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权利平等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
2013-04-11康纪田
康纪田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从直观上看,获得收入的主要因素是权利、个人能力特性和所支配的财富。实质上,主要是权利决定收入,个人能力特性也显示为权利;财富的投入能获得收入,但所支配的存量财富,最初是因权利获得收入,然后由收入转化而成。收入与非相容性同时存在,意味着有人获得收入的同时其他人必须放弃。一个人拥有权利,就是拥有获取收入的决策潜力,就是拥有抑制他人获得收入并让他人承担成本的能力。多数的穷人不是因为他们懒,而是“由于贫穷的人是那些没有或仅有不多的权利,从而不能给他人带来成本的人,因此,这些人不拥有个人收入”[1]。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认为:“农民贫困的根源并不在农民贫困本身,而是深藏在农民贫困背后的另一种贫困——权利贫困。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不足。”[2]因为权利是一种手段,社会依据权利来控制和协调人类各种利益的相互依赖性,并且依此去解决人们的收入分配问题。而且,权利的多少以及由权利展示的权力强弱是收入差距的源泉,不合理收入差距源于主体间权利不平等。
一、权利结构分析是认识权利影响收入的工具
反复使用的“权利”,被许多学科的学者站在各自所面对的学科研究领域分别给予界定,因而,总起来看似乎莫衷一是,这就有必要研究创新。其创新的主要思路,在于先从权利的整体范围及其结构状态方面对权利进行界定,而不是先分别界定后再拚凑成整体权利。
(一)对权利在整体范围内的划分
德国思想家康德在给权利的定义时说,问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感到为难,“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3]为难的主要是分别从道德、法律、经济以及政治等不同视角,将权利认定为正当的主张、资格、力量、利益或自由。在伦理学领域,格劳秀斯仅把权利看作成一种“道德资格”;在政治上,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则将自由看作权利的本质抑或认为权利就是自由,而康德、黑格尔认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意志”;在法律方面,权利是指一种现实的利益关系,权利意味着应当受到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在社会这一块,功利主义者却认为权利的实质,就是主体的效率和福利,等等。因此学者将权利整体归纳后认为,权利,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定义”也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严格说来,权利本身就是一个既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4]。
其实,将所有权利按内容范围归类以后分别认定,就不至于不可定义和模糊不清。全社会这个共同体可按职能范围不同而分为三大块:经济市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研究社会权力的学者只承认社会和国家的二元结构,认为只存在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5]。“二元论”忘记了重要的市场。文化是浸润在三大块之中的,因而文化领域不能与市场、社会及国家并列。在市场上,生产者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结合后所获收入的地租、工资和利润,是以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权利”决定的。在社会中,由公民身份而“天赋”其具有的生存、言论、自由、结社、信仰和家庭等各方面的权利,属于基本的“社会权利”。在政治国家,由社会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一部分权利分别集合起来,凝结成为公共权力的来源、本质和所受约束的人民意志,是每个成员的“政治权利”。表现为利益、自由和意志的三大权利分别为:市场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三者之间的个性大于共性。整体权利,与市场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属种关系,整体权利带有抽象性,如果是笼统地进行分析,必然是不可定义;如果将内容完全不同的三大权利中的某一权利定义,然后将这一定义代表整体权利,必然是模糊不清。
(二)对权利在状态结构方面的分析
通常有人认为,权利在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或实质上不平等,以此说明法定权利与实际权利的区别[6]。这确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是,缺乏逻辑上的清晰,似乎“形式”或“法定”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是两种权利,因而使人步入歧途。可以从整体权利的外在性状态结构去认识权利体的共性,根据权利的状态结构分析,可以辨析形式上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属整体权利的两个不同状态表现。
