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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罪动机不明的原因及判明方法

2013-04-11王光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
关键词:勘验物证杀人

王光杰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410138)

杀人犯罪动机不明的原因及判明方法

王光杰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410138)

明确杀人犯罪动机能够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杀人犯罪动机不明,一般是受到杀人犯罪行为、被害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以及非常见杀人动机存在的影响。要准确判明杀人动机,需要侦查人员在深入调查、细致勘验现场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反映事物本质的痕迹物证和线索,去伪存真,排除干扰,见微知著。

杀人犯罪;犯罪动机;侦查工作

杀人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行为人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的心理起因。侦查实践告诉我们,是否能够准确地判明杀人犯罪动机,直接关系到杀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范围,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对杀人犯罪动机的分析和判断,历来是杀人犯罪案件现场分析的重点和关键。

一、杀人犯罪动机不明的原因

在侦查实践中,绝大多数杀人案件的杀人动机是比较容易判明的。某些杀人犯罪案件,一时难以判明其杀人动机,主要来自四个方面的影响。

(一)犯罪行为的影响

1.反侦查行为的干扰。杀人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自古以来,就有“杀人者偿命”之说,这几乎是每一个杀人犯罪行为人都明白的道理。杀人犯罪行为人大多既想达到杀人的目的,又不想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他们往往在实施杀人犯罪的过程中精心设计,对现场进行破坏和伪装。一方面,他们对反映其杀人动机的行为痕迹和物证进行掩盖或破坏,如有的杀人后打扫现场,清理或销毁痕迹、物证;有的杀人后放火,企图将现场彻底销毁。由于现场反映其杀人动机的行为痕迹、物证被破坏或销毁,有可能导致我们判明杀人动机失去了依据。另一方面,在完成杀人犯罪行为后,犯罪行为人往往再实施能够混淆其杀人真正动机的其它犯罪行为,即对现场进行伪装,以达到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混淆真相、真假难辨的目的。如本是奸情杀人,却又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本是抢劫杀人,却又实施了强奸的犯罪行为等等。从现场犯罪行为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有两种或多种杀人动机指向,到底是何种杀人动机,判断起来是十分困难的。

2.犯罪行为未完成的影响。一般情况而言,犯罪行为人受杀人动机驱使的犯罪行为能够彻底完成。但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其犯罪行为未能彻底完成,杀人动机也就难以暴露出来。犯罪行为人未能彻底完成其犯罪行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受犯罪行为人自身因素的影响(如心理、能力等),主动中止了后续的犯罪行为。二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犯罪行为人不得已而放弃了其它的犯罪行为。如犯罪行为人杀人后本欲劫财,但突然有人来了,犯罪行为人不得已而逃离现场。在侦查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未完成的往往是暴露其杀人动机的犯罪行为,犯罪现场不存在反映其动机的行为痕迹物证,我们的判断没有了依据。

3.雇佣杀人行为的存在。雇佣杀人是雇主雇佣他人而杀人。雇主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杀人的因果关系,雇主雇佣杀人的动机一般是比较明确的,但直接杀人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他是“受人之托”或“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样的犯罪现场,杀人的目的性表现得非常强烈,而杀人动机的指向性却难寻踪迹。虽然,有的雇佣杀人在犯罪现场有比较明显的劫财或劫色等动机指向,但大多数是反侦查行为,企图转移侦查视线。侦查人员如果以此来判断杀人动机往往会出现错误。

(二)被害人情况的影响

1.被害人身份不明。在侦查工作初期,我们对杀人碎尸案件、白骨案件和无名完尸案件的被害人身份是不清楚的。这些案件,我们首先发现的一般是杀人的第二、第三现场,而非杀人第一现场,从这些现场是很难发现有杀人动机指向的。从一般犯罪规律分析,杀人碎尸、抛尸案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因果关系,只有在明确被害人身份、全面了解被害人情况的基础上,才可能对犯罪行为人的杀人动机作出准确的判断。

2.被害人情况复杂。有的案件的被害人社会交往情况十分复杂,集多重矛盾于一身,通过调查也无法排除某种被害原因的可能性,从而形成了被害原因的多元性。如有的被害人既与人有怨仇,又与人有奸情关系,还与人有财产方面的纠纷等,仇杀、情杀、财杀的可能性都不能排除。

