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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及理论探索

2013-04-12

关键词:市民理论国家

郭 风 英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及理论探索

郭 风 英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国家与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两大基本领域,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两者的关系呈现不同的发展形态,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出现了“国家优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优于国家”、“国家-社会合作互动”等理论,国家-社会分析视角也由此确立并不断发展。中国学者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新权威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等理论模型,尽管面临着“洋理论”是否能“本土化”的质疑,但也为解释中国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路径。

国家与社会;新权威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

国家与社会二者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也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与“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两大基本领域,分别代表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公域”和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私域”,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发展阶段,两者的关系存在很大的差异。学术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是随着两者关系的变迁不断发展,“国家-社会”分析视角的确立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此分析视角传入中国之后,对中国学术界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元形态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因此,人类活动总是离不开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总是围绕着国家与社会展开活动的。在古希腊,城邦既是人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又是政治生活共同体,具有“共同生活”之意。“一个雅典公民是不会因为照顾自己的家务而忽视国家的。我们之中即使是那些忙于业务的人也都具有极其鲜明的政治观念”。“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1]。在这里,社会与政治是混为一体的,人们在关心社会事务的同时也是在关心政治事务。人类生存于其中的“城邦”这个词不加区别地同时包含了现代意义上“社会的”和“政治的”这两重不同的意思。因此,在古希腊城邦社会之中,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国家融于社会之中。

在古希腊城邦,人类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样的,城邦看上去是个美好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等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公民个人利益和城邦公共利益难以真正统一。随着利益冲突的加剧,凌驾于社会之上“缓和阶级矛盾”的国家产生了,西方社会由此进入中世纪的专制时代。如果说,古希腊城邦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态的一个极端,那么,封建专制社会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另一个极端。它打破了国家消融于社会之中的状态,颠覆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建立了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开始了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渗透,最终形成国家吞并社会、社会融于国家之中的状态。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没有一个城市、乡镇、村庄、小村、济贫院、工场、修道院、学院能在各自的事务中拥有独立意志,能够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2]整个国家形成了以国王或皇帝为最高权威的政治统治中心,通过层层分封对社会予以分割,形成一个巨大的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政治附庸网,把一切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都笼罩其中。如此一来,政治权力无孔不入、无所不及,社会生活被赋予了浓重的政治色彩,社会国家化,国家覆盖社会。

恩格斯曾经指出,“经济发展总是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3]199。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日益扩展,市民阶层得到了发展。在契约规制下,市场主体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经济交往活动。而这种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封建专制思想格格不入,使社会成员开始逐步摆脱封建政治国家的控制,从而逐步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政治生活“公域”之外的“私域”空间。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赋予了“私域”足够的力量来摆脱封建国家的任意干预。以资产阶级的最后胜利为标志,完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市民社会作为一个能够抗衡国家的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产生了,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状态,重构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催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的“市民社会”。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意识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和社会力量的不足,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用了国家福利政策。随着福利国家弊端的日益突出,国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人们开始对国家干预进行深刻反思,并再次把希望寄托于市民社会,希望通过权力回归社会,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布坎南指出,“经济运转本身就可以使各个地独立的个人利益和谐的联结起来,根本不需要任何政治力量来决定资源配置、产品选择和商品分配的问题”[3]327。这一论断虽然过于绝对,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催生的社会力量的壮大却是不争的事实。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社会中出现了各种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以其日益壮大的力量,参与到国家政治中,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的状态,使二者优势互补、互动合作。

国家与社会关系作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经历了一体化、二元分离、互动合作等不同的发展形态。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社会”作为一种研究视角在学术界也逐步确立和发展,出现了不同的理论观点。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探索

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国家与社会”一体的状态被打破,国家与社会呈现出二元分离。由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学术界开始把“国家-社会”作为分析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出现了“市民社会先于政治国家”和“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分歧。其中“市民社会先于政治国家”理论以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认为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工具。洛克第一次将“公民社会”作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虽然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分,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孟德斯鸠创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原则,以建立有利于公民社会生长的机制,指出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强大的君主制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由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理论界出现的“自愿组成的联合团体通常会比国家用强迫力量来做得更好”[4]、“国家越大,自由越小”[5]、“小政府就是好政府”等主张就是以此理论为其前提。“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以黑格尔为代表,认为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他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人类社会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指出公民社会代表私人特殊利益,国家代表普遍利益,公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而且只有通过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才能超出个人利益,克服市民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任性、偶然性、贫困、压迫以及各种对立和冲突。黑格尔虽然颠倒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但是他极力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加以区分,完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概念的真正分离,并赋予市民社会新的含义,是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当市场失灵时,人们寄希望于政府,当政府失灵时,人们又寄希望于市场。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当政府和市场都失灵时,该怎么办?不管是“社会优于国家”的理论,还是“国家高于社会”的理论,都是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为前提的,都不能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第三域”或“第三部门”的出现及其理论的发展似乎成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新的分析工具。

