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领导工作作风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2013-04-29周昕
【内容提要】 运用法治思维能力不仅是提高党政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法治思维的内涵具有四个核心要素:法律至上、权力法定、程序正当和责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既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的重要前提,又为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以法治为先导加强作风建设,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
【关键词】 工作作风 法治思维 法律手段
【作者简介】 周昕,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 C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9-0049-02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运用法治思维能力不仅是提高党政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在领导干部中倡导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助于从消除人治顽疾、客服官僚主义弊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层面改进党的作风,进而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长治久安。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律手段是指执政者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
具体而言,法治思维的内涵具有四个核心要素。一是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得到全社会最普遍的遵守和服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决不可逾越雷池半步。二是权力法定,是指国家公权力来源于法律授予,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既不能超越授权范围,也不能履责缺位,更不能违反授权规定,做到法无授权不得行使公权力,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程序正当,是指坚持程序正义的价值指向,强调法定程序的重要性,要求领导干部凡事都要有程序观念,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理,违反程序规则同样构成违法。四是责任意识,是指权力与责任对等,领导干部要时刻意识到权力行使必然会带来责任和后果,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
二、法治思维与改进领导工作作风的内在联系
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引下,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既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的重要前提,又为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一方面,法治思维能够有效摒除长期以来的人治顽疾,帮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治是法治的大敌,片面强调领导者的权力威压,漠视法的作用,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以权废法。“文革”期间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权威荡然无存,使国家政治生活陷入一片混乱,就是深刻的教训。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助于摒弃人治思维,提升现代管理理念和能力,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
另一方面,法治思维有助于克服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思维弊端,切实改进文风、会风、党风、政风。毛泽东认为,“官僚主义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作风,一年不用扫帚扫一次,就会春风吹又生了……突出的表现是‘五多五少。就是说,会议多,联系群众少;文件、表报多,经验总结少;人们蹲在机关多,认真调查研究少;事务多,学习少;一般号召多,细致地组织工作少。” 官僚主义思维强调命令与服从的单一管理,表现为完全遵照领导意志和要求运用行政手段思考和处理问题。官僚主义思维无法体现出公共治理的规律性、多元性和规则性,导致人民群众“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既违背了法治精神,损害了人民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秩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助于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权威,按照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改变治理模式,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化解利益冲突和纠纷,营造和谐、公正、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提高领导运用法治思维能力,以法治为先导加强作风建设
法治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先导,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首先,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倡导法治,自觉以法律规则为自身行动准绳,整个社会才会守法、信法、用法。如果仅仅要求百姓守法,领导干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法治国家只能是空中楼阁。
其次,要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权力是由人民让渡给政府的,人民有权了解政府、监督政府、参与政府活动。近年来以网站、微博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发展迅猛,要善于发挥新兴媒体的外部监督优势,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依法构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监督网络,督促领导干部逐步培养法治思维心智模式,自觉按照法治方式办事。执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执法行为,重点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公开力度。各级司法机关掌握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应当注重改进工作作风,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再次,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由于长期受到人治思想干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通过外在的教化、引导和熏陶才能逐步形成,这就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应以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将法治思维训练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社会主义新时期重要法律、法规的宣讲力度,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刑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等重要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家道格拉斯认为,“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各级领导干部在对法的认识上,要求更加注重法治的本体性价值;在行为模式上,更加注重法治的基础性作用。这既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由思维到实践的发展演进过程,也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环往复和不断攀升的过程,是加强和改善党的作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