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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庄氏家训的“准法律”作用

2013-04-25赵大维

关键词:家训家族

赵大维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清朝虽被推翻一百多年,但支撑传统社会的权威等级观念❶指借助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身份的划分,建立起尊卑等级明显的权威主义统治秩序。却仍不时隐现,儒家所强调的伦常观念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下的生活。

近代以来,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从未逃出过学界前贤的视野❷家族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现象,其研究涉及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观察视角和方法,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历史学家、人类学家、法律史家等均能从各自的视角对家族形态、族群认同、家族转型与社会变迁等方面进行考察。因之,前人对家族研究的学术积累十分丰厚,但笔者关注重心在于家训家法的“准法律”作用。。但通观前人研究,多选择教育学、社会学为视角,以宏观、综合性考察为主。再者,由于南北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异,在史料选取上也多以南方家训家法为主。对于宋以后的家族组织的研究,学界往往过于强调全国范围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因此,对各地区的家族家训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是有必要的。何况具体的个案研究是整体研究的基础,而个案里面各种复杂的情状、观念、心态交织在一起,更能达到某种分析的深度,历史的还原性也更好,有助于揭示北方地区家训的一些基本特性。

一、清代庄氏家训的形成及其影响

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也。道德教化关乎世道人心,缘乎血缘亲情,有着超越时空的普遍性。在中国古代,礼教和法度是国家训民治国之两端。对基层的士绅家族而言,亦是治家之所需。

家训,究其字义,指家庭或家族中的训诫、规范与约束。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较早的记载有《史记·货殖列传》,其曰:“任公家约,非田蓄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不得饮酒肉。”最初的家法只是一家之规,是家长教育子孙做人、理家的一些基本道理和道德规范,多因各家具体之事而定,其约束范围只在自家子孙,并不影响及旁人。

“莒人性重保守,以家族为本位。一家之事,统于父母;一族之事,统于尊长。”[1]聚居于鲁南莒地的庄氏家族可谓是莒人之典型。庄氏于明洪武年间迁至大店,至第五世庄谦万历年间由科举入仕,家族肇兴。有清一代,成为鲁南仕宦大族,留下了单独成书的庄咏《慎守堂家训》(仅存目,内容轶失)、庄瑶《式古编》以及散见于方志、家传中的家法族规。

《式古编》为大店庄氏第十一世庄瑶(1791~1865年)结合自己读书、做官、治家的经历,择“浅显明切易于动人者”辑录编写而成。一些条目源出《颜氏家训》、《袁氏世范》、《愿体集》、《牧令书》等书,还有一些则来自作者耳闻目见的族人名言和故事。体例灵活,内容丰富,按立身、持家、处世、贻后、居官分为五卷,每卷卷首有序言,总括一卷内容。卷中许多条目下还加有小字案语以劝诫后人。其书成于庄氏发展兴盛之时,总结了庄氏教育与治家经验,内容富于实用性与感染力,得到了彼时的社会认可,为笔者论述中之主要史料依据。

此外,《庄氏族谱·家传》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家族规训的作用——“所以传先人实绩以志不朽也。大节细行佑启后嗣者……灵爽垂之奕叶。”其中共记载有80位男性庄氏先人的嘉言懿行,族人可以通过《家传》了解何为允许、提倡,何为严厉禁止,实现对自我角色的定位和约束。

清代除了国家正式颁布、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之外,在社会生活的深层领域,家训家法在国家法律鞭长莫及的领域,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和提高统治效率而发挥巨大作用。由于维系统治需要依赖基层家族,国家往往默许或给予公开支持[2]。康熙帝就曾颁布“圣谕十六条”,其中第十一条“训子弟以禁非为”明确授予家族长老对子弟的教化权。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庄氏家训族规的编写也反映了朝廷律令中的国家意志。见表1。

表1 清律与庄氏家训特征对比

强宗望族的族谱、家训大都会有关于教化族人、敦睦乡邻以及秉承律令等方面的内容。庄氏家族作为清代莒邑望族之冠,自然也不例外。为便于梳理和解读庄氏家训史料中的相关内容,笔者使用了“准法律”这一概念。“准法律”是在清代家国一体背景下提出的,显示出庄氏家训和国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庄氏家训是管理家族内部事务,教化、约束族人的行为规范,是对国法的有益补充,在维持秩序上与国法追求同样的功效;其二,庄氏家训吸收并反映国法的内容,扩大深化了国家法律在基层的影响,有力地支持了国法的推行。

