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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思考

2013-04-11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3年6期
关键词:资本金小额贷款营运

■ 季 婵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现状及营运资金分析

自2008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宣布成立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天津市的发展可谓方兴未艾。截至2012年12月底,天津市获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154家,注册资本金150亿元;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127家,注册资本金131.6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最高为5亿元的3家,最低为0.5亿元的54家,户均规模1.04亿元。已开业机构累计发放各类贷款387亿元,涉及客户1.45万户,2.04万笔,平均单笔额度189万元;贷款余额113亿元,涉及客户1.4万户,加权平均利率18.08%。

依照监管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为 “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决定了它 “只贷不存”的基本特点。在上述3个部分资金来源中,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是固定值,捐赠资金在实际运营中微小的可忽略不计,自身利润积累和银行业借入资金就成为增加营运资金的突破口。

从自身利润积累的角度看,开业的127家公司,2008-2012年开业户数占比分别为1.57%、20.47%、14.96%、19.69%和43.3%,扣除营运周期、高税负、高风险等因素,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利润积累能力有限。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角度看,截止2012年12月底,天津市共有19家小额贷款公司在9家银行实现融资,融资额11.4亿元,融资额过低。

由此可见,131.68亿元的注册资金和11.4亿元的银行融资,加入少量的捐赠资金和自身利润,再扣除掉注册资金虚假、挪用等减少营运资金的客观事实因素,113亿元的贷款余额,已基本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用尽,接近100%的资金利用率已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后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不足的原因

1.股东缴纳资本金不能有效用于贷款投放

目前投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多是民营企业资本,截止2012年12月底,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14家,注册资本金27.66亿元,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占比分别为11.02%和21.01%。民营资本的股东或管理层对资金运作的随意性较大。一是注册资金不实,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情形;二是变相抽逃资本金挪作他用;三是公司发起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民间资本等借贷资金,加剧了资本金的不稳定性。

2.公司自身融资渠道狭窄

依据监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法在金融拆借市场上融得资金,只能采取贷款方式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短,自身缺乏信用资质和充足的抵质押物,占公司资产主要部分的小额贷款不能用于担保,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

3.缺乏持续的后续资金支撑

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主要还是依靠资本金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据了解,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的2-3个月内就把全部注册资金贷出,可贷资金告罄,缺乏后续资金支撑,造成公司难以可持续发展。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不足的建议

1.严格准入机制,加强对资本金的审核与监测

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成立之初,对资本金的来源、到位情况和稳定性做好评测。原始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做好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把有毒资本、恶意经营者拒之门外,同时,预防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公司开始运营后,如何对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是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天津市主要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年审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对资本金的运用和现金流进行监测。虽然从监控手段、维度上已基本实现了覆盖,监管水平在各省市间名列前茅,但是笔者认为,在小贷行业逐年快速增长的时期,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等监管资源的投入和管理细化上稍有滞后,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如对监管系统中反映的情况进行细分,明确各种问题、预警指标及具体处理措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规范上报流程和执行措施;二是出台具体的处罚办法,对股东变相抽逃资本、股东挪用资本金用于社会 “拆借”、国有控股公司闲置资本金 “不作为”、擅自变更 “住所、高管、股权”等常见问题,规定相应的 “取消经营资格、高管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惩罚措施。

总之,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设立 “高压线”,在运营之初给予有效的指导、监管,而不仅仅局限在事后的监督、检查,才能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本 “阳光化”的作用,避免不良风气在行业中蔓延,提高营运资金的有效利用。

2.完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向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应对其有所倾斜。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通企业法人,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收约占公司利息收入的30%,税负较重。这减少了股东增资扩股的热情,也减少了作为潜在可贷资金来源的利润积累。

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监管部门,设置一定的评级标准,给予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于坚持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企业的公司,参照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可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生存环境。

3.政府部门牵头创造融资渠道

第一,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作为新生事物,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缺少相关的经验和案例,往往存在有色眼光。因此,可通过政府部门牵头,开展宣传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促进双方交流,实现全方位业务合作;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或者组织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打包共同向银行贷款。第二,牵头建立全市性的基金公司,专门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开辟有效融资新渠道。

4.信贷资产转让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由于其经营资金业务的特殊性、较强的价格优势和金融创新的需要,使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最高可为银行利率的4倍,能够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主体,例如: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从市场接受情况上看,商业银行将会成为最主要的资产接受方。目前,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未能大规模开展的主要问题,还在于潜在的政策性风险,虽然地方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办该类业务,但几年前银监会曾叫停类似的 “银行—信托”资产买断业务,这让许多银行心有余悸,因此,该类业务的发展有待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

5.放宽监管政策限制

第一,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的融资不超过资本净额50%,最高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3.3%,融资银行往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资金在融资银行封闭运行,流动性较强,对银行来说风险是可控的。如果对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放宽融资比例,允许其融入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1.5倍,增强其可贷资金是可行的。第二,放宽业务产品。例如,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在严格监管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借贷中介人的身份引入特定民间资本,针对特定贷款对象发放一对一委托贷款,引入政府资金、保险基金、城镇医保基金等,形成对官方和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

6.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2008年银监会陆续下发了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和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一定条件下改造为村镇银行。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就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其经营范围将大大拓宽,不仅可以吸收存款,而且可以大力发展包括理财业务甚至票据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其资金来源问题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风险就是 “旺盛的资金需求与有限的营运资金来源之间的不匹配”。如果不能解决后续资金的配套,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将转向民间高息融资,另一些则将走向衰退。由此, “民间资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两条紧密交叉的资金链条可能会出现问题,甚至引发风险连锁反应。

参考资料

1.刘亚军.鄂尔多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传染.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1).

2.杨俊.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与建议.区域金融研究.2011,(4).

3.汪芳.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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