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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宪政内涵

2013-04-11彭澎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宪政农村基层民主

彭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 410006)

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开始转型,农村的基层治理模式和民主政治体制逐步实现变革,农村民主政治朝着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方向向前进步。农村市场经济的改革、经济社会的进步以及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得民众对民主、自治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民主政治和自治治理的需求越来越高,村民要求政治权利平等、构筑基层有序的民主政治结构、实现基层自治的治理秩序成为转型期农村基层政治发展的鲜明主题。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需要构建健全完善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与和谐稳固的乡村权力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多元化、社会结构多元化、政治发展复杂化等已经成为转型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志,也是农村民主政治变革和发展必须重视的关键问题,是农村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发展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的焦点。农村民主自治是农村基层治理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结果,而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农村经济社会开始转型,以农村民主自治为内涵的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开始发生深刻变革,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基层治理变革已经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已经成为农村政治现代化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的自主选择与客观必然[1]。农村基层的治理变革不仅是对农村基层传统的经济基础和政治资源进行革新、重组,更是在宪政理念和宪政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创新。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代表着农村民主政治进步和政治现代化发展的方向,成为转型期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目标,也是实现农村政治文明的最佳路径。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既尊重了农村经济进步、社会发展及其结构变化的现实情况,又把代表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发展潮流的宪政理念、价值、精神和思想植入乡村治理体制之中,通过理顺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正确看待和处理国家与乡村、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建构农村基层的宪政化治理模式,实现乡村的宪政化治理秩序,发展和培育乡村的公民社会,从而实现农村基层的宪政社会化,以转变乡村的民主政治体制,实现基层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发展,由下至上构建一种中国式宪政建设的发展路径。有学者认为,宪政对于农村和基层治理来说,“农村自身是无法产生出这些基本的民主政治概念的,需要从外部启蒙和输入”[2]。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结晶,是最能实现人类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政治制度。农村基层治理变革应当朝着宪政的目标,探索和挖掘其鲜明的宪政内涵与宪政特性。在宪政理念的主导下对农村基层的政治资源和治理模式进行调整和创新,代表着农村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是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独特内涵和发展路径。

一、遵循宪政化的基层治理制度

在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中遵循宪政化的自治方法,就是把宪政与基层治理联系起来,挖掘和深化基层治理中的宪政特性。在政治文明的框架体系内,离开自治谈宪政,或者离开宪政谈自治都是有缺陷的。美国学者曾指出:“大家可以说宪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它只是涉及政府的机关、选举和行政。然而一经细察,我们便可看出上面说法的肤浅。”[3]过去对农村基层治理的传统研究方法,都是立足于政治学基本理论,重点强调了基层治理的政治意义,而忽视了基层治理的宪政基础。事实上,基层治理制度不能离开宪政文化和宪政方法的支撑,宪政文化和宪政方法不仅决定了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发展程度,而且决定了基层治理是否可持续运行。“政治文化是通过对各种政治行为的影响,来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4]民主宪政的文化和方法能根本性地改善基层治理行为,提升基层治理的宪政层次,从而构建起基层治理的宪政体制和宪政秩序。宪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施状况往往是衡量一国民主和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而基层治理不仅是宪政制度的重要方面,更是体现一国宪政实施状态和政治文明标准的象征。可以说,宪政和基层治理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民主制度是有目标的政治实践,目标是民主制度前进的方向,民主不是盲目无序的偶然试验,为了使民主实现其预期的目标,需要给民主提供一种方法论的指导,需要一种设计民主的方法理论”。[5]遵循宪政主义的自治方法,将宪政的研究方法导入基层治理的体制框架中来,既顺应了两者在影响一国政治文明现代化程度中的密切关联,又抓住了两者在发展机理和运行规则上的理念互通与制度嵌合,更揭示了转型期基层治理变革应当顺应宪政化的政治发展方向,体现了宪政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又彰显了基层治理对推进国家宪政建设的核心地位。

