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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13-04-11王跃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公共品委托人产权

王跃武

(湖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我国独立审计市场长期存续着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即较普遍地存在恶性的低价竞争。虽然政府明确规定了指导价格,但据实务界人士透露,实际定价往往只达到规定标准的40%-60%,还要包括“违规却合理”的“业务回扣”。如此低价却还要激烈竞争,作为有盈利目的的独立审计主体而言,只能降低审计成本、降低审计质量、甚至牺牲独立性等职业道德与被审计者“合谋”来维持生存。当这种“集体性沉沦”成为普遍现象时,就必须进行“制度性”反思了:为什么要忍受“低质低价”的“悲惨生活”,却不能追求“高质高价”的“美好世界”呢?

一、独立审计的属性分析

独立审计提供的是信息服务,以一种鉴证性的信息产品——审计报告提供给相关者。因此,首先应分析、判断该信息产品究竟属于私有品 (private goods)还是公共品 (public goods)。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若是前者,则应遵循“出价高者得之”的市场原则,买者“趋利”的自然倾向是以较高价格得到较高质量的产品,这将诱致卖方以较高质量的信息产品来参与竞争,这种内在的驱动机制将趋于保证“高质高价”的良性循环状态的实现。若为后者,那么则应遵循“见者有份”的公共品供应原则,此时“分享却不(想)付费”成为众人的常态,因而“高质高价”的实现缺乏内在的驱动力,甚至连其基本供应及基本质量都需要政府的强制性机制作为保障。

目前,一提及独立审计,人们就很容易想到直接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及其众多利益相关者,包括现有与潜在的股权投资者。加之信息产品易于复制与传播的特点,一般想当然地将独立审计报告视为一种公共品,因而倾向于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当一种事物已处于“枝繁叶茂”状态时,人们往往不容易看清甚至忘记它的“本原面目”。溯本追源,独立审计在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的产物,是用一定的监督成本来减少代理人“机会主义”倾向或行为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并力图使代理成本得以降低。独立审计的基本职能就是利用其独立性与专业性,对代理人(被审计的经营管理层)的活动及其产生的信息进行鉴证,以帮助委托人缓解在“信息不对称”上的劣势。因而,独立审计及其信息产品本来是也可以为特定的、有限的委托人服务,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其属于一种私有品。比如,银行等债权人聘请独立审计人员对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非执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聘请的经营管理层都可以聘请独立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这些服务及其报告其实都带有私有品的性质。再从历史角度予以考察,这些独立审计服务其实在缘来已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就已存在,从意大利中世纪沿海城市的贸易企业延续至今,一直都是作为私有品而在市场上发生供求关系。

应该说,直到现代直接资本市场(特别是股市)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审计才被视为一种具有“公共性”甚或社会性的公共品,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涉及众多现有的及潜在的投资者;二是这种服务往往被相关法律强制性地要求履行;三是信息产品可以低成本地复制与传播,甚至可能无限制地进行,因而需公开的独立审计报告越来越具备“公共品”的特性。

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特别是萨缪尔森)的观点,“公共品”的基本属性与特征主要包括:(获取上的)非竞争性(你的获取不影响别人的获取)和(使用或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你的使用或消费不能排除别人的使用或消费)。以此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报告确实具备这两种属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公开的要求,该信息产品可以低成本地被众多需求者获得、使用或消费。

但值得注意与探讨的是,西方经济学理论并没有从深层次的产权层面进行分析,从上面的两个属性也看不出物品的产权关系,它们只是对资源的使用效果或状态进行分析。实际上,“公共品”也有不同的产权关系,且这会对它的供应模式及其效果产生深刻而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论,“公共品”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类别:一是不需要界定产权或者界定的成本太高的公共资源,典型的如一般状态下的空气、自然水等;二是界定为公共产权的经济品或资源,如矿藏、森林、道路,以及诸如治安、司法、基本保健等公共服务,当然这还可按照产权归属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地分为国有的、地方公有的、集体(如村庄、俱乐部等)公有的公共品;三是界定了私有权却可以被公共地使用或消费的经济品,比如地主虽拥有某座山的产权、却不能禁止村民上山砍柴,又如明确了屋檐的所有权、却不能阻止路人在下面躲雨,当然更多的是一些信息或知识产品,如公开发表的论文、挂在网络上的博文或视频、少女的美貌、外扬的“家丑”等等,在此情形下,他人的获取、使用或消费不是因为这些是无主的或公共的,而是因为私有产权也难以解决它们的“外溢效应”[1]。