庄氏家训虽不具有国法般的强制力,但同样有其在族众间赖以推行的力量。首先,在基层这样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3]9里,主要靠老人的权威、道德感召力以及族人对于家族中规矩的熟悉和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再者,借助在百姓中颇具影响的报应思想以及对鬼神等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将宗教、鬼神观念同世俗道德教化相糅合,赋予家训族规以合法性和震慑力。庄氏家训中就有许多诸如“神目如电,法网不疏”[4]卷4、“夭寿折福,殃留子孙,皆有明验显报”[4]卷1的内容。

自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庄谦考中进士后,庄氏家族逐步兴起。有清一代,庄氏家族人才辈出、家声不坠。这其中,涵纳先人智慧,维系家族礼法的家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庄氏家训(如《十二忌九戒》、《式古编》等)之所以能够历经风雨流传至今,绝非偶然,一定程度上说明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也推动了家族的发展。

二、庄氏家训的“准法律”作用

作为一家之礼法,家训家法的内容可以说涉及了家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家族之财产有贫富,规模有大小,家族事务亦有繁简,可几乎所有家族都要处理人际关系问题,都要与基层村落中其他民众打交道并接受朝廷法令的管理。所以,笔者从族内、乡邻、家国三个层面来考察庄氏家训的规范作用。

(一)规范族人,持家有道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重视人格的确立和提升,因而也就特别强调伦理、道德观念的教化和养成。训、诫等文体在汉代一出现,就主要用于训示子孙,以儒家文化中提倡的孝慈友悌、忠信笃敬为做人与持家之根本。明代贺复征编的《文章辨体汇编》就揭示了家训在道德伦理上的作用:“训之为言,顺也,教训之,以使人顺从也。”“诫者,警敕之辞。”“规者,为圆之器,以之名文,所以成人之德也。”

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级”社会,对尊卑长幼之分和亲族间的高下之别极为强调[3]171。庄氏家训以维护家族内部亲疏、尊卑、长幼、男女之序为基本宗旨,对族内不同身份者的界限、分际尤为强调,甚至以“弑逆之人”来警示有一丝不敬父母之心的子孙,十分注重通过正名分来收宗族:

为家以正伦理、别内外为本,以尊祖睦族为先,以勉学修身为次,以树艺牧畜为常。守以节俭,行以慈让,足己而济人,习礼而畏法,可以寡过矣。[4]卷2

长幼尊卑之分,不可不严;贤否是非之迹,不可不辨。示以均,则长无争财之患;责以严谨,则长无匪类(悖慢)之患。[4]卷4

彼时,政府也鼓励大家族聚族而居,因为这利于借助家族进行基层控制,节省管理成本,也有利于发生危机时家族聚众自保。晚清思想家冯桂芬在《复宗法议》中曾提到“宗法实能弥乎牧令、父兄之际者也。”庄氏家训中有关兄弟分爨析产的条文,就从正反两方面阐述了族人聚居的注意事项。

分析之事不宜太早,亦不宜太迟。太早恐少年不知物力艰难,浮荡轻废,以致速败。若太迟则变幻多端。[4]卷4

同居营私,果报昭彰,余所见多矣,可弗猛省?况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委曲详尽。争财致讼,徒饱官吏,终至破荡者,果何谓邪?[4]卷4

作为鲁南之聚居大族,庄氏要维系好家族秩序就必须妥善处理家庭中的婚姻关系。传统家族中妇女没有财产权,在性的贞操方面被施以严格的要求,而男人的放纵则可得到较多的宽容。庄氏家训中有相当多关于谨男女之防、禁止男性族人“听妇言”的内容,如:

治家之法,门户墙垣,务宜严固,男女贵贱,当分内外。家长主妇,时常检点,不得昵于私爱,怠于防闲。以至男女混杂,贻笑于人,以忝(辱没)祖宗。[4]卷4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戾生矣。[4]卷2

闺门之中少了个礼字,使自天翻地覆,百祸十殃,身亡家破,皆从此起。[4]卷2

从中亦可看出当时妇女在家族中的地位十分低下。而这也体现在庄氏《家传》中不同性别传主数目的差异上,《城阳朱陈村庄氏族谱》卷首共有记载庄氏先人嘉言懿行的家传八十二篇,其中仅有两篇家传褒扬族中妇女[6]。此外,劝戒族人处理好与奴仆、佃客的关系,并对族人施以教化,以预防犯罪,也是庄氏家训家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庄氏家训条文中告诫族人:对婢仆“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于官,依法治之”[4]卷3,而非像当时的一些豪门巨族滥施私刑,要注重预防“意外”、“不虞”之事发生。

