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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

2013-04-18王海英

法学论坛 2013年2期
关键词:民意审判舆论

王海英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福建福州350001)

新媒体时代是全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时代,是民众话语主导权的时代。新媒体时代的网民所具有的理性与反思精神,使得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反应更加强烈,对司法审判高度关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不断表明,新媒体对于舆论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强,往往一个普通的案件,经过舆论的发酵,随即演变为震动社会各界的热点事件,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介或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他们希望能用自己的声音直接实现对司法权的引导和督促,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正当利益诉求。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兴起,使得社会管理和司法审判居于全新的信息环境之中,正确理解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关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弘扬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的价值认同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二者的终极价值目标。司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因此司法机关被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为第一要务。媒体则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标准来评判事非,引发舆论力量,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二者实现公正的方式虽有所不同,其深层目的均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民主的一个表征就是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满足与落实。美国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有一句名言:“民意是我们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要保持这一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宁愿选择后者。”[1]网络舆论监督力量利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媒介,不仅改变了以往的新闻和信息传播格局,而且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参与政治讨论公共事务监督司法的活动空间,成为了促进司法理念更新和体制改革的巨大推动力,与司法机关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是着眼于微观层面而具有宏观政治意义的新型的社会现象。

网络舆论利用其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逐渐成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所谓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使普通民众可以便利地参与社会管理。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和裁判结果的关注,揭开了司法的神秘面纱,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需求,普及了法律意识。尤其是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中经常反映了民众对具体案件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意识。随着政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公民知情权的诉求将会得到更大的满足。

(二)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的另一个重要功能体现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作用于司法领域,其有利的监督价值直接表现为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网络舆论监督是人们内心正义感的外露,是人们追求事实真相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随着社会民主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民从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出发,不断成长为一支为正义呐喊的生力军。

媒体作为公民舆论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对于司法审判的适度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网络的介入有助于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对案件的公开讨论和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司法审判被非法干预的可能性,增强法官抵制干预的力量。当法官违背内心真实判断,违法作出裁决,网络言论也可以起到制约作用。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和过程进行的客观报道,可以遏制庭审不规范现象,促进审判人员不断提升办案水准、完善审判程序。媒体对诉讼结果所作的社会评价以及反映的民众评价,可以促进再审等救济程序的提起。自由的媒体言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

(三)良好的网络舆论有利于澄清案件本原,提高司法效率

网络舆情的发展实际上是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实现了从由上而下到由下而上,从依赖权力到自主施力的回归。传统媒体借助网络突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减少了权力部门的干预,扩大了司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由于媒体和受众关注度高,所以一些重要的舆论监督案例都持续时间较长。各大网站一直关注事态发展,对处理结果进行追踪报道,消除了受众心中对案件不了了之的担心和对司法公正的疑虑。正是由于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通力合作、共同施压,很多问题得以彻底清查和解决。网络舆论有效地沟通了司法监督者和司法被监督者。公众不再是等着接受媒体采集来的信息,而是通过网络直接和被监督者对话进行互动,这无疑会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异化

网络参与司法活动,并不必然对司法活动形成民主监督。因其对正义的理解以及追求正义的手段方法与现代法治专业化之间存在差异,以及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在宪法价值体系中追求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的不同,一旦民意汹涌极有可能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产生压力甚至干扰,网络舆情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发生舆情危机,一旦其越过监督的边界,势必造成对司法活动的粗暴干涉,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独立,使司法审判演变为“网络舆论审判”。

(一)网络舆论的泛道德倾向冲击司法理性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活动是一个严谨的专业化的过程,其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是蕴含法律精神的法意,司法的判断强调学识阅历、法律素养、逻辑推理、司法经验的作用。司法认定的事实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独立对一个案件进行调查的审判,依据一定的技术支持跟法律程序确认的司法事实。司法认定的事实更具有独立性、封闭性、权威性。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需要对事实进行多方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

