影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决策的因素是效用偏好结构、既有效用量、相对效用量、犯罪金额。研究结果表明:个人效用偏好结构不同导致高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决策的差异;就财富指标而言,高级别比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倾向性小,但一旦高级别公职人员发生经济犯罪,其犯罪金额较大;就相对效用指标而言,高级别比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倾向性大。
关键词:公职人员;级别;经济犯罪;行为决策;效用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8-0027-05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有大量文献对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进行了研究,但很少有从高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对比视角来探究问题,更鲜有研究为什么不同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不同。经济犯罪的风险决策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抉择的重要环节,因此本文从行为决策角度出发,针对不同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执法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从源头上遏制不同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势头。
一、文献综述
现代经济学对于腐败行为的微观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主要研究腐败行为滋生的根源、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等,以克鲁格、布坎南等人为代表,主要观点是腐败来源于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行政垄断会产生许多寻租机会[1]。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学者们逐步深入分析腐败行为的微观机制,广泛运用博弈论、动态最优化、计量经济学等分析方法。
国内关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决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本——收益模型分析。左雪峰(2009)认为:公职人员的行为会受到需求偏好、道德自律、查处风险以及权力制衡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约束,经济犯罪或腐败能否发生,关键取决于公职人员在突破条件约束时所耗费的成本大小以及与腐败的预期收益大小[2]。二是效用分析。李敏、孔凡柱(2004)运用效用理论,从腐败主体的效用满足入手,提出了腐败问题的效用分析模型,其根据腐败主体风险偏好的不同将公职人员划分为风险规避型、风险中性型和风险偏好型,并对不同类型腐败主体的腐败行为选择进行逐一论述[3]。三是从动机出发研究经济犯罪的行为决策。谢明(2005)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运用博弈模型和决策树以及心理分析对受贿行为进行了动机分析,回答了行、受贿的原因,以及低薪为什么导致腐败等[4]。四是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龙朝阳、田银华(2008)运用前景理论研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认为,一个弹性的惩罚制度等同于一个对腐败的边际惩罚递减的惩罚制度,会增加行为人的腐败价值预期。并且,提高官员工资以抑制腐败的手段依赖于监督惩罚环境、薪酬支付体系与行为人的价值取向等[1]。
上述研究大多基于期望效用理论进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从腐败者“应该怎样做”出发研究腐败行为,并且均是把公职人员看成一个整体来研究的,极少涉及不同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公职人员决策的约束条件以及构造公职人员个人效用函数,提出高、低级别公职人员效用函数的各种影响因素,从而分析高、低级别公职人员在进行经济犯罪决策时的差异,以期望回答高、低级别公职人员“为什么这样做”的问题。文中高级别公职人员是指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低级别公职人员是指乡科级、基层干部、普通职员。
二、行为主体假设与决策的约束条件
(一)行为主体假设
1. 拥有支配或影响支配公共资源的权力只是具备了走向经济犯罪的客观条件,具备这种客观条件的个人最终是否达成经济犯罪行为,取决于个体差异及个体主观行为决策作用。我们认为,这一假定比较切近现实,否则无法解释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为什么只有部分而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实施经济犯罪,且实施经济犯罪的程度存在差异。
2.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目标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人本质是利已的,不论是在普通市场或政治市场中,无论其政治级别多高,其活动目的仍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核算时采用的手段还是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根据。
3. 行为主体只有有限理性。理性是行为主体在既定环境约束下,具有某种目标倾向性的行为特征。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人的智力和时间的有限性。虽然人们有达到理性的追求,但在不同环境和不同阶段的一些决策可能同最终目标不完全一致,所以最终是有限理性。这就导致公职人员在权衡效用利得时可能出现偏差,引起决策的判断失误。
4. 自利性。即每个人都为自己着想,从而追求个人认为值得的东西。经济人内在的偏好结构决定了个体对不同目标的价值评价。而意识形态和社会环境,可能通过改变个体的偏好结构,而影响其自利判断。经济犯罪客观必要条件是行为人拥有可支配或影响支配公共资源的权力,这里行为人是指公职人员。但行为人最终是否达成经济犯罪及犯罪的程度,还取决于个体差异和个体主观行为决策。
