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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2013-04-29刘海靖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和谐

刘海靖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五千年文明中的法制瑰宝,她有王权至上的中央集权思想,有追求和谐的法制理念,有礼法合一法律规范模式,有民刑合一的法律特征,有怠慢程序正义的野蛮,深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对我们传承法制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礼法合一;和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认识我们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首先要剖析一下什么是法律文化,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法律文化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时间界定上应该是指从远古到晚清這段时间中国社会的法律文化。由于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孕育出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王权至上、礼法合一、民刑合一、大同和谐、息事宁人等等这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光彩熠熠。本文将从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三个方面浅要分析一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条理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法律思想

1、王权至上,从中国阶级社会的王朝更替可以看出,每个王朝的建立与灭亡都与王权的强化与弱化成正相关联系的。一个稳定的朝代必然呈现出王权集中的统治秩序,法律调整只是附庸于王权统治的方法,君主掌握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一些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须由君主裁决。①王权兼具行政、司法、立法的全能统治职能,皇帝具有行政决策、司法裁判的终局权,立法上,皇帝往往以大量的敕、诏等文书组成法律规范,事事皆断于王的特点突出。而在这种统治之下,王权往往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这种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独裁。这种绝对的王权往往在生产力及其低下的阶级社会中具有欺骗性、麻木性、思想控制性的特点,从“六合之内,皇帝之土”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夏商的“恭行天罚”到西周的“以德配天”,最后集中于董仲舒的“天人三策”,王权绝对权威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君王是天子,是天的代言人。这种思想控制下,我们对法制的追求也只得寄希望于君王的贤德。

2、追求和谐,“和谐既是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也是历代统治者的最高职责所在,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出发点。”②在整个中国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中,无论是老庄的“无为而治”还是孔孟的“为政以德”,我们的文化巨人们都在追求一种统治和谐的状态,他们希望在王权至上与德政民生间能够达到一种平衡,当然这只能是文人们一种空想而已,在阶级社会王权绝对至上土壤下,要达到阶级和谐又谈何容易。即使在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朝代中,这种和谐也只是君王德政幌子下的一种虚伪。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息讼止争是中国阶级社会司法价值追求,儒家所强调的“和为贵”的思想在法制思想领域具有绝对的权威,有为君主总是以无讼来标榜自己的治世才能。当然在这“息争化讼,顺天则时”的自然主义法制思想下,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

1、礼法合一,礼在中国先古时代是祭祀祈福的宗教仪式,在刀耕火种的懵懂社会中,宗教活动是人们最庄重权威的社会活动之一,进入阶级社会后,具有思想控制的礼为统治者所利用成为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包括等级的标准、社会风尚的伦理、法律的准则、修身的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礼作为人们普遍心理的一种标准与法律的规范性往往具有同等的作用,礼的这种普遍的心理强制性当然能为统治者所用,这样诸如“春秋决狱”、“亲亲相隐”、“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礼制大量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一旦有人不遵从礼即为“失礼”。如果严重违背礼,可能会“出礼则入刑”,刑律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最后也是最严厉的工具,也是凝聚民心的有力武器。这样礼法结合推动了法律的道德化,出礼入刑的法律思想使得礼法互为补充,既维护了封建纲常制度,也为维护了阶级统治的法律秩序。

2、民刑合一,诸法合体,中国传统社会农业兴盛,工商业发展严重不足,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体,民法发展的经济基础缺失,形成了重刑主义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就是集中在刑事领域,法律与刑罚紧密相关,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领域广泛,不仅包括社会关系,也囊括许多民事经济领域,民事权益的保障也深深刻上了“刑”的烙印,民事活动一旦被国家武器所强制干涉,民事活动的自由性必然受损,经济发展也就受到极大限制了。

3、重实体轻程序,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从立法上看,中国古代的法典制定都是实体法制定,没有出现一部程序法;从司法上看,对于程序性规范的适用民刑不分,司法裁判者可以任意启动或终止审判程序。这种对程序正义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司法不公平甚至腐败。

4、法自君出,从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上看,代表君王意志的大量敕、诏、令、诰等规范成为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君王出言为法成为法律形成重要途径,君王的这种立法形式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但是法自君出也会带来君王的擅断与专横,朝令夕改。

5、法律规范义务为主,中国古代有着及其明显的人治色彩,崇尚等级、特权和服从,传统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本位,法就是刑,法是统治者调整统治秩序,制裁威胁被统治者的工具,在这种意识形态下,法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政治统治;维持特权等级制度;农民阶级毫无权利可言。

(三)法律实施

1、行司合一,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现为司法行政一体化,即司法的行政化,政府机构中无论是君王还是地方长官,他们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司法审判只是行政长官的一个职能而已,即使在中央机构中有专司司法权的机构,那也是附属于行政、服从行政的机构。

2、春生秋杀,唐朝白居易在《贺杀贼表》写到:“伏惟文武孝德皇帝陛下:君临八表,子育群生,合天覆地载之德,顺春生秋杀之令。根据儒家“天人感应”理论,春夏正直万物萌动兴盛之时,不宜杀生,除犯谋反大逆等重罪外,死刑犯一般都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汉代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确立“朝审”、“秋审”等制度。

综上所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相对封闭的自然经济巩固和发展的产物,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中,各种法律思想激荡交流妥协,从百家争鸣的先秦到酷法专制的秦王朝再到独尊儒家儒学为体法学为用的汉武时代,我们的法律文化基本形成了王权至上、礼法合一、民刑合一的特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是中华法系在法律史上星光璀璨的耀眼一笔,也是道德与法相互交融的法律实践,它将以其独特的魅力深深植根于我们的文明之中。

注释:

①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②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思想[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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