而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社会大众,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其几乎没有门槛,具有很强的平民性。由于社会舆论形成机制的先天不足,使舆情承载的民意具有非理性的属性。

网络传媒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习惯、道德来评价是非,批评不法行为,以追求习惯、道德上的公正。同时,由于公众对于案件的感知与判断大多受到媒体的舆论导向,所得到的信息可能是不完整、片面甚至被媒体有意识地删选过,普通民众所能作出的实体判断至多只能认为是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而作出的粗略判断。这种非制度化的民意在内容上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比如对社会公害的憎恶、对公德问题的关注、对贫富差距的抱怨等,并且往往都通过个案表达出来。这种义愤大多属于道德范畴且主观性和大众性很强,因而难免会带有情感特征。再者,公民的法律素养、法律信仰、整体素质和理性思维的差异,极易导致民意的无序、多变以及无视基本历史理性和现实的盲从情绪,找不到一种真正符合法制理性的解决方式。一方面,网络话语以发现、揭秘、质疑和公论的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从而使案件处理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网络话语依旧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也无法在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2]而且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因此网络舆论有时很难理解司法依据法律事实所作的与习惯、道德情感或社会公正情绪不一致的司法裁判结果,二者之间有时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二)民意裹挟司法动摇司法权威

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导致网民的网上言论具有前所未有的相对自由,极度自如的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使得网络舆论杂乱无序的现状也潜藏着极大风险。网友自由随意的发言可能导致信息严重虚假化从而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出错误的判断。网络信息传播感染快的特性,使得私愤变成公愤没有也不需要思辨和论证的过程。由于网络言论缺乏相应的制约,使得网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任何能引起网民兴趣的话题都能成为聚焦热点,网民根据网络提供的信息进行任意的评论、引导,很容易使舆论发生错位,出现网络非理性表达。网络传媒的个性化倾向使得个体意见中难免出现偏激和攻击性的言论,导致对司法裁判的随意评判和对司法机关的过度贬损。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行为和情绪化的舆论指向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正是这种导向不明、泥沙俱下的言论有可能会形成力量巨大的网络舆论,其一旦失去正确的导向必然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的极大的不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既判力的下降,严重削弱司法威严,并使之沦为民众“义愤填膺”的牺牲品,造成司法活动的被动局面。

当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性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法官的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受到影响,为了求得社会的赞同,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他们会刻意行使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断地改进和矫正自己的行为,以期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从而使得司法裁判向舆论趋同。[3]这种迫于各方压力作出的迎合“民意”的审判,看似顺应了民意,实则更加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失去信赖和尊重意味着司法失去了其社会认同的基础。

(三)失真的“舆论司法”消解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让主观的司法无限地接近客观的法律,以此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信。迄今为止,司法独立是法律发挥理想效力的最佳选择。[4]其专有性和独立性的内涵决定了司法权应该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应受包括传媒及其表现出的舆论意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干涉和影响。正如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所说:“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司法制度的规律与特性天生要求司法独立于一切外来事物,不受任何干涉,包括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在内的各种舆论媒体的影响。[5]当然司法的独立在一定意义上必须以司法的纯净为前提,在一个司法腐败比较严重、司法信息不甚公开的时期,在民众对司法难以建立起信任的时期,在司法难以在民众心中真正建立起权威的时期,空谈绝对的司法独立毫无现实意义。[6]