(三)现场勘查的影响

1.现场勘验不深入、细致。杀人犯罪是针对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是比较多的。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是犯罪行为的真实反映,是判明杀人动机的重要依据。但在侦查实践中,由于勘验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专业器材缺乏等原因,导致现场勘验粗糙,未能全面地发现和提取犯罪遗留的痕迹物证。有的勘验技术人员只注重对犯罪手印、足迹等一些有比对鉴定价值的痕迹的发现提取,而忽略了某些能反映作案动机的细微痕迹的发现和分析;有的非常注重一些明显物证的提取,而忽略了对微量物证如毛发、精斑等的寻找、发现和提取,而这些痕迹物证对于我们判明杀人动机有时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围绕被害人的调查不深入。就一般杀人案件而言,要综合现场情况和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杀人动机,现场反映出的杀人动机与调查被害人可能存在的被杀原因应该得到相互应证。如果对被害人情况不深入了解,对被害人是否与人有仇、是否与人有感情纠葛、是否有财产纠纷等情况不清楚,就简单地作出判断是容易出现错误的。在某些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围绕被害人的调查工作浮在面上,对于被害人比较明显的被害原因一般还能了解清楚,但对于一些隐藏比较深的原因却了解不到。如有的被害人在当地没有作风问题,但在外打工或做生意时就与人有奸情;有的被害人夫妻关系表面很好,而实际上夫妻关系已经恶化;有的被害人被害,是很久以前与人结下的仇恨等等。

(四)非常见杀人动机的影响

在侦查实践中,常见的杀人动机主要有四种,即图财杀人、报复杀人、奸情杀人、强奸杀人。但非常见的杀人动机在杀人案件中时有出现,这对于我们准确判明杀人动机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非常见的杀人动机很多,如杀人灭口、迷信杀人、遗弃杀人、激情杀人、精神病杀人、变态杀人等。还有的杀人动机是我们无法想到的,如一小孩看了尸体解剖的电视科普片后,对人体内的器官产生了好奇,为了亲眼看看人体内的各种器官,将另一个小孩杀死。像这样的案件,在侦查初期想准确判断出杀人的动机,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杀人犯罪动机的判明方法

对杀人犯罪动机的分析判断是杀人案件分析的重要内容,也是难点所在。有的杀人犯罪案件,其犯罪现场所指向的杀人动机非常明确、单一;有的杀人犯罪案件,被害人被害的原因也十分清楚、唯一,且现场情况与了解到的被害人情况能够得到相互呼应。那么,对于杀人动机的判断就十分的简单。但是,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杀人案件,要么有多种动机指向,要么缺乏明确的动机指向,这无疑给我们判明杀人动机带来极大困难。此时,我们需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一)对有多种杀人犯罪动机迹象的分析判断

在智能化犯罪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杀人犯罪现场所反映出来的犯罪动机也越来越复杂。有的杀人现场既有图财的迹象,也有强奸的迹象;有的既有仇杀的迹象,还有图财的迹象或强奸的迹象。要准确判明杀人的动机,需要侦查人员在细致勘查现场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现场状况,甄别反侦查犯罪行为,判明作案过程,从而达到准确判断杀人动机的目的。

1.甄别反侦查行为,判明杀人动机。犯罪行为人在杀人现场的反侦查行为,虽然给我们准确判明杀人动机带来比较大的困难,但只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勘验和研究现场情况,杀人的真正动机还是能够准确判断出来的。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的目的,往往对杀人犯罪现场进行伪装,其伪装行为一旦被识破,杀人动机会暴露得更加清楚。如伪装成财杀时,现场上往往会发现翻动、寻找财物的迹象比较明显,现场财物也有可能出现短少的现象,但经过认真细致的勘验,比较容易发现现场上翻动面并不大,被翻动物品的凌乱状况被有意夸大,有的现场根本就没有丢失财物,有的虽有少量财物丢失,但大宗钱物或贵重物品还在。这说明犯罪行为人不是为财而杀人,财杀的动机就可以排除。又如,伪装强奸杀人时,被害人衣着不整、下身赤裸或全身赤裸,有的甚至还故意损伤被害人阴部或在其阴部塞有异物,但通过全面勘验现场,没有发现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任何痕迹和物证,强奸杀人的可能性就非常小。犯罪行为人在现场上的伪装行为,一般是在其达到杀人目的、满足其杀人动机后实施的敷衍行为,其行为往往比较简单、明确。侦查人员只要认真细致地勘验和研究,不难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