二、坚守宪政化的基层治理立场

在中国基层治理理念中考察宪政理论的核心问题,或者在宪政维度与框架内反思中国的基层治理制度,其核心就是要强调现行宪法的实施和宪政规则的遵守,突出宪法规范和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展示一种宪政化的自治立场。作为一种经济社会转型中的深刻革命和对几千年来传统农业文明社会的巨大改造,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推进和完善肯定会碰到很多问题,出现许多新的压力甚至会遭遇许多全所未有的困难。但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谁都不能违反和超越宪法规定而任意行动,都不能超脱现代宪政体制的文明理念,滥用公权力对基层治理进行干预和调控,就是村民自治权利内部也应当充分遵守宪法规范和宪政规程。在市场化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语境中分析基层治理,必须贯彻宪法学研究思维和坚定宪政研究立场,强调对宪法全面而正确的实施,夯实基层治理的合法性根基,不能刻意强调某一方的权利而牺牲另一方。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下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6]这一立场对于推进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农村基层治理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群众性自治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必将坚持的路径方向,也是中国宪政发展的主体方向之一,必须把实施宪法作为必备要件、把宪政作为成功要式来发展和推动基层治理的变革,坚守宪政化的自治立场可以促使基层治理制度宪政化。

1、深化基层治理的宪政价值取向

一国制度的设计有各种各样的价值和目标追求,它们又反过来影响立法模式等的选择,弗里德曼曾说:“每种新的工具和技术,每种新的社会组织都带来法律准则的某种变化”、“在现代技术社会中,法律必须更明确,重形式和拘泥‘法律’”,“社会力量、历史和文化不断对法律制度起作用,改变法律规则,或延缓、塑造或是缓和变化。”[7]基层治理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将发生变革的趋势,其中必将树立新的价值取向,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宪政主义政治文明因素将会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宪政的价值取向就会反射到基层治理以及与基层治理相配套的一系列中国式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中去。

2、明确基层治理的宪政规则内容

站在宪政的研究立场来探讨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会给基层治理各行为主体提供行动范式,明确各行为主体的权力范围、程式,以及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组合方式、活动程序等行为关系的宪政状态,以建立良好的宪政自治秩序。具体而言应包括权利行使合法化的宪政标准、基层治理权力的合宪性证明以及由此产生的宪政责任等。

三、形构宪政化的基层治理思维

宪政对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变革的规制,最权威的是在基层治理中形构宪政化的自治思维。宪政思维中普遍得到共识的是权力制约思维,这也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学者卡尔·洛温斯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控制权力活动过程中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出和控制政权的范围,把规定的权力从统治者的绝对控制下解救出来,使他们在活动过程中取得合法的分享。”[8]宪政的精髓即在于约束住国家权力以防公权力的滥用。在宪政主义者看来,无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制度安排怎样都不能存在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最高权力。而立宪主义者所孜孜以求的恰恰就是用宪法和法律的利器管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与滥用权力的人性欲望和野心。在宪政看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治理、民主沟通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是约束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民主自治对约束权力的作用要胜于民主自治功能本身,这或许就是宪政化自治思维的理论根基。基层治理和宪政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是两个内涵外延不同的概念,但却是价值取向相同的制度设计。基层治理制度设计之初宣示的是农村民主自治治理的决心,同时附带地延伸出了基层治理对国家权力,特别是乡镇政权干预基层治理的防御主张,即初步展现了通过民主自治防止国家对基层村民民主权利蚕食的宪政光芒。宪政的核心是限权,那么经济社会转型期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形构宪政化自治思维,就是要求从宪政的角度把农村基层现行的国家权力纳入宪制、宪政轨道和宪政化的分析视野,并使行为者的权力受到法治应有的规制约束,形成与基层民主治理权力良性互动的权力格局,实现真正的“还权于民”和村民自治景象,这样才真正把握住基层治理的基本精神和宪政底线。

