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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学思想对危难救助的启示

2013-04-18郑丽清薛学杰

关键词:危难人学恩格斯

郑丽清,薛学杰

(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2.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消防大队,福建 泉州362000)

危难救助是行为人对身处危险境地的他人实施积极措施使其摆脱困境的行为。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有其原因,都是基于某种或某几种认识,都必然伴着某种或某几种理论作为指导,危难救助义务也不例外。笔者认为,马克思人学思想为危难救助义务提供基本的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人学思想的理论源流

马克思关于人学的思想是吸收借鉴前人成果的必然。关于人的学说,人类思想史上早已出现。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其文明的出发点和对象就是人,就是从人的需要出发关注人的发展和进步。因为“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1]。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到,对身处险境的他人袖手旁观、不予以施救者,应当依法受到惩罚[2]。显然,柏拉图对人与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持肯定态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动物”[3]。人“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4]。在马克思以前,对人学论述得较多的当数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们。伏尔泰认为人的本能就是人的社会性,任何动物都有其本能,而人的社会性本能(群居性)又会因为人的理性选择而得到加强,驱使他结群而居,就像驱使他饮食一样。任何人一旦脱离社会,离群索居,孤独地生活,很快他就会失去思想和表达自己的能力,最后使自己变为野兽[5]。可见,在伏尔泰看来,理性是人和动物区别的根本标志。霍尔巴赫的看法更全面和深刻,他主张,经验和理性告诉人们,如果没有援助,光靠自己是无法给自己提供幸福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已所欲也施于人,将真正的好处给予人们,这才是有德行的表现,而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博得同我们有关系的人的尊重、爱戴和援助[6]。虽然在马克思以前的不少思想家对人学问题有所认识,但多集中于将人的群体(居)性、协作性作为人的本质,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强调人对社会的依赖,没能意识到人的群体(群居)性与人的社会性存在的本质区别,只认识到社会对人的作用,没有认识到人对社会的能动反作用,更看不到人的活动在人的社会性形成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黑格尔的人学思想对马克思人学思想无疑起到启发作用,他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意识,能把自己的精神活动作为意识反思的对象,并通过认识和实践来把握这个对象,即能意识到自我,精神实质就在于能够认识自身。在费尔巴哈看来,人是历史文化的产物,人是社会中的人,人与人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同时人的社会性是人与人基于自然需要而组成的团体性,强调人无法离开自然界和他人而存在,从自身与他人处体验到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性,即使“我只跟如此一个人相联,我也就有了集体的、属人的生活了”[7]。唯心主义的黑格尔抽象地发展人的主观能动性,将精神活动作为人的本质。其辩证法虽然蕴含着合理的人学观点,但仅仅“依靠从黑格尔那里继承来的理论武器,是不能理解这些人的经验的物质的行为的”[8]。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生物学上的类,看不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也没有将人视为现实社会的人予以研究。但费尔巴哈关于人和自然的统一观点是从思辨理性主义人学向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人学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必要的、不可或缺的阶段,为包括马克思人学思想在内的唯物史观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马克思人学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马克思批判地吸取了前人思想和文化发展中合理的东西,用现实性的人替代以往对抽象人的崇拜,由此形成和发展关于人学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引用伊壁鸠鲁的原子论,表明了对人的问题的关心。在他看来,宇宙中的一切都是由原子构成,如果能够证明“原子的本性偏斜就是自由”的观点成立,那么意味着作为宇宙组成的个人的本性也是自由的。强调人的本质应该是自由的,由于现实否定了一部分人的个人自由,因此理性或自我意识必须对现实进行批判和改造。不过这里的人只是理想中的人,而不是现实的人,自由也只是一种原则,并无具体内容,表现出明显的理想性和局限性[9]。