2.研究作案过程,判明杀人的最初动机。犯罪的最初动机是最初刺激、促使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而第二、第三动机则是从最初动机派生出来的。准确判明杀人的最初动机,对于确定杀人案件的侦查方向、排查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存在多种杀人动机的杀人案件,分析判明杀人的最初动机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犯罪的一般规律,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促使其杀人的最初动机的犯罪行为在前,而其他的犯罪行为在后。只要在现场勘验获得犯罪痕迹物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犯罪行为人的作案过程,准确判断出反映其主要作案动机的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就能判断出杀人的最初动机。如某妇女在家中被杀,经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博斗比较激烈,现场翻动面大,且在翻动处留下大量的血手印;有大量财物丢失;被害人身上有多处开放性损伤,衣服上血迹斑斑;被害人下身裸露,在阴道内发现有罪犯遗留的精液,但在被害人的裤子和下体皮肤上并没有发现犯罪的的血手印。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判断,犯罪行为人先杀人,后翻找财物,最后将被害人强奸后离开现场。很显然,财杀是犯罪行为人的最初动机。

(二)对无杀人犯罪动机指向的分析判断

在侦查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系他杀,但现场上没有反映出任何杀人动机迹象,即现场上没有发现寻找财物和财物丢失的现象,也没有明显的杀人泄愤迹象,被害人衣着整齐,性侵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太可能......依据现场情况,侦查人员无法判明杀人的犯罪动机,侦查方向难以确定。这种在侦查实践中被称着“四不像”的案件,要准确判明杀人动机需要侦查人员在深入细致勘验现场的基础上,深入调查了解现场情况及被害人情况,注重从现场微量物证、被害人的隐情等方面获得突破。

1.深入细致勘验现场,注重从微量痕迹物证中判明杀人动机。一般情况下,杀人犯罪行为人在杀人现场都会实施反映其杀人动机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有的行为痕迹不明显,而有的行为痕迹遭到了破坏,给判明杀人动机带来了困难。要判明杀人动机,需要侦查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勘验杀人现场,注意寻找、发现反映其杀人动机的蛛丝马迹,见微知著,为判明杀人动机提供依据。如某市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一个靠政府救济生活的孤寡老太太被杀死在自己家里。某公安分局刑侦人员在勘验现场时先入为主,加之老太太衣着整齐,没有对其阴道进行检查。现场分析时“四不像”现象非常明显。后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复查现场时,在老太太的阴道内提取了精液,强奸杀人的动机十分明确,案件也因此很快得以侦破。

2.深入调查被害人隐情,发现杀人动机。侦查实践告诉我们,大多数杀人犯罪案件,杀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则难以被我们所发现。对于某些杀人的目的性很强而无任何杀人动机迹象案件,杀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只要侦查人员深入细致地围绕被害人开展调查,不难发现杀人的真正动机。如北方农村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一个身高一米八几的壮汉被人用刀活活砍死在野外。从现场痕迹物证和现场现象无法判明杀人动机。通过初步调查所获得的情况,也排除了财杀、仇杀、情杀的可能性,侦查工作因没有明确的侦查方向而陷入停滞状态。后来,经专案组反复研究案情,认为此案应排除偶发性抢劫杀人的可能,死者被杀一定存在着隐情,要求侦查人员围绕被害人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访问,寻找和发现其被害的线索。通过深入调查,一村民提供,在被害人死前几天,被害人在酒桌上曾说过一句“旧梦重圆”之类的话。专案组围绕死者说的“旧梦重圆”进行分析,认为很可能与被害人的情感有关,情杀的可能性非常大。经过后来的侦查,终于发现被害人与其年青时仰慕的一个女老师存在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这个女老师就是杀人凶手。案件终于大白于天下。

在杀人动机不明的情况下,围绕被害人进行深入调查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既要注意对被害人死前交往的人员进行调查,也要注意对被害人过去曾交往的人员进行调查。第二,既要注意调查被害人在其被害地的社交关系,还要注意调查被害人曾经学习、工作、经商等地的社交关系。第三,调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要特别重视对被害人关系非常好的“哥们”、“闺蜜”进行访问,要注意了解被害人的隐情,生前有无可疑言行等。