在庄瑶心中,治家与治国的道理是相通的,皇帝为一国之大家长,而百姓则为家庭的“小国”之主。二者同样要求“正伦理”、强调“孝悌序别”。家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人知遵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因而也迎合了统治者“移孝作忠”的需要。庄瑶在《式古编》卷2卷首写道:

家与国一也,家之有主,犹国之有君,一家之人皆於此观法焉。主者正而家无不正矣。以正伦理,则孝悌序别为先;以正范模,则明理读书为要。至于制用之道(科考),不过费以耗材。不因贫而废礼,生众用舒(多积俭用,典出《大学》),严肃整齐,尤礼之不可易也。噫,率是道也,治平不外是矣。

载诸庄氏族谱《家传》的众多庄氏先人都体现出孝悌敦伦的品质。庄浚川(1768~1820年)、庄茂初等,父母染病,视膳奉药,日夜守候。庄鹿龄青年时就主持家务,后兄弟分居,自己要的东西最少。庄日箕(1682~1732年)手足情谊深厚,分家时,呜咽不能语,自取薄田数亩,膏腴之地均让给兄弟。

(二)敦睦乡邻,处世和平

维护家族与乡邻的良好关系,也是家训家法的重要目的。与城镇相比,乡村的流动性较弱,家族规范更易于维持。庄氏家训中提出“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4]卷3尽量避免与人争讼,不仅是礼俗使然,更有担心打官司耗财破家的现实考虑。

庄氏先人在家族训诫中不断劝谕族人秉持谦退、忍让、守法之家风。在庄氏族谱卷首的《家传》中多次提及待人处事要以“和平”为主,“乃不愧先世家风”。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雠。有理而讼尚至破家,无益况无理耶?[4]卷2

勿与庸俗人及简傲人争礼节,勿与盛气人及执拘人争是非。[4]卷3

贪利者害己,纵欲者戕生,肆傲者纳侮,讳过者长恶,健讼者破家。[4]卷1

清人王士晋所编《王氏宗规》中也有“争讼当止”一条,可与庄氏家训内容相映照:“太平百姓,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廉明何如,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受胥皂呵叱。伺候几朝夕,方得见官。理直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甚至破家、忘身、辱亲,冤冤相报,害及子孙。”[7]

庄氏家训在要求子弟做到处世和平,不轻易与人争讼的同时,还进一步教育族人要主动地矜苦救灾,乐善好施。《式古编》卷3《处世》中说:“疏族穷亲无所归,代为赡养,乃盛德事也。若视同奴隶,全不礼貌,则非厚道,反伤元气矣。”“疏族穷亲”固然要救济,但庄氏族人的慈善行为不仅表现在亲族之间:

村东旧患水,(庄汝艺1684~1757年)躬亲督工,开渠通河,至今赖之。

乾隆丙午岁大祲(灾荒),公(庄位中)首输粟米为绅士倡,活人以万计。[5]45

乡人有纠率钱物以造桥、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随力助之,不可谓舍财不见,获福而不为。且如造路既成,吾之晨出暮归,仆马无疏虞及乘舆马过桥渡而不至惴惴者,皆所获之福也。[4]卷2

富以能施为德,贫以无求为德,贵以下人为德,贱以忘势为德。[4]卷3

冯贤亮先生曾指出,清代江南的灾害救赈,除了政府常规的举措,在咸丰朝以后,因国内外军政祸乱迭起,实际上大多已成为一纸空文,地方社会的维护和稳定,更多依赖于地方上的开明绅商地主[8]。从庄氏家训、家传的记载中可看出,江北同样适用于此论:

(庄锡经1831~1889年)同兄锡缜约同族修圩。……自是迄公之卒二十余年宵小敛迹,村内无大寇盗,则以公秉持公正,威望素著故也。[5]34

邑有狡猾子窝匪人,数十里被其害。适以窃君(庄试1757~1819年)物,犯入官,坚弗肯承且反噬及君。君力诉上台置之法,一方赖以平静。[5]36

(庄瑶1791~1865年)咸丰初粤逆犯江淮延及莒境并勾通捻逆土匪……在籍办团练绥靖东土。[5]42

如上所述,咸丰朝后,国内外军政祸乱迭起,家族在基层社会治安的维护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清代咸、同年间,淮南一带的捻军势力波及莒地,庄氏家族在组织乡民自保的过程中做出了贡献。从庄氏《家传》及方志记载来看,为应对一次捻军侵扰,庄氏族人有十数人参与了此次“防御盗匪”行动,其中,退职在家的庄瑶在籍办团练率众自保,庄鹏翥、庄彦绩与妻子等人“捐躯以殉”。