由于舆论与司法在事实认定、表述方式、评判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传媒基于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对司法活动进行的倾向性评论,往往会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转化为公众舆论和司法机关的现实冲突,从而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实践中,很多案件在媒体的助推、渲染下,会形成较为一致的民意,对司法施加影响,即传媒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案件发表各种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在媒体的有意渲染下,民意的道德和情感诉求有时会被无限放大,法律和理性的含量被压缩,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和正义观念的网民若在不了解案件真实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个人“道德审判”,在法院尚未审理判决之前提出明确的判决要求,民意就会挟道德之名义形成一种强大的影响力,无形中对法官施加“公众意愿”的压力,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由于网络舆论所代表的大多数人的意愿并不一定正确,也不能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评判司法公正的唯一标准。当社会公众发现司法审判并不如他们的意愿或者在司法判决结果一旦与民意出现不同时,就会释放各种情感,达到影响司法审判的目的,使得法官更容易滑入“公众意愿”审判的危机当中。当这种习惯性质疑形成的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时,即使法官能够基于对法律的信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也难以让人信服。这实质上是一种以网络舆论审判取代司法审判的赤裸裸的舆论暴力。它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不理智的、甚至疯狂的“民意”可能导致“舆论审判”的出现,这已经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进而直接干预司法审判形成了“舆论司法”的局面,且在“舆论司法”的氛围中,司法权威、司法独立被逐渐消解。

所以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网络发言和讨论,理性对待网络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无序的网络参与,无益于社会和司法的互动,甚至可能异化为“妥协性司法”,无法发挥司法的真正作用。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寻求

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如影随行,相伴而存。正如美国电子新闻业的巨头爱德华·R·默罗所说:“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识别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7]传媒和司法问题虽然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恒久性问题,但在中国,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这个问题逐渐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并为人们所关注。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应寻求一个合适的度,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使两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保持平衡,达到一种和谐的良性互动。

(一)司法公开是舆论理性的前提

民意要理解司法、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必须要建立在真正了解司法的基础上。“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司法公开意味着让人们了解司法活动的内容和过程。与司法公开相对应的,是暗箱操作。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司法产生怀疑,很多时候来自于信息的不畅通,还有个别网民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受利益驱动,在网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消息诱导公众作出偏离真相的推测。

虽然网络舆情加深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但是,另一方面,它又给司法与民众之间的对话和司法自身反省创造了机会。不容否认,很多网络群体性事件源于公权力的失范和信息公开的不及时,公权力应当更多地反思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化解这样一种迷局,就应当从制度上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新的高度上重构司法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传闻止于信息公开,司法机关应延伸司法功能,加强民意沟通,采取各种措施让民众最大程度地理解司法。对民众关注的案件应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案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通过网络、电视新闻等平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做到信息发布与案件处理同样重要,同步进行,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保障其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舆论司法的产生其实质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不足以支撑民众的内心确信。一方面,民意的形成需要司法个案及其审判活动有更高程度的透明,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司法信息在更大程度上成为社会公知、共享的信息,由此将使司法同社会之间的隔膜逐步消除;另一方面,在社会共同关注下的案件审理,意味着民众和大众传播媒介有机会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有利于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司法不公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有利于强化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法治的信心,巩固司法权威;使民众了解司法活动的过程和诉讼结果,可以形成一定舆论,这些舆论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进司法工作。运用网络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司法绩效评估,给予公众评判的话语权,法律只有成为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时,法治才可能深入人心。[8]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9]

(二)司法当以理性的守望实现对舆情民意的回应与吸纳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远离热情的理性推理”。网民对一些公共事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给予了十分密切的关注,强大的网络舆情往往给司法造成有形或无形压力,因此司法理性的守望、守独就显得更难能可贵。当司法邂逅民意,作为法官,不应轻易受外在舆论与民意声音的影响,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裁判,坚守法律的良心,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合理地考量评判民意的价值和作用,公正地作出判决。但是司法的独立性与司法辨识和回应社会要求并不矛盾。及时、恰当、创造性地回应社会诉求应视为极为重要的司法理念。

司法对民意的回应须在现行制度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而现实中“司法屡屡遭遇舆论质疑,又每每迂回妥协——这一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固定结局,倒是一定程度上影射出了我们当下法治的阶段性特质。”[10]人们大多在第一时间,从自身的经验和情感出发来得出行为的最终结果,正是由于司法的理性存在,这才使得一个在网民焦虑目光下的判决依然无法消除网民对法治进步的忧虑,得不到应有的掌声。当无限的表达热情被司法有限的自由裁量隔断后,少数偏激的网民难免以冲动代替思考,以义愤代替理性,进行不适当的推波助澜,这正是考验司法理性的时候。

