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2013-04-29程博远
程博远
摘 要 刑事简易程序的应用,能够有效地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然而,由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诉讼程序设计,配套程序等方面还不够完善、科学,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实现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立法目的。最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简易程序进行了立法方面的修改,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目前简易程序存在的缺陷。但是与简易程序相关的庭前合议程序缺失,简易程序的普通程序简易化问题仍旧存在。解决这些相关问题,是真正能够使简易程序实现立法目的的关键。
关键词 简易程序 让渡利益 庭前会议
一、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缺陷
(一)当事人权利缺失
在我国,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由检察院提出建议,法院做出决定。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只享有简易程序的否决权,而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的建议权。在简易程序的变更权方面,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将案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过审理。但是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撤回自己的建议和同意,因此,可以说我国诉讼法中对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存在很大漏洞。
(二)让渡利益的局限性
当事人的同意是简易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草案中还进一步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当事人承认其被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诉讼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面临可能加身的刑罚处罚,其所考虑的第一问题往往是如何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而对于诉讼效率的追求则并不迫切甚至不在考虑之列。因此,要想真正实现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则应当规定相应的利益让渡机制,使得当事人愿意通过适用简易程序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己所要承担的刑罚处罚。而我国刑诉法中对于简易程序中的认罪减刑规定则过于笼统,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刑诉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认罪减刑的幅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法官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导致了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发生。其次,刑诉法中只规定了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然而并未将自愿认罪同减轻处罚形成必然联系,使得自愿认罪对当事人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
(三)缺乏庭审前的会议程序
现行的简易程序诉讼程序中,并没有规定庭审前的会议程序。在诉讼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问题:(1)当事人不明确简易程序具体适用过程和适用简易程序可能会得到的减轻刑事处罚等利益,因而拒绝适用简易程序。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损失,同时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2)当事人在没有聘请专业律师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对简易程序不甚明了的前提下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这就有可能出现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简易程序不利于己而突然翻供导致程序中止,从而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
三、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完善当事人权利
在刑诉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拥有简易程序的建议权,以实现当事人通过主动认罪获取减刑,更多适用简易程序实现诉讼效率提高的双赢局面。同时,应当完善当事人的程序变更权。由于当事人的主动认罪是以减轻刑事处罚的期待可能性为前提,因此对于当事人在简易程序过程中的程序变更要求,刑诉法应当完善相应的立法规定,允许当事人对之前所做出的承认和同意进行更改,在之后的一审普通程序中行使自我辩护。
(二)完善让渡利益的规定
刑诉法中应当对当事人主动认罪后的从轻处罚做出明确规定,限制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同罪同罚的公平原则。同时,应当在立法中明确主动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接受审理同从轻处罚之间具有必然联系,使得当事人更愿意通过简易程序接受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
(三)增加庭前会议程序
在刑诉法中应当增加简易程序前的庭前会议程序,向当事人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可能会给其带来的影响。包括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可能在哪些方面进行简化;主动认罪适用简易程序能够得到的从轻处罚额度等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当事人的临时变更的可能性,以及提高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性,更大地发挥简易程序在诉讼分流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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