(三)教化族人,遵守国法

庄氏家族作为一个科举仕宦家族,家族中的官僚士大夫为推动家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科举作为联结家国之纽带、克振家声之正途,历来备受重视。有清一代,庄氏家族共产生进士7人,举人14人、“五贡”34人、太学生122人、增生29人、附生2人、监生5人、贡生19人,出任道台、知府、知州、知县等官员有记载者100多人[9]。

由于科举仕宦在家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少家族的家训族规对此都有所论述。例如山东栖霞牟氏对科考成绩不好或到年龄仍未参加科考者,规定了诸如罚跪、打板子等严厉的惩罚措施[10]。相较而言,庄氏家训显得较为开明,更讲求实用。《式古编》卷2首页即说“明理读书为要。至于制用之道(科考),不过费以耗材。”这在庄氏族人言行中也多有体现。如庄恩植(1788~1852年)“志学最早而尤笃于行,尝语人曰:所贵乎读书者,岂专为科名计乎?以日用循习之理刻刻与古人相印证耳。”[5]32氏族谱《家传》中也录有多位“读书不事章句”的族人。

科举只是手段,而入仕为官乃至治国平天下才是古代读书人的真正追求。不同于一般家训,《式古编》五卷中专列一卷居官,为子弟讲述入仕、为官之道。这可能与《式古编》作者庄瑶本人的仕宦经历及庄氏家族在特定发展阶段的需要有关。《居官》一卷还用了不少篇幅强调为政要宽仁与合乎情理,当然,前提是不徇情枉法。

朝廷立法不可不严,有司行法不可不恕。不严,则不足以禁天下之恶;不恕,则不足以通天下之情。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况居官乎?故察吏之道,无才犹可免,无心断不可恕。[4]卷5

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4]卷5

朝廷法纪做不得人情。天下名分做不得人情,圣贤道理做不得人情,他人事做不得人情,我无力量做不得人情。以此五者徇人,皆妄也。[4]卷5

亲民的官,最要仔细夹棍、板子,最怕手滑。我只开口一声,衙役便加力几倍;我只用动手一摸,百姓便去了血肉几多。一般皮肉,我疼他岂不疼,他疼我又何忍。若是情真罪当,打他也不枉然;若还非罪无辜,于我岂不损福?[4]卷5

法不欲骤变,骤变虽美,骇人耳目,议论之媒也。法不欲硬变,硬变虽美,拂人心志,矫抗之藉也。无喜事,喜事,居上者之谬也。[4]卷5

宋代的胡石壁曾说过:“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11]因此,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判决不仅要合法,还要合乎情理。在传统中国,司法从属行政,地方官缺乏法律上的专门训练,主要依靠幕僚和胥吏协助才得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一旦其碰到法理上两可的诉讼纠纷案件,其判定很难不受到自身礼教思维的影响,从善、恶两个道德范畴对人的行为归类。这也解释了为何庄瑶在《式古编·居官》中大讲为官之“情理”。

无论为官还是为民,都应忠厚守法,避免讼争。在庄氏家训中,涉及“诉讼”的条目在50条以上,是出现次数最多的内容。家训视诉讼为不讲情面的事,所以一般人发生纠纷宁愿请族中长老或乡绅来排解,而不诉诸国法律乃至对簿公堂。《式古编》卷2《持家》中还指出“争财致讼,徒饱官吏”。可见,不愿打官司也是担忧浪费家财。

世间第一种可敬人,忠臣孝子。[4]卷1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4]卷2

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日月。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临时为宫中所迫,贼举债认息,或托揽户兑纳而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家。[4]卷2

凡遇族间争讼事,兄(庄瑗1788~1830年)一力挽回始终成全且不惜重资,事得释而心始安。[5]42

(庄沁一1800~1870年)里有构讼者必力为排解,俾各释怨以去。[5]32

家训之所以能培养族人的“息讼”精神,原因在于:“血缘关系对于长老来执行的社会控制特别有利。这样的社会控制不一定须要出之以正式的形式,确定的命令,或明言的禁止;而是常寓之于教导,劝诱,奖励,赞扬,贬抑,抨击,甚至间接的品评。”[12]

