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
2013-04-29魏晓东
魏晓东
消费信贷是指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金融或商业机构以货物、货币等形式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者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偿还的一种信贷行为和信用体系。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金融资产有了较大的增长,个人信用需求旺盛,“信用消费”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由于人们信用意识薄弱,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使得银行贷款风险增加,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和消费信贷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且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如何降低消费信贷的风险,已经成为政府和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近年来有较快的发展。在信贷规模扩大的同时,信贷结构也日益变化和完善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已经从最初的单纯消费信贷发展到10多个信贷品种: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医疗贷款以及个人旅游贷款等等。
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制度,缺乏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消费信贷机构不能准确地了解居民的资信。
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信用风险的产生。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用在个人消费信贷的管理上,不可避免的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而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它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已十分完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规定了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是美国消费信贷制度的主体与基石。另外,针对不同的信用贷款,也有不同的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如针对个人住房贷款,美国政府出台了《联邦住房法》、《住房抵押贷款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等。
3.消费信贷的品种单一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重点集中于住房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信贷,一些新兴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乏力,发展十分缓慢。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住房消费信贷一直占消费信贷总额的80%以上。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评分技术落后
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此外,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3.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法制环境
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法》应包括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如消费信贷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抵押、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个人破产法等。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
3.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风险转移制度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的指标体系,并设立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评价个人信用,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消费信贷风险转移体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把消费信贷担保规范写入《担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贷风险保险制度,把消费信贷纳入商业保险中,使银行的贷款风险被有效的转移,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二级市场,通过消费品的二级市场来转化和释放风险,使抵押物品的拍卖、变现在风险形成后能顺利进行,积极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将此衍生产品在信贷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使贷款业务风险与信用衍生品业务风险进行对冲,以降低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积极促进消费贷款证券化,将贷款债权分散到众多投资者手中,每个投资者都把风险控制在与收益对称的可接受范围内,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
4.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的发展,增加消费信贷的品种
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我们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可大力发展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开展以消费品为主的消费信贷业务,它们不但可以丰富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还可以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另外,我们还可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等积极参与消费信贷业务,它们的参与对于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商业银行必须在消费信贷业务和产品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改变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同质化较高的局面。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提供更加广泛的消费信贷服务:通过技术和产品创新,为顾客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行产品差异战略,从而增加消费信贷的吸引力和扩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