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探讨
2016-04-20潘宏强
潘宏强
摘 要:农村发展资金不足、投资乏力是农村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其中作为农村建设资本重要输出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问题中占比较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过长久的建设与改进,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新时期继续分析、探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精进法人组织结构,提升工作效率与精准性,对于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其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优化措施,以期为农村信用社的持续优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2008年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农村金融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受历史发展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有着较大差距,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持续关注农村的建设与发展,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彰显了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地位,同时文件也提到要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地向农村倾斜。作为农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发展任重而道远,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是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良好的组织架构才能保障科学管理的实现,正视当前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有的放矢,有助于农村信用社以现代化的视角精进现有的工作,促进农村更好的发展。
一、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概述
(一)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法人治理结构最初主要是用于对盈利性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因此又被称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架构。对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理论来讲,法人治理结构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及相应的激励、制度安排;广义理论来讲,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涉及企业内部人员的组织关系,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员都是治理结构研究的组成部分,所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都被视为管理对象。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也是从广义法人治理角度出发。
(二)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需要有相应的产权制度变革相配合,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产权结构使用相应的组织架构。如规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合作金融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采取合作开放政策,允许社会资源的进入;合作银行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高级模式,在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引进股份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股权结构采用股份与合作相结合模式;地方性股份制,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一定的充重组,组建市或县的独立农村股份制银行。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法人治理结构发展现状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一直在进行当中,从扩大农村信用社自主权、创建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发展银行脱钩、取缔农村合作发展基金会、恢复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到中央一号文件多次重点推动农村金融的改革发展,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形成了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共同构建起的“三会”制度,优化了股权结构,提升了信用社对于风险的防控能力。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表现
通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已经相对系统与规范,但在现代化金融组织的发展要求下,法人治理结构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
(一)产权、股权问题。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以社员入股的方式存在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社员,产权关系是相对模糊的,没有明确信用社的责任主体、受益主体,社员对于其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归属关系。这种金融组织架构导致的另一问题是股权的分散,股东人数众多,持股数量、金额都较小,股东对于金融风险的抗压力是非常有限的。异常分散的股权对股东参与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也有着较大的制约,小量的持股数导致股东参与感不强,淡化了多数股东的权利与责任意识,形成股东会对于重大信息的披露不足,这都是信用合作社管理中的普遍问题。
(二)“内部人控制”及股东权益问题。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占信用社资本金额比重较小的内部员工和行政任命的理事长或者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在实际上控制着信用社日常经营管理及利益分配,而占信用社资本金额比重最大的普通社员鲜有机会参与到信用社的管理,在利益的驱使下,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也进展并不流畅,股东结构及管理模式如果没有到位的改革,法人治理结构也将会流于形式化,失去其现代化的运营监管意义。
(三)“三会一层”制度问题。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是社员大会,由于信用社分散的股权问题,单个股动较小的持股数量,价值股东对于股权意识的淡薄,造成社员大会被社员代表大会所替代行驶相关的权利,多数股东没有主动的参与意识,也无法发挥出有效的监管作用,造成权利的过度集中;理事长是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管理人员,在现实工作中,理事长既行驶行政管理权,又具有农村信用社的代表权,这对于提升管理效率,促进政策落实具有积极作用,但过于集中的权利必然会产生很多的问题;现行的农村信用社中的监事会,通常没有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多数是以兼职身份出任的,有的也只设置监事长,没有相关的人员,这对于监督管理权利的行驶必然具有阻碍作用[2]。
(四)资本运营的行政化
我国目前建立的农村信用社机制乡镇农村信用社—县级农村信用社—省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股权控制关系,但在实际运营管理中演变成了从上对下的行政控制。农村信用社改革要达到一种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切实服务“三农”的目的,信用社隶属关系的行政化削弱了基层信用社的自主经营权,更多的是落实数据指标,背离了法人治理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四、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提升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措施
(一)明晰产权,保障股本真实、合法。2014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金额分别达到了7.1万亿、3.4万亿元,较2002年末分别增长了10.5倍、7.4倍,承担了全国98%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当在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额并且保障资本金的真实、合法性。杜绝入股股金存款化、贷款化,明确产权的责任意识,确保股东的股权意识,有效的实现产权的监督管理。
(二)优化股权结构。农村信用社分散的股权一直是农信社发展的重大阻碍,在新阶段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中应当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增加机构投资者的引入比例,培育理性的股东代表,构建具有较强行权能力的股东大会。机构投资者是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重要选择,机构投资群体具有相对专业化的资本运作机制,可以代表自然人股东有效形式股东权利、参与信用社运营,保障多数小股东的基本权利。
(三)强化内部控制机制。权利的行使需要切实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才有助于权利在规定的范围内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有效避免农村信用社过于集中的权利,应当构建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一方面,完善约束严格、权责分明、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的建设,确保信贷的严格管理;另一方面,强化监事会的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制衡与促进机制,保障农信社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营管理氛围。
(四)弱化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不能违反农信社的规定干预具体的经营业务。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的金融机构,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地位应当受到各级政府强有力的保护,避免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外部治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需要整体社会经济因素的共同影响,银监会应当加强对农信社的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促进农信社风险防控水平的提升;完善农信社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外部约束,提高经营透明度;建立区域性的农村金融竞争市场,避免垄断带来的发展乏力;更多的引入具有商业银行从业背景人员,提升农信社的商业运作水平[3]。
结语
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现已具备一定的系统规范性。新时期,农信社应当继续借鉴商业银行优秀的发展经验,从内、外两方面双管齐下,逐渐提升治理水平,促进自身更好发展的同时更加行之有效的服务于“三农”。
参考文献:;
[1] 凌光武,李照斌,汤武.再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J].银行家.2016[01]
[2] 朱迪星.后改革时期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目标研究[J].上海金融.2013[12]
[3] 张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探析.西南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