《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和发挥物的效用而制定本法。“归属”和“效用”是物权利有内在联系的两种状态结构。明确归属权,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物属于特定主体支配的,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一种具有效力的法律判断;对归属主体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和义务,归属主体之外的其他人则有不干涉归属权的单向性义务;是一种可以忽略时间和空间的“静态”权利,称为“静态归属物权”。发挥效用,必须通过对归属物权的动态行使或利用。整体物权由静态归属物权与动态行使物权结合而成,两者结合及其关系构成“物权状态结构原理”[7]。整体物权两种状态的形象化就是,汽车是我的和我驾汽车上路行驶,前者是静态归属物权而后者是动态行使物权。
“物权状态结构原理”可以扩展运用到整体权利,将整体权利分为静态的归属权和动态的行使权。权利的行使是归属权的目的所在,是能够直接获得收入或好处的行为状态;其行使需要在特定的空间和经过一定的时间过程,是一种处于变化的“动态”权利;行使过程需要社会他人的支持、默契和容忍,因而,必然受到来自社会的限制、约束。权利的行使,在一个相互依存的社会中,被表现为对相关他人意志的一种影响力、强制力和支配力,是一种要求他人作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因此在西方经济学中,将这种状态的权利行使称为“权力”。当人们的利益存在冲突时,权力就是在冲突中实现利益的能力。“权力是指能产生有效行为,使事物按照个人的意愿发展并保持这种状态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阻止其他人在一些方面的为所欲为。”[8]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归属是同一权利的两个面或两种状态,而不是两种权利。
权利的行使是权利归属的继续状态,但行使权并不对称于归属权,往往因主体能力、制度规则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会扩充或削弱其行使权。这就导致不同状态的归属权与行使权的不对称性,因而体现为形式上与事实上或实质上的权利差异。比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归属权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效力,与国有土地平等而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国有土地的归属权与行使权是对称的,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动态行使权小于归属权。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时所有者沒有处分权,归属权人与需用土地的建设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只能由国家强制征收后再垄断供给,因而不能与国有土地以同样的地位进入市场。这个事例,说明了权利状态的特点:因归属权与行使的权不对称性,而存在由归属权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享有行使权的普遍现象。不对称性这个特点,是我们研究权利是否平等的基本工具,也是衡量社会公平的尺度。
二、收入差距不合理的根源是权利不平等
权利不平等是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总结:“如果不平等加剧,就像世界各地的许多国家即便不是大多数国家出现的那样,那么平均收入和中位数收入(代表性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可能变大。”[9]我国三大类型的权利都明显不平等,因而导致收入差距不合理和悬殊的现实。
(一)在市场权利方面主要是归属权不平等
市场以权利为起点,以权利为内容。市场是权利构筑起来的“生命体”,每一个“毛孔”里都渗透着各种权利气息,每一个“细胞”内都活跃着权利基因。市场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市场面前人人平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显著特点。但是,平等自由的市场又最容易导致两极分化,因为市场分不清穷人与富人。这就是说,市场的特点只是对权利的行使而言,即对于自由和平等的竞争而言,竞争是一种动态行使。如果每个人的财富归属权相等,又在自由和平等的市场里行使权利,那么就没有收入差距可言,也不存在穷人与富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财物按计划供给,目的就是通过平均支配财富的归属权平等而消灭贫富悬殊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人所归属的财富悬殊,而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在于归属权的不平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归属权是决定收入的主要权利,然而,又关键在于资本的归属权不平等,并主要是通过机会不均等表现出来。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社会中,一个人的机会要受制于其他人的机会选择。而且,归属权利界定了主体潜在的机会,在起跑线上让某些人率先起跑了。尽管比赛的规则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有些人先起跑而显得不平等。
