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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高案”咬出信托 “潜规则”

2013-04-29秦颖

证券市场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受益权安信财产权

秦颖

3月7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安信信托(600816.SH)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昆山纯高”)一案进行了审理。

该案源于2009年9月24日,安信信托发起并设立的总规模为6.27亿元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其中信托优先受益权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5亿元,由投资者以资金认购并持有;其余为信托一般受益权,由昆山纯高以其持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80370.23平米在建工程项下资产收益权认购并持有。

根据《“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优先受益权投资说明书》中规定: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按照“信托专户最低现金余额表”要求向信托专户内划款,以保证信托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实现。但仅一年后,昆山纯高方面就因未存满保证金而违约。

之后双方纠纷愈发复杂:先是安信信托以信托贷款形式向昆山纯高转了2.15亿元,昆山纯高为此签订了6500平方米房屋的抵押协议;后是昆山纯高为了申请其他贷款,请求安信信托方面解除该6500平方米房屋的抵押,并同意再以地处上海的三套总价超3500万元的房屋加3000万元保证金做抵押,并签订“信托贷款之补充协议”。

贷款协议签得越多,意味着付出的利息成本越大。至2012年9月24日,昆山纯高始终拖延支付上述借贷成本,终致矛盾愈演愈烈,至引发诉讼。一场看似平常的资金纠纷案,结果在法庭上咬出了信托运作的潜规则。

诉讼争议

信托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造成了此案的诸多争议。

昆山纯高方面的辩护策略是否认2.15亿元资金为信托贷款的性质。昆山纯高方面提出:2.15亿元资金是优先受益权的转让,而信托贷款之所以签订是因为工作人员对“信托合同”的关系不明晰,以为要签“信托合同”就要同时签下“信托贷款合同”。他们强调:昆山纯高的信托财产是土地及在建工程收益的“财产权”。

此外,昆山纯高提出:信托贷款资金的发放,只能以信托自有的资金和吸收的信托存款来对外发放,而这笔2.15亿元是安信信托拿同一个信托资产中的优先受益权募集资金转过来的,不属于正式的信托贷款发放。

安信信托称:该笔2.15亿元资金系贷款性质是经对方确认的,从签订的协议、收款后交付的收条及之后的数份抵押协议中都提到,这是一笔贷款。此外,如果非要说是优先受益权转让,那就涉及到需要得到“原优先受益权人”——即那些社会公众委托人的同意,并由社会公众委托人、信托公司、昆山纯高一起签订“优先受益权转让”协议,但显然并没有这回事。

事实上,唯一不能否认的事实是,昆山纯高方面确实收到了2.15亿元资金。

如果否认是信托贷款,这笔钱的归还只需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承认了是信托贷款,那么随着当初订立的条款,包括期内10%利息、期外12%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等一连串条款,总计需要付出约为本金40%的“高代价”。

据了解,2012年6月,昆山纯高为了申请委托贷款,请求安信信托解除6500平方米房屋的抵押,并承诺支付3000万元的保证金和拿出位于上海长宁区的两套高档商品房和青浦区的一套别墅做抵押。同时,在该协议上,介于之前曾有过从昆山纯高向安信信托“划款”8660万元的事实,因此给出了“争取在2012年7月30日前,向贵公司归还剩余的贷款本金12840万元”的提法。该贷款补充协议上载明:为了配合昆山纯高申请委托贷款,但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3000万元保证金可予以没收。

昆山纯高并未出满3000万元保证金,仅分两次分别以310万元、1924万元划给安信信托。

仅这一条就构成了违约。于是安信信托认为可以将这2234万余元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但昆山纯高方面坚称,如果“贷款合同”存在的基石是无效的话,那么之后所有的补偿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均为无效。也就认定了这2234万元并非保证金,而是提前向原告偿还的资金。

咬出内幕

那么,对于安信信托来说,为何当初要为昆山纯高设置成财产权信托,而非贷款类信托呢?为何设置成财产权信托后再签贷款合同呢?这样是否合法?是否自身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法庭对双方复杂的信托结构也颇为不解,对此,昆山纯高的代理人一语道破天机。

昆山纯高称:原因在于安信信托为了绕开信托监管政策,才设计出这样的交易结构。庭审现场曝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昆山纯高不符合发放信托贷款要求的资质!因此安信信托为了绕开政策而打了“擦边球”。

银监办发[2010]343号文件《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一条即提示: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等。而昆山纯高辩护人当庭指出:昆山纯高并不具备二级资质。

“所以它依法设立了财产权利的信托,也就没有资格发放信托贷款。”昆山纯高代理人称,“另外按照规定,信托贷款合同应该到银监会备案,实际上也没有备案。为逃避监管,所以才设置了这样一个复杂的交易结构。”

记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网上未查到昆山纯高相关资质信息。

事实上,从2011年以后,大量的受益权信托的诞生,更多的是出于规避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需要。因为上述银监办发[2010]343号文件对向房地产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设置了重重红线,诸多信托公司通过受益权模式来规避相关规定。这似乎成了信托业的“潜规则”。

此外,对于安信信托方提出的三套房屋作为补充协议内容做抵押,昆山纯高也给出了不同意见:关于三套房子,实际上在交易中心签订了一个600万元的贷款合同,与本案无关。

但安信信托方面的陈述显得无奈:这三套房确实是为了他们向我们请求申请解除之前的房屋抵押而继续对2.15亿元进行主债权担保进行的抵押,但是上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不能办,因为主债权在昆山。仅因为此,我们才又弄出了另一份抵押合同。

“虚假”陈述之惑

似乎为了绕开一条禁线,就会遇到更多的禁线,也需要绕开更多的禁区。

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安信信托有义务向投资人公开说明募集资金的用途等。2010年9月30日的一份“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2010年第三季度管理报告”称,“本信托自成立日,信托资金已按信托文件和《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相关工程费用。”根据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的说法,该信托资金已直接从中信银行的信托账户中转至昆山纯高的账上了。

此外,该报告称:自本信托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没有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或不利情况。该管理报告的发布日期是2010年9月30日。根据庭审说法,在2010年9月18日,昆山纯高方面就因为未存满保证金,使得该信托出现了问题。

对于事实情况,投资者均未能在“管理报告”中获知。

安信信托在2013年3月8日公告称:信托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利益尚未实现全额兑付,优先信托受益权份额继续存在,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期限已自动延长,最长至2013年9月24日。记者在庭审现场听到安信信托的代理人称:“信托期满以后,根据银监会和银监局的维稳要求,我们履行了一个社会责任,向投资者兑付。”

安信信托跟昆山纯高对簿公堂背后,跟房地产暴利密切相关。

安信信托代理人认为:“为什么会发生诉讼呢?是因为被告捂盘惜售,它希望房地产涨上去,牟取暴利。我们敦促过它好几次,是这个原因。”

昆山纯高的代理人则称:实际上是宏观调控导致的。如果真如原告方陈述,恰恰说明了没有订立信托合同的必要。捂盘惜售怎么可能呢?

3月13日,昆山纯高的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吉高在其微博上写道:因纯高公司资产远大于负债,这才有了积极应诉及抗辩,形成真正的庭审对抗,争议巨大,值得研讨。但不知出于何故,很快被删除。

到底昆山纯高有没有钱还呢?或许不是最重要的。正是由于安信信托给自己设置了看似“完美”的信托计划——既能赚取信托管理费用,又能拿到发放贷款的高额收益,但对于昆山纯高来说, 40%的高额罚息犹如一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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