这一点在庄氏族谱《家传》中有亦可印证:“太高祖(庄捷1631~1716)不愿趋附,谢曰:家居务农读书,督子弟、完国税、应科目足矣,何任为?辞还籍。”这段话的本意是称赞庄捷重视读书但不趋附权贵,但从中也能看出,庄捷将“完国税、应科目”视为与“务农”、“读书”一般寻常、必备的事务。庄氏家训没有像同期南方一些家族家训完成向“法规化”、“条款化”的家法族规的转变,也更谈不上将家法族规送官方“呈验”批行。但庄氏族人请地方官员撰写家训序言、族中要人的家传,同样表现出争取官方肯定的努力。[4]1

三、准法律规范:礼与法的互动

法律与礼教都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我国自汉代即有“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说法。儒家的政治理想是一个近乎自我管理的道德社会,信奉对社会事务减少干预的理念。政府官员们以树立道德楷模为主要治理方法。如此以来,法律的理想原点是社会自己解决纠纷,国家机构尊重社会机制进行的纠纷调解。国家只在这种机制失败,自己不得不介入的时候,才进行干预。

就清代而言,地方州县幅员辽阔,官员相对有限,工作内容却异常繁杂❶“州县之地,大者且数百里,小者亦不下百里,欲以一人之耳目,周及四境。户知其人,人知其数,难矣!”胡泽潢:《敬陈保甲二要疏》,《皇朝经世文编》卷74,《兵政五》,第14页。。举凡赋役、法律诉讼、户口、防汛、保甲、社会治安等工作,都在管辖范围。在人少事繁、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州县官穷一己之力,亦无法周全。因此,家族内事务,地方官府多放任家族自理,也是基于现实环境的变通办法。

庄氏家训是处理家族一应大小事务、规范族人言行举止、协调家族内外关系的规矩。目的在于教化族人,使家庭的日常运转、人情礼节、生老病死等事务皆有“礼”可依。而清代律例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镇压犯罪、维护统治。表面上看,二者有诸多不同。可是,深入到礼法的层面看,二者的界限并不清晰。首先,一事当前,传统社会中的百姓往往不是想到遵从国法,而是考虑如何在人际关系中履行自己的道德、伦理义务。

因此,国法必须借助于礼俗才能深入到最基层的宗族社会,家训家法可视为彼时国法的延伸和扩展。再者,中国有礼法交融的传统。庄氏家训在编写时注重吸收朝廷法令的内容,而清律不少条文制定的根据则源自于礼。

庄氏家训在编写时渗透进了清律中的内容,而清律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如其中对“十恶”重罪的规定。清代十分强调区分尊卑长幼的身份法律制度,并有子孙不得“违反教令”的规定,这就以国家强制的力量赋予家训规范以合法性。因而,家训凭藉家长的教化权而具有了一定的“准法律”作用。随着家族成员的言行举止被分为允许和不允许的两种方式,作为“准法律”规范的庄氏家训旨在培养每个族人内心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而确保这种家训规范实现的力量,如前所述,主要是来自编制家训族规的家长权威、家族传统、习惯的力量,也借助于传统社会中的鬼神报应思想。

《礼记·坊记》释“礼”为“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曲礼》则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的精神渗透于庄氏家训内容之中,庄瑶《式古编》卷5《居官》里有这样一条:“以道德教化为主。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充分体现出一种尚礼教,重人情的法律观。此外,庄氏家训也涉及部分民事法规如交易准折、违禁取利、独子继承等内容。见表2。

表2 国法在家法家训中的体现(以《大清律例》和庄氏家训作对照)

道德或者说礼教可以成为刑法的平衡和补充。然而,法律并不等于礼教,礼教也不能取代法律,当家训与国法在对行为的评价、利益的诉求上出现不一致或偏差的时候,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对礼教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冲突,也为家族间争利械斗、族人为官者任情滥断创造了条件。事实上,礼主刑辅、先教后刑、以道德的低成本治理社会只能是一种“式古”的美好理想。

家族在很长的时间里面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之所以用家法补充和支持国法,以礼俗来教化和维系社会,是因为处在缺少变动、代代如是的乡土社会,“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3]50,礼治即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3]52,人们因对传统抱有敬畏之感,而去践行家法家训,维护礼治秩序。这样的秩序强调修身,提倡克己,注重教化。要先用调解的办法来解决纠纷,因为打官司是可耻的事情,那表明家族教化不到。可是,在—个变迁了的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无法保证,礼教在一定程度上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历史正当性,秩序的维持必须借助于更为稳定有效的国家法律。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家训势必要发展成条款化、可操作化的家法,人治与礼治终究要走向法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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