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之间,主要体现在劳动权与财产权之间归属权不平等。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人类的天赋人权,应当让财产权优于一切权利。洛克理论遭到新古典经济学家和功利主义者的反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明显否认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世界逐步地趋向劳动权与财产权平等的人权,不希望让财产权凌驾于劳动权之上。但是,在我国现在仍受洛克理论的影响较深,财产权有更多的权利,劳动权处于对财产权的服从状态而归属权不足。有很多资本的所有者,与只能受资本雇佣的劳动者,他们的行为选择自由权有天壤之别。在企业资本的雇佣中,劳动者除了劳动以外没有其他权利。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决策权、工作时间权、产品分配权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收入的权利很少。劳动者剩余受到物质资本的支配和控制,不能够与雇主平起平坐。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因权利归属的不足,劳动者回报率相对太低,劳动所创造的很大部分价值成了物质资本的利润。这种收入分配的差异源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之间的权利不平等。尤其是,物质资本能够形成资本中心主义,资本越多的越能办事,越能够获得超过资本本身权利的权力。权力的多少就像磁场强度,资本雄厚的磁场具有强大的磁场势能,在释放中能吸附周围应该属于相关联他人的权利而获取更多的收入。比如,优势资本能够获得更多贷款机会、能够囤积土地和矿产资源,还能够更多地利用生态环境和公共物品等。资本的运用中获得更多资源以至于逐步形成市场垄断,以此进一步提高市场的支配力,支配那些资本不多甚至没有资本的市场主体,实质上是将更多的权利集于垄断者手中,其中关键是市场的定价权。市场定价权的归属是一种绝对的收益,这种收益是以牺牲市场平等权利为代价的。
人力资本相互之间的归属权利不平等。其一,因出身、性别、民族和肤色方面的不同而归属权不平等。在我国,目前主要集中表现在个人的出身方面。一时流行的“二代”论,即穷二代、富二代与官二代等,就是权利不平等源自他们的出身问题。本应在同一起跑点,但获得机会的成功靠的是他认识谁而我不认识谁。而且,真正的问题不是他而是他爸爸认识谁,这种不公平的起跑点让他比我有了更多的权利。其二,归属权不平等体现在个人身份方面。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更明显,农民工进城多年,其工资收入、社会保障、住房、子女教育、工作条件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很难与城市职工处在同一起跑线,几乎没有享受同等权利的时候。其三,归属权不平等体现在个人能力特性方面。通常天赋能力的差异相应地作为一种特性而被人们接受,但是差异的原因中有很大部分“后致性”因素造成归属权的不平等。家庭条件的强势为个人的教育、信息、创业、社会环境等方面提供了优越,处于不利地位的子女从小就无法享受的这些优越待遇,而且,一步跟不上就步步跟不上。条件差而权利少,比不上别人的能力,后起跑而又天赋不足,缺乏追赶的信心和可能,因而差距不断拉大。
(二)在社会权利方面主要是行使权不平等
社会中的个人将劳动力投入市场转化成人力资本后,因教育、信息和技能等不同而人力资本的归属权存在差别。这种市场人力资本归属权的差别,又是形成于社会,是社会权利的差别在市场运用的表现,社会权利的差别是市场人力资本差异的源泉。那么,因社会权利的差距在市场中获得货币收入明显不同,同理,这种差距在社会内部获得的收入也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在社会中获取的收入是非货币化收入,传统理论只关注市场里的货币化收入,其实,非货币化收入比货币化收入更重要。尤其是能够维持基本生存以后,人们追求安全与健康、社会认可、自我实现等高层级需要和满足,没有这种就是需要和满足承担的成本。比如,身体不健康就要支付医疗费用和耽误工作时间。可以认为,安全与健康、诉求表达、言论和信仰自由、寻找配偶和生育、尊严、参与公共事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公共教育等,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时的非货币化收入。非货币收入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还能有效地发挥社会对市场的制约功能,可以协调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失衡,可以矫正某种社会价值观。
