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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原因分析与法律应对
——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探讨

2013-04-11谢寄博周健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4期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危机规制

谢寄博,周健

(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2.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常州213022)

【经济与管理】

金融危机原因分析与法律应对
——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探讨

谢寄博1,周健2

(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2.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常州213022)

次贷危机的发生既有市场的原因,也有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原因,加强经济法立法工作可以加强对市场的规制。一是提升央行的协调能力;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三是完善金融监管立法。

金融危机;经济法;金融监管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分析

次贷危机(subprime crisis)又称次级房贷危机,“它是指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1]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这场危机对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近年来的数据显示,危机依然没有见底,未来还有恶化的趋势。各国政府已经采取行动,开始救市。

自亚当·斯密到凯恩斯均认为治理经济活动无非两种途径:一是看不见的手,一是看得见的手。这次经济危机的问题在于两只手都失灵了,尤其是认为国家干预市场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应当而且必须还市场以自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自由市场竞争在先前的失利以及后来所表现的无力并没有给人极大的信心,游走在这两只手指间,人们无所适从。

金融危机的爆发并不稀奇。正如马克思所说,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事实上,这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任何国家,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可能爆发危机。原因很简单,资本的目的本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资本不追求利润,其也不能被称之为资本。这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可调和的矛盾,其实也是任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矛盾——个人生产和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市场化的不完全性使得私人生产者只想着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本身并不能完全满足这种需求。再加上信息的不完全对称以及其他政治经济上的原因,经济危机在矛盾长时间的积累后就会爆发。只是这次的危机爆发在了金融这个行业,再加上这个行业本身的特点,使得影响尤其巨大。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待这次危机,危机也是两个失灵所造成的。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其本身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计成本,轻视甚至忽视系统风险,一味地将金融产品进行改装,使得金融衍生品的层级不断提高。加之公众乃至各国政府也是一味地放纵,这种放纵不只是出于对于各金融机构的信任,还由于其本身也在转嫁矛盾,或者也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在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监管严重缺失,以致酿成大祸,使得整个金融体系轰然坍塌。

其实,市场上只有供需两个因素,只要这两个因素控制得当,市场本身就有能力将风险降到最低。比如我国温州的民间资本借贷事件,我国温州地区的民间资本为什么会在一夜之间兴起?为什么又如火如荼地铺展开来?无独有偶,内蒙古地区也出现了这种大规模的民间资本借贷,京津沪地区的炒房事件,其实质都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资本也是一种商品,当资本的市场需求大于供给的时候,必然会有大量的资本涌入市场,直到市场出清。可是市场本身的惯性以及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性不能使得市场在出清点上即刻刹车,这必然会引起大的连锁反应,经济泡沫也会越来越大。同理,由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也是这样层层递进而引发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由于利益的个体化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了市场失灵,进而引发了经济危机。因此,就必须发挥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不足。可是,在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失灵了,也就是说在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对于市场本身的监管缺位也是造成这次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至少是没有能够及时防止危机的扩大。

单纯从金融行业本身来看就有很多原因:金融衍生品的泛滥,信用等级、评级制度的缺陷,金融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品本身杠杆过大、风险过高等,都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很重要的原因。但是政府对于金融行业监管的缺位或者说是失职是更重要的原因。作为法律人,当其他市场主体对于法律能否规制金融危机持怀疑态度时,我们不应放弃我们本身所做的努力。

二、法律对金融危机的规制

经济法是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既然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那么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应该可以用来规制经济危机本身,至少可以减轻经济危机对社会经济的冲击。正如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中国的经济之所以能够实行软着陆,就与中国政府及时出台相关经济政策,加强对市场的规制作用有密切的关系。本次金融危机从这个角度来讲,似乎更显得政府对市场规制的重要性。

经济法不仅仅是市场规制的法律,而且是宏观调控的法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更多的时候应该是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仅仅可以解决经济危机带来的问题,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预防经济危机的爆发。正如这次金融危机其本质原因是供求的失衡,具体地说就是因为资本本身的供需失衡,导致金融行业负债率上升和储蓄的下降。如果政府能够通过各种统计数据及早发现问题,通过调整利率、资本收益率等方式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整,使得投资与生产达到平衡,进而防患于未然,金融危机就可以避免,至少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

