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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自由与责任的权衡

2013-04-12齐昱珲薛建龙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1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媒体权利

□文/齐昱珲 薛建龙

(郑州大学基础医学院 河南·郑州)

一、了解窃听门事件

2011年7月4日,英国《卫报》爆料称,《世界新闻报》在2002年非法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及其家人的电话,扰乱警方破案。事件曝光后,道勒父母通过律师发表声明予以强烈谴责,并要拿起法律武器,让《世界新闻报》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付出代价。消息一出,全国震撼。之后,更多的“窃听丑闻”相继曝光:英国王室、社会名流和阵亡英军士兵的亲属都曾经被这家小报作为窃听对象。至此,《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全面公之于众,在英国上下掀起巨澜。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一系列窃听事件涌来,英国首相卡梅伦面对民众强大的压力,不得不要求警方展开彻底调查。这样,具有168年历史的《世界新闻报》宣告关闭,默多克新闻集团放弃收购英国天空广播公司,新闻国际首席执行官丽贝卡-布鲁克斯因涉嫌参与电话窃听和贿赂警察被捕,伦敦警察总监保罗-斯蒂芬森辞职等等。由此,在新闻集团与英国政府之间引发了一场空前的“飓风”,这就是令世人震惊的“窃听门事件”。

英国媒体的这一做法,其实是对于新闻采访权的滥用和亵渎,不仅仅是英国,在西方国家的新闻体系中,一直标榜所谓的“新闻自由”,用新闻自由来排解采访过程中的一切障碍。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披着新闻自由外衣的饿狼”。他们不顾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用西方媒体的“绝对新闻自由”来压制一切。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明确提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只有相对的新闻自由。所以,任何人和国家都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权利,这个权利是相对的。

二、认识西方新闻自由

我们要了解西方新闻自由就要究其根源。新闻自由又称新闻出版自由,是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和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最早提出这一理念的是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他于1644年11月在英国下院做题为《论出版自由》的演说中提出:“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马克思指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关于新闻自由,有两个著名的宪法性文件,一个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一个是1791年美国的《权利法案》。其中,《人权宣言》第十一条指出:“自由传播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力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述和出版,但在法律规定之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1791年12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报纸中的黄色新闻、扒粪新闻和低俗炒作泛滥成灾。社会各界对媒体的过度自由提出强烈批评,要求媒体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1947年美国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又称哈钦斯委员会)出版了一本书《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该委员会委员威廉·厄尔特斯·霍京出版了专著《新闻自由:一个原则框架》,集中阐述了当代新闻自由思想的内容:(1)报业应当享有新闻自由,反对集权势力和金融寡头对报界的控制;(2)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并非完全合乎理性,报业的自由放任主义是有害的,主张积极的自由,使人民能够利用报刊表达自己的意见;(3)报刊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新闻自由以社会责任为规范,报道新闻要正确而有意义;(4)政府不仅仅允许自由,还必须积极地推动自由,对报业滥用自由加以干涉,维持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对正当的自由加以保护和支持。

从上述的论著中我们可以发现,新闻自由在理论上不断得到修正、调整和完善,从绝对走向相对。新闻自由的相对性,指的是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限制,这是自由的条件;一种是消极的限制,这是自由的桎梏。第一,新闻自由无法超越必然性的限制,这种必然性包括事实的真相,客观规律和人实现正当目的的正确手段;第二,新闻自由在法律范围内诉诸新闻活动的意志,任何报道不能超越人民选择的法律界限;第三,新闻自由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种历史过程,总是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从上述历史分析可以看出,西方新闻自由的理论设计和理想境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但西方新闻自由的现实图景与之相比相差甚远,理论的描述是理想化的王国,但是西方国家把“自由”穿上了政治的“外衣”,“外衣”之下的自由必定是虚伪的。