不同的产权状况下,“公共品”的供应或管理往往大相径庭。应该说,没有产权界定的“公共品”是最难管理、也最容易破坏的,如空气、自然水、尚未界定产权的文物等;而公有产权下的“公共品”的供应与管理则取决于社会公共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包括政党的竞争性、行政管理体系的严密性、社会公众的组织性、各种监督力量的健全性等;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公共品”其实只是私有品“外溢”的“副产品”,其供应与管理主要取决于私有产权主体所受到的激励及其有效性,包括版权保护下的利益激励,以及诸如声誉、成就感等形式的激励。比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有许多大家就是纯粹地为了兴趣或声誉而探索未知领域,他们发现的新知识很快地成为“公共知识”。对于独立审计及其报告而言,即便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其所有权也是私有的,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审计主体(专业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我国界定为会计师事务所),只不过会“外溢”给众多利益相关者使用或消费而已;而从更广泛的社会或历史视野来看,独立审计及其报告更是一种可以不公之于众的、仅供特定委托人使用或消费的“私有品”。

因此,独立审计及其报告在本质上是“私有品”而非“公共品”,即便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报告,也是一种基于私有产权的私有品“外溢”而形成的“公共品”。基于这样的分析与判断,独立审计的供应还是应以市场原则为主,努力追求并实现“优质优价”的良性循环状态。

二、政府对独立审计定价的有效性分析

我国独立审计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制度,这对独立审计市场是否具有真正的“指导”作用呢?笔者试分析如下:

1、独立审计指导价格的指导性

既然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价格,独立审计市场的相关主体凭什么遵循它呢?是政府具有寻找、确定独立审计服务“公允价值”的“超能力”吗?是因为这种价格具有“权威性”吗?任何一种经济品的“公允价值”都取决于享有或利用该项经济品的主体的主观的(subjective)、私人的(private)效用评估,这显然是种深植于人们心中的隐含或私有的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而且各个主体对它的评估值并不尽相同。因此,再“英明、伟大”的政府都不可能准确地评估他人的效用价值,也就不可能“深入人心”地确定出一个让人们“心服口服”的“公允价格”来。所以,政府制定出来的“指导价格”必然是没有权威或“公允”的说服力的,也就必然是形同虚设的。

长期以来的现实状况也广泛地印证了这种逻辑:各地自行其是地制定一个所谓的“指导价格”,本身就是一个松散、弹性、不是标准的标准;即便如此,各地独立审计服务的具体价格都是相关参与者(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并没有政府什么事)权变地“谈”出来的,结果往往与所谓的“指导价格”相去甚远;而且各地对实际价格相对于“指导价格”的“折扣率”也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限制比例或范围[2]。所以,这种所谓的“指导价格”的主要效应即为它的制定者(物价部门)与监督者(注册会计师协会)拥有了对“什么是过低价格”、并不能提供“为什么”的解释权与处罚权,从而获得了另一种“权力寻租”的机会,增加了独立审计市场主体的制度成本。

2、独立审计指导价格的强制性

假设政府主导的独立审计价格是强制性的,又会如何呢?这并非不需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对政府功能过度迷信的我国,广泛地存在“把独立审计视为理所当然的公有品”、似是而非的认识误区,人们希望政府的“万能主义”再度显灵,把“市场失灵”的领域再度“包办起来”。

如果这种倾向成为了现实,其结果必然是扭曲独立审计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扭曲这种经济品的供应。第一,如前所论,许多情形下的独立审计实际上一直是鲜明的“私有品”,其效用、价值、公允价格都只能基于相关者的私人信息与主观评估、通过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交换”而自然地形成,只有市场(众多实际的参与者)才可能具备这种“价格发现功能”。政府的强制性定价只可能提供一只武断的“铁鞋子”,让各个千差万别的市场参与者去痛苦地“磨脚”。第二,即便是相关法律规定要公开、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独立审计,虽然具有“公共品”的外在特征,但也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只不过是由于信息产品的特殊性质而外溢成“公共品”的。即便是这类独立审计,也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实质也是委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一项监督成本,因而理应为此支付代价,只不过是要面临不少“搭便车”、“占便宜”的“机会主义者”而已[3]。也就是说,这类独立审计也是需要通过私人之间的交易来进行的。

所以,政府定价,无论是指导性的还是强制性的,都不可能在独立审计市场上发挥实质性的正面效应,相反很可能适得其反地增添其运行成本,甚或扭曲其运行机制。

三、我国市场独立审计付费委托制度分析

既然政府指导定价并不能对独立审计服务发挥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我国长期存在的“低质低价”现象还得从市场机制本身去寻找原因。笔者把分析重点放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上,理由如下:第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当大;第二,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是具有“公共品”特征的“私有品”;第三,其内部经济关系相当复杂;第四,本应作为“私有品”的其他独立审计服务在我国发育还很不成熟,以致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成为不少审计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上市公司中,股东、债权人是主要的委托人,他们以股权或债权的形式将资源委托给公司经营管理层,后者成为经营关系中的代理人。基于后者主观上的“机会主义”倾向与客观上的信息不对称(前者相对于后者处于明显劣势)等条件,“机会主义”行为等“代理问题”难以避免,因而前者是独立审计及其信息产品的主要需求者。所以,如果由前者来为之付费,那么不大可能为这种具有重要效用或价值的经济品、资本品去节约成本(那样将更不划算),就好比为自己的健康着想不大可能希望吃“地沟油”或“便宜药”。这样“自利”的驱动力将促使“优质优价”的趋近。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层是公司信息(包括会计信息)的供应者,故而如果由他们来(控制)付费,自然期望“低质低价”的状态,若不是迫于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其甚至期望“无质无价”的极限状态。这恰恰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长期陷于“低质低价”的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症结所在。