金融危机的发生恰恰证明了各国政府,尤其其始作俑者美国政府,没有使得经济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行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漠视系统性风险,政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的放纵都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经济法的直接功用,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是为了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3]事实告诉我们,金融危机爆发的重灾区正是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正因如此,国家过分相信市场本身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而且这些国家一般都对政府的干预缺乏信任,因而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功能不予重视,因而导致了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同时,使得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经济危机的爆发应当让各国市场主体重新认识市场的局限性和经济法本身的功用。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使得一国爆发的金融危机会很快从一国扩散到其他国家。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金融行业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危机波及到中国,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的实体经济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出口受到影响,国内市场也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经济法不但要规制金融行业而且要处理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把握好二者的平衡,对于金融危机所引起的物价上涨、失业率升高、生产不足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但应当有预见性,而且能够找出对策。以便于在这次经济危机中能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我国经济立法,防患于未然。

经济危机的防范与化解并不是任何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能够完成的,而应当辅之以相应的国家政策。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国家政策,要想发挥出良好的效果,就必须遵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必须遵守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4]国家政策的出台必须遵循法定原则,越是在经济危机爆发时期,政府越是应当遵循法定原则,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政府的干预必须要适度,对于利率的调整,对于投资收益率的限制,以及税率本身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平衡性问题,所以,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中必须要坚持适度原则,不能饮鸩止渴。所谓绩效原则就是说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注重实效,这个实效不仅仅指当前的实效,更重要的是长远的绩效,以防止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事情发生。

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美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是相对完善的,但是,这次金融危机却始于美国。如此完善的法律体系似乎不能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这就使人们觉得法律在金融危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抛开金融行业和政府的不作为不说,但就美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来说,确实是有很多需要改变的地方,无论从法律关系本身还是从法律的监管来讲我们都应当提出很多质疑,其中过度相信行业本身的自律监管就是一个错误。这些将为以后中国的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三、对完善中国立法的建议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制和监管从立法上提出完善思路:经济立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制和监管以及宏观调控应当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目标,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考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预防。从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来看,我们应当接受教训,就是要注重功能性监管,必须改变传统的机构性监管模式,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协调监管。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者之间一定要找到平衡点。过分放纵金融创新,就会加大金融风险,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监管过度,就极有可能扼杀金融行业的活力。所以,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既鼓励金融创新又能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一是提升央行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行动的有效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而央行却被排除在三家联席会议之外,仅仅以观察员参加联席会议,没有提案权和表决权。这种多头分业监管格局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真空和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将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扩大为“一行三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功能性监管的总协调人,并赋予联席会议决议的强制执行力。

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及扩大化的一个很大原因是监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缺乏有效的控制,使得各种新的金融衍生品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我国对金融创新限制较多,虽然保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也造成了金融市场创新动力不足、产品单一,今后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合理规范金融产品风险,同时还要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金融市场涉及面广,每天都在产生海量的信息。准确及时地获取信息,才能对即将到来的风险作出提前的预判。笔者建议,在“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中,进一步加强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的信息。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些成功的案例,要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全面系统的调整,使得各个监管部门的权限得到明确划分,消除功能重叠和监管真空的现象,逐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金融发展潮流,稳定、高效的金融法规。

总之,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成熟,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金融市场起步的时候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探索一条符合本国自己的道路,虽然艰辛,却很有希望。

[1]辛乔利,孙兆东.次贷危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1.

[2][3][4]张守文.经济法学(2008年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3.39.56-58.

(责任编辑:孙永芹)

The Financial Crisis Causesand the Legal Responses onses——Discus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of Econom ic Law ic Law

Xie Jibo&Zhoujian

ract:The reason for the sub-primemortgage crises existboth inmarketand in government regulation,which is not in place.Strengthening economic law legislation can enhance regulation of themarket:firstly,enhance the coordination capacity of the centralbank;secondly,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supervision system;thirdly,improve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legislation.

ords:financial crisis;economic law;financial regulation

F831.59

A

1008—6153(2013)04—0070—03

2013-06-07

谢寄博(1985-),男,内蒙古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周健(1985-),男,江苏人,硕士,江苏省常州新北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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