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若干思考
2013-04-29赵杰王春播屈霞傅丽衡
赵杰 王春播 屈霞 傅丽衡
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行政管理机构和基层组织为基础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活动。乡村治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迫切要求,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农村改革曾是整个国家改革的最活跃部分,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乡村治理机制的创新却并不怎么令人满意。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视,各地结合公共财政在农村的投入增加,在改革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2013年3月上旬,我们赴四川、海南等省就乡村治理机制改革与完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初步了解了这些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做法和经验,也发现了基层在探索实践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地方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的探索实践做了一些思考。
一、建立村民议事会制度,实现村级民主自治
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村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实现途径,关系着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但长期以来,村民自治中部分村民对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不规范、一些民选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等问题同时存在,成为村民自治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障碍。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各级政府对农村投入不断加大,一方面,村级组织行政化的趋势愈发明显,甚至有可能演变成为新一级政府或半政府,与村民民主自治的宗旨不相符合;另一方面,民主选举村委会,一些有钱的“能人”或有势力的家族贿选或干预选举,出现村内资源为少数人控制占有,农村被家族势力控制等负面现象,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引发新的干群矛盾。为改变上述状况,成都市探索了常态化的村民议事会制度,有效地发挥了农民的智慧,保障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的具体体现。同时,村党组织作为议事会的召集者,为群众办了很多好事、实事,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增强党在基层的凝聚力找到了群众欢迎的载体,提高了党组织在农村的威信和号召力。目前,议事会在成都等地农村已经成为“村民自治的代言人”和“基层工作的多面手”。
(一)制度建设。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发文确定了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和具体实施规范。
一是明确村民议事会的职责。村民议事会受村民会议委托和监督,根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其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监事会负责监督。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规划、集体资产使用和管理、村级财务收支、扶贫开发项目、村级公共服务项目等。
二是村民议事会成员由选举产生。议事会成员为村内居民(包括在本村长期居住的户籍在外地人员),由村民“一户一票”选举产生。为保证议事会成员的广泛代表性,每个村民小组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监事会成员由议事会成员担任并由议事会讨论决定。
三是议事程序民主公开。成都市推行村级资金使用的“六步工作法”,即:宣传动员、收集民意、梳理讨论、议决公示、实施监督、评议整改,要求村民知晓率和满意度达到90%以上。在确定村级公共服务项目等议事过程中,邛崃市创立了“三步量分法”,第一步按照“一户一表”界定实施范围,第二步“议事会票决”界定实施项目,第三步“一户一票”决定实施先后顺序,公开高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二)组织保障。成都市对村支部书记采取“公推直选”的形式确定,确保村书记在村民中的公信力。村民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党组织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严把会议召集。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确保议事会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规范议事。
二是严把议题审查。村党组织负责接收和审查村民议事会的议题,不符合村民自治权限、违反政策法律的议题等不予上会;涉及本村长远发展和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议题,在提交议事会决议前,召开党员大会,提出建议方案。
(三)议事保障。议事会制度的建立在制度上保障了“有事能议”,但要真正议出效果,还得益于以下两点:
一是群众有热情。成都市议事会制度的探索和完善伴随着一系列村民关注的利益分配。如2008年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分配救灾物资过程中,一些村庄摸索出村民议事制度;成都市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议事会协调解决,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激发了群众关注和参与议事过程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民主议事不再走形式,议事效果也比较好,得到群众认可。
二是议事有效率。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常态化地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比较困难,成都探索建立人数较少的议事会制度,解决了这一难题,既做到了“有人议事”,又提高了议事效率。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其所属村民小组选出,村民小组选民可以罢免任期内本村民小组的议事会成员,这增强了议事会成员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议事的积极性显著提高。
(四)经费保障。2008年成都市设立村级公共服务资金,对每个行政村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经费,由各村自主决定用于本村的道路、农田水利、文体活动、环境整治、社区管理等支出,2013年这一补助标准已提高到40万元以上。再加上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公共财政对农村的常态化投入,使村内“有事可议”、“有钱办事”、“议则受益”,同时也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共财政投入的使用效果。
二、加强乡镇公共服务,集中推进小城镇建设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政府,是政府职能的最终承担者,适应乡村治理变迁的需要,推进乡镇政府改革,是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一环。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均将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乡镇政府有意识地避免大包大揽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方式。乡镇经济发展职能主要体现在发挥农村资源与市场主体对接的服务和纽带作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不再由村级组织直接参与经营,而是通过发展农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等市场化形式实现,政府不再承担市场风险可能引发的矛盾。随着公共财政投入农村的增多,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得以完善和加强,群众普遍受益,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一)多策并举推动乡镇转变职能。一是整合乡镇行政资源。成都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打破城乡分治的行政管理格局,将县级部门的城镇管理、镇村规划等事业站、所及派驻机构归口镇政府管理。乡镇因事设岗,配备必要编制,在机构设置上促进乡镇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效能。二是创新乡镇领导选举方式。成都市新津县推广乡镇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制度,增强党组织书记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三是扩大小城镇管理权限。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评议考核派驻干部、选用新进人员等方面赋予小城镇一定权限;将产业发展、民生事业等领域涉及县级部门的96项审批、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乡镇,使小城镇“看得见、管得到”,提高了行政效能。