但问题是,上市公司的委托人(股东、债权人等)数量众多、利益分散,而且存在组织性差等问题,使大多数委托人纵然存在对独立审计及其高质量的内在需求,却在成本(付费)与收益(审计信息的经济价值)的比较上呈现剩余不显著甚或不划算的状态,因而更趋于选择“随大流”、“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接下来的问题就变为谁来提供“搭便车”的免费经济品、充当被别人“搭便车”的“好人”呢?大股东本身是有能力、有条件来做既利己又利人的“大好人”的,但其面临另一种选项的“诱惑”:与代理人(经营管理层)“合谋”、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来为自己“输送利益”——损人利己的利益更大,这被称为“第二类代理问题”。在我国相关制度或残缺或形同虚设、中小股东维权艰难、大股东与经营管理层违约成本极低的条件下,这种“选项”已成为一种较普遍的“流行时尚”,这已被众多实证研究所证实[4]。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尽管股东大会有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但在大股东及经营管理层的控制或操纵下,对审计主体的选择往往“宁劣勿优”,因为“水清则无鱼”。那么,如何解决独立审计这种“宁劣勿优”、进行“逆选择”的问题呢?这需要明确两个基本方面的问题:

1、谁付费?从哪里付费?

执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独立审计是为了减少委托人可能因“代理问题”所引起的利益损失而采取的监督措施,理应由委托人来付费,这样才可能真正解决独立审计内在需求不足的问题。但委托人已将其投资的资源集中于公司,再由他们各自出资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来支付独立审计费用将面临巨大的组织难题与交易成本,因此现实而合理的选择应是由公司代为支付这项费用。要强调的是,这仍然是用委托人的资源进行付费,委托人并没有占公司的“便宜”,因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对委托人所有的资源进行控制与使用,理应反映后者的意志,特别是其显性、重要而基本的共同意志。

2、谁来选择?如何选择?

现行做法是由股东大会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来决定独立审计的供应者,由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可能受到成本与收益比较原则的限制、面临巨大的组织困难而引致“羊群效应”、大股东的控制权以及中小股东对这种状况的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往往由大股东左右该项决定。不遏制大股东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也就难以解决经营管理层的“代理问题”,包括对会计信息、对独立审计及其信息产品的操纵问题。

对于委托人内部或集体而言,独立审计及其信息产品是真正需要的“公共品”,对其“公共效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保障——的需求理应是一致的——就像对阳光的需求一样,除非有特别的、不需要“阳光”的私利。因此,该事项理应按照民主原则——“一人一票”来进行决策,而不应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进行。当然,这种设想会面临法理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还有待进一步地探讨如股东大会上的决策是否有例外的、特殊的事项适用“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的问题。

长期而言,还是要通过根本性的制度建设来遏制大股东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一方面,清除相关法律上的障碍,以增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流动性,使股权价值真正成为公司股权流动甚或公司控制权易手的“风向标”,使现有的大股东面临竞争的威胁而不敢实施“第二类代理行为”。也就是说,竞争是制衡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首要利器。另一方面,履行、制定与完善有利于中小股东低成本维权的法律规范,对公司大股东、经营管理层以及可能参与“合谋”的独立审计供应者损害其正当利益的行为,如出具低质甚或虚假会计信息、审计信息的行为,进行诉讼与索赔,从而增加这些不正当行为所面临的违法成本。如果这些长期性的制度能发挥应有的效用,也许就不需讨论股东大会上的例外事项及“一人一票”民主原则了;而在这之前还难免需要这样的希冀。

综合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独立审计及其信息产品在本质上应属于一种“私有品”,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来实现“优质优价”的供应状态;针对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虽然具有“公共品”的一些特征,但不过是基于私有产权的“私有品”外溢的“副产品”,因而也应在整体上参照市场原则来供应,即由真正需要独立审计及其高质量信息产品的委托人来付费,或者上市公司代为付费,而不应由经营管理层及与之“合谋”的大股东来“专断地”控制对独立审计及其信息产品质量的选择。政府真正应做的不是通过所谓的、无效的定价来干预独立审计市场的具体运行,而是通过相关制度建设、改进与落实来清除阻碍独立审计市场向“优质优价”方向发展的障碍。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75.

[2]王雄元,唐本佑.审计回扣、审计质量与审计监督[J].会计研究,2004,(6):37-46.

[3]石 磊.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济:学术版,2006,(7):65-66.

[4]抄学军.独立审计的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5):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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