3.综合研究案发时现场的时空环境、被害人身份和案犯心理,判明可能的杀人动机。某些杀人案件动机不明,是由于反映其杀人动机的犯罪行为没有完成而造成的。一旦有迹象表明,杀死被害人只是凶手计划中的犯罪活动的一个环节,其尚有未实施的犯罪环节,就应该依据被害人的身份、职业结合案发现场的时空环境、人员活动情况、财物存放情况,分析推断犯罪行为人未能完成的犯罪行为的内容是什么,从而判明可能的杀人动机。如某地一宾馆女服务员在夜间被杀死在宾馆值班台前,内查外调的结果排除了犯罪行为人直接劫财、奸淫和报复的动机。侦查人员对杀人动机百思不得其解,后通过排查宾馆房客反常表现及现场物证,查获了凶手。原来凶手欲杀死女服务员后取得房客钥匙入室抢劫,但杀死女服务员后,处于极度恐惧状态而放弃了取得房客钥匙进行抢劫的打算。像这样的案件,其总体犯罪动机是图财,杀人的动机是取得房客的钥匙为抢劫财物创造条件,动机是由图财派生出来的。侦查人员如果能依据现场的具体时空条件、被害人身份和案犯心理进行分析和推断,是完全能够判明其图财的杀人动机的。

(三)非常见杀人动机的研判

非常见杀人动机,如雇佣杀人、精神病杀人、变态杀人等的分析判断往往十分困难,需要侦查人员在彻底排除财杀、情杀、仇杀、强奸杀人等杀人动机的前提条件下,综合被害人的情况、现场情况以及某些类似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1.雇佣杀人的研判。雇佣杀人,即犯罪行为人受雇而去实施杀人犯罪。这类杀人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杀人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规律掌握得比较清楚,能把握住比较好的杀人时机。第二,杀人的目的性非常强,杀人行为干净利索,劫财、劫色的可能性比较小。第三,暴力杀人特征明显,常使用锐器杀人、枪支杀人甚至爆炸杀人。第四,与被害人有杀人因果关系的人往往有明显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第五,杀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大多不是熟人,对室内杀人现场表现出不熟悉等等。侦查人员可根据以上特点进行分析和判断。一旦判断为雇佣杀人,杀人犯罪行为人的杀人动机多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雇主雇佣他人杀人的动机,则主要通过围绕被害人调查所获得的情况来判断。

2.精神病杀人的研判。精神病杀人是精神病人在发病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犯罪行为,有的根本就不存在杀人的动机,有的虽有杀人动机,但其杀人动机大多是虚幻的,有的甚至是荒唐可笑的。如一精神病人杀了自己的母亲,当问及他为什么杀死自己的母亲时,他说母亲是一条蛇精,所以要把她杀了。精神病杀人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杀人凶器一般是现场上就地取材之物,多为钝器或锐器。第二,现场上可能出现一些反常现象,如杀人后将被害人衣服脱下并叠好、在现场烧热水洗手等。第三,现场上一般不会有劫财、劫色的痕迹物证,无任何反侦查行为痕迹。如果分析判断为精神病杀人,无需对其杀人动机进行判断,只要在当地排查精神病人,就比较容易发现犯罪嫌疑人。

3.变态杀人的研判。变态杀人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变态心理或异常心理的控制下所实施的杀人。变态杀人往往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杀人行为疯狂、残忍且具有连续性。杀人动机晦暗不明,有的甚至匪夷所思,令人难以理解。变态杀人一般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一是连续作案。大多数变态杀人,在第一次杀人得手后,往往会使其精神变得更为振奋,杀人行为会变得越来越疯狂。二是被害人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如有的性变态杀人专门针对漂亮的年青女性,有的杀人狂专门挑中小学生作案。三是杀人方法相对固定,作案过程基本相同,有的现场现象都极其相似。对于独立的个案,要分析判明是否为变态杀人是非常困难的,但对于系列性的杀人案件,可依据变态杀人的特点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1]郝宏奎.杀人犯罪动机的系统推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 (2).

[2]庞轶芳.系列杀人犯罪动机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8(11).

[3]孔一.攻击动机与有悖常理的杀人案[J].辽宁警官学院学报,2010 (1).

[4]冯亚君.分析推断杀人案件犯罪动机的科学思维方法[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4).

D631.2

A

1673―2391(2013)10―0116―04

2013-06-18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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