(二)依靠并服务于市场力量发展农村经济。调查发现,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少了行政性的直接介入,开始更多地体现在扶持、引导和服务各种市场力量在农村的发展。例如:成都市进行了农地确权,为市场化的农地整理创造了清晰的产权条件,并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土地合作社、土地银行、租赁等不同方式实现农地依法、有序流转,实现农民出租土地、打工收入和股权分红等收入来源多样化,增加了农民和村集体收入。
(三)协调推进小城镇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城镇化的基础,既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又需要政府的规划引导。成都市在城镇化过程中,坚持把产业发展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和基础。一是统筹编制土地、产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大中小城市和特色城镇梯次衔接、以大带小、功能配套的产业分工和发展方向。二是推进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实现集群集约发展。在资金、土地、能源等要素配置上,优先支持符合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的重点项目,为城镇化提供有效的产业依托;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农民就近向城镇集中居住。三是整合农村建设用地用于产业发展。无论是发展工业还是服务业,都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成都市运用“耕地增减挂钩”政策,整合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节约出的土地用于城镇的产业发展和社区建设。海口市也开展了30万亩土地整理项目,琼山区规划整合乐来、谷桥两个行政村468亩土地资源,引进项目开发,一方面解决了城镇化发展的用地问题,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增加了农民和集体收入。
(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镇化质量。成都市通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推动城镇化发展,提高城镇化质量。一是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前,成都市已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消除城乡在社保制度方面的差异。二是推进社会事业一体化。2008年,统一城乡小学和初中的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卫生、文化投入也向乡村倾斜。三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耕地不减少。为保护耕地和提高农民参保能力,成都市县两级财政从土地收益中设立耕地保护基金,按基本农田每年每亩400元、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奖励农民,并鼓励农民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在保护耕地的同时,提高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四是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制度,为推进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铺平了道路。2010年,成都市全面放开农民到城镇登记入户政策,实现了城乡居民自由迁徙。
(五)创新社会服务方式。一是村庄便民服务直接向村内延伸。邛崃市通过建立市、镇和村三级政务大厅,便民服务采取村委代办制,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二是村庄便民服务定点定时向乡镇集中。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要求逢集场日,村(社区)干部轮流到乡镇和乡镇干部一起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群众利用到乡镇赶集的时间即可办理所需服务,既比村级代办更快捷,又可节约增设村级服务人员和服务中心等硬件建设等成本。三是发挥社会组织在城镇社区管理中的作用。城镇化的发展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都市新津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扶持返乡大学生、失地农民等组建物管公司、家政技能培训中心等各种社会组织,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道路保洁、景观绿化、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大幅降低了财政支出,提高了服务效果。南充市顺庆区各乡村成立了“乡友会”、“村友会”、“和事佬协会”,充分发挥本乡本村能人的带动、协调和教化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困难和问题
(一)推广村民“议事会”制度存障碍。一是缺乏法律保障。目前只在成都市层面给予了制度规范,缺少上级法律制度的认可和规范。二是缺乏财力支持。目前我国大部分村庄为“空壳村”,集体经济非常薄弱,如果缺少类似成都“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等公共财政常态化的支持,议事会制度将面临“无事可议”、村民不关注、议事成形式等情况。
(二)农业经济发展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传统的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弱、信息来源渠道少,大部分即便成立了农业合作组织,还是缺少信息、技术和市场销售渠道,目前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类似服务的很少,许多农民没有真正感受到专业合作社带来的收益,加入的积极性不高。而合作社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成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工具。二是大资本投入农业农民受益少。目前农业生产受益少,这为大企业低成本地投入农业创造了条件。一些地方领导反映,这些投资短期内增加了农民收入,但这些企业一般与农民签订了长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农民很难再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收益。
(三)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村土地制度需完善。一是进城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处置难。农民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享受城市各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后,是否应该放弃其承包地和宅基地,地方对此有不同看法。如果进城农民仍然保留土地资源,确实不利于耕地的规模化经营,造成农村宅基地的闲置浪费;农民要放弃其土地权益,就要研究农民通过市场交易或者通过政府赎买等方式获取合理补偿的政策,而不能强制农民放弃损害其利益。二是小城镇建设用地政策不明确。现有土地制度规定:不得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提供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农业建设。地方反映,利用农民宅基地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发展二三产业,如果保留集体用地性质,存在与现行政策相违背的风险,如果采取征地变为国有,农民将难以获得持续的土地收益,形成资本对农村新的盘剥,成为农村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城镇化配套措施所需成本较高。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的作用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限于财力,这些基础设施建设一般标准较低,而在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软件方面考虑得更少。这既降低了人们到小城镇就业居住的吸引力,又很容易造成转移到城镇居住的农民无业而贫困化。因此,要统筹推进城乡、大中城市和小城镇间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等配套建设,需要较高的成本,而乡村自身创造的财政资源少,大部分地方财政难以承担,需要中央层面加以支持解决。地方反映,目前各部门下达到乡村的项目资金种类增加很快,但整体规模不大,多属于要求基层配套的硬件建设,很难与地方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不但解决不了农村面上的问题,还造成了财政资金的分散、浪费。