对于社会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每个公民有获得平等法律裁决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有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有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权利;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诸如受警察保护和享受公共教育的权利,等等。与市场权利相比,社会权利的特点明显:权利被广泛地分配给社会的每一个人,任何人不得多也不得少,分配强调平等;每个获得社会权利的人,无须支付任何货币性质的费用;所获得的权利,不能到市场上去交易。其中的显著特点是权利平等,美国《独立宣言》有个著名的阐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作为仅仅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天然权利,宪法除了强调平等以外并没有作出任何歧视性规定[10]。
生而平等的社会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种静态归属权,谁也不多谁也不少。而市场归属权与社会归属权相反,有些人很多有些人却没有。但是,归属权平等的社会权利在行使时却不平等。教育程度不同导致市场人力资本归属权的差别,而在社会中受教育权利是平等的,但实际接受教育的程度又是千差万别,一些人受到高等教育,而另一些人只接受了小学教育。教育、健康、尊严以及言论等社会权利,都存在归属权平等而行使权不平等的共同现象,使人明显地感觉到权利在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
社会权利动态行使的不平等有多方面的原因,个人特性、家庭地位以及社会制度等。但主要是因为被市场里的金钱将社会权利“收购”了。市场行为跨出市场后在社会中建立隐形的权利市场,因而让金钱可以买到民主社会里原本不出售的东西,使现实状况与抽象原则大相径庭。言论自由权是平等的,但强势者能购买舆论载体、言论讲坛以及“雇佣”学者发出很强的声音,能让更多的人听到权利购买者的观点。在市场里购买排污许可证、购买小汽车等,再在社会中对空气进行的排出性利用,结果损害了人们对空气的吸收性利用价值,使人们享受健康和幸福的权利被市场的动态行为侵害了。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最神圣的权利之一,但除了归属权平等以外,现实中却经常被亵渎,良好的教育和信息有助于富人在法律服务中取得充分有利的地位,并以此实现富人的目标。学者总结认为,“非常残酷的现实:在今天,我们使用法律是要花钱的,如果没有钱,可能会放弃诉讼。”[11]
(三)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归属权和行使权都不平等
“在一切权利平等中政治权利平等是最关键、最关键的因素”[1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参与权、政治知情权以及政治决策权等能否有效地获得,与个人能力以及社会环境有关,但主要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政治权利的平等水平与该时期的民主程度相互依存,两者成正比例发展。
政治权利归属的平等,在理想的民主条件才下容易实现:当某项政策被某个政治体采纳之前,所有的公众成员都必须通过平等而且有效的机会提出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各个成员必须平等而且以有效的机会投票,所有的投票必须都被平等计算;在平等基础上参与政治议程的最终控制,而且在政策变化时也将由民众控制,等等。这种理想的民主是发达民主国家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当前,即使一个单位在数量和范围上很小,并且在形式上实施直接民主,也达不到理想民主程度。在我国,民主还处在发展完善时期,市场经济也还不完善,又是一个大国,现实民主程度离理想目标还很远。现实民主与理想民主的距离,是政治权利归属不平等的客观原因,一些人能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直接参与甚至直接决策,另一些人则无法去参与。因此,政治归属权的平等只能是可欲和可行的目标而已。
然而,实现政治权利平等的目标总是面临着可怕的障碍:政治资源、知识和技能总是被不平等地分配,有些公民不能有效地使用他们有限的政治资源;时间限度,少数人花大量时间去寻找和运用政治影响的时候,大多数公民不会这么做,外出的农民工很难返回故乡行使投票权;规模难题,人口数量多而民主规模大,是全体公民平等行使政治权利的障碍;一些国际影响和市场经济的压力集团形成阻力,等等。这些障碍,都发生在政治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政治权利归属的差异因行使中的种种障碍而进一步扩大了不平等的现实。
公共权力是潜在的援助力量,也是潜在的威胁,当一些富人通过公共权力的途径实现自己的目标时,穷人则无法阻止不利于自己的公共政策的出台。“人们越来越多的注意力关注这样一种问题更为严峻的行为,这种行为使用稀缺资源来进行政策竞争以单单对一块大小固定的馅饼进行重新分割。这类分割活动被称为‘寻租’,而且被认为是非生产性的”[13]。寻租者获得收入的同时,非寻租人则意外地承担成本。比如,在既得利益集团与消费者之间,既得利益者“当拿钱侵犯平等的政治权利时,消费者是绝大多数情况的牺牲者”[14]。其中,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压力集团,通过购买公共权力而侵害其他人应有的政治权利以获得非生产性收入。当利益集团自己无法形成卡特尔形式以获取限制竞争的潜在利益时,会寻求公共权力在政策上的倾斜。现代社会中常见的寻租方式就是利用行政法律制度来维护既得利益,而与寻租相对应的,设租是借助制度供给的权力来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以获得租金。政治权力与资本的结合,阻断了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的机会,导致这些人的政治权利行使不足。当然,政治权利的实际行使还与个人的行为能力密切相关,许多人不太关心政治,或者政治素养并不高,也许文化教育不足以及经济负担过重等,都会影响和制约政治权利的行使。总之,人们的政治权利行使不平等,是普遍而严重的权利失衡,最终不利于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改革权利不平等格局以保障公平收入