(二)行为决策的约束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公职人员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会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他的行为决策往往是对各种利弊反复权衡的结果,究竟是否选择犯罪或是选择何种犯罪方式,要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约束影响。
1. 需求动机的约束。欲望与动机是人类行为的出发点,对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也不例外。经济犯罪的动机取决于对效用的价值判断和追求,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即首先考虑的是基于生存需要的经济利益效用,其次是社会地位和情感与尊重需要的心理效用,再次才是自我实现的发展效用[5]。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满足时,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冲动就难以避免。通过实地调研的案例总结,可以得出不法公职人员从低级别到高级别的犯罪历程是:首先由于职位低、权力有限且工资收入较低,只能满足日常的简单消费。当犯罪机遇来临时,其就有可能为满足更高的物质享受需要而走上贪污腐败的道路;接着,当其满足了物质需要之后,又可能产生社会地位晋升的需要,若此时有机会,其很可能向别人行贿进行买官得到官位的晋升。最后,具备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与官位提升后,其可能会产生自我发展的需要如提升其社会影响力等,此时,其就有可能采用行贿受贿方式等结交各路关系人,为其官位的稳定与社交形象的塑造奠定基础。
2. “进入”成本的约束。公职人员“进入”成本是指普通人进入到“公职人员”队伍并且获得目前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地位所需付出的一切成本。权力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进入”成本的昂贵[2],其大致包括:(1)教育成本。领导者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相对良好的文化素质。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教育费用和时间成本的投入。(2)成长成本。由普通的公务员到拥有一定决策权的官员尚有一定距离,需要支付素质提高的训练成本和时间成本。(3)公共关系成本。它包括最初“进入”公职人员队伍所需付出的关系成本和日后进行维护公共关系所付出的成本。这里虽说是约束条件,其实际也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驱动条件之一。一旦公职人员认为自己的正常工资无法满足各种“进入”成本时,就有可能产生以权谋私的冲动。级别高低,通常意味着“进入”成本的高低。因而高级别公职人员就可能为弥补损失或补偿心理失衡而选择犯罪,当然由于“进入”成本高,亦会导致高级别公职人员在面临犯罪决策或是选择何种犯罪方式时更加谨慎。
3. 道德自律的约束。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是权力掌控者对自我权力行为的重要主体约束条件[6],在物质条件既定的基础上,权力掌控者的权力选择行为差异就主要取决于不同权利主体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的程度差异。一般来说,权力掌控者道德水平的高低与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率成负相关。一个人的价值观与道德素养是极难衡量与把握的,本文认为影响公职人员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个体的受教育程度;二是个体成长的家庭环境;三是法制意识。本文所涉数据来源于某两地级市和官网公开的近3年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判决案件,共400个有效案例。表1显示高级别公职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为93.5%,而低级别公职人员只占43%。表2显示高级别家庭状况分布均匀,低级别多是农民与工薪家庭,占比为91%。因此,就个人道德修养而言,高、低级别普遍缺少法制意识约束,而低级别更应关注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的形成。
三、公职人员效用函数模型构建
根据杰瑞米·边沁效用主义理论,个人效用函数一般包括下列变量:个人声誉、感官快感、财富、友谊、受人尊敬、权力、想象力、忠诚、仇恨、记忆、知识、行善、结社、希望、免于痛苦等[7]。为了针对公职人员特征、结合经济犯罪现象的主要类型集中分析公职人员在既定制度条件下的个体行为表现,从上述效用函数集内,取最能反映公职人员效用偏好选择的5个变量、且这些变量能较好的解释高、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决策的差异:权力Q、忠诚P、财富X、感官享受H、社交F等,组成公职人员效用函数[8]。忠诚指公职人员对公职岗位的热爱、尊敬及忠诚程度,其与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高低有关。
设公职人员犯罪前效用函数如下:
设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被查处的概率为,将犯罪金额代入(1)式得犯罪后预期总效用:
经济犯罪发生的临界条件为:
四、基于效用模型的高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决策差异分析
由上述效用函数模型可知,影响公职人员决策过程的因素包括效用偏好结构、既有效用量、相对效用数量、犯罪金额。
1. 个人效用偏好结构不同导致高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决策的差异。
个人效用偏好结构即个人效用函数如(2)式所描述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变量的绝对效用量,二是各变量对应的系数。变量对应系数的大小,决定了该变量如(权力Q、忠诚P、财富X、感官享受H、社交F)在这一效用函数中所起的影响力大小,亦决定了个人效用偏好的排列顺序。一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并非一成不变,其因不同时期的需求偏好而不同。如一个级别较低的公职人员,在他刚刚进入“公职人员”这个岗位时,可能是一个正直、忠诚于组织、热爱事业的人,即其忠诚系数很大,效用偏好排序可能是P>F>Q>X>H,此时他进行经济犯罪的倾向性较小。对于一个级别中等的公职人员,随着收入比较、职位升迁快慢等事情的长期感受积累,有可能心理失衡,变成一个追逐利益之人,即财富系数很大,效用偏好结构可能是X>Q>H>F>P或Q>X>H>F>P。一旦贪污腐败机会出现,他实施经济犯罪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对于较高级别的公职人员,相比较而言他对财富的欲望已不似先前强烈,而是转为感官享受或社交的需求,即感官享受系数d和e社交系数较大,效用偏好结构可能是H>F>X>P>Q或F>H>X>P>Q。此时,他可能会选择接受服务贿赂犯罪方式。
