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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视角的农民组织化制约因素分析及路径选择

2013-04-11张广荣郭洪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农业大学人事处河北保定07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8期
关键词:组织化农户农民

■张广荣 郭洪生(、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农业大学人事处 河北保定 0700)

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环境下,我国农民组织化的实践探索层出不穷,多种组织化形式应运而生,政策环境逐步优化,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但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综合目标之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需求而言,还存在较大差距。本文基于河北省838个农户的调研数据,从农民视角探讨农民组织化的主要影响因素,以期为突破农民组织化瓶颈的路径选择提供决策依据。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为深入了解并准确把握农民组织化的现状特征及影响因素,课题组于2010年7月-9月暑假期间,对河北省106个行政村的838个农户进行有关农民组织化问题的调研。每村发放问卷8份,其中调查普通农民家庭6户,村干部2名,共发放并回收848份问卷,实际有效样本838份,有效率为 98.8%。本次调查从村庄地理位置、农户收入水平、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受访者文化程度、身份(是否村干部)以及性别、年龄等方面体现了调查农户的差异性和代表性,838个受访农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地域分布。河北省是地处东部、居于中等发展水平的农业大省。本次调查涵盖了11个市106个行政村的838个农户。其中,272个农户地处山区,525个属于平原,41个为城郊(包含平原和山区的城市郊区)。收入水平。根据河北省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将受访农户划分为高(5500元以上)、中(3500-5500元)、低(3500元以下)三种收入水平。在调查有效样本中,3500元以下441户,3500-5500元253户,5500元以上141户。文化程度与身份。在调查有效样本中,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23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389人,高中/中专文化水平的242人,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69人;普通农民家庭631户,村干部196名。性别与年龄。在838个受访者中男性496人,女性342人;30岁以下194人,31-40岁175人,41-50岁293人,51岁以上176人。农民合作组织组建及农民参与情况。在被调查的106个样本村中,81个村庄目前还未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已有农民合作组织的样本村中,54.2%的农户没有参加任何合作组织。

农民组织化制约因素分析

(一)组织主体缺乏

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主体与组建方式具有多样性。从我国和河北省农民组织化进程来看,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组建方式:供销社兴办、龙头企业领办、社区合作组织领办、涉农部门领办、能人牵头领办(包含农民自发组建)等。但组织主体的缺失正是农民组织化水平较低的重要制约因素。调查表明,838个受访农户中645个选择本村还未组建农民合作组织,而46.4%的农户认为当地之所以没有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因为“没有人组织”,既缺乏来自于供销社、涉农部门、社区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等外部力量的推动,也少有农村“能人”等内部力量的催生。

(二)农民自身因素的制约

农民合作组织的参与主体与受益主体是农民,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需求及合作理念决定着合作组织的组建与发展。本次调查设置了关于对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对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以及对合作行为与合作效益的信任程度等问题,统计结果显示,当地未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42.1%农户认为“人心不齐,难以组织”制约着农民合作组织的组建,37.6%的农户将未能组建合作组织的原因归结为“农民不愿意加入”和“当地经济发展落后,大家自给自足,不需要合作”。而58.8%的受访农户认为当地已建有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民不参与合作的原因在于没有必要参加农民合作组织”,其中,29.0%的农户感觉“自己能够解决生产中的问题,不需要跟别人合作”,而29.8%的农户则觉得“参加了也没什么用,对自己帮助不大”。这一认知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民的合作意愿及合作行为。

对合作组织的组建目的及其运行机制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农民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据调查,仅有3.2%的受访农户对农民合作组织“非常了解”,而96.8%的农户表示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正因此,37.2%的农户认为“对这些合作组织不了解”成为阻碍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重要因素。虽然部分农民认识到参加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对与他人合作的效率及效益持不信任态度。34.1%的农户认为“跟别人合作办事效率低,容易产生纠纷,麻烦”,而15.2%的农户则“害怕搞财产公有化,让自己利益受损”。因此,对合作行为和合作效果的低信任度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合作意愿。