追求权利平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诉求,保障权利平等在公正分配中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社会分配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如果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而导致的效率和收入的差距,不是人们争论的焦点,真正引起人们不满或加剧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及过程的不平等[15]。收入必须有差距,合理的差距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权利不平等而造成的收入差距是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尽可能消除权利不平等现象。必须强调,追求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无差别,差别对待权利,本身就包含在平等的理念之中,因为权利平等里面有一个关于公平正义的公式: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我们说的权利平等,不是平均主义的权利平均、权利相同,社会不可能人人受同样的教育、同样的参政议政和获得同样的企业经营权。应看到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后果,也应吸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忽视权利平等的教训。目标是尽最大可能让各种权利有公平的归属权,并让归属权与行使权保持一致性,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在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特别是要在劳方和资方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谈判机制;明确国家充当规则制定者和冲突裁决者的角色;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16]。因此,科学认识权利平等关系,才能寻找到实现平等目标的路径。
(一)效率与平等均衡以保障权利平等的价值实现
经济学家奥肯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抉择”[14],为了社会公平的标准,就不能为了一方利益而强调效率优先,这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有学者认为,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主流经济学界的共识,‘效率优先’成为中国最时髦的口号,而社会公平和平等则被视为有碍于效率的东西或相对次要的价值而搁置一旁,最多只能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给予兼顾一下而已。正是在这种理论、口号和政策实践的推动下,中国社会利益的两极分化快速发展并日趋严重”[17]。问题在于,这个效率是对谁的效率。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继而将劳动剩余和产品剩余也占有的剥削是有效率的;垄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份额和垄断自然资源的利用更是有效率的;不投入成本创新和改造,将环境作为任意排放的垃圾场、将矿工的生命安全暴露于危险工作场所等,都是有效率的。但是,这种效率的前提是不平等,是以牺牲更多人的平等权利为代价的。可以说,少数人的效率对社会则不一定是效率,可能是损失。奴隶的使用中为奴隶主提供了效率,但是没有解放生产力,也无法发展生产力。奴隶的积极性不能释放,因而社会要废除奴隶主的效率。所以,为了少数人的效率而牺牲多数人的平等权利,是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
同时,效率是一个并不充分的标准,因为当产权、财富分配和收入分配发生变化时,什么是有效率的也在发生变化。仅仅提倡有效率,则无法解释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无穷个有效率的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会更有用。因而必须要有合理的效率目标,在合理目标下再去界定效率。比如,以“收入增长”为目标,则只要收入增长了,不论是如何增长的和为了谁而增长的问题可以忽略,即使为利益集团增长也符合目标;如果以“收入分配”为目标,那么收入的增长必须顾及代价,必须考虑谁的福利应当改善、必须在代际之间平衡等。目标的确定离不开效率与平等的均衡关系,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这就要用制度规则明确效率的目标,收入增长为目标还是以收入分配为目标,是效率与平等之间是否均衡的抉择。对资源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相应地进行合理的收入分配,这是市场内部、市场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的需要;从而对资本的最大化行为,由政府合理地加以管制,由工会加以一定的限制等,以阻止财产权的私人经济效率侵害相关他人的正当权利,这是基于权利保护而对效率进行制约。明确以人为本的主流价值观,一个以人为本的主流社会,应当以收入分配为改革的目标,在效率与平等之间实现均衡。