四、构建宪政化的基层治理模式

学术界对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结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诸多改革方案,但这些理论都未能突破传统的宏观治理框架,存在先天性的缺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中国农村治理结构的变革。为此,有必要从宏观上突破目前的理论僵局,构建新的治理模式,即在农村确立党权、政权、自治权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模式,以便打破既有的农村治理理论思维的困境,重构符合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农村治理结构。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构建宪政化的治理模式,就是要在基层治理的运行体制中突出其蕴涵着的宪政精神和宪政理念。变革和发展农村基层治理的治理模式,不能割断宪政与基层治理的通联脉络。将基层治理置放到宪政的宏观视野中考察,闪烁着宪政的智慧光芒:村民通过行使宪法赋予其的选举权和自治权,与乡镇政府的国家权力及村党组织的执政权力进行抗争与博弈,从而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民主自治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政关系——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在基层治理的伟大实践中,“乡镇政府权力——村党组织的执政权力——村民的民主自治权”三个维度的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与冲突,构架了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宪政基本结构,基层治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乡镇政府与村党组织权力侵犯和压制村民民主自治权”的现象是违背宪政精义的“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行为在基层的典型投射。构建宪政化的治理模式,就是要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建设一种宪政机制,形成有效的基层治理的宪政程序,使得村民能够通过行使民主自治权,真正管理自身事务,从而限制乡镇政权的国家权力与村党组织执政权力的恣意扩张和干涉,彰显出基层治理独具魅力的宪政精神。因此,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整合农村基层存在的各种矛盾、平衡其价值冲突是构建宪政化治理模式的关键。“村民自治是一种宪政制度的安排,落脚点是村民个人,归宿是村民权利。”[9]基层治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村民在宪政视野下行使自己宪法权利的过程。中国农村的市场化发展和民主自治进程的原动力主要来自于上层推动,而当市场化与民主自治发展至一定程度,则必然需求广泛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任何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关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和基层治理变革成功的必备条件。“村民参与政治是现代化中的国家政治参与扩大的转折点;现代化中的国家能否实现政治稳定,关键在于动员村民通过政治参与承认现存的政治体系。”[10]构建宪政化的基层治理模式,形成村民自治治理、政治参与和基层治理制度良性运作的组织机理,将乡村治理回归到宪政主导的基层治理之路上来,可能与村治的实际状况有些差距,这对中国宪政与基层民主的治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一个转变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宪政与基层治理的形态结构及发展的内在机制动力都将发生互动性的新变化,呈现出鲜明的共存机理和联动结果,但丝毫不能割裂宪政与农村基层治理变革这一历史性的连续动态演进过程,这本身或许就代表着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现代化方向。