(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导力量,需要通过政策、法规等来催化、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这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具有更高层次的作用。目前,虽然政府作为农村改革的第二主体正在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但支持力度尤其是资金支持力度与覆盖面还不能满足农民组织化的需求。调查显示,当地未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37.8%的农户认为“缺乏资金”是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重大障碍,35.4%的农户认为制约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是“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已参加农民合作组织的43.0%的农户认为“缺乏资金”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瓶颈”,而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匮乏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支持力度较小、组织启动资金不足且自我积累较少、会员缴纳会费缺乏规范性、其它筹资渠道少等。29.9%的农户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直接归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四)管理者素质低导致组织运行效果差

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在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管理交际能力、决策能力和决策风格等,都直接影响着合作组织的运行效果。调查表明,18.7%的农户认为“领导人素质问题”和“内部制度混乱”是制约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调查所涉及的60%以上的农民合作组织,或没有规章规定,或不照章办事,运行不规范,缺乏规章制度建设。而农民合作组织的这种管理混乱状态主要是源于管理者低素质、低水平。

据调查,51.9%的农民合作组织由村干部牵头领办,22.2%则是由农民自发组织。当前,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村干部的公仆意识、管理能力、务实精神等方面与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及农民组织化的需要相差较远。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文化知识素质、科学技术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经营管理素质等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对于新农村建设主体与组织化主体对农民素质的要求而言还存在着不适应性,尤其是农民较低的受教育程度、科技素质及经营管理素质,阻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组织资金的匮乏、较高的组织协调成本、政府支持不足以及管理者的低素质等多重因素共同导致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效果与农民期望值相差甚远,降低了组织成员的信任度,从而制约着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调查表明,56.0%的农户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表示不满。或许正是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未能很好满足农民所需,15.9%的农户认为合作组织“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作用”。农民视角的合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具有多样性,但对农民的进退选择机制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运行的最终结果。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农民视角分析了农民合作组织组建、运行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农民作为组织化的主体力量,其合作需求及理念、对合作组织的认知度和合作效果的信任度以及合作行为的协调成本等直接影响着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运行与发展;政府是农民组织化的主导,在宣传引导、资金投入、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缺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以及合作组织的组建与规范发展;农村精英等组织主体匮乏,制约着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而村干部作为体制内的农村精英力量,虽然在农民组织化进程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作用,但其服务意识、务实精神、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素质与能力水平约束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运行与持续发展。基于本项调查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启示与建议:

政府适度参与,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宣传引导与典型示范双管齐下,强化农民合作意识与行为。二是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农民组织化的良好环境和发展空间。激励组织主体,催生并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提供资金、技术及市场信息等要素支持,突破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瓶颈;适度强化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中“统”的功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重新打造农民组织化的传统载体。三是加强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各级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下,还需出台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性条款或规章制度,用以引导、规范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应把适度行政参与手段视为一种组织资源加以充分有效地利用,指导而不介入,保证农民合作组织的“草根性”。

培育现代农村社会资本,加强农民合作文化建设。信任、互惠、规范、合作等构成社会资本的基本内容。农村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和精神资源,有助于增强农民的认同、互助与共济意识,从而提高其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并规范其合作行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资本囿于血缘关系、家庭意识、地域意识而具有封闭、分散、规模小等弱点,难以形成相互间的最大认同和接纳,致使农村社会普遍缺乏组织与公共观念。因此,政府应在挖掘提升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农村传统社会资本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宣传和制度建设,培育现代农村社会资本,即建立在公民权利义务基础上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理型社会资本;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增强农民的共同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积极培育市民社会,加强社会规范和现代价值观念的供给以及社会信任体系建设。

培育农村精英,增强农民组织化的内在动力。首先要加强体制内农村精英—村干部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农民组织化“促进者”和“管理者”的作用。一是通过组织化典型示范与经验交流,使村干部增强从学中创,由创中学的理念和能力;二是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培训与实践,增强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管理理念,进而依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三是设立实施多种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切实提高村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其次是建设学习型农村,培育新型农民和体制外农村精英。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民教育保障制度,普及现代国民素质教育;通过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媒体传播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下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智力支持和能力培养;文化载体建设和文化队伍建设并举,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和产业;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发现并重点培养使用具有一定产业基础、专业技能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农村能人,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人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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