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专业理性与大众观念必然存在冲突,司法对此必须有所担当。法律尊重民意,但不能简单地置换成司法要尊重社会舆论,关键是要看社会舆论能不能真实地反映民意。民意要通过社会舆论来表现,但并非社会舆论都代表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和而不是歪曲反应民意的社会舆论和剪裁民意的社会舆论。如果社会公众不能以合理的方式,全面客观地感知、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就不可能做出对于当事人行为的正确评价,由此形成的社会舆论就不能反映真实的民意。司法机关绝对要排除这样的社会舆论对于案件判决的影响,否则就是不忠实于法律,不忠实于真正的民意。当我们强调司法民意基础的时候,其实就是要求法官依法办案。如果在法律之外,过分依赖舆论,那么,就会掉入民意选择的陷阱之中。所以,强调司法活动中的民意基础,就是要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就要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以权威、准确、客观的声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真相,将传言淹没在真实信息的海洋里。追随内心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合理运用职业智慧与专业技巧,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在公众情感、主观感性与法律规则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既有的法律规范前提下智慧地解决矛盾。

(三)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

在许多巨大新闻效应的案例讨论过程中,不难发现,我们的舆论有时会噱头化地讨论相关案例,而鲜有真正理性且具有专业意味立场的切入,有关于司法问题的舆论看上去关注的是司法,但实际上关注的却往往是与司法结论的得出本无多大关联的相关因素。

在健康成熟的法治社会中,舆论监督也必须保持在法治的限度之内,不能用民意的情绪化方式表达,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理性判断。舆论监督不能代替司法办案,特别是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必须学会培养现代社会应有的法治精神,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自觉维护司法独立判案。

同时应尽快推动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权利都缺乏稳固的支点,我们不能仅为追求痛快淋漓而忽视了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可能性和对司法独立的破坏性。因此,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公众提供一个指引性的预测和评价标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网上的言论自由权。为网络舆论确立权利的边界,在约束舆论的同时,为正当的言论自由提供制度保障,避免走入舆论管制的极端。另一方面,公众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规范和理性精神,提升社会责任感,有效规范自己的网络舆论行为。构建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伦理,培养网民的自主型网络道德意识,强调网络受众的责任,养成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评论作风,形成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网络传播环境。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对其未尽到谨慎审核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引导网民自尊维护网络空间的法律秩序。

(四)以理性司法引领主流价值舆论导向

由于舆论和司法是两套不同的系统,遵循不同的规律。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司法讲程序,舆论讲时效。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是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把握上进行的,而舆论通常来自对媒体报道的理解。当网络舆论刨根问底事实真相后作出的网络宣判与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真实作出的宣判大相径庭时,两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因此提升司法机关与社会的沟通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形成与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特别当舆情风险已经出现时,危机处理的沟通技术就更为重要。让网民真正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引导网民运用法律的思维、逻辑去分析案情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大众舆论积极地试图影响司法过程时,司法机关应当做出良性的互动,因势利导,以透明的司法审判过程重塑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重视采用柔性的、科学的和适当的方式,在事件发展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给予合理的引导。司法审判工作应适应社会信息化进程的要求,保证大量权威、可靠的信息在网上有效运行,并以信息权威总汇的规模效应,拓展信息的辐射空间,从而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形成良好的传播环境。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不缺席、不失语,不妄语,学会有节奏地抛出系统化的专业信息,根据网络关注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定期适时地发布信息,以便受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进展。善用“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帮助网民走出“视觉盲区”和“认识误区”,为其释疑解惑,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网络舆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它只是通过影响广大人民群众间接地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因此,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制素养,不仅决定了其对案件事实和司法行为的认识,也决定了舆情的走向。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对司法特性的认知水平,明晰司法的专业化特征,争取公众的理性认知和感情认同,使司法在与舆论互动交流的过程中,及时向社会传递现代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理性的法治思维。