五、导入宪政化的基层治理文化

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中,宪政无疑是各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选择。“政府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合法权力,但却以节制的精神行使这种权力”[11],这是宪政主义政治文化的经典描述。宪政作为人类民主政治制度的典型形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确立与人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密不可分,宪政就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在民主政治领域的集中成果。宪政的产生和确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曾经用十分生动又形象的语言论述了民主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密关系,他认为民主宪政与市场经济就好像是一对夫妻,相互之间虽然有时关系不和谐,但却紧密连接在一起,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时也会充满矛盾,但却不会分离,谁也不会希望离开对方而单独存在[12]。正如普林巴拉所说,市场经济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它要能够不断发展、完善和健全,必须要构建一个政治民主的体制和法律秩序的环境。[13]因为,“一种好的宪政体制可以推动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可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14]人类经济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在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的同时,也加快了各国经济市场化和政治现代化发展的步伐,推导了现代宪政文化的广泛传播。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在分析美国民主政治制度形成的原因时曾说到,“物质起因的贡献逊于法律的贡献,法律的贡献又逊于文化习俗的贡献”[15]。因为,制度只是民主宪政的外表,而文化则是民主宪政的灵魂。“文化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面不可缺少的旗帜,它引导人们产生认同。……文化认同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最有意义的东西。……文化既是分裂的力量,又是统一的力量。”[16]有学者认为,“对于人类民主宪政的发展来说,光靠构建一种合适的宪政制度或者只是把民众简单的拉入宪政体制之中是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民主宪政的,关键还是要营造能够为全体民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宪政文化,这类宪政文化既可以尊重民众的个人意志,又会考虑社会发展的公共意志,还能凝聚和统一人们对宪政的共识。”[17]宪政文化催化人们对民主机制和宪政制度的认同和接受,经济社会结构中的宪政含量、宪政文化附加值越来越高,可以强化人们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对宪政制度构建的强力主张,宪政主义文化所提倡的自治治理、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制度敬畏等价值理念,与市场经济带给人们的政治需求密切相关,成为现代民主政制和自治治理的基本精神。早在民国时期,进步人士就早已清楚:“地方自治,由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政治事务,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基础。对于民主宪政,西方国家相对比较完善,但西方之强,并不是真正在于其民主政治组织的健全,而是在于其深厚的民主宪政思想和丰富的民主宪政文化。”[18]因此,有学者认为,“我们推行民主宪政,真正实现民有、民治、民享,既要以西方为榜样,注重政治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同效性,构建坚实的民主宪政体制,同时更要形成民主宪政的文化,将民众吸引进来创造未来民主政治的基础,通过宪政文化来凝聚民众对民主宪政建设的热情。”[19]在当前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推行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更要注重宪政文化的培育,将宪政文化的形成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紧密联系起来,特别是与农村基层治理相连接。因为在转型期,宪政主义对于实现基层治理变革具有指引性作用,宪政主义的思想观念和文化基因随着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已经开始融入到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之中,如宪政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国家政治权力在基层治理中的约束和规范、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自治的变迁、宪政秩序与基层社会稳定的巩固、宪政体制与农村市场化发展的关系等等将构成宪政主义基层治理文化的基本内容,成为基层治理变革的宪政命题,成为推动基层治理宪政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如某学者所言: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能够知晓民主的价值,形成自己坚定的民主立场、清楚的民主观念,并且对民主实践给予强大的支持和亲身参与,那么这个国家建立稳定的民主制度的前景将会更加光明和美好,当然,如果这些对民主的认识、信念和践行最后能深深的刻印在国家的文化之中,同时能够世代相传,那么这个国家就将拥有民主的政治文化,这将是对这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立的最可靠的支持[20]。因为,“培养文化底蕴比引进科学民主更重要”[21];因为,“民主在我们心中,我们知道怎样保护他们,使它们健康生存”[22]。

六、遵守宪政化的基层治理原则

宪政的基本原则是宪政主体对宪政本质认识的某种内在要求和期待,以理论的逻辑性和体制先进性为最终诉求,并体现在宪政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变迁之中。宪法作为根本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依然始终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如何使国家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宪政的基本问题,成为立宪主义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宪政理论形成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解决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和行使问题,使得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利益得到了有机的协调,避免了因利益冲突的无谓牺牲,一切力量被合理保持在制度的框架内。在农村基础自治治理中遵守宪政主义的自治原则,可以揭示基层治理制度的宪政本质,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的宪政本质是什么,如果用简单的语言解释,只能说它是区别于传统的一般治理制度的一种理想状态。在这里所揭示的宪政自治制度也只能是应然状态的宪政自治状态,实然状态的宪政自治制度是无法用简单的几句话所能描述清楚的。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变革遵守宪政化的治理原则,就是为了将宪政自治的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其中必将贯彻着一组符合宪政原理和自治规律的规则,以及一系列由宪政观念和文化决定的宪政基本原则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自治权力的行使和国家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必须考虑到合宪性和人民的认同等。“立宪主义的宗旨在于保障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能在符合其人性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条件中生活……”[23]在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体现了人类发展权的平等和人权的平等观,这一深刻而鲜明的人权价值特征就是宪政主义所赋予的基层治理原则的价值追求。宪政化的治理原则包含有宪政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在基层治理过程中通过遵守宪政的自治原则来合理界定村民自治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使国家权力不得滥用和任意干涉,使村民自治权力能有效运转,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建立基层治理的宪政规范机制[24]。