出版自由和劳动人民在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和平等问题是马克思直接谈论的对象,他认为任何人不管有何差别,在天性上都是追求自由的[10]。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联合和合作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应该存在平等友爱关系。但在现实中,人的自由与人的现实存在是矛盾的,由于受到现实社会关系的制约,特殊自由、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人丧失了社会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孤立和不平等。因而马克思主张应该把国家“看作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10],即“自由人联合体”。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自觉地与黑格尔划清了界限,由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立场。在人的问题上,马克思纠正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国家不是人的存在的基础,国家的职能只不过是人的社会性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纠正了黑格尔对人的本质的看法,认为黑格尔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人的社会特质才是人的本质[11]。“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2]。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社会”作了规范性界定,他认为,“共同体”乃“社会”的原初形态或本真形态,这个共同体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3]。通过人的活动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向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转化,已包含着人学思想的一些重要内容。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与恩格斯开始了从现实人的历史视角进行考察,人学思想的内涵也发生方向性的转变。恩格斯指出,实现以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取代对抽象的人的崇拜工作始于1845年马克思的《神圣家族》,正是马克思着手“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14]。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第一次全面批判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同时归纳了其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全文始终围绕人、人的实践和人的社会关系及三者的相互联系问题,明确提出了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用人的存在替代费尔巴哈的人的类存在,标志着一种新的马克思人学理论的产生[15]。《德意志意识形态》也从人、人的实践活动和人的社会关系三方面对唯物史观进行阐述,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形成的标志,制订更详细、阐述更全面,对于科学的人学理论的形成起到了特殊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对费尔巴哈的人的抽象性进行深刻地批判,指出费尔巴哈所设定的人是“一般人”,而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12]。强调,“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2]。所有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有生命的个人)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的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物质生产活动[12]。

个人的存在之所以能够实际地构成一定的关系,是因为人不仅仅是社会关系的被动承担者,也是社会关系创造的积极参与者。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的那样,每一个人实际上既是历史的剧中人物,同时也是历史的剧作者[12]。这种认识才是对人的本质的正确认识,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但人不能自由地选择社会形态,而社会又决定了人的能力和人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社会作了经典表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只有建立人与人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和互相促进的人际关系,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为全人类着想的集体主义思想。

1867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人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统一出发探讨人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让我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16]。同时,马克思还提出了“自由王国”的概念,“事实上,自由王国只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17],“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17]。自由人联合体和共产主义社会都是马克思对未来美好社会的科学设想,在实质上二者是对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述,即对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的不同表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阻碍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因素就是私有制及其引起的异化,而要消灭“异化”,必须消灭导致异化的私有制,必须具备两个实际前提,即“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与“普遍交往”的建立[18]。

可见,只有认识到人的社会性本质,才能真正洞察现代社会的“限制”所在,才能找到通向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路径,才能建立真正的共同体,真正实现个人全面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三、马克思人学思想对危难救助的启示

马克思人学思想以研究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为逻辑起点,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指向,是对前人人学思想的批判和超越。马克思人学思想体系的正确理解对危难救助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为危难救助的研究提供了科学方法论的指导

马克思关于人学的理论指出,人是现实中的人,所以,应当从人所处社会实际出发研究人的问题,从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去研究[12],而不能抽象地研究人的问题。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人们的社会意识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存在。与国家形式一样,法律也不能从法律本身或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应该从它的根源——物质的生活关系来理解[19]。在马克思看来,一国的立法制度,尽管是由人们有意识地设计,但决不是随心所欲地进行选择和创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立法的内容,一个国家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究竟应规定哪些内容,也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们的思想、意识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也是如此[12]。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指出,即使是君主们,也无法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服从经济条件,因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0]。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律作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必然取决于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研究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具有救助义务的法律问题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的物质生活条件。

马克思人学思想认为,在肯定人对社会的依赖、社会对人的作用的同时,应该看到人对社会的能动反作用。马克思在分析人的本质、社会关系等时,特别注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离开了社会,人无法成为真正的人,离开了人,动物再多,也无法成为社会。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关系,因此,应该辩证地看待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关系。马克思认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强调联合体(社会)秩序,或者为了强调个人自由而牺牲联合体内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的正义,都不可取。因此,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理应摆在重要位置。在法律中规定一定限度的救助义务,恰好体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1)在通常情况下,个人只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消极义务,是否对他人履行积极作为义务关涉个人行为自由,法律原则上不予强制。但是倘若将个人行为的自由绝对化,那么势必牺牲联合体(社会)内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的正义,因此应当考虑在保护个人行为自由的同时,适当考虑对他人和社会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以实现马克思人学思想对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和谐一致的内在要求。(2)制度的设计不要为了保护处于困境的一方的利益,而牺牲另一方(救助者)的利益,救助他人的同时也需要考虑救助者自身利益的保护。既要爱人也要爱己,行为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只在符合危难救助义务条件,即他人处于危难之中、救助他人不会危及自己安全利益的情形,此时行为人若实施救助的话,受害者将摆脱严重的人身伤害,无疑将增加受害者的幸福,这样的救助要求才合理,这种危难救助义务的制度设计才符合社会需求。对于整个联合体而言,若法律规定危难救助义务,要求社会成员间应尽相互救助的义务,使整个联合体内成员的安全感得到加强,真正做到成果由大家共享,推动整个社会更加和谐地发展。

