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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2013-04-29朱一顺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朱一顺

摘要: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依据《公司法》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多数采取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的形式。因而,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其公司财产权的实质仍是经营权。如何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完善建议两方便探讨这一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我国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我国国有企业有相当一大部分企业采取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和运作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国家”作为其唯一的股东与该独资公司自身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公司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合理配置。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如何协调投资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关系,即所谓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变得尤為重要。因而,笔者从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完善建议两方便探讨这一问题。

一、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股东的唯一性

根据《公司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常来讲多指国资委及其下属机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从性质上讲,国有独资公司显然是一人公司,只有“国家”这一个股东。因而,国有独资公司一般不设股东会。

(二)董事会权利广泛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置股东会,股东的部分权利势必要转嫁到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上,因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了要履行其自身的职责外,还要行使出资人即“股东”所授予的部分职权。《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①

(三)监事会责任重大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部分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立董事会,导致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必须有效的监督作用。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做了规定,明确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除了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外,其他监事会成员必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二、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完善公司章程

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因此,制定严谨合理的公司章程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公司章程应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其权利应涵盖一般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从而更好的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甚至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出资人更多的职权。

2、公司章程应贯彻落实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营意图为公司的经营目标。

(二)完善外部董事制度

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6月起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有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实现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能够有效保障决策的正确性、有效性。二是防止重大决策的“内部人控制”,外部董事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制衡内部人。三是为董事会管理经理人员创造必要条件。

(三)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监事会。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不仅如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有人数要求,明确最低为5人,并且要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而且监事会主席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这从法律上保证了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四)建立(非常设)委员会制度

国有企业在董事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能更好的防止内部人控制,降低公司董事的决策风险。国资委建议建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下委员会:

1、战略决策委员会

该委员会可以由董事以及知名专家组成。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等公司全局性的方案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支持。

2、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财务的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主要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来说,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内部是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实施。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国有独资公司可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对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建议并提交董事会;拟订非外部董事的薪酬方案及对其考核奖惩、续聘解聘的建议,并提交国资委。

4、风险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在2006年正式公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规定,除要求央企设专职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外,具备条件的央企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国有企业可选择战略、投资收购、法律、安全生产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五)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国有企业通常集中在能源、重工等行业,职工人数庞大,职工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职工权益的保障不仅关系公司的发展,更关系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应重视职工的作用,要积极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监事制度。首先必须在公司章程上赋予职工监事一定职权,从制度上保障其权利的实施。其次,要完善职工监事工作的途径,如建立信息沟通的渠道。再次,要保证职工董事、监事的比例,这也是法律的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少于1/3。最后,坚持发挥职代会制度,使其真正代表职工权益、维护职工权利。

注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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