其实,社会各项权利平等才是更有效率,多数人的积极性比少数几个人强多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质上是效率与平等的关系,公平是一个衡量标准,不是一个事实的结果。效率与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冲突。但理论界曾倡导“效率优先论”,其实,简单的效率优先,只是为强势的利益既得者提供维持的依据。对弱势者而言,只能是一种损害,因为缺乏对平等和公平的保护。同时,对整个社会而言,以牺牲平等的私人效率优先,会在更大范围损失社会效率。就当代世界来看,越是社会权利不平等,两极分化严重的国家,其效率就越低;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而尽可能实现权利平等,因而生产力获得解放、生产效率也大大提高。
(二)市场民主是保障权利平等的重要途径
一旦人们获得一个相当适度的消费水平,收入与消费的进一步增长就很难带来幸福感的增加,他们将会寻找更加满意的成就形式。“很多人可能开始发现,某种形式的政治参与比消费时间、能量和金钱于资本主义永久扩大的商品与服务更有价值。”[18]政治民主的一条原则就是一个人应在与他密切相关的问题上有发言权,一般通过投票、听证等方式实现政治参与。人们在市场的经济参与比政治方面更重要,因为他们与经济密切程度和需求水平远远超过了政治参与,他们的多数时间、基本的生存满足都来自于市场,每个人都关心市场对自己的控制状况,因而对市场的“经济参与”强于对国家的“政治参与”。政治民主是平等的进行政治参与的基础,同样的道理,市场民主也是人们进行经济参与的前提,这就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市场民主的建立和完善。“市场民主就是指市场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机制,即市场上不应该存在经济专制,市场主体能够实现广泛、深入的参与”[19]。以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工业民主(又称产业民主),是市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环境友好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也应列入市场民主之中。
美国早在1904年Lron Malders的社论中就明确提出:“只有政策平等是不够的,如果雇佣劳动者不能够拥有与雇主处在平等地位的工业平等权,那么,雇佣劳动者就永远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自由权,而这恰是一个共和政府所必不可少的。”[20]当时的理论也强调维护雇员关于工作场所的话语权,强调雇员参与工业民主是雇佣关系的一个社会性目标。社论及相关理论,促进了后来的《美国劳动关系法案》的出台,并在美国宪法第十三次、第十四次修正案中明确强调:社会公民的权利和建设工业民主。
劳动者话语权是工业民主的标志,主要表现在企业参与决策方面。人性化的劳动关系中,其话语权的依据: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劳动者决策的重要性和尊严的自主性;竞争的前提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属于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主体;根据现代企业契约理论,就像公司利用企业契约来控制公司一样,劳动者同样也可以利用这种契约反过来控制公司,因为契约是相互的。更为重要的是:“劳工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商品,工作也不仅仅是一种工作交易。雇员是民主社会中拥有政治和道德权利的人类个体。工作也不仅仅是一种为了赚取收入而去忍受的活动,还是实现互动、成长以及发展等社会及心理需要的重要载体。”[20]这就要求,市场民主与社会民主相衔接,才能保障社会中的公民进入市场后成为有话语权的劳动者。
除了工业民主的依据以外,劳动者参与企业决策权的平等,还在于市场经济的利益相关人理论。按照这一理论的说法,雇员也有权利分享剩余,因为雇员在企业中投入了自己的人力资本,他们也像股东一样面临着风险的回报。如果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不应该由资本占有剩余,那么劳动者应当是有话语权的主要决策人。还应当看到,财产权与劳动权平等地决策,是现代财产权必须受到限制的理论决定的。绝对自由的财产权行使,早在上世纪初就被否定了,而且,源自于劳动者自我的直接限制比起政府给予财产权承担义务的外在限制更有效。劳动者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不允许资本所有者或公司进行无限制的决策,是工业民主模式的要求。