七、搭建宪政化的基层治理秩序

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是政治文明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历史任务和必经过程。而国家立宪的基本任务即在于创建一种体制,使得多元分散的乡村社会与村民利益能够凝聚成中华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宪政是基于反对封建专制下无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空间和出于对国家权力恶性的羁束而产生的,它自始即把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化程度实现视为宪政己任。因此,宪政带有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倾向,即便对民主议会的民主决策亦始终报以高度警惕,以防范民主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精神的背叛、误伤和袭击。“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就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25]所以在每一重大的社会转型、经济发展和治理变革中,民主自身是要既保障又要规范的,只有搭建宪政化的治理秩序,民主才是有保障的,自治才是真实的,自由才是有保障的,治理才是有效的。“凡是以公共权力为目的或是借助于公共权力的一切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政治。”[26]搭建宪政化基层治理秩序的实质是对村庄公共权力的制度性安排与结构运作,是约束国家权力和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手段,是基层政治现代化的表现。在这一秩序中,无民主自治即无宪政,无宪政亦无基层民主自治。搭建宪政化的治理秩序最终目标不在于民主形式,而在于民主的自由、平等以及民主的实现等实质性内容,通过确立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和法治机制,将国家权力置于特定的运行规则之中,保证基层村民自治权运行的实效化和科学化,使基层民主治理有规则、有秩序的运转,扩大基层治理的参与程度,实现基层治理中民主、自治、自由、平等的宪政目标。农村市场化发展带来经济社会的转型,社会利益发生重新组合与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呈现出频繁的变动性和趋利的快捷性、不确定性甚至非理性的特点,利益关系之间的冲突与摩擦在所难免,农村社会的稳定性需求一种有序的政治秩序。“落后国家不稳定不在于其落后,而在于其由落后向发达的历史转变。……不仅社会和经济现代化产生政治不稳定,而且不稳定程度也同现代化的速度有关。”[10]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会促进基层治理变革,转型的长期性和需求稳定性,根本上依赖于一种持续良好秩序的维护,而宪政能够构建起良好的治理秩序,“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27],对基层治理具有根本性的引导和抑制作用。

八、塑造宪政化的基层治理农民

英国著名学者格尔斯认为,先进的现代制度要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贯彻和合理运行,实现制度的初衷目的和预期效果,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产生深刻影响,必须依赖于实施或运用这些制度的具备现代人格和品质的完全意义上的人。“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5]有学者认为,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政治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或社会中人本身的政治文明程度,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政治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取决于人本身的政治观念或发展水平[28]。也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标志和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基础,但政治参与又是建立在民众对政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基础之上的[29]。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除了有自治理念、价值、思维、秩序、制度等方面的转化之外,更关键的是要有具有法治精神或宪政观念现代农民的支持,农民的宪政推动是基层治理宪政化建设的精神支柱与前进动力。当然,现代农民不仅仅是具有主体独立、政治自由的农村社区村民,更要具备相应的宪政文化素养,有理性地、积极参与政治的宪政热情,有一定的宪政理论与自治原理的知识结构,能够深入认识到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使国家权力在农村社区适当收缩对于保障农民的自治治理权利和维护农村社群的自治领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中国农民生活在狭小的村落社群中,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浸染,农民具有封闭保守的政治观念,这种状况与传统农村社会的政治治理模式可能相适应。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政治传统和治理结构发生改变,农民自身的观念体系和价值思维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的社会政治生活和治理模式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农民对基层政治文明程度和自治治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农民现实的政治需要的却得不到有效的民主知识与宪政理念的理论教育和思想培训,现实与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我们不能说明教育的‘高’水平是民主的充分条件,那么可供利用的证据表明,它近乎是民主的必要条件。”[30]列宁曾说过,“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能有政治。”[31]也正如有学者所说的:“一个国家如果有许多人不识字,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民主。”[32]迈克尔·罗斯金认为:“一个人所受教育程度越高,他就越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33]一个公民所受的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文化教育程度决定了他理解、运用民主宪政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也决定了他对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实践的作用和贡献。只有具备一定民主宪政知识结构的现代民众才能适应和支撑一个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而民主宪政知识结构首先要求的就是一种宪政认同、宪政态度、宪政精神以及对宪政体制构建与运行的了解和掌握。有学者认为,教育是提高公民政治文化的最好途径,是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关键[34]。教育不仅是提升人们参与政治最基本的技术知识水平的主要方式,更是提高人们对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价值理念的理解认识深度的有效方式[35]。因此,塑造宪政化的基层治理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基层治理的合格主体,就是在培育农村基层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健全主体,是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变革的关键所在。“农民是承载着长期历史传统的特殊社会群体。要使农民这一古老的社会群体获得新生,从现代化的遗弃者转变为现代化的推动者,必须通过思想文化教育加以改造。”[36]通过塑造现代农民群体,让他们领会宪政的价值精髓,形成理性、宽容和妥协的宪政精神,培养农民对村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和自己的政治责任感,掌握自治治理和政治参与的技巧,熟悉自治治理和政治参与的流程,树立起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从而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增长政治参与的能力、提高自治治理的水平,铸就对基层治理的宪政信仰和宪政情感,实行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

