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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

2013-04-11王文娟

绥化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残疾草案残疾人

王文娟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特殊教育系 重庆 400047)

随着特殊人群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国家的管理与支持,政策的倾向,以及法律的保障都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关怀与支持。目前国务院正对《残疾人教育条例》进行修改,体现了国家对于特殊教育的支持与发展方向。

《修订草案》共分为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学校教育,第三章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第四章特殊教育教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本着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目的,在综合之前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之前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修改[1],并提出新的理念与规定。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是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的整合

《修订草案》是对之前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内容不断的细化,专门化。对国内关于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进行回顾,正因为之前许多法律当中提出了关于残疾人受教育的规定,并通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最终才能形成相对完整的一部有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了部分的残疾人教育观念。《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出:“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2]。条款提出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教育。”也就是意味着残疾儿童少年也是被包括在内,是可以享受到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证学习与康复”。《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专门针对残疾人教育进行规定[3]。《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2日教育部令第1号发布)是专门针对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特殊教育与其他普通教育一并纳入到了基础教育当中[5]。

以上的有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都在《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中有体现与继承,并有细化与扩展。如《修订草案》中仍旧坚持了特殊教育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法》中三类残疾儿童扩展到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满足了更多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引用了《残疾人保障法》当中的“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对随班就读的环境进行了规定:设立“无障碍的学习环境”,这更加有利于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学校就读,减少物理的环境的障碍。

二、《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是《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扩展与补充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共九章,包括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以及附则[6]。《修改草案》中将《教育条例》调整、融合成为了六章,重点放在了普通教育、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教师。残疾人教育贯穿了学前诊断、康复,直到高等教育,并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如此以来,就更加看到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联系,普通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支持普通教育的关系。

三、《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之新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较之前的教育条例,出现了很多新的更改。

首先,《修订草案》该法保护的对象残疾人,即为“身心发展障碍和特殊需要的残疾人”,具体包含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虽然未能具体的说明其他的障碍类型,如自闭症,脑瘫,学习障碍,以及唐氏综合症等特殊儿童。然而“身心障碍儿童与特殊教育需要的残疾人”也包含了上述其他特殊儿童。

第二,《修订草案》首次提出了在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性和国家特殊教育的课程方案制定个别化的教育教学计划。事实上在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开始对特殊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但之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修订草案》能够明确提出在特殊教育学校实行该计划,说明在实践中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一种有效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案,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希望能够被更广大的学校所运用。

第三,1994年《残疾人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修订草案》对该条进行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取得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应当获得教师资格并经过专门的特殊教育知识和能力培训”。从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到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改变,不仅仅是从残疾人教育教师到特殊教育教师的改变。目前,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并未真正实行,而实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与教师资格制度并用,并强调要通过特殊教育专业知识以及能力的培训,保证了教师队伍的质量与专业能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能力。

第四,首次在国家法律文献中提出“融合教育”这一名词。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的认可了融合教育的理念,许多的国家已经全面的实施了融合教育,我国的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随班就读就是我国本土化的融合教育,事实上大多数特殊学生是随班就坐,只是形式上与物理环境的融合,而特殊学生仍旧处于学校与课堂的边缘,同伴关系的边缘。融合教育原则的提出,更有利于随班就读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的改革。另外,《修订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避免了学校为应付任务,让特殊学生只入学校,但不入教室的现象。

第五,《修订草案》还提出了教育转衔,是从特殊教育学校到普通教育转衔。如果经过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可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要求的残疾学生,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家长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可以进入普校就读,这样特殊学生可以重新获得融入普校的机会,获得更多平等参与的机会。

第六,特殊教育学校的服务不是局限在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儿童,而是应将专业服务扩大到普通教育学校中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所以《修订草案》提出能够将特殊学校的专业优势发挥,补充普教学校专业弱势,满足普校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进行特殊儿童评估与指导,教师专业培训,支持建立资源中心。同时又提出了特殊儿童家庭服务。

第七,注重特殊教育理念的普及与推广。《修订草案》提出“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特殊教育的发展在我国算是刚起步不久,许多的高等院校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专业,在普通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相关课程,即普及了特教的理念,也让更多的人了解了特殊人群以及他们的特点,有助于改善普通人对于特殊人群的负面认知,改善对残疾人生存价值的认识。

第八,对于特殊学生考核的标准进行了灵活性的变动。能力不一样,教学与课程也不一样,当然考核与评价的标准也应当不一样,这样特殊学生可以通过其他的考核方式或者评价方式获得同等的学习机会。他们可以有机会申请进行特殊考试,这也是满足特殊学生特殊需要的体现。

四、《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新趋势

自特殊教育发展以来,各国通过特殊教育立法的方式来推广教育的理念,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特殊教育法律有美国PL—94法、英国 1981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1981)以及加拿大的BILL—80法案。

这些法律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和他们应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规定有关特殊儿童的筛选、评估、鉴定、个别教学计划的制定、学籍的管理、医疗的养护和劳动就业等教育过程;规定了各级政府、办学机构、儿童家长等在经费拨款、改善办学条件、保证适龄儿童上学等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规定了如何做到“最少受限制环境”、“将特殊教育融入到普通教育当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做法[7]。

由此看来,《修订草案》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特殊教育法律的内容,并趋向于以专业知识为背景,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提出了许多特殊教育新概念、新名称。如“特殊需要的残疾人”“融合教育原则”、“个别化教育计划”、“资源中心”等,虽然在国际上这些概念和理念已经实行多年,但是在国内首次提出,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的特殊教育朝向专业化发展。

另外,该法重视专业合作。《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筹备建立“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且规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卫生人员、行政部门、残联、教育人员、心理咨询人员、康复医疗人员组成。事实上,委员会相当于一个专业咨询服务的团队,从教育、康复、社会支持、经济支持来共同解决残疾人教育问题。还要求特殊教育学校与普教学校合作,特校对普校的专业支持,并教师培养。说明已经开始重视专业人员之间的合作,提高教育康复效能,而不仅仅将残疾人的教育与康复归于教师或者医生单一责任。

从法律与社会生活发展关系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特教特殊教育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的是特殊教育的实践,另外显现出的是特殊教育实践迫切需求。从《修订草案》的改变中可以看到,该法是由普法逐渐成为专业法律的转变,从一个普通教育的法律到特殊教育法律的转变。目前中国的特殊儿童数量庞大,迫切需要有一个具有专业精神与专业能力的法律,且全方位合作的法律来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更好的教育,而该法的出台,也势必会给特殊教育带来一个新的开始。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2013-02-25[2013-06-12],http://www.china law.gov.cn/article/cazjgg/201302/20130200384148.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6-06-30[2013-06-12],http://www.gov.cn/flfg/2006-06/30/content_323302.htm.

[3]《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9-05-15[2013-06-12],http://www.gov.cn/fwxx/cjr/content_1315491.htm.

[4]《特殊教育暂行章程》[EB/OL].中国政府门户网站,2012-11-15[2013-06-12]http://www.gov.cn/fwxx/content_2267049.htm.

[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EB/OL]. 中国网,2010-01-01[2013-06-12],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3/01/content_19492625_3.htm.

[6]《残疾人教育条例》[EB/OL],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2001-11-06[2013-06-12],http://www.cdpf.org.cn/2008old/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50522.htm.

[7]方俊明.特殊教育的哲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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