四、几点思考
(一)探索村级治理新机制。随着公共财政投入农村的资金日益增多,经济发展带来农村土地等资源的价值快速增长,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农村资源被家族势力等少数人掌控利用,形成新的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在坚持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把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村公共事务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才可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因此,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政权稳定的基石,是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组织保障,是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果的有效方式,是新时期促进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基础。
目前,各部门都在开展涉农项目,但绝大部分是抓少数的“点”,很少研究可在面上推广的政策新机制,造成资金的分散、浪费,与农民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成都等地的议事会制度建立了一个农村建设、经济、文化、服务和谐发展的民主决策平台,各部门到农村的资金都可以运用这一平台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村级公共服务资金则为这一平台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财力保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以作为探索村级治理新机制的一种模式加以总结推广。
(二)研究促进小城镇发展新机制。小城镇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 让农民就近进城,是城镇化的主要趋势。德国有60%的人口、80%的中小企业分布在2万人口以下的小城镇中。成都市和海口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经验也表明,依托大中城市产业分工,产业定位更具特色的城镇化非常具有生命力,是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居住的有效实现途径,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
同时,政府支持小城镇发展要尊重产业和人口自然聚集的市场规律,不能是圈地搞建设,也不能再走大拆大建的造城、造村运动。城镇的发展要保持长久的活力,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要有科学合理、定位准确、功能完备的城镇规划,既需要政府的投入和引导,更要建立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和调动城乡社会资源的体制机制。为此,有必要探索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新机制,优先选择具有一定市场基础的小城镇,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构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政府管理、城镇居民参与的财政资源整合使用平台,促进小城镇的产业发展,提高小城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
(三)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路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其中之一,就是要减少行政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的管理,在财力保障到位的情况下,让大多数公共服务由县级基层政府来提供,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大,对于乡镇的发展定位要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一些乡镇经济比较发达,少数乡镇人口、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甚至超过中等县市,这类乡镇要赋予其更多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财力,支持其向中小城市发展;对于欠发达的乡镇,过多的机构设置反而促使有限的财力用于养人,造成人浮于事、管理僵化的局面,可以考虑改乡镇为乡公所等政府派出机构,重点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并与村民自治等社会组织相互补充,形成高效的乡村治理机制。
县级政府是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乡村治理机制改革对县级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统筹能力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并没有像最初设想的那样成功,多数地级市并没有发挥中心城市对所辖农村区域的带动作用,反而增加了行政层级,增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一些地方“市管县”变成“市刮县”,大量的资源被集中到了城市,影响了县域经济发展。目前,一些省份推行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遇到和行政管理体制不配套的制度瓶颈。因此,应变“市管县”为“省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扩大县级政府的管理权限,赋予县级政府同步的财力、事权和管理权限,切实改善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激发县域经济发展的更大活力。同时,实行“省直管县”行政管理体制必然导致省级管理幅度扩大,而目前省域之间土地面积、资源禀赋、人口密度等差异很大,特别是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均衡经济发展、提高管理效率上看,也有必要调整优化省级行政区划设置,适当增加省级建制。
(四)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我国小城镇人口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27%,下降到2010年的20.7%,这与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相对缺乏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小城镇的人均市政公用设施投入仅为城市的20%,教育、卫生、文化投入也相对不足,导致小城镇对人们缺乏吸引力。成都市基础设施、土地确权、就业支持、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户籍制度一体化推进的城镇化方式,解决了农民“进得去”、“留得住”的问题,消化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城镇化质量。
因此,统筹城乡发展和推动城镇化,需要解决城乡户籍、规划、社保、公共服务一体化等问题。这些既需要做到规划先行,也需要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和政策上的调整,以及相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保证财力与事权的一致。为此,要加快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步伐,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养老等重要公共产品方面的支出责任,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研究推进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宗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