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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及国外经验借鉴

2013-04-11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3年4期
关键词:贷款融资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本着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的合作社制度。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困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年1月10日公布数据显示,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上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总体上来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十分迅速,但还处于初级阶段,而资金则成为了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直接制约了合作社实力的壮大。以辽宁省为例,截止至2010年5月,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7053个,社员共48.2 万户,合作社为社员及非社员农户代购农资约35.56 亿元,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约89.8亿元,从流动资金占有量上来看,合作社融资需求很大;全省开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的县级信用联社共26家,仅有144个合作社以法人身份获得了贷款,占合作社总数的3.33%,金额也只有8036万元,占合作社贷款总量的16.57%,远远低于合作社的融资需求。除了贷款之外,面向社内或者民间融资不失为一种方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关于合作社是否能开展合作融资的规定,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合作社及社员产生很大影响,因而这条途径就显得非常没有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陷入融资困境的原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状况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

1.合作社一般规模小,还款能力低

虽然从增速上可以看出农民对建立合作社的热情十分高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实力弱,对抗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因此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风险就相对较高。

2.运作机制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致富,已成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主体形式。但不少农业合作社名不符实,比如合作社仅仅承担了农产品收购站的角色,部分合作社对农产品进行压价,使农民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丝毫的改善。而且农业合作社科技化不足,所应用的科技成果大致是西方国家30-40年前的水平。中小型合作社大多尚未顾及发展策略思考,依然将自己的农业合作社看做是区域性的甚至是一个自闭型的地方小生产组织,服务体系仍然有较大缺陷。

3.合格抵押物缺失

合作社在向银行或信用社融资时,一般需要把加工或收购农产品的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进行抵押,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租赁的农户、企业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将土地资金作为抵押、入股或转让的权利。再加上抵押品位于农村,评估较为困难,抵押物变现难度较大,导致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不高,贷款审批较为严格,授信成功率较低。

(二)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1.资金供给不足

近年来涉农金融机构已经有了很大发展,部分机构成功摆脱历史包袱,改革成功甚至上市,但依旧有很大一部分落在后面。而且在我国涉农金融机构中,能够真正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比较少,这样的农村金融融资渠道自然也不能满足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

2.资金外流

由于农业生产本身具有不确定性,靠天吃饭的成分较大,从而一方面导致农业本身难以实现较高的经济收益,实现资本积累。加之农业被视作国民经济中的基础部门,在农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政府往往会采取转移农业剩余来实现工业化的政策,导致农业内部资本的外流,在国民经济实现工业化之后,农业的弱质性显现,比较利益降低,贸易条件恶化,使得农业失去了原本的主导地位,自身资本积累的能力相对下降。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和长周期性,造成了农业中资金利用收益的不稳定性。金融机构面对各种贷款需求时,自然会选择风险小,回报大的贷款项目,因而能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资金少之又少。

3.与农业生产的节奏不合拍

由于农业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因此农业贷款不像其他行业一样,可以按部就班等待款项申请的批准,它需要在短时间内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而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时都要采取谨慎的态度以免形成坏账。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更困难。

(三)双方信息不对称

由于缺少中间组织的推荐和介绍,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适合自己的金融政策,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不了解各合作社的经营状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得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的几率降低。

(四)法律保障不够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予了合作社法律保障。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介于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间,对这部分法人,现行法律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中并没有纳入,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一个巨大的发展障碍:融资和税收优惠问题。由于两者之间界限模糊,所以一般很难享受政府在税费、贷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国外农民专业组织融资经验借鉴

(一)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合作社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谋取共同的经济、社会利益,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资源联合而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因此要本着合作制而不是集体制的原则,保持社员的独立经营地位,绕开中间商的盘剥,建立规范民主的制度,科学管理,服务农民。积极引进专业技术、营销人才,增强自身实力,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我国的分散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不具备美国农场主那样较高的资信水平,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使农业信贷市场出现了逆向选择现象。所以,有必要把我国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固定的合作组织,这样就能化零为整,把农户的资信整合,为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架起桥梁。

(二)建立专门而有效的金融体系,解决合作社贷款困难的问题

美国作为一个号称 “农业世界冠军” 的国家,农业相当发达。它将合作社进行分类,其中有一种称为 “信贷合作社”,它的职能是帮助农场主解决各类融资、贷款等问题,是美国“农业合作信贷体系” 中的骨干机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真正的农场主合作社而不是农场主个人才有资格向合作社银行申请贷款,农场主需要向获得贷款的自己所属的合作社申请贷款。还有一种是农村电力和电话合作社,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公共电力网、电话公司,凡为无电的农村地区集资建设电力和电话线路及有关设备的,均可获得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的贷款。

丹麦虽是一个国土面积仅为4.31万平方公里的小国,但却是世界公认的农业强国。可以这样说,没有合作社就没有丹麦现代化的农业,没有财政金融与保险对农业合作社的强力支持就没有丹麦发达的农业合作社。它设立了专门的农村金融支持机构:丹麦农业抵押银行,以及专门的农业保险:大灾保险及止损再保险,来为国内农业提供充足的金融支持并将农民损失降到最小。

法国的相互信贷合作社和法国农业互助与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农业信贷业务几乎占了全法整个农业信贷业务的100%。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也很发达,每年给70万农民提供农业保险,还给社会其他组织提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成为为农服务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依托,开展综合服务,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

由此可以看出,每个合作社发展很好的国家都为合作社建立了专门而有效的金融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因此,我国也可以学习这种方法,加强市场调研,探索完善的担保和保险机制。由于我国农民所拥有的土地都是集体制,无法进行抵押,因此,应使但凡法律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支持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各有关农村市场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互动合作机制。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持续化、制度化

丹麦所生产的农产品中大部分都用于出口,对国际金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为了增强其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政府对农业科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补贴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各种专项种植,并特别重视农民的继续教育,而合作社就成为农民继续教育的重要载体。

法国在每个农业合作社成立之时都根据人员的多少进行补贴,并对农业的各项税收给予优惠,还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新的优惠补贴政策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美国的农业遭受重创,为了鼓励农业生产的复兴,从此美国开始对农业进行多方位补贴,不仅局限于农产品的生产和储存,还包含了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以及流通运输。

这三个国家都是发达国家,但它们没有因为第二、第三产业发达而忽略第一产业的重要性,政府都大力支持农业的发展。因此我国也不能为了发展二、三产业,而把资源都从农业中转走,地方政府不能只注重工业而忽略农业。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从预算中拨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要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持续化、制度化,对专项资金的额度、增长幅度加以明确规定,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使用制度、管理办法,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

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农业信贷法》严格规定,只有80%以上的投票权掌握在农业生产者或合作社联盟手中,且至少有50%的业务是在其社员之间进行的农业合作社才能向合作社银行申请贷款。1980年颁布的《农业信贷法》修正案明确要求合作社银行要为农产品的出口提供金融服务。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事物只有有法律具体规定了之后才有可能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虽然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关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定还未出台,并且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权利义务、风险防范机制等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应完善相应的法律建设,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各金融法律法规联系起来,明确银监会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管,保障合作社的融资来源,规范资金的运用范围和权力,依法保护信用合作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于细婷,谢元态,易欢.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及启示[J].海南金融,2011(2):61-65.

2.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政策研究 [J].三农金融,2010(10):49-52.

3.胡卓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09(8):40-43.

4.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J].农村经营管理,2008(4):26-30.

5.易欢,谢元态,于细婷.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及启示[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8):59-61.

6.冯静生.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中国发展观察,2010(6):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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