工业民主的不足是因为劳动者与公司并非劳动力市场和法律舞台上的平等主体。因而,组成工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的这些缺陷,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可以平衡劳动方和管理方之间的谈判力量。相对于工人单独行动而言,工会可以更加接近地模仿企业组织。工会是劳动者参与决定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场所健康安全等方面决策的工具。工会的有效代表制度,一般通过正当程序权、至关重要的信息权、言论权、参与权、平等权和机会均等的基本权利予以实现。
(三)公民社会是保障权利平等的主要力量
构建一种旨在为公众谋利益的人民民主权利体系,是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这种改革,不能指望在政治体制内部,而必须在体制外构建一个能够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外壳:“公民社会”。美国政治学家克莱顿·托马斯认为:“在经历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以后……人们开始在选择市场和选择政府之时也努力尝试着寻求第三种力量——公民社会”[21]。因为这种公民社会极具包容性,是一个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自治领域;是民主政治建立的逻辑起点、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建设的基础;是促进民主政治参与、监督和制约政治国家、孕育政治文化活动的空间;共同利益、团结意识以及彼此间的认同意识极强。为了权利平等,马克思在其理论中极力倡导公民社会的构建。关于公民社会“马克思只选取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经济内涵,即将其解释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22]中国收入增长的奥妙应当到政治领域去找,即过去是政治上层推动经济发展。当前以权利平等为依据的收入分配则不是这样,只能期望脱离了政治国家的公民社会从下向上推动。这条出路与公民社会的实质内涵相吻合。
必须联合起来,按认识、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组成共同体,以此构建更具有影响力和凝聚力的新“利益集团”,专门为社会成员谋利益,这比较符合马克思关于“自在阶级”转化到“自为阶级”的发展过程。同时,公民社会属于与政治国家并列存在的常规政治领域,因为可以在许多时候吸纳和改造一些非常规政治,使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上访、械斗以及群体事件等非常规性行为,转变到制度化或者合法化的轨道上。进而使下层分散的一些利益追求者,不断地转化为类似现代社会中常规利益群体。还在于孤立的个体或组织的权利抗争不可能改变体制现状,更谈不上能够促使权利平等的机制形成或转变。必须以民主的组织形式联合,继而组成能够连通政治国家的利益共同体,才能够与市场里的既得利益群体平起平坐,以至于遏制他们的利益欲。
一个共同体通常不是由某一共性的问题界定的,而是由相互联合起来的共同愿望和共同利益来确定的。有相同或相关利益追求的个体,以集会、结社、工会、协会等形式联合组成常规政治的公民社会的共同体,再由这些共同体按照一定的秩序和规则整合成公民社会。权利联合起来的力量,比起政府的善良愿望更加有助于公平和获得平等权利。没有这种自我力量的共同联合,即使公权力政府完全站在社会的弱势者这一边,也很难改变强势的利益格局。总之,收入来源于社会并受社会制约。从这个特征可以说明,要追求权利平等以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也应当着眼于社会,不能只停留在市场里。基本的问题在于,社会存在许多追求权利平等的公民,他们是这个国家推动改革的宝贵财富和根本力量;毛泽东时常把人民的力量摆在首位,提出人民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力量。这是一个简单而又强有力的真理,却在我们专心追求市场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率的过程中忘记了。
在公民社会里的这种联合,最重要的是公民身份。不仅仅只是与普通民众的身份不同,更在于与政治国家的身份和工作职业的身份不同。公民社会是脱离了政治国家而独立构建的,那么政治国家中的“人民”身份不能进入公民社会。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公务员等职业身份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平等,比如公务员上下级隶属关系、企业内部的雇佣关系等。不平等的职业身份,是不能够带进公民社会里的。市场里的企业脱离市场而步入社会之中时,应扮演着一个“企业公民”的身份,将市场生产经营职能与社会基本价值相区别以后,明确为经济人而又具社会人角色的一种人性假设,具有社会属性和属于社会成员,从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身份,突出强调的是与社会公民的权利平等。在公民社会里,必须都以平等的公民身份结成整体。构建平等的公民社会,应当在富人与穷人、领导与百姓之间都以平等的公民身份相处。地位平等,是公民身份的根本属性。在一个人与人之间始终相互依存的公民社会里,作为一个公民主体,意味着其他人会认同其拥有某种权利,并把其他人拥有的权利作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约束。