第三部门研究的权威学者萨拉蒙指出,过去20年里出现了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6],其主要标志是在世界各国涌现出一大批民间非营利、非政府组织。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福利政策的事实,越来越多的私人事务国家化,私人领域逐渐打破了只专注于私人事务的传统,“超越了市场经济中仅仅通过契约形成的关系,将其自我组织的相对于国家的、作为权力场所的行为与团体的网络编织成一个自治行为的领域”[7],在“国家干预社会领域的同时,私人团体也承办起公共事业”[8]。这样,第三领域就从私人领域中分离出来。

随着第三部门的发展,当代市民社会论者开始转向对国家与社会互动模式的研究,试图找出国家与社会连接的基础。哈贝马斯指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9],这些组织的功能与使命在于“通过两个相互依赖而且同时发生的过程,来维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一个过程是社会平等与自由的扩展,另一个是国家的重建与民主化”[10]。科恩和阿雷托则在进一步阐发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政治哲学含义的基础上[11],提出市民社会是一种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东西,从而将其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相区别。他们将市民社会“理解为一个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互动领域,构成这个领域的首先是亲密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领域(尤其是自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共交往”[12]。

三、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我国的发展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对国家-社会关系的深入探索,使“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成为西方学者分析社会问题的有力武器。受西方学术界的影响,“国家-社会”视角也逐步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的政治、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使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型国家生存的机会越来越小,相反,社会发育的空间越来越大,国家与社会关系悄然发生了变化。针对这一变化,理论界开始反思和批评长期以来通行于我国的国家本位观,开始把视角转向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构建了新权威主义、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理论模型,试图解释中国的社会问题。

新权威主义主要是针对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提出的理论模式,它以经济与政治相分离为前提,主张通过政党和权威维护政治秩序,“推动国内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发展的绩效来获得政治合法性,在市场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后再发展民主,从而实现政治经济的全面转型”[13]。新权威主义在当时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论,民主先导论者认为新权威主义与民主的思想相矛盾,还有学者指出它“必将将中国引向倒退的道路”[14]。

针对新权威主义的质疑和争论以及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恶性循环,一部分中国学者开始试图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借鉴吸收国外以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的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的理论框架或解释模式”[15]。俞可平指出,“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16]。

当然,市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也存在不同的质疑和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理论模式在中国是能够实现的,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漫长的宗法社会从根本上不同于西方市民社会,而我国特有的乡土社会和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市民社会的培育和构建影响也很大[17],因此,市民社会理论不适合于中国。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而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在现阶段又相当薄弱,因此一些研究者放弃了市民社会概念,转而运用法团主义(corporatism)框架对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18]。

法团主义是施米特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的,是当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流派之一。作为利益代表系统,法团主义本身指一定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强调国家与社会互动,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法团主义者主张行业组织化的利益代表即各种功能团体与国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指出“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的新路径,比公民社会似乎更接近中国实际,有学者就以此理论为基础提出“强政府-强社会”关系模式;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法律不健全,阻碍法团主义的发展。

四、“国家与社会”分析视角在我国的适用性

“国家与社会”分析视角走进中国的学术视野之后,为我国学术界输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也引起了不少困惑,遭到了很大阻力。 一些学者对“国家与社会”分析视角在中国的适应性存在怀疑,认为用纯粹西方的概念和话语不符合中国国情。比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相比,中国缺少市民社会成长的土壤,因此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建构在我国很受影响。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概念,还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形态,都是西方特色的文化背景的产物。因而,“国家与社会”分析视角的运用,始终在理论意识和实践操作上存在着西方经验与本土经验的焦灼与矛盾[19]。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中国国家权威提出了挑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包括一些新权威主义者在内的一些人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运用进行质疑。

针对上述质疑,一些学者认为,“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不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认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15]497,并指出,中国论者的市民社会观不仅仅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主张,更是在可欲可行的基础上调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15]486。复旦大学张庆熊博士也认为,市民社会的概念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具有反对封建主义残留、促进多元化和保证社会秩序、机会平等和分配平等以及克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防止国家权力过分膨胀的作用[20]。一些支持法团主义的学者认为,法团主义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机理看待问题的新视角,为我国今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路向参考。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的缺失并不证明市民社会在中国永远不可能出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社会组织也得以快速发展,“国家与社会”研究视角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不论是新权威主义,还是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都对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起了重要的解释和指导作用,其中的一些理论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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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家鹿]

D0-05

A

1000-2359(2013)06-0076-04

郭风英(1979-),女,河南平顶山人,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自治与基层民主研究。

2013-04-07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2012-ZD-045);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BSH005);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2B27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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