(五)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与媒体的共同职责

与成熟的法治国家不同,在当下中国,司法权威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以至于中国司法不得不正视自身特定的社会环境采取非常规手段去化解舆情风险。同时,司法机关的行为还被附加了额外的社会治理目标,司法机关除了忠实于法律正义外,还是社会治理政策目标的直接践行者。因此,从更深层次根源来说,在许多舆情案件中,司法的压力并非社会公众而是为政者。[10]

在网络时代,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情、表达自由、司法民主化和司法所代表的法意、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产生了纠结与互动。司法需要舆论监督,监督不可替代司法。如果舆论监督不加以规范和完善,则必将导致以情绪代替理性、以伦理代替法律,使呼声压倒程序,司法独立与公正也要受到冲击。而司法直面网络舆论,坚守司法职责,用公开赢取信任,用公正获得权威,用制度保证独立也成为网络时代司法审判的必由之路。因此公正司法目标的达致需要两股力量的共同努力。

美国学者戴维·奥布赖恩在其著作《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所言:“最高法院既无军权又无财权,其宪法裁决的执行,只能依赖于理性的说服力量、制度的威信、其他政治机构的合作,以及舆论的最终认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司法权威的建立不仅依赖于司法机关对自己中立地位和公正审判的悉心维护,依赖于法官自身的修养、素质和对法律的信仰。而且需要舆论积极教育和引导公众增强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从文化层面构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心理认同。媒体不仅要克服“舆论审判”的冲动,还须有效防止大规模出现抛弃司法途径,寻求权力维权的人治思维与因诉求未满足而怀疑司法公正,乃至抗法的无政府主义意识等社会心理和社会舆论。否则,公正的司法难以取信于民,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发挥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法律权威来自于法律能够实现公平和正义,来自于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从舆论的司法走向司法的舆论,文字含义不同的背后彰显的是理念的差异,转型期的中国,要实现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需要在两难中找到平衡。唯有司法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正当行使话语权,二者相互砥砺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切实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网络舆论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峻的现实挑战,却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不论它是否真实地反映着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都给了司法以最佳的修正窗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真正独立的司法根本不担心传媒的干扰,正像它不担心社会势力的干扰一样;真正自由的传媒也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因为总会有几种不同的声音,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言论都不具有杀伤力,只有“唯一”的声音才是可怕的。[11]因此在一定层面上讲,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与民意不断沟通、交涉、博弈与回应的过程。正是通过这种博弈与回应,民意与法意在实然的世界里才不断趋于统一;也正是通过这种博弈与回应,司法才能从社会生活中不断汲取自身发展所需的动力,进而通过不断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12]

舆论与司法平衡职责才能平衡民意,“有所为有所不为”,真正做到“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文明、公正和社会进步。在这个呼唤自由且渴求正义的时代,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当封闭的司法面对自由的网络舆论,我们只有理性的审视,冷静的思考,在两者的冲突之间尽量寻求平衡与和谐,让司法者倾听与包容更多不同的观点和理念,让更多的网民拥有辨析和理性传播民意的能力,才能真正迎来一个民主时代的到来。

[1][美]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M].黄煜,裘志康,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6.

[2]周志强.网络“广场政治”的非理性缺陷[J].人民论坛,2009,(16).

[3]何悦.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J].产业观察,2012,(1).

[4]熊陈建.也谈司法独立[EB/OL].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2070663266.html.

[5]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63.

[6]刘李明,冯云翔.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性功能及其价值追问[EB/OL].http://law.hit.edu.cn/article/2006/10 -20/10141016.htm.

[7]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

[8]宋功德.司法行为不能无视社会法制感受[N].法制日报,2008-04-16.

[9]张建伟.司法公开的五个角度[EB/OL].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7 - 29/3220675.shtml.

[10]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法学,2012,(2)

[11]“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9,(5).

[12]陈树森.博弈与和谐:穿行于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J].法律适用,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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