三、透过“窃听门”事件探讨新闻媒体社会责任问题

窃听门事件揭开了西方国家“新闻自由”虚伪的面纱,暴露了西方“媒体绑架民意、民意胁迫政客、政客勾结媒体”的扭曲的民主体制,其结果就是留给了人们“百年老报轰然倒塌”的悲哀景象。记得有位学者曾经说过,新闻自由的底线就是责任,没有责任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西方媒体所谓的新闻自由都是一种“化妆”以后的自我标榜,在现实中,真正做到价值观的完全独立是不可能的。

透过“窃听门”事件,我们看到了西方新闻媒体长时间滥用自由而带来的艰难困境。长期以来,西方政府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新闻媒体尤其是大型跨国综合性媒体业巨头与政界、军界和商界之间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集团。为了巩固地位,军政商界会采取一定的手段拉拢媒体,利用媒体巨头获取民众的舆论支持,而新闻媒体也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滥用权利,使用窃听这种低级违法的手段获取事实内幕。

媒体人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滥用。随着窃听丑闻越演越烈,向来捍卫新闻自由的英美政界人士终于忍无可忍,不再沉默。因为这个行业彻底破坏了人们能承受的道德底线,侵犯了西方人最为重视的个人隐私权。

四、“窃听门”事件给我国新闻界带来的启示

1、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新闻传播发展道路。新闻传播活动不仅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新闻文化的发展跟其他文化一样,都要对外来的东西批判性地接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走适合本国发展的道路。我们国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的价值理念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国家的新闻传播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的传播制度,我们要建立适应国际竞争环境需要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传播体系和新闻传播制度。

2、严格坚守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新闻媒体人所操守的职业道德是新闻媒体的生命,所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是新闻媒体的灵魂。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如果新闻媒体人丧失职业道德标准,无视事实的真相,甚至炮制虚假新闻的话,不仅误导民众,更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新闻媒体的责任不仅包括政治责任,还有道德责任。作为一个新闻媒体,不能没有灵魂,没有灵魂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也没有发生的必要性。因此,我们要大力培养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感,这不仅是新闻媒体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人民大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

3、完善自律与他律的相结合。新闻职业自律是多层次的,既包含从业者个人执业行为的操守,也包含新闻媒介的自我约束,还包括新闻行业的伦理规范和新闻行业约定俗成的职业惯例等,我国的新闻自律规范还不是很完善,需要不断加强和提高。然而,新闻他律既包括法律的规范,也有社会对媒介的监督。社会监督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拒绝接受某些媒介传播的信息,包括媒介批评。在中国媒介转制不断增强商业性的道路的趋势下,亟须开展正确的媒介批评活动,促进媒介正确处理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总之,新闻媒体应该坚持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两者相结合的手段去改善和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规范。

4、把媒体的公信力放在首位,从而提升影响力。信力是检验一个媒体影响力和作用力的重要标准,媒体的公信力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健康发展。新闻媒介是通过内容和品质影响公众和社会的,要求新闻媒介以良好的品质和对社会、对公众提供有益的内容。这种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公信力高,可以起到启明灯的作用,帮助和指引公众理解事实,客观地分析新闻事件,形成良性的舆论场,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公信力低,则说明媒体的号召力和感染力弱,所报导的新闻信息很难使公众信服,甚至还会产生不好的舆论效果。

公信力的提升关键还在于新闻本质的回归,也就是新闻的真实性。这是任何一个媒体或新闻集团核心竞争力提高的致命点。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在获取新闻信息的同时万万不可以侵犯他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和权利,不可以利用“新闻自由”之名来破坏法律。窃听门事件就是很有力的教训,它不仅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践踏了法律,也引起了公众的愤怒,使得一个具有168年历史的报纸暴毙而亡,前车之鉴,必须引起所有媒介的注意,尤其是以追求煽情路线而立足的媒介更要进行深刻的反思。

[1] 百 度 百 科 .“ 新 闻 自 由 ”,http://baide.baidu.com/view/161723.htm.

[2]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中文版.商务印书馆,195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8.

[4]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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