2. 就财富指标X而言,高级别公职人员比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倾向性小。可是,一旦高级别公职人员发生经济犯罪,其犯罪金额?驻x越大。
假设两名公职人员的个人效用偏好结构相同、所处环境一样,惟一差别是甲比乙拥有更多的财富。通常情况下,高级别公职人员的合法工资要显高于低级别公职人员[4]。财富多意味着甲的财富绝对效用量大于乙的,在边际效用递减作用下同一笔犯罪金额给甲带来的效用增量会小于给乙带来的效用增量,因而甲选择经济犯罪的倾向性会小于乙的。因这里级别的高低意味着财富的多少,所以可以认为高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倾向性小于低级别公职人员。
同样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要使财富既有数量多的即高级别公职人员的效用增量等于财富既有数量少的即低级别公职人员,需要提供的犯罪金额越大。这也就可以解释现实生活中,公安监察机关查处的大额腐败案件。如表3所示,伴随着级别的上升,犯罪金额也在相对的不断增加。
3. 就相对效用数量而言,高级别公职人员比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倾向性大。
现实生活中影响人们决策行为的不仅是绝对效用数量,更多的是相对效用数量[9]。比较心理分为横向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指不同公职人员之间的相互比较。人们对自己现状的判断更多依赖于与他人状况的比较,当选择某一参照物,如同级别的同事或社交中非公职人员朋友,当发现自己的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等落后于他人时,自己的相对效用就会下降,觉得比较差距越大,相对效用下降的就越多,就会产生攀比、嫉妒、不满足、导致欲望的驱动,急切希望通过任何方式增加自己的效用量,从而可能转变为风险偏好型,直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纵向比较是指公职人员拿自己的现状与过去境况相比较,一旦发现,目前不如过去,也会产生强烈的增加此时效用量的欲望。
高级别公职人员生活中接触的人们要么是拥有显赫头衔、要么是家财万贯的所谓“上流社会”人物。通过将他们作为参考团体,高级别公职人员就容易迷失自我,产生不满足及失衡心理,由于欲望的驱使就容易让其在不理智的情况下做出贪污或受贿等经济犯罪的决策。
4. 犯罪金额的大小与既有效用量和查处概率成正比,与个人财富系数c成反比。
由(6)式可知,犯罪金额?驻x的大小与既有效用量和查处概率成正比,与个人财富系数c成反比。个人既有效用量越大,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所要求的金额越大。即上文分析的,高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金额高于低级别公职人员。相关法律制度越严格、经济犯罪查处概率越高,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金额越大。因此实施经济犯罪的风险较大、机会成本较高,所以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所要求的补偿金额越大。就监管力度来看,对高级别公职人员的监管与惩治力度相对要大于低级别公职人员,因而高级别的犯罪金额普遍较高如表3所示。个人财富系数越大,公职人员经济犯罪金额越小,反之则反是。由(1)式可知,在制度控制力度既定情况下,财富系数大的公职人员仅需较小的一笔犯罪金额,其效用总量就会有大幅度提高。
五、结论和策略建议
在公职人员效用函数构成的诸变量中,可以施加影响的是经济犯罪查处概率、各变量系数、以及效用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三个策略,希望对降低高、低级别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率有所帮助。
1. 加大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侦查力度,加强惩罚机制。一是相关部门提高侦查力度,同时对于群众举报加大奖励和保护力度,增加犯罪的舆论与道德约束[10]。以达到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可置信的威慑。二是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主体的处罚力度,提高经济犯罪行为的处罚成本。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犯罪的预期收益,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抑制经济犯罪现象。
2. 公职人员效用函数中各变量系数的调整,主要是降低财富系数和权力系数,提高忠诚度。因为一个忠诚于组织、热爱事业的公职人员选择经济犯罪的机会较小。而把财富和权力看的至关重要的人,很容易在诱惑面前失足。直接控制公职人员的各项系数不容易操作,所以我们采取在人才选拔过程中通过筛选合格的公职人员来实现。第一,入岗前人才选拔,采用“人格和道德测评”模式[11]。入职前利用科学手段识别出财富和权力评价系数过高的候选人,将他们阻拦在公职人员队伍之外,从源头上减少经济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第二,加大对公职人员的在职培训投入,主要是加大“道德与法律”方面的培训,通过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个人修养,改变其对“金钱、权力至上”的观点并深刻认识到经济犯罪的法律制裁以及机会成本的损失。
3. 提高公职人员的效用数量,尤其是高级别公职人员。第一,提高公职人员在约束条件内所获得的正常收益,使其能较好的满足生活需要,不至于产生过于严重的失衡心理。当然高薪并不是绝对的养廉[12],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把握一个适当的度。第二,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位荣誉感。在难以增加公职人员某些效用绝对量时,利用社会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增加其相对效用数量。特别是高级别公职人员,由于社交中的各种攀比,使其相对效用数量变小,尤其需要提升其职业荣誉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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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