九、培育宪政化的基层治理组织

农村的基层治理组织是现代农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单位,它是村民自治治理权利行为与农村基层治理组织结构的动态自治行为与静态自治结构的统一。亚里士多德曾说,人在本性上有集中在城市过城邦生活的习性,本身就有聚群而生的天性,所以能聚合在一起生活在社会的组织之下[6]。有学者认为,人类社会中出现的组织是通向政治的道路,是行使权力和实现权利的载体,同时也是国家政治安定的基础和人民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10]。人具有政治的本性,而组织又是实现人性之中政治本性的基地,成为人施展政治理想的机构。同样,村民是通过村级自治组织来实现对基层社群的自治治理的。在村民自治内部,村民委员会是法定的村级自治组织,它与村民大会、村党支部构成了农村基层治理的分权治理结构,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就是要从宪政的维度探讨村庄治理中的组织建构,按照民主宪政制度的分权制衡原则与运行思维来理顺基层农村的自治治理结构,构建自治治理的宪政模式。在宪政的理论框架下,自治组织是对抗国家权力和维护村民自治权利的载体与形式。如果自治组织具有较高的宪政立场和自治原则,那么它在相关范围内的自治权能有效实现;如果自治组织具有较强的自治热情和宪政参与激情,那么其成员希望实现的自治权就具有一种组织优势;如果自治组织具有强势的自治地位与较强的自治能力,那么它就可以抵制一切干预自治权行使的任何障碍;如果自治组织具有健全的组织规范和完善的制度规章,那么它就具有较高的凝聚力,能够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治理权威。因此,培育宪政化的治理组织就是要培育自治组织的自治治理能力、民主宪政水平和健全制度规范。从宪政发展的层面来看,培育宪政化的基层治理组织是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必然,是基层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发展的结果。从理论意义上来讲,宪政的实施需要公民及其构成的社会组织。宪政的实现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状况,还体现为公民及其社会组织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形式而实现对国家权力行为和政治过程的监督与制约,宪政不仅仅是政治技术和程序操作的问题,更多的应是政治社会运作的方式方法,即社会组织对政治行为的参与和控制。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的多元化,而权利明确与利益多元的市场化发展需要社会组织及其有序参与政治和社会治理来保障和实现其社会利益,而这需要社会组织的健全。自治组织本身缺乏公信力和执行力,会使基层治理无所作为。因此,加强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的组织建设,规范市场化运行中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利益关系,把属于自治组织的活动空间恢复和把守好,使其自主而有序地进行利益表达,在基层政治参与实践中成熟起来,培育宪政话的基层治理组织,这样当农村基层公民社会培育成熟起来之后,基层治理的宪政模式就会获得一种更有力更稳妥的运行轨道,基层治理的宪政化运行就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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