政治国家应当为公民平等权利提供尽可能的条件,其中特别是从制度上保证公民身份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建立起来了,公民就能从工作单位或生活家庭直接走入公民社会,以平等的身份与人交往、表达或者缓解个人的诉求。我国许多社会组织需要建立和发展,如农民协会和工会等,以便使所有的人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为共同的利益做出集体的行动。为此,必须建立社会民主以保障社会权利的平等,必须有效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四)遏制既得利集团的支配作用是保障权利平等的关键
国家并不是代表哪一部分阶层、群体的利益来进行管理,而是代表了整个社会寻求达成全面的契约和共识以体现社会公意。但是,社会中少数人拥有多数财富,凭着在经济上所处的支配地位,并且通过国家公共权力“收购”了多数人的权利。这“在托克维尔看来,最主要的威胁潜伏在工商业的形式之中。工商业和大工业对平等构成了威胁,犹如欧洲的社会阶级一样,因为它们具有通过物质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来逐渐消灭人民的潜能。托克维尔是一位伟大的民主信仰者,但同样也是一位十分现实的思想家,他意识到没有真正的屏障能够阻隔财富对政治动作的影响。”[23]财富分布不均匀以及财富对政治的巨大影响是世界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既得利益者希望维护这种现实。受益于权利不平等的人必然要坚称这些不平等是自然的、正常的或必要的,并希望让那些加害者与受害者都认为,他们所维护的现实是应该的。因此,既得利益集团是改革的阻力,是实现权利平等的阻力。利益集团凭着其经济势力、政治影响等,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享受特权,这些特权建立在对权利配置不公的基础上,是反社会、反权利、反法制的一种政治现象。“破解既得利益集团,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24]。
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比作吹动国家航船上的风,能够影响一艘船航行的路线,但最终决定的还是水手的技巧以及这船的经久耐用性而不是风,水手决定国家这艘航船将驶向何方。这说明公权力国家尤其是广大民众,有能力遏制既得利益集团对普通人的权利所进行的侵害。权利平等是权利思想和权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建设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将权利扩展到越来越多的民众群体。正是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提供了限制经济不平等对普通人权利造成影响的基础。明显的经济差异对于人们的权利平等有破坏性,然而如果人们同时相信他们拥有向前进步的自由和权利,并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收购”权利的既得利益集团,能够得到一定的遏制,不平等将不会显得如此尖锐且不可忍受。
四、结束语
尽管这些年的收入分配改革在多方面有所进展,但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依靠税收、补贴、保障以及政策性提高工资等一般手段,无法阻止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必须从根本上消除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以改变收入分配格局,才有效阻止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从权利入手。
按要素和贡献进行分配,实质上是按权利分配。权利持有的差距是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权利归属和行使的不平等是收入差距悬殊以至于两极分化的原因。因此,必须将过去三十多年以“收入增长”为目标的改革,转向以“收入分配”为目标的改革。必须在生产蛋糕之前就安排好应当为谁生产,而不是在生产出来以后再考虑如何分配,这才能体现权利占有规律,才能为权利很少的人事先考虑一定份额的蛋糕。首先明确为谁生产,与生产出来再考虑如何分配的依据是不同的。
权利不平等现实是长期形成的,也将长期存在。这说明收入分配改革不是几个五年规划的事,而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任务,任何急于求成的行为都是不利于改革。权利不平等是世界一个普遍现象,也不只是中国独有,因此,保障平等的制度设计宜借鉴国外经验。
民主与平等不可分,民主是权利平等的基础和前提。民主,不只是政治民主,更要重视社会民主和市场民主,没有这些方面的民主就没有公平的收入分配。
实现共同富裕,准确地说应当是“公平富裕”(市场经济,应当有贫富差距,只是差距形成的合理性)作为改革目标,这不能指望资本让步也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追求公平分配的社会公民是根本动力。收入的社会性、目标和力量的社会性,决定了改革的根本动力。
根据权利平等的功能性、历史性、长期性和普遍性,应将“保障权利平等”作为宪法原则,并载入宪法。《宪法》中“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单方面规定,无法涵盖和保障广泛的权利平等,有必要将“权利平等”提到宪法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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