(二)为危难救助义务提供基本的理论指导

1.人的本质与危难救助义务。马克思人学思想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中的人,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也不能脱离他人的帮助而生存。强调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人是社会中的人,需要与他人进行交往,过社会公共生活。只有在相互交往、相互合作中才能从事生产劳动和生活。每个个体所需要的一切并非都能通过自己提供满足,每个个体遇到危难困境时也并非自己都能保全自己,所以必须相互信赖、相互依存。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人在享受社会生活的同时须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无疑为相互间的合作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常言“施之于人即施之于己”。

2.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危难救助义务。人既然作为社会存在物,意味着人在一定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必然要与他人、集体乃至社会形成密切的联系,意味着人的每个行为及其后果,不仅对自己,而且对他人、集体以及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由于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的连带关系所产生个人的社会责任与个人的主观任性是格格不入的[21]。所以,个人无法全凭自己的主观任性进行行为,而必须依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应当看到个人权利或自由与个人的义务或责任的辩证统一关系,离开社会抽象地谈个人生命健康权,强调个人行为自由,不愿承担对他人的救助责任,都是不现实的。对待的正确态度是:(1)个人的权利或自由是个人的义务或责任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赋予个人一定的权利或自由,也就不可能或不应当要求个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同样地,要求行为人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时,必须以保障自己的人身权益不受损害,即不危及自身为前提。(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法律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同时,也须对他人尽一定救助义务。救助义务或责任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制约和限定,救助义务和责任又是对个人权利或自由的保护机制。

3.人的需要与危难救助义务。马克思人学思想认为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正是人的需要推动人的存在和发展。人的生命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为了这第一前提,人类必须能够生活,必须从事生产劳动。因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根本的生存需要,必须予以充分的保障。从人的需要的角度出发,赋予人以权利,更容易让人接受,更符合人的自然本性,但是若人人都去争取权利,就会出现权利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其结果很可能是谁也得不到权利。每个人都需要他人,人们从一出生就是相互需要的,正是“由于这一点,他们才能发展自己的需要和能力等等,他们发生了交往”[22],因此,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规定相互救助义务来达到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4.人的价值与危难救助义务。人的价值,或者说人之为人的意义具有双重含义:一是作为个体的人对他人、对社会的意义,所体现的是人的社会价值;二是他人或社会对个体的人的尊重和维护,所体现的是人的自我价值。社会价值强调贡献,自我价值强调满足。马克思说过,这两种价值并不矛盾,并不冲突,只有在为他人谋幸福才能使自己更完美[10]。在人的价值核心是人的生命价值,无论是人的自我价值还是人的社会价值都凝聚着人的生命价值。从个人对他人或社会的意义上说,应当尊重他人的生命,当他人的生命不慎陷于危难时,个人应尽可能地救助他人;从他人、社会对个人的意义上说,他人、社会应当尊重个人的生命,当个人的生命陷于险境时,他人或社会应当尽可能提供救助。人的生命价值等价性告诉人们,他人生命与个人生命同样需要尊重和保护,要求救助他人生命时不能以牺牲个人生命为代价。在不危及个人利益时,要求个人救助他人人身于危难之中是正当的。

5.人的发展与危难救助义务。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的发展只能是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发展,而不是个别人的发展,因为每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与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人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自由人联合体”才是人与社会的“真正的共同体”,而过去的一切共同体都是“虚假的共同体”。事实上,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人与社会的“真正的共同体”中,只有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机会,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而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决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桩确定的一样”[23]。换言之,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但在马克思的心中,一个有价值的人不仅是具有一般社会公德的普通完人,一个独善其身的人,还更是一个用全部身心和热情关注人类的疾苦,愿为人类的自由和幸福献出一切的人,一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如果看见他人遭遇不幸就会产生怜悯之心,对被剥削的人遭受不幸就会愤愤不平,而且能够最终为人类(特别是工人阶级)的解放创造条件,开辟道路。

(三)为危难救助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判断依据

法院判决对社会价值观取向具有相当的导向作用,若判决出现瑕疵,将对社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南京彭宇案便是个例证。马克思的人学思想告诉我们,社会需要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需要的不是提防与恐惧,而是信任与安全。因此,不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能无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正义理念、情感需求和道德习惯。在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应该关注社会效果。法官在选择经验法则时,应当本着塑造良性社会、指引人们从善的思想,把日常生活中先进的